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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房合同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3-10-30

造房协议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同变得越来越重要。那么,该如何写一份合同呢?这篇文章是编辑精选的精品“造房合同怎么写”文章,感谢您的来访,让我们一起分享这个网站带来的乐趣吧!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1】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_________室商品房,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_________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_________

第二条 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_________

第三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_________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将已预购的_________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_________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有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结合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操作习惯制定而成。本合同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兄弟省市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征询了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商、法律界、消费者以及媒体的意见。印制的合同条款为示范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及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标的额大、专业性强、法律规范多等特点,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是否真实、合法,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可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预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七、如本合同中的买受人有委托人时,委托人须持有经过公证部门公证过的委托协议书。

八、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九、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十、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十一、本合同文本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文本的发放由以上两个机关共同负责,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1990)250号"通知执行。本合同文本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

十二、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2】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3、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乙方自行应当支付房款(房屋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具体房款按所购的楼层及位置具体核算)除此,作为乙方还应当按所购买的楼房建筑面积另行支付给甲方每平方米________元的酬谢金。

4、乙方在挑完号选择好房屋的楼层及位置后,支付给甲方酬谢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楼房交付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6、乙方有权利在甲方与拆迁办结算完补偿协议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甲方不得无故阻拦。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直接签订购房协议或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购房协议,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9、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及酬谢金外,还应当支付________元的违约金。

10、本协议双方应当共同执行,不得无故反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支付对方________元的违约金。

10、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1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3】

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no :019987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XX年11月30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惠仲第59号。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2706元。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XX年12月28日和XX年12月27日签收了通知。

申请人与[] 惠仲第59-74号案等共计16宗案的申请人于XX年12月5日共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请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同,请求将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被申请人于XX年12月18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提议。本会于XX年12月26日决定对上述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先生为仲裁员,申请人选定刘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以上三人于XX年12月2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庭于XX年1月11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律师、魏律师、张、曾、罗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姚律师、谭律师、林到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表示异议,分别陈述了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后双方的代理人提交了代理词。

XX年4月26日〔〕惠仲裁第59号裁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及与之并案处理的共计16份裁决。

XX年9月12日惠州中院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51-1号通知书(“中院通知书”),提及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第59号、[]惠仲第60号、[]惠仲第61号、[]惠仲第62号、[]惠仲第63号、[]惠仲第64号、[]惠仲第65号、[]惠仲第66号、[]惠仲第67号、[]惠仲第68号、[]惠仲第69号、[]惠仲第70号、[2o05]惠仲第71号、[]惠仲第72号、[]惠仲第73号、[]惠仲第74号等十六宗仲裁裁决乙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房产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项目属于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虽然房地产登记部门已通知涉案的各位被申请人即18位(笔误,实为16位–仲裁庭)业主到房产部门更改“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但贵会作出仲裁时,房产证的上述内容并未改变,且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房产证的上述内容亦未更改。因此,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房产证“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没有具体取消前;贵会就作出上述16份裁决书是不当的。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通知贵会自本通知送达贵会后60天内对上列仲裁案件重新仲裁。贵会重新仲裁期问,本院将依法中止撤销程序。

依据惠州中院的通知,惠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XX年11月10日和16日向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接着又发出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XX年12月12日开庭,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时到庭。开庭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仲裁庭回避的申请。为了尊重被申请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仲裁庭中止审理,将被申请人的申请交惠州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决定。

惠州仲裁委员会于XX年12月12日 做出决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重新仲裁的义务由原仲裁庭承担,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依照惠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于XX年12月21日开庭。开庭通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庭审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梅蓉、曾双杏、 张宝贵和魏忠平到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谭耀强与林春燕到庭。

仲裁庭依照惠州中院的通知限定的问题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并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经变更了的房产证内容。

本案现已重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XX年4月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和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卖方和甲方签订了no.019987《商品房购销合同》(下称“合同”),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惠州市东湖花园3号小区305栋1072房。合同与争议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2条 商品房面积: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00.15m2。

第4条 价格与费用: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31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贰千壹百肆拾壹元。

第7条 优惠价:乙方在XX年4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20%, 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5%的优惠, 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零千捌伍百叁拾肆元整。

第28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甲、乙双方同意由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与争议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3条 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19条变更为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在楼宇(即合同中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办证手续费及契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7条 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5条变更为: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以建筑面积(即实得建筑面积加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为合同销售面积,并以此计算销售金额。由于合同销售面积是以图纸尺寸为计算依据的,因此,双方同意合同销售面积有不超过±1%的误差率。楼房正式交付使用后,如合同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超过±1%时, 双方应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以房产证核发面积为准)。

签订合同的当日,双方签订了《装修标准及材料明细表》(下称“明细表”),其中包括了甲方统一提供的一些设施和收取的费用:有线电视系统费150元、对讲系统970元、电话线位500元、住户专用信报箱250元、建档材料费100元等(均为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金额均为人民币–仲裁庭)。

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请仲裁,诉称,合同签订后其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XX年领取的房地产权证(下称“房产证”)显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4.39 m2,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5.76m2,面积误差比为-5.75%, 即被申请人多收款12683元。房产证显示被申请人将小区分摊面积6.65m2也列入公摊面积计算,违反了建设部(于1995年9月8日印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下称1995年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迟延562天办理申请人的房产证,还多收取或无根据收取有线电视系统费,对讲系统费,电话线位费。专用信报箱费和建档费等共计1970元。因此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返还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5.76平方米的购房款12683元及利息4209元(自签约之日暂计至XX年11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3797元(计至房产证登记之日,至被申请人交付房屋后24个月始算,违约天数为562天,利率同上);

3、返还多收取的费用总计1970元;

4、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庭审后其代理律师提交了代理词,两者所论述的问题一致,但后者较详尽。故主要摘自后者的论述,要点如下:

1、申请人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有误

a.申请人的房产证登记的住宅(即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建筑面积为94.39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4.04m2,共有分摊面积10.35 m2),另有小区分摊6.65 m2,总建筑面积101.04 m2。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为100.15 m2。两者相比,房产证登记的总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大0.89 m2,误差不超过1%,在补充协议规定的误差比率范围内。

b.合同标的之总建筑面积为实得面积与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之和,房产证中显示的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摊面积不含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面积系不同的分摊面积,均属于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面积,两者没有重复,其产权人分别为申请人所在栋全体业主及小区全体业主,对此惠州市房屋测绘所出具的分摊面积计算书已作了明确、具体的说明。因此小区分摊面积属于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该约定符合公平原则并不违反建设部1995年规则第9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其它调整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且小区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等建筑物事实存在并由三号小区全体业主实际受益,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亦已明确其产权属于三号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可办至三号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名下。

c.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分摊面积”的事实亦可以从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差异比例得到证实。16户业主中12户的面积差异不超过1%,属双方合同约定许可的差异。

d.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在房产证中分为共有建筑面积和小区分摊面积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规范重大变化所致,并不影响合同当时关于销售总建筑面积的约定。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东湖花园3号小区是自1999年开始销售的,销售之日至办证期间房屋产权登记规范发生了重大变化。 惠市房函[]95号复函已足以说明。由于这一变化,导致房地产权证登记部门指定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与核发的房产证关于面积的表述所使用的术语不一致,引发业主误解。

2、关于逾期办证的问题

a.房产证逾期办理虽属事实,但非因被申请人的责任。

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因政府规定办证税费中部分由开发商承担,部分由业主承担,且规定办证费须在房产证办妥前缴交,说明申请人有支付办证税费的义务及缴交办证费为房产证办理的前置条件。被申请人虽于XX年2月21日至XX年6月11日期间分别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使用,但申请人分别于XX年12月22日至XX年7月18日方才陆续缴交办证费,因未及时交费,被申请人曾在小区内进行公告催交办证费,这一事实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已认可属实。因申请缴交办证费前置义务未及时履行,后置办证义务可暂停履行。

b、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受理提供的办证资料后1年多才陆续出证,属于房产部门原因所致。

逾期办证是因申请人未及时交纳办证费用及房产部门延误办证所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只有在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办证,才承担逾期办证责任。

3、即便被申请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亦缺乏支付违约金事实依据

a.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3条、114条的规定,违约金规定的原则是弥补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或可预估的损失,违约金过多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在本案中,16户申请人中有12户是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房款,对此合同可为证,且至今未还清银行贷款。此类业主的房产证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由贷款银行保管房地产权证原件直至还清贷款本息,按银行规定,此类业主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得对房屋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权,只可行使占用、使用及收益权,不存在所谓的抵押借款或转让问题。对于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而言,而且惠州市在XX年9月1日前,即便房屋的房产证未办妥,亦可通过购房合同的转让(原以银行贷款付款的客户转让前需先还清银行贷款),将房屋的权益转让并获益,房产证是否办妥,根本不影响申请人对房屋权益的转让。至于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所说的抵押借款,被申请人至今未接到过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因逾期办证导致其不能抵押给其造成损失,并提出索赔的任何主张及依据,说明在此期间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或未有抵押的要求或是逾期办证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此外,本案中,房屋已按约定交付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亦已入住多年,无论是以银行贷款支付购房款还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逾期办证均不影响其对房屋占用、使用及收益权。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亦只是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不是必须按此规定支付违约金,有关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应遵循《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用于弥补损失的原则,因此上述司法解释有关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规定仅在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适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购房屋的房产证虽逾期办妥,但并未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不应适用该规定。

4、关于其他费用1970元的问题

a.该部分费用系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申请人在交付使用前已完成了该部分设施。可视对讲系统,试用后质量、效果不稳定,为广大业主利益,被申请人选用了现在的系统,该系统造价与可视对讲系统持平,亦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完成并移交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此前亦从未提出过异议。

b、申请人在收楼及使用设施后一直没有异议,在长达3、4年后,又要求返还该部分费用1970元,依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已超过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已超过该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因此,无论申请人主张撤销合同,还是主张违约,均已过法定时限。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提交的代理词要点如下:

1、基本事实

本案证据显示及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是:

a.被申请人将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其认为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作为销售面积,但各申请人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在不包括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的情况下,全部少于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其中差额最少的是5.7m2,差额最多的则达14.4m2。

b.被申请人也承认东湖花园三号小区为整个小区服务的架空层、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单车房及非独立使用的地下停车库等公共部位,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c、被申请人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同共有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擅自分割为小区业主私人所有并作为销售面积的一部分。

d、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全部超过了“自房屋交付之日起24个月办妥”的期限。

e、被申请人单方改变合同约定,将双方约定的安装可视对讲系统更换为一般对讲系统,被申请人仍按可视对讲系统的标准向各申请人收取安装费用。邮电部门免费为全体业主安装了信报箱,被申请人从中收取费用。

2、仲裁请求合法

a、各申请人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均少于补充协议第7或第8条所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根据此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各申请人返还误差面积相应的购房款;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各申请人以误差面积的购房款作为基数要求赔偿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

b、双方虽未约定办证逾期违约的赔偿计算方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而各申请人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损失,合理有据。

c、《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所收的有视电视系统等费用都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但被申请人却超过规定多收取了费用,有的则是没有收费根据,如专用信报箱费,有的则是进行了单方变更,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改变成为普通对讲系统而多收取了费用。上述多收取的费用,被申请人均应向各申请人返还。同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同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申请人所多收取的各项费用都没有合法根据,显属不当得利,须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3、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

a、关于“另有小区分摊”可以进行出售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根据。

1995年《规则》)第8条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中并没有“另有小区分摊”的项目;公用建筑面积已包括“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即被申请人所言架空层、公共用房等“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已包含在销售时已被作价的“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中;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被申请人将“另有小区分摊”出卖给申请人,“另有小区分摊”的含义至今为止都是被申请人单方的理解和解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申请人承认“另有小区分摊”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但其将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处分为小区业主私人所有。《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在法律上权利人只有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收益和处分,同时共同共有与私人所有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概念,被申请人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变为业主私人所有,其处分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权处分。

被申请人认为各申请人只有对公有面积付款之后才能拥有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共有权,该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全体小区业主对小区架空层、公共用房、未独立使用的地下室等拥有共同共有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形成权,不以各个业主是否对该共同共有面积付款为前提。

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即尊重双方关于“另有小区分摊”买卖的约定,但尊重契约自由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尊重契约自由的抗辩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被申请人将补充协议中总建筑面积中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单方面理解为即是申请人房产证中的“公有分摊面积与另有小区分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由于是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1条关于对合同理解条款的规定对补充协议总建筑面积中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解释,或者至少按照《规则》中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的本来含义对“另有小区分摊”作出符合原义的合理解释。

b、被申请人关于办房产证逾期违约的相关答辩理由是错误的。

《合同法》对违约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的客观结果,则该违约行为人无论是由于主观原因或是客观原因或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违约行为人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为各申请人办理房产证已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是明显的法律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因此被申请人承担办证逾期违约责任有法律根据。

被申请人认为办理房产证虽然存在违约,但并未造成各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因而无须支付违约金的抗辩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同时由于各申请人没有及时获得房产证,致使各申请人在行使房屋转让权、房屋租赁权、房屋抵押担保权等权利时受到极大限制,有时甚至丧失了商业机会,这种结果实际上也是对各申请人实体利益的潜在损害。

被申请人认为是由于各申请人迟延交付办证费才导致了迟延办证,该种说法与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只有在各申请人交缴办证费后被申请人才办理房产证,双方仅约定了办证期限而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被申请人还认为是由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原因才导致办证违约,因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由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原因导致办证逾期,被申请人仍应向各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c、关于被申请人多收取的其他费用。

双方虽然在合同中对各种收费作出了约定,但约定应以合法性为前提,否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本案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收取的部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多收取的费用属不当得利,应当向各申请人进行返还。

关于有线电视系统费。惠州市人民政府物价局惠价[]11号文件明确规定:有线电视系统初装费每户为350元,但被申请人却收取了500元,多收取的150元属违规收费。

关于对讲系统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费970元,双方在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但被申请人单方改变为普通对讲系统并且延续至今,被申请人多收取的费用应向各申请人返还。

关于专用信报箱250元。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免费为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各住户设置专用信报箱,既然行政法规规定供水、通讯等单位是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那么供水、通讯等单位作出的免费承诺也应是向最终用户作出的,而不是针对小区开发商作出的承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是通讯单位向其作出免费承诺,其有权再向各最终用户即各申请人收取专用信报箱用25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建档资料费100元,被申请人承认是东湖花园三号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管理方便而对各业主进行建档,因此被申请人收取该项费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案中各申请人的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少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已是法律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相应的购房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被申请人办证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也是明显的法律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各申请人支付违约赔偿金;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多收取的其他费用或没有法律根据,或违反双方约定,或超政府规定收取,其所得显属不当得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向各申请人返还。

在重新仲裁中,申请人没有改变请求;双方当事人没有改变对争议问题所持的立场与观点。

就“另有小区分摊”问题,双方均表达了见解。

申请人的意见要点:

在更换的房产证中, “另有小区分摊”不复存在;申请人请求的是合同规定面积与房产证登记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合同中没有 “另有小区分摊”的约定。

庭审前被申请人的书面意见要点:

1、关于“另有小区分摊”

销售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商品房时,系按房产登记部门要求采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合同”)。这一合同与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前者没有要求填写分摊面积明细,后者则要求填写分摊明细。销售合同与现行的房地产权登记规范也有很大的区别,第二条关于商品房面积约定一项,使用的是实得建筑面积概念及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概念,并无现行房地产权登记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概念及共有分摊概念。这些区别,都说明无论是合同版本还是房地产权证登记都发生了变化。

由于销售合同没有单独的分摊明细项目,在销售三号小区时,被申请人将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公共部位、公用房屋与为本栋服务的公共部位、公共房屋一起纳入分摊,而不是将该部分费用纳入实得建筑面积房价。对于这一计算方法,向购房者作了充分的说明,售楼部有楼房模型展示及合同文本展示。由于业主领取的是业主私人房地产权证,只能登记业主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共有分摊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属于业主私人所有的物权,共有分摊面积属于本栋业主共同共有的物权。为避免重复办证,且三号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借鉴外地的做法,在附图上标注了“另有小区分摊”部分的面积。

就所谓的而积差异而言,销售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面积、附图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三者之和基本一致,不存在业主请求的面积差异。本着公平原则,为妥善解决业主争议的面积问题,建议以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减去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后的建筑面积,按合同约定总房价确定每平方米的单价,以此每平方米单价为依据,按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确定面积差异,多退少补。

2、关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取消附图“另有小区分摊”的标注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XX年4月21日作出《关于东湖花园3号小区房屋面积问题的复函》(惠市房函[]48号),表明原有房产证附图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换发的房产证附图上不再标注,而是另行办理权属证明书至三号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名下。无论是新证还是旧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都是不变的,都是业主在实际使用,不存在新旧证之间有面积增加或减少的问题;小区分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计入业主房产证附图中的建筑面积

庭审中,被申请人的意见要点:

房产证登记的变化属不同的登记形式;该变化并不否定“另有小区分摊”的合理性与客观性;合同约定的面积中包含了“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申请人要求的退款面积的根据否定了“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否定合同中的合意;合同格式版本的变化,登记方式的变化,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待;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面积仍然存在,权属由全体业主享有,“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的权益之享有没有变更。

二、仲裁庭意见

在原仲裁程序中,经庭审调查,仲裁庭确认事实并表达意见如下:

合同、补充协议及明细表是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申请人依合同、补充协议及明细表的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合同义务。

被申请人依合同、补充协议及明细表的约定, 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房产,申请人于XX年2月21日验收,确认房屋状况与合同内容一致,签署了《业主收楼满意书》。

依补充协议第3条的约定,申请人于XX年1月16日交付房产证办证费用。依约定,房产证应当于XX年2月21日办妥,实际办妥日期是XX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承认确实存在延期办妥的情况。双方对存在延期办妥房产证客观事实的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产的有关数据并无分歧,争议在于“另有小区分摊(面积)”之性质、是否符合1995年规则及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合同及如何适用的问题。

关于申请人的首项请求。

1995规则在系争议合同签订前4年半前制定,其目的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在印发时,建设部通知各省、市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要求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购房者所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无“小区分摊(面积)”之说。

1995年规则第8条规定了公用面积的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9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单位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即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XX年4月28日发出的惠市[]44号文标题是“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的通知”,其中第三项“为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管理用房不作公摊面积。” 第四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及用作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能作共有面积分摊。”该通知体现了1995年规则的原则与规定,表明政府的有关部门已经落实该规则的规定。该通知还提及gb/t17986.1-《房屋测量规范》。不应视该《通知》为惠州房产管理局落实1995规则的首份发文。众所周知,1995年规则类的文件,被申请人有很便捷的途径及时获得。

惠州市房产交易中心于XX年7月13日形成的《交易中心工作会议纪要》(惠州市房中[]26号文)针对东湖花园三号小区的问题,会议有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负责人组织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与,明确小区的分摊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只在《房地产权证》附图上标记为:另有小区分摊面积.xx平方米”。(黑体字作为重点系仲裁庭所为,下同)。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XX年8月30日在“关于东湖花园三号小区房屋面积问题的答复”函(下称“830函”)正是对包括本案及并案所涉的其他15个案件的申请人(业主)就系争议部分问题的回应,明确说道“该小区公共面积分摊仅在图纸上作标注,不计入产权确认面积,也不计入销售面积。”这一答复符合1995规则的原则与具体规定。

东湖花园3号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就房产面积问题发生争议,在本案申请人及并案的其他15宗案的申请人提交仲裁前,被申请人曾于XX年9月5日致函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标题是“关于三号小区公摊面积约定的咨询函”(下称“被申请人XX年9月5日函”)。函中辩称,根据1995年规则第9条的规定:除‘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外,其他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应属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三号小区的小区公摊面积中没有属于“已经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按当时的规定应属于可分摊的公用面积之一。贵局《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下称《通知》–仲裁庭)是在XX年5月1日执行的,而三号小区在1999年8月份已经开始销售,至XX年5月1日《通知》执行时已基本销售完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贵局在后颁布的《通知》不应适用于之前已经销售的商品房。”

以上辩解大体上是理性的,说明,被申请人对当地政府房产部门的再次强调1995年规则的原则与规定之《通知》,表示遵循,只是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东湖花园三号小区的房产于1999年8月至XX年5月1日已基本销售完毕。但是,被申请人忽略了重要的事实,如果《通知》在其心目中是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那么1995年规则对申请人的约束力,无论是因时间在其销售案涉房产之前,还是其对整个国家商品房交易的规范上之重要性而言,被申请人均没有理由不予遵循。

被申请人XX年9月5日函还辩称:“开发商在销售之前已将小区公摊面积单列成本,并据此与业主约定了销售面积与销售单价,若然现在依据贵局‘小区公摊面积不计入销售面积’的解释,开发商无法按与业主的约定收回小区公摊面积的成本,而业主却可不按合同约定无偿取得小区公摊面积的产权,这显然显失公平。”

而就被申请人XX年9月5日函,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XX年9月19日回应的惠市房函[]95号函,标题是:关于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公摊面积的复函。该函没有否定830函,实际上再次重申830函所体现的1995规则的原则与规定,其中提到4栋商品楼,说道,东湖花园的301-303栋的架空层、公共用房与304-305栋的地下室、架空层合计8548.10m2,“均为整个三号小区服务即为多幢服务的建筑面积。虽然三号小区是自1999年开始销售但是提交我局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时间是XX年,所以必须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XX年发布的gb/t17986-《房产测量规范》进行面积计算,不将该面积计入分户产权面积。”

仲裁庭不能简单否定被申请人XX年9月5日函的陈述与辩解可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被申请人明知本应遵循1995年规则。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提交惠市房函[]95号函,没有否定该函的所言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相反该函从正面否定被申请人关于“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的合理性。

申请人的粤房地证字第c3079134号房产证,在登记权属人姓名的同一页之房屋情况栏记载,所涉房产的“建筑面积”和“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处均记载为:玖拾肆点叁玖平方米。在该证另一页附房屋平面图的房屋情况栏,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其中住宅面积”的细项中均记载为94.39 m2 (由“套内面积84.04 m2 ”和“共有分摊面积10.35 m2 ” 构成),同页上的所附住宅平面图上注记: “另有小区分摊:6.65平方米”,显然表明发证机关只认可所涉房产的面积是94.39 m2,因而在前页中以汉字(大写数字)而非阿拉伯数字记载表述,以示郑重,避免误读或防止更改。此系众所周知的中国惯例。正如对金额的表述,在同一张发票等票据中,通常用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两种方式记载,有异时,以前者为准。被申请人对房产证的记载,早于申请人之前获悉或明了,从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原本认同。房产证系合法、有效的文件,其上记载的房产建筑面积具有约束力。非发证机关不能更改。

以上提及的1995年规则以及当地体现其原则与规定的文件(包括房产证),被申请人均知晓。没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采取行政诉讼类的程序坚持其XX年9月5日函的立场,否定之。又,补充协议第7条没有给出“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明确定义,即使该表述就是后来房产证中“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在案涉房产交确认产权手续时,当地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明确认定:不将该面积计入分户产权面积。1995年规则与《房产测量规范》虽然主要是规范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为,但是房地产发展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违背其规定,因为提交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必须遵循以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如此摊分违反了1995年规则的规定。1995年规则颁布于前,系争合同签订在后,被申请人早就知道1995年规则的存在,有义务遵循1995年 规则;补充协议是采用格式合同订立,被申请人系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3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依据1995年规则,政府管理部门不能认可小区分摊面积在此类合同中发展商认定的要如此分摊的做法。仲裁庭无法了解被申请人房产价格的构成,不知道被申请人的房价中如何包含或体现了小区分摊面积及小区的其他条件。

以上事实与理由表明,被申请人交付的房产小于约定5.76m2。申请人的首项请求应当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次项请求。

通常,房产证办理的流程与惯例是:发展商出具关于办理产权证初始登记的公告,给业主发出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业主在一定时间内(如6个月)缴付税费和个人资料,随后24个月内办妥。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在房屋交付后24个月内,发展商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被申请人未依约定办妥房产证,也不能证实存在非正常情况,另外也未否定申请人关于办证逾期的事实,但是合同中没有规定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申请人一方也未提交造成损失的依据。依据公平原则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仲裁庭认为应当给申请人以合理补偿,以申请人应付并已付购房款为基数补偿百分之二为宜。本案申请人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20534元,扣除被申请人已退的12683元实际已付购房款为人民币207851元,按2%计算被申请人应补偿申请人人民币4157.02元。

关于申请人的第3项请求。

申请人于XX年2月21日签署业主收楼满意书,其中说到,“亲自验收,房屋状况与所签的合同内容一致” 。这不应当包含了对内在品质的最后认可,但应当包含了对已经安装了对讲系统等设施的确认,这是普通人并肉眼可以看出、判断的问题。若当时提出存在问题,在合理期限内,比如半年内,要求被申请人按明细表的约定,安装符合约定的设施,如半年内仍属“货不对版”,就应当向发展商(被申请人)主张此项权利。而到申请仲裁时,则因时效而丧失权利。申请人提及某些设施,如信箱等不应由发展商收取费用的理由,仲裁庭予以采信。但仲裁庭无法确定,申请人何时应当发现问题,便无法否定被申请人的因时效已过而丧失诉权之说。在被申请人拒绝退款的情况下,仲裁庭难于满足申请人的请求。然而,对于被申请人收取本不应收取或多收取申请人若干费用的行为,仲裁庭认为此行为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

关于申请人的第4项请求。

由于申请人的第3项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申请人须与被申请人分担仲裁费。

仲裁庭注意到,惠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以“关于东湖花园3号小区业主反映开发商侵犯权益事宜的调查情况报告”,提及前述惠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惠州市有关机构关于处理东湖花园三号小区问题的原则与见解,均符合1995规则的原则与规定。导致纷争,又不能及时协商解决,主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因此,仲裁费主要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重新仲裁中,申请人没有改变请求;双方当事人没有改变对争议问题所持的立场与观点。被申请人对房产证登记变化的事实没有异议。

就“另有小区分摊”问题,被申请人表达的意见,本质上与重新仲裁前没有不同。

就“另有小区分摊”问题,申请人提交了惠州房产局更改了“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的房产证。

申请人经更改的粤房地证字第c3079162号房产证,在登记权属人姓名的同一页之房屋情况栏记载,所涉房产的“建筑面积”和“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处均记载为:壹佰零玖点贰壹平方米。在该证另一页附房屋平面图的房屋情况栏,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其中住宅面积”的细项中均记载为109.21 m2 (由“套内面积97.82 m2 ”和“共有分摊面积11.39m2 ” 构成),同页上的所附住宅平面图上已无 “另有小区分摊”的附注。

重新仲裁揭示,案件的争议事实没有改变,被申请人交付的房产小于约定面积5.76m2 。

众所周知,房产证中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确认的面积才是权属人享有处分权利的房产建筑面积。而被申请人宣称办理到所涉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小区分摊面积,申请人个人无权处分。

据此,在不改变对申请人其他请求的见解之情况下,仲裁庭仍然支持申请人的首项请求。

三、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5.76 m2购房款12683元,及该房款自XX年4月6日起至XX年12月28日的利息,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被申请人因逾期办证,给申请人补偿人民币4157.02元。

3、本案仲裁费270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2164.8元,申请人承担20%即541.2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在本案执行时径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付的上列款项应于本裁决做出之日起20日内付清,逾期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4】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合同帮帮网 WWW.551336.CoM)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__________________(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二、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栋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_____号的已购房改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系__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改房做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改房。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改房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

四、双方商定的付款及交房方法、期限: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保证该房改房符合《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无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情形。本合同签订前有关该房屋的产权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六、房屋移交乙方时,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七、乙方所购买的房改房仅作居住使用,乙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八、甲方缴付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同房屋产权过户转移给乙方。

九、本合同生效以后,甲、乙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及权属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十一、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5】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原自营店面,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

第二条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包括一次性转让费 ,甲方预付给房东的租金 ,合计 。其中,甲方预付的房租对应的租期是 至 。合同签订日,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甲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甲方已将该店面的有关情况告之乙方。合同订立后,甲方将店面正式移交,店面相关的报酬和风险同时转移至乙方。

甲方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到 为之,到期后,下一年该店面的租赁合同由乙方和房东直接协商。

乙方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办理相关证照,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由于甲方营业执照尚未到期,依然有限,乙方可以暂时使用,待甲方营业执照到期后,乙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条 房屋保养和店面装修

房屋保养是乙方的义务,安全用水用电、注意防水防潮,保证房屋结构和设施的正常、完整。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店面装修,由乙方负责。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装修可移动部分,乙方可带走;不可移动部分,所有权应当归属房东。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最先接洽,并且乙方预付了定金,虽然此后有出价更高的客户,但甲方本着诚实守信,先到先得的原则,将店面转让给乙方。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松江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调整甲乙双方的店面转让关系,单独成立,其他合同不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 期: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6】

房层租合同:保障租房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

房层租合同是指房东与租房者按照法律规定,就租房事宜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该合同以明确双方权益、规范租房行为为目的,为租房者提供安全和稳定的居住环境,同时保障房东的合法权益。

首先,房层租合同规定了租房期限和房租金额。租房期限是指租房者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房屋,房东则有权在租期结束后收回房屋。一般来说,租房期限为一年,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不同的租期。此外,合同还规定了房租金额,明确了租房者需要支付的房租以及支付方式。

其次,房层租合同详细规定了房屋使用规定。根据合同规定,租房者只能将房屋用于居住,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或从事商业活动。同时,合同还规定了禁止在房屋内进行赌博、吸毒、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以保障其他租户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租房者也有责任保护房屋设施设备,合理使用水电煤气等资源。

此外,房层租合同还明确了双方权益和责任。租房者的权益包括有权按时履行支付房租、要求房东提供合格的住房条件等。而房东的权益包括有权要求租房者按时支付房租、维护房屋设施设备等。双方还有责任对租房合同的内容予以遵守,如不得擅自变动合同规定的房租和租房期限。

在房层租合同中,还有针对租房房屋维修及损坏的条款。合同规定了租房者对房屋维修的责任,如因租房者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坏,应由租房者承担维修费用。但同时,如果房屋存在的结构问题或非租房者使用引起的损坏,由房东负责维修。这些条款的存在,为租房者提供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提供了保障。

最后,房层租合同还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如果租房者需要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房东,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样,如果房东需要解除合同,也需要提前通知租房者,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些条款确保了租房者和房东在解除合同时的权益和义务。

在日益增长的租房需求中,房层租合同作为租房双方的法律依据,成为了保障租房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明确双方权益、规范租房行为,该合同提高了租房安全性和秩序,保障了房东和租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租房过程中,双方应认真履行房层租合同,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居住环境。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7】

房建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文件之一,它承载着建筑师、房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承诺和责任。在一个房屋建设项目中,房建施工合同起着关键的作用,它规定了房屋建设的范围、质量要求、费用分配以及工期等重要事项。

首先,一个合格的房建施工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和工程范围的描述。这是项目各方对工作内容的共同理解基础。合同中应包括建筑物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以及建筑结构的描述,以确保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一致。此外,工程范围的描述还应包括工程的各个单元和楼层、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其次,房建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项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包括总金额、进度款、保证金、支付期限等。承包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条件进行支付,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此外,合同还应明确额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发生条件,同时规定违约责任和索赔机制,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房建施工合同还应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合同应包括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以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合同中可以明确各种防水、隔音、防火等技术要求,以及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品牌和产地等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将成为承包商和房主之间的约束条件,确保工程符合法规标准和预期质量。

最后,房建施工合同应规定工程的工期和延期条款。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以便各方能够按时合法营业。同时,合同中应规定工期延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双方在延期情况下的权益保障措施。这将为工程管理提供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确保项目的进展和完成。

总之,房建施工合同是房屋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文件之一。它是建筑师、房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承诺和约束,涉及到项目的范围、费用、质量和工期等方面。一个良好的房建施工合同应该具备明确的标的物和工程范围的描述、明确的费用分配和支付方式、明确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以及明确的工期和延期条款。只有通过一个完善的房建施工合同,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8】

商品房借款合同版是一种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法律合同文件,它规定了购房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将详细解释商品房借款合同版的具体内容,并着重讨论其中的关键要点。

首先,在商品房借款合同版中,首要的内容是购房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事项。合同版清楚地说明了借款的金额、还款方式和期限。购房者应在合同上签字确认自己已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同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

其次,借款合同版还涉及借款利率的约定。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借款利率的种类和计算方法。购房者应该对此部分进行认真阅读和理解,并充分了解自己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利息金额。

另外,合同中还设置了担保和还款保证金等条款。购房者要按合同规定提供担保物或支付还款保证金,来确保自己按时还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减少风险。

合同中还包括了购房者在借款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购房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借款详情,并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借款信息。购房者同时也有义务按时偿还借款和支付相应的利息。

在合同版中,还有各种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购房者和金融机构都有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处理。

最后,合同版中还列出了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要求。购房者和金融机构都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以表明双方对合同的认可和同意。签字和盖章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商品房借款合同版是购房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重要合同文件,它涉及到借款事项、利率、担保、还款保证金、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签字和盖章要求等内容。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并确保自己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同时,双方也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购房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9】

一手房商品房购房合同模板:确保买房安全与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购房合同成为买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一手房商品房购房合同,作为一份关系到购房者切身利益的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保护功能。为此,本文将根据标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一份一手房商品房购房合同模板。每篇文章超过1000字,以确保读者全面了解买房合同的内容和重要性。

引言

作为每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一笔投资之一,购房是一个人生大事。为了确保购房者的利益和权益得到保障,买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签订一份明确、具体且合法合规的购房合同。一手房商品房购房合同是一份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下面将详细介绍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签订主体

购房合同签订主体通常包括买卖双方: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明确各自权益和责任。

二、房屋信息

购房合同应完整、准确地描述被购买房屋的相关信息,包括地址、楼层、房屋类型、面积等。这是确保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与实际房屋相符的重要内容。

三、房屋价格和付款方式

购房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款和房屋的首付款及其支付期限。同时,合同还应明确约定房屋尾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这样可以确保购房者在付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支付安全。

四、交房标准和交房时间

购房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标准和交房时间。交房标准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装修情况以及配套设施等,交房时间则是购房者得到房屋的具体时间。这一条款的存在,可确保购房者明确房屋交付的具体要求,防止不必要的争议。

五、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合同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一方面,确保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实现合同解除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在违约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六、其他事项

购房合同中还应当包括其他事项的约定,如过户手续、税费负担以及相关权益保障等。这些具体约定将为购房者提供法律保障,防止购房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

结语

一份合法合规的一手房商品房购房合同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能规范买卖双方的行为,协调双方关系。购房合同模板中的这些重要内容将为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购房过程顺利、安全、合法。希望本文所介绍的一手房商品房购房合同模板能够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内容和重要性,保障购房者的利益和权益。

造房合同怎么写【篇10】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解决重点工程安置住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的建设土地(附土地宗号、土地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勘探报告)使用权,并在该宗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建设的住房位于号楼单元第层,共计套。

每套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总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在小区道路、绿化、停车、消防以及有关附属设施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甲方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审定批准规划、施工图进行开发建设,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共买房屋的户型及户内建筑面积。

第四条:甲方建设的住房为毛坯房,安装壹吨电梯________,质量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使用功能,交付使用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甲方统一交给乙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分配。

第五条: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单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整(元),暂控总价为________元整(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乙方购买房屋面积最终以有关测绘单位的测绘面积为准,甲乙双方按第五条规定的平均单价实行多退少补,交付房屋前结算完毕。

第七条: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2(贰)日内暂支付给甲方________(万元),余款待甲方给乙方交房时付清。

第八条:房屋交付后,甲方依据乙方提供住房名单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负责办理各户房产,土地证手续,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房屋的保修由甲方依据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

第九条:特别约定:若因产生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甲方正常交付时间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房超过30(叁拾)日,乙方有权利解除协议。

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叁拾)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本协议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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