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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客过程中锻炼孩子交往能力

发布时间:2021-09-06

幼儿园说课稿过程。

俗话说,做什么事都要有计划和准备。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幼儿园教师经常会提前准备一些资料。资料一般指生产、生活中阅读,学习,参考必需的东西。参考资料会让未来的学习或者工作做得更好!只不过,你是否知道有哪些幼师资料种类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做客过程中锻炼孩子交往能力”,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导读:孩子的交往能力要从小培养,培养的方法也是不尽相同。其中带孩子一起去做客,在做客过程中培养和锻炼孩子的交往能力,是个很好的方式。

带孩子到亲朋好友家做客,可以增加孩子的社会经验,锻炼孩子人际交往的能力,这一类活动对孩子说来很有益处。但有的孩子在做客时不能和小伙伴友好相处,至使聚会不欢而散,令父母难堪。那么,应该怎样指导自己的孩子在做客时与小伙伴相处呢?以下几点请参考:

一、做客前指导孩子。

1、向孩子提出要求,明确在外做客时应有的文明礼貌举止。要让孩子知道在外面做客,和在家里做小主人不同,各家的生活习惯和规矩是有区别的,要守规矩懂礼貌,别人家的东西,未经允许不能随便拿、翻,有些事情不可自作主张。

2、给孩子介绍去做客家的情况,特别应介绍对方小伙伴的情况和如何称呼等基本情况,如对方是哥哥姐姐要尊敬,是弟弟妹妹要爱护。

3、指出孩子之间玩耍时的注意点:小客人一定要尊重小主人的意见,要多用商量、征求的口吻,如:“好不好?”“可以吗?”“我能玩一会儿吗?”……并可根据自己孩子的个性特征给予重点强调要求。如孩子平时好强,事先就要告诉孩子与小伙伴玩时要谦和、忍让;有的孩子较胆小,家长要鼓励孩子不要害怕,如“大哥哥很喜欢你,我相信你会和他玩得很开心”。

二、在做客中指导孩子。

做客过程中父母也要关心自己的孩子,不能任随孩子自己玩,放手不管。可从侧面观察孩子在与小伙伴玩耍中的情况,作一些适当的指点、暗示,帮助孩子矫正一些不适宜的言行举止。如果小伙伴之间发生了争吵、矛盾,小问题,可以在大人的提醒下,让孩子自己去解决,如果发现是自己孩子做得不对,也可把孩子带到一边,慢慢讲道理,善意地提出批评,并指导孩子该怎么做。如需要道歉的话,也应鼓励孩子勇敢承认错误,言归于好。如果发现错误不在自己孩子,并吃了亏,大人也要心平气和地对待,告诉孩子“你没有错,但我们是客人,能谦让就谦让。”要真是没法一起玩,暂时可把孩子带开。

三、做客后及时作出评价。

对孩子在做客时与小伙伴相处时的表现要及时地评价,明辨哪些行为是好的,加以肯定;哪些行为不应该,指出为什么,今后应该怎么做,让孩子改有方向。如果孩子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再三告诫也不听从,也可以取消下次做客机会,并明确告诉孩子“等你知道怎样做客,怎样对待小伙伴时,我们才能带你去,否则主人不会欢迎你的。”带孩子在外做客,对孩子来说是他们喜欢的活动,这样的惩罚也可作正面教育的补充手段,相信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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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正确看待幼儿交往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反思


案例背景:

张高科是一个活泼好动的小男孩儿,喜欢玩,喜欢和小朋友交往,有时就不免会出一些状况,陆伊甜是一个看起来比较文静的小女孩,但她的小脾气蛮大的,喜欢哭,喜欢一个人玩游戏。

案例过程:

“老师,给我们家甜甜换一个位置。”听着这怒气冲冲的声音,我回过头站起来看见陆伊甜的奶奶搀着甜甜一直走进教室里,我连忙迎上去:“甜甜奶奶你消消气,怎么一回事?”“老师呀,昨天下午我家甜甜又被那个小男孩打了,这样不行,把他俩调开。”我想了一下,昨天是星期四,下午的游戏是玩沙。我拉着甜甜的手问:“甜甜,昨天玩沙的时候发生了什么事告诉老师好吗?”她点点头:“玩沙的时候,我先拿到小螃蟹铲子,张高科来抢,还打了我的手。”我把张高科叫过来:“高科,是这样的吗?”“是我先拿到的,甜甜抢我的,我就打了她。”张高科开始说话时声音挺响的,说到打时声音就小。“你先抢的。”甜甜马上又说。有奶奶在旁边,她壮了胆。这种情况在平时游戏中经常发生,老办法先问问小朋友:“小朋友们,昨天下午玩沙时谁和他们两是一组的。”“我”“我”“你们看见他们谁先拿到小螃蟹铲子呢?”“没看见。”我知道现在要弄清这件事蛮难的。于是我就对甜甜奶奶说:“奶奶你先回去,我再问问,争取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奶奶走了,我让他们去玩动物拼图,高科的拼图能力在班里是最好的,不一会儿,两人有说有笑一起开心地玩了起来。

案例反思:

说实话,小朋友之间的这些事我不想对他们进行深入调查,只是想让孩子们在活动中自己来调和。因为孩子们在一起有他们自己的身心特点;有他们自己独特的世界;有他们自己的乐趣。同龄的伙伴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心理沟通,孩子与同伴在一起有一种成人无法给予也无法分享的快乐。但也免不了“晴转多云”——对立争吵,一般并无故意敌对的成份,因此它通常并没有伤害性,这些争吵是孩子们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家长这样做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我觉得不应该因此把孩子隔开,不让他们碰面交往,而是应及时公正地引导孩子分清是非,学会适当地协调别人的与自己的需要之间的冲突。争吵固然是件坏事,但在成人处理得当的条件下,孩子可以多了解一些是非的概念,多掌握一些交往的技巧,俗话说得好,“吃一堑长一智”。坏事有时是可以变成好事的。

“水至清则无鱼”孩子需要一个斑斓多姿的社会生态环境,孩子也不可能永远生活在“理想”的环境里,他终究要迈入一个复杂的社会——那里既甜草莓,也有毒蘑菇;那里既有阳光,也有阴影;既有正义,也有邪恶;既有进步,也有落后;……他可能遇到形形色色的事情,他要同各种各样的人交往,如果长期生活在“理想”的环境里,那么孩子长大成人进入社会后,他将发现社会绝不是他已认识和适应的环境。所以我们要让孩子知道什么是对的好的;什么是错的坏的;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必须拒绝的……只有让孩子生活在现实的社会生态环境里;只有让孩子在与同伴交往过程中。才能学会在平等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关系;才能学会适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愿望;学会与同伴友好相处,合作互动,同情和分享。

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普遍联系着,万事万物时时刻刻都在运动变化,吐故纳新,人与周围环境也在时时刻刻进行着物质的能量信息的交流,孩子只有在广阔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才有可能充分汲取成长所必需的各种营养。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小鸟需要生活在蓝天下,这样它才能在摔摔打打、磕磕碰碰中学会飞翔;孩子需要生活在大地上,这样它才能在跌跌爬爬、摇摇晃晃中学会走路。

通过做客提高宝宝的交往能力


导读:带孩子到亲朋好友家做客,可以增加孩子的社会经验,锻炼孩子人际交往的能力,这一类活动对孩子说来很有益处。

带孩子到亲朋好友家做客,可以增加孩子的社会经验,锻炼孩子人际交往的能力,这一类活动对孩子说来很有益处。但有的孩子在做客时不能和小伙伴友好相处,至使聚会不欢而散,令父母难堪。那么,应该怎样指导自己的孩子在做客时与小伙伴相处呢?以下几点请参考:

一、做客前指导孩子。

1、向孩子提出要求,明确在外做客时应有的文明礼貌举止。要让孩子知道在外面做客,和在家里做小主人不同,各家的生活习惯和规矩是有区别的,要守规矩懂礼貌,别人家的东西,未经允许不能随便拿、翻,有些事情不可自作主张。

2、给孩子介绍去做客家的情况,特别应介绍对方小伙伴的情况和如何称呼等基本情况,如对方是哥哥姐姐要尊敬,是弟弟妹妹要爱护。

3、指出孩子之间玩耍时的注意点:小客人一定要尊重小主人的意见,要多用商量、征求的口吻,如:“好不好?”“可以吗?”“我能玩一会儿吗?”……并可根据自己孩子的个性特征给予重点强调要求。如孩子平时好强,事先就要告诉孩子与小伙伴玩时要谦和、忍让;有的孩子较胆小,家长要鼓励孩子不要害怕,如“大哥哥很喜欢你,我相信你会和他玩得很开心”。

二、在做客中指导孩子。

做客过程中父母也要关心自己的孩子,不能任随孩子自己玩,放手不管。可从侧面观察孩子在与小伙伴玩耍中的情况,作一些适当的指点、暗示,帮助孩子矫正一些不适宜的言行举止。如果小伙伴之间发生了争吵、矛盾,小问题,可以在大人的提醒下,让孩子自己去解决,如果发现是自己孩子做得不对,也可把孩子带到一边,慢慢讲道理,善意地提出批评,并指导孩子该怎么做。如需要道歉的话,也应鼓励孩子勇敢承认错误,言归于好。如果发现错误不在自己孩子,并吃了亏,大人也要心平气和地对待,告诉孩子“你没有错,但我们是客人,能谦让就谦让。”要真是没法一起玩,暂时可把孩子带开。

三、做客后及时作出评价。

对孩子在做客时与小伙伴相处时的表现要及时地评价,明辨哪些行为是好的,加以肯定;哪些行为不应该,指出为什么,今后应该怎么做,让孩子改有方向。如果孩子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再三告诫也不听从,也可以取消下次做客机会,并明确告诉孩子“等你知道怎样做客,怎样对待小伙伴时,我们才能带你去,否则主人不会欢迎你的。”带孩子在外做客,对孩子来说是他们喜欢的活动,这样的惩罚也可作正面教育的补充手段,相信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案例:方案开展过程中的启示与反思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是恒古不变的真理,方案活动,是孩子们最喜欢的活动之一,之所以受到孩子们的喜欢,正是顺应了这个原则。作为一种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的活动,最大的特点是活动的生长点与幼儿的兴趣紧密相连,活动的展开以幼儿内在的需求做动力,课程常常表现为“计划不及变化快”。通过参与方案教学的实施,也使我们认识到,在方案活动中,我们一方面要根据幼儿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展开探索活动,另一方面要根据幼儿发展特点注重活动多元性,再次,教师的支持、帮助、引导,以及老师的观察力是激发孩子方案活动中生成新的活动的关键。教师要善于捕捉教育契机,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促成生成和预设的相互转化,在更高层次上满足幼儿发展的需要。

首先,教师应根据幼儿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展开探索活动开放、自由的探索型主题活动使幼儿的思维、言行等始终处于活跃状态,而师生间的和谐、平等、互动,更激发了幼儿自己去了解、去发现、去和同伴讨论。在方案活动中,我们改变了以集体活动为主的单一学习模式,通过各种方式,如:按兴趣、需要、个性等分小组讨论、材料收集、实地参观、学当小记者、作记录、自由表达、作品展示和经验分享等,使幼儿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发现问题,找寻答案。如:有一组幼儿为了查找“人”的种类,他们有的请父母协助,从电脑上下载有关“人种”的资料;有的在父母带领下到书城收集资料;有的……最后,共查到世界人种的分类、历史、异同……令老师惊叹不已。这种共同收集、共同探索活动,让幼儿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在收集、交流过程中孩子们自然地了解了世界人种。同时,老师在日常生活和活动开展中积极参与孩子们的讨论、操作、记录。老师的参与,激发了孩子探索的欲望;老师的鼓励,支持了孩子的提问;材料的不断充实,拓宽了主题内容。尽管有时他们提出的问题幼稚而主观,但这正是他们学习、研究的起点。如:你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牙齿掉第一次后还会长出来呢?为什么人的血管那么多,血流起来不会混乱呢?人吃下去的食物究竟是怎么在人体内旅行的呢?……大家各持自己的观点。通过再探索、分析、借助材料,最终找到了正确的答案。一个个问题的出现,一个个问题的解答,进一步促使孩子主动去收集资料,查询资料。平时,不管是自由活动,还是活动区活动,总会看到他们或翻看图书,或自由交流信息,求知欲望很强.探索型主题活动让孩子在宽松的环境中开展探索,探索的过程又诱发出一系列吸引孩子全身心投入的各类活动,通过自己主动的、积极的实际操作研究,充分发挥了他们各方面的潜能。

其次,根据幼儿发展特点注重活动多元性

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每一个儿童各不相同,他们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不同的认知发展水平。故活动必须选择多元性,而方案活动既顺应和满足了不同幼儿的发展需要,又将幼儿的发展纳入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轨道,让每一位幼儿的学习兴趣得以激发,各种潜能得以开发。

1.活动的形式是多元的。

针对幼儿发展的特点,学习形式灵活多样:问题讨论、参观调查、动手操作、观察记录、经验分享、成果展示等等。

活动中,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也建立起一种多元的关系:教师既是活动的支持者、引导者、观察者,也是活动的合作者、研究者、学习者、欣赏者,等等。幼儿既是学习者、参与者、评价者,通过参与操作和活动学习,掌握知识或经验,并对他们自己的学习、探索活动进行评价;又是互动者,能与周围的同伴、成人、材料及其他环境不断地接触、交往。

2.活动的内容是多元的。

方案活动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和开放性,只要是孩子感兴趣的,并有发展价值和操作可能的,都可作为幼儿探索的主题和内容。夏天特别热,人为什么会出汗?吃了冷饮为什么就觉得凉快?人是通过什么来感觉冷热的等等;有的幼儿流鼻血,孩子们就会想;为什么毛细血管就容易破,就算破了人不会死,但粗的血管破了人会死呢?从日常的小事中,他们就会发现问题,尝试解决问题,从中学到了许多有关人体的秘密。

3.活动的环境是动态、多元的。

每当一个活动内容产生后,幼儿就会借助已有的经验和技能进行探索,在探索过程中,不断地增添各类材料,不断地运用各种方法,如:自己观察记录、小组调查或讨论记录、个人或小组材料操作、相互经验交流等;在探索过程中,幼儿学习的地点不在局限于教室、幼儿园,可以扩展到社区、科技馆等。在活动的环境中,更能激发孩子去体验、去发现、去尝试、去收获。

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焦点和误区


1两个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家长认为,幼儿入园生活学习,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面对家长的大额索赔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部分家长包括代理律师认为,只要幼儿在园出了伤害事故,就是责任事故,常常把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说成是责任事故,以追究幼儿园的过错责任,进行高额索赔。而幼儿园则由于内疚心理,不敢直言“我们没有过错”。

2一个误区

在相当一部分幼儿园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宁愿接受家长高额索赔,也不愿意作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认为打官司一是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二是怕麻烦。一所幼儿园一名幼儿在意外事故中额头受伤在医院缝了一针,园长随即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次登门就向家长赔偿300元。她们大概没有认识到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会给幼儿园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一,使家长在对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认识上造成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二,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她们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宁愿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也不愿让幼儿园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织幼儿自由活动;第三,这种“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承担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幼儿属于未威年人,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因此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上了幼儿园,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部应当由幼儿园负责是一种误解。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那么,幼儿园应依法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对学生和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职责。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见,基于保教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幼儿园工作职责与家长的监护职责性质是不同的,职责范围也是不相同的。

2“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那么,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依哪种原则来归责呢?这与是否监护人有什么关系呢?

(1)“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认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1尔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会因为监护人尽到了责任而减轻,但决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幼儿园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被他人损害时,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3幼儿园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是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依据。

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事故。即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渎职造成的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的事故,幼儿园发生此类事故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另一类是意外事故,即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的,它具有客观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类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将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预见幼儿某些行为存在危险却没有及时纠正或引导,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将根据教师自身过错的大小由幼儿园来承担民事责任。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途径及策略

事实上,当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发生时,无论幼儿园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幼儿进行及时救助、最好的医疗,同时赠送营养品促进孩子痊愈并抚慰家长。即便是在幼儿园无过错的情况下,既不向受伤幼儿家长表白自己无过错,也不追究造成伤害的幼儿监护人的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受伤害幼儿家长大多提出高额索赔,如幼儿脸部被抓伤,以医生不能断定今后是否会留下疤痕为由提出高额美容费;幼儿受伤缝针治疗,向幼儿园索赔幼儿的精神损失费、父母的精神损失费、祖父母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奖金等;甚至还会提出一些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补偿性的要求。此类家长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者。幼儿园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确处理好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好家园关系。

1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同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如需缝针治疗,应将幼儿送至具备美容条件的医院,美容针将不会在愈后留下疤痕。如果伤害是另外一名幼儿造成,则应细心抚慰这名幼儿,以免其受到惊吓。

2.家园解决幼儿伤害事故的合理途径。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1)家园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决;(3)幼儿家长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3.直面法庭,据理力争。

有这样一个案例:幼儿园中班于上午9点进入操场,在操场边缘的绿草坪上捡拾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梧桐花。5岁幼儿李亮正在石桌上摆弄着捡来的梧桐花,一个小班也开始分两组各由一位教师带领进入操场。当3岁半的郭涵看到本班第一组孩子在老师的带领下已进人草坪时便跑了过去,途中不小心将李亮碰倒。李亮倒在石凳上,被医院诊断为唇颌面软组织撕裂伤,缝合9针,并将两颗松动的乳牙拔掉。当时操场只有这两个班幼儿活动,秩序井然,教师忠于职守,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不是由教师的疏漏引起。家长的态度是:(1)幼儿园是监护人(即便不是监护人也有临时监护责任)应负全责;(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涵推倒的,说明老师没教育好孩子,是幼儿园的责任事故;(3)缝了9针就应该算责任事故。此事家园双方分歧较大,且家长索赔数额又高。为达成协议,家长提起诉讼,提出5000yi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法官向园方提问:郭涵小朋友跑,老师制止了吗?园方的态度是:(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监护权转移之说无法无据;事发全过程证明教师无过失及疏漏,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李亮受伤不是郭涵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涵所推也改变不了事故的性质,因为我们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证明老师没有教育好孩子。(3)李亮缝9针,幼儿园非常痛心,但认定幼儿园是否有过错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或疏漏。仅从事故的损害后果出发来认定幼儿园的责任,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4)幼儿在操场跑动是正常的,这是幼儿园操场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中必要的活动。郭涵的跑动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儿,有的或蹲或走捡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摆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险性。老师不去制止是没有错的;郭涵在跑动过程中无意将李亮碰到,这是老师不可预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元,由郭涵家长支付770元,幼儿园支付:33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在另外一起幼儿意外伤害案中,原告起诉书指控幼儿园“断然否认幼儿园有任何责任,并不保证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被告方在庭审答辩中郑重而诚恳地说:“尊敬的原告,你是把孩子送到了列幼儿实施保育与教育的集体机构之中来的,不是雇请家庭教师一对一地施教。在集体教育机构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无论是本被告还是幼儿园的主办单位,都不能向家长承诺和保证幼儿不发生意外伤害;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一个发展是过错推定即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行为人所至,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被告方的幼儿园首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详细阐述事发经过,用事实证明事故发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预料性的,同时还要阐述幼儿园工作的性质、任务以及教师的工作职责,这将有助于办案人员客观分析案情事实。其次,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幼儿园已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请原告方用事实证明幼儿园过错何在。

古罗马法典中有句名言:“善良与公正是法的艺术”。在处理幼儿伤害事故中我们应首先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努力与幼儿的监护人达成情与法的和谐统一。自觉履行对幼儿的法律义务,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用我们强烈的爱心和高度责任感来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只有我们问心无愧,才能在解决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理智地解决家园分歧,构建和谐友好的家园关系。

孩子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


孩子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

交往是儿童的一种社会需要,是儿童实现社会性发展的必经途径。儿童社会化过程基本上沿着两条路线进行:儿童最初几年在家里度过,父母是与其相互作用的主要对象,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基本的动因,对儿童早期的行为塑造起着关键作用。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的认知能力不断提高,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大。个体逐渐地从生理上的断乳期过渡到心理上的断乳期,自然地疏远了与父母的交往,而更多地走到同龄伙伴中去。

除了亲子交往,同伴关系是儿童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在儿童身心发展过程中,人际交往是促进其社会化进程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这一时期身心发展快,可塑性很大,接受能力强,是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心理学家指出:“人格主要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孩子与人交往对他的心理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可是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现在的孩子与外界进行交往的机会相比他们的父辈要减少很多,由于缺少与同伴进行交往的经验,结果导致很多的孩子不善于与他人相处,不懂得与人交往的技巧,社会交往能力差。孩子的交往能力并不是天赋的,而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训练来提高。在培养孩子的交往能力上,家长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以下为家长提供一些提高孩子交往能力的对策性建议。

1、为孩子创设开放的交往环境,激励孩子的交往兴趣和欲望

家长应鼓励孩子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和同龄人聊天、游戏、出游,绝不能借口文化学习的重要而忽视孩子在这方面的学习。比如多带孩子串门,支持孩子带同伴到家里来玩,不要对孩子们的游戏作过多的限制,更不能以家庭的整洁卫生为由将孩子的朋友拒之门外。

2、教给孩子掌握交往技能,学习正确地交往

(1)最基本的交往技能——寒暄。寒暄就是见面打招呼,如新朋相识,老友重逢,“相逢开口笑”,嘘寒问暖,问候致意等,都属于寒暄。家长应该教孩子怎样与人打招呼,怎样鞠躬握手,怎样向别人介绍自己,如何使用恭敬言语等等。

(2)人际交往的综合能力和素养——对话。对话,能够彼此建立起更为深入广泛的联系,加深印象,增进双方的信任与好感。应教会孩子如何提出讨论的问题,怎样说服别人,怎样拒绝别人等。

(3)理解别人的交往技能——倾听。倾听是我们了解别人,把握双方心理感受的最有效的手段。家长应该教给孩子如何做一个认真的倾听者的一些正确做法,如倾听时目光专注,点头,语言附和等。

(4)人际交往深化与发展的技能——共事。这就是说,大家要齐心协力去做一件事。家长应教给孩子在一个交往集体中应具备的品质:有毅力、有责任感、真诚等等。教孩子如何认识自己、欣赏别人。

3、要重视人际交往所需要的心理素质的培养

交往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和人格素养,例如善良、守信、真诚、开朗、诚实等等,这就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加以培养。多关注孩子的言行,养成良好的交往习惯。比如串门时有礼貌,不乱拿别人的东西,不抢玩具,离开时整理好玩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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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孩子到亲朋好友家做客,可以增加孩子的社会经验,锻炼孩子人际交往的能力,这一类活动对孩子说来很有益处。但有的孩子在做客时不能和小伙伴友好相处,至使聚会不欢而散,令父母难堪。那么,应该怎样指导自己的孩子...

2021-03-17 阅读全文

导读:孩子的交往能力要从小培养,同时家长还要注意采用合理的训练方式,让孩子的交往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很多父母苦于不知道如何锻炼孩子的交往能力,其实只要坚持以下8个训练,便可轻松提高孩子的社交能力。 1...

2021-09-28 阅读全文

案例背景: 张高科是一个活泼好动的小男孩儿,喜欢玩,喜欢和小朋友交往,有时就不免会出一些状况,陆伊甜是一个看起来比较文静的小女孩,但她的小脾气蛮大的,喜欢哭,喜欢一个人玩游戏。 案例过程: “老师,给...

2021-05-18 阅读全文

儿子参加了水粉画特色培训,在孩子的学习过程中,我发现多数家长利用课间休息时间去看看自己孩子的画究竟怎样,总忍不住去握笔教他怎么画、怎么修改,遇此景象,我有点茫然,是模仿他们的样儿让孩子的画更像老师的画...

2020-07-29 阅读全文

【时间过长】每天长时间看电视,易使孩子神经系统与机体产生疲劳,影响身心健康以及学习等其它活动的正常进行。 【距离过近】距电视过近,不仅使视觉敏锐度与适应性降低,甚至导致近视。一般来说,距离电视机2.5...

2021-10-27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