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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集合六篇)

发布时间:2024-01-29

栏目小编为您准备了一份详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介绍,衷心感谢您访问本网页,尽情浏览吧。这本书就像一个故事,阅读它就意味着体验一个故事,相信每个读过作者的作品的人都能从中获得很多感悟。学生们通常在读完一本书后会写下自己的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律是简单理性与各种存在关系的总和,也是一切客观存在关系的体现。

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在所有法律形成之前,就有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

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只有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的。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他还解释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并指出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反对的权力相互控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受行政权的制约,而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制约,二者相互协调。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用大量篇幅论证了他著名的政治理论之一:政权分类理论。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三种。

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他反对**政体,认为**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律。

共和国是一个部分或全部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家。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

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务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鸠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达到其目的。”

孟德斯鸠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在社会、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

”“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

相反,贫瘠的土地和寒冷的气候可以磨炼人们的意志和品格,使人们勇敢、坚强,全心全意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所有理论都是基于对历史事实的分析和世界各国古代和现代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实践。他们从社会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环境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放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倾向于把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结合起来。此外,他在立法上未能脱离宗教信仰。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思想家的伟大著作对世界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重要的是,它给后人留下了不可估量的财富,这让后人感叹伟人的智慧和思想是如此伟大。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2)

源于对西方启蒙思想时期的浓厚兴趣和本人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看法,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首先,让我们谈谈这本书的内容和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提到的一些想法。

一、是宗教观点。孟德斯鸠既不是唯物主义者,也不是无神论者,而是自然神论者。尽管自然神论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但它否认上帝可以随意干预和支配世界。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神学与科学是格格不入的,因此科学应摆脱神学的束缚;但宗教也不是完全没有存在的理由,它是“一种约束力量”,能够束缚信仰宗教的君主,而且有些教义能够教育民众,提高民众的品德。

二、是社会学观点。孟德斯鸠十分重视社会历史与现实关系的研究。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问题的分析都是以大量的历史和现实材料作为依据的。

这也使孟德斯鸠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学和资产阶级历史的奠基人之一。

三、是法学理论。孟德斯鸠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他认为,理性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存在的规律,而这一规律就是自然规律,即自然规律。孟德斯鸠法治思想是孟德斯鸠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

四、是宪政思想。主要是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

至于分权理论,可以说是政治学专业的学生所熟悉的。甚至许多不学政治学的人也知道,分权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当然,我们知道,其实是洛克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不过洛克的三权是指立法权、执行权(包括现在所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和对外权(外交权),而孟德斯鸠发展了这一分权思想,建立了现代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而且,三权之间还应当相互牵制,达到某种平衡。

五、是教育思想。孟德斯鸠的教育是为政治服务的。

六。、是战争与和平思想。这里面包含了国际法的思想。

七、是经济思想。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尽管他认为**的君主制和人民应该铺张浪费。他谈到“自由”问题,主张“自由”;反对贵族的商业;主张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八、是人道主义思想。孟德斯鸠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类无价的财富。他反对酷刑,反对奴隶制。

我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是本书除了讨论法律之外的另一个亮点。考虑到孟德斯鸠当时的社会地位,我认为他提出这样一个简单的观点并不容易,这反映了孟德斯鸠对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深刻反思,人既是封建主又是思想家。

以上是我在读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后对这本书中主要观点的总结。下面我想针对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对于政体的建立的思考,谈谈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一些我认为的严重问题。通过孟德斯鸠的分权等思想,我们来看看中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理论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在我们的现实中,这个人大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人大代表的政治道德素质不高。在酒后驾车、撞人等恶性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

可见人大代表这个队伍本身就是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而且,在我们的现实政治中,许多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人大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可以影响人大应该发挥的作用,使行政权力优于所谓的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非常可悲的。

最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初,我们的初衷是进行民主选举。然而,从**到地方**,大量平等选举的存在和差额选举的造假,从根本上使人大制度形同虚设。这是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的一个严重不足。除了人大制度之外,还有中国的法制制度。

我认为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如果它标榜民主法制的话,它在政体设置中都应该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有所借鉴。将它的司法权能够完全地独立出来,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以防司法的偏颇。就像美国建国时政治体制的建立一样,他使自己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锁的影响。

(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除外,因为美国**拥有赦免权)但是我们再看中国,尽管一直在向法制化发展,可是先天设置上的不足,注定中国的法制建设是要在泥潭中前进的。由于我国的司法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它在现实中,会被地方行政机关影响,左右司法。

毕竟在很多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是要受那些****的领导的,再加上财政上的控制、特权阶层的存在,使得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些时候只能对中国的司法报以很深的无奈与愤怒。这根本不应该是一个现代民主法制国家应该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真是悲哀。

关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和通过这本书对中国政治、法制的思考就写到这,其中很多的观点是很不成熟的,希望老师能不吝指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3)

禅师曾说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即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

最近有幸拜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它不愧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作,孟德斯鸠不愧为启蒙运动的领袖。高屋建瓴的言辞,使人久久不能罢去,虽不敢说参透,但不论如何终究略有所感,颇有所思。

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法应富有教化意义,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等;对教会的无理的罪名和刑法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真知灼见。此外,他还对政治进行了分类。一、 一直对政治世界感兴趣的人,想谈谈这一理论的优点和我的看法。

孟德斯鸠把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国、君主和**。他认为这三种政体各有不同:共和政体是一种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利的体制,它分为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在社会的各种层面上都体现民主的本质,并把品德当做自己的原则。

君主制是指一个人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统治。这种**需要自己的贵族、中产阶级和法律保障机构,并以荣誉为自己的原则,防止中国共产党的产生。**政权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完全服从领导人意志的政权。在这里,国王是法律,他的原则只是恐惧。

这是一个永不过时的分类,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样的地步。在**型**中,国家基本上不需要法律,因为国王和**不想受法律约束。尤其是国王,他们不希望法律成为他们头上的诅咒,成为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制约者。

对于一般的老百姓,由于政体的限制,他们的一切财产和权利,甚至生命都在于统治阶级的一念之间。他们差不多是无产者,所以不需要法律来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随时受到国王所统治的军队等暴力机关的恐吓与威胁,生命的失去对他们来说仿佛司空见惯,于是他们不敢、也不能奢求法律的保全。因此,在一些**国家,法律要么不存在,要么成为一纸空文,要么成为赢家在政治斗争中获胜的借口,失去应有的作用。

在贵族政权中,法律起着制约国王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整个贵族阶层的出现,是由于贵族势力在一个方面的强大和扩张,导致贵族对政治权利的渴望增加。国王为了保有自己荣华富贵和部分的特权,不得已与贵族进行妥协,进行国家权力的再分割,而这两个层次的人所签订的契约,就成为了贵族政体中的根本法律。

这种法律系统地解释了国家权力在国王、贵族和人民三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法律体现了贵族的“超凡脱俗、不同常人”的特征,使贵族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和实际利益,并使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都认为这是个人利益时,这已经符合公共利益。

”在民主政体中,情况却是另一个样子。正如书中所说,美德是民主的原则。而在我看来,法律恰恰就是道德的底线。

“在君主国里执行法律的人自认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应具备的品德水平低于平民政治的国家。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执法人员感到他们必须为法律服务并承担责任。”于是,法律对于那些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来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的官职的得来,正是由于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如果他敢于触反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失去执政基础和担任公职的理由。事实上,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为确立选举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使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理由。当然,由于老百姓固有能力的限制,他们必须在国家机关中选择自己的利益来代表自己说话,管理日常事务,即行政事务。

只有有了他们的信任,他们才能掌权;如果失去了这种信任,他们就会被人民除掉,或者在革命中被赶走。

但是,用中国人的话讲,政治,即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理论上讲,这句话可以“翻译”为政治即人治的产物,那么按照当今社会向着民主或者共产主义发展的趋势,人们常说目标终究会达到的。

按照目前的趋势,民主总是以越来越慢的速度接近其临界值。个人认为,民主的进步会像权力功能一样无限,但不会完全实现。也就是说,总会有少数既得利益者,或者说在民主进程的发展后期,极少数既得利益者,作为拥有或拥有最多资源的人,扮演着政治家或摄政者的角色。而这些让人的权利在民主政治极端趋近于民主的时候,更加凸显与普通人,这样的情况给了既得利益者以玩弄“政治”于股掌之中的权力,尤其是他们越有才的时候。

而民主进程每进入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既得利益者阶级几乎处于不变或者变化微小的状态下,另外更重要的,他们用他们的方法给出法律的界限和定义,也就是“拥有最终解释权”。然而这一平衡一旦被打破,又会出现一群有愿望建立新的“更民主”的社会的人们,而他们,或他们最终给出的管理方法对导致的既得利益团体,又会开始新一轮的“政治”。

基于以上个人观点,我对法律保障的民主还有其他看法。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要求实现民主,但是民主的实现还有许多的限制因素:首先,民众的素质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常言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百姓没有一种对事物的正确判断的能力,就很容易会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总是他们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但是由于一些****或是跟风的问题,他们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本意,而形成了一种在民主外衣下的特殊的**行为。

其次,在民主进程中,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重视将是一个重要问题。在一种保护和强调私有财产的环境下,个人的物欲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的,因此他们的选票可能会投向那些具有大量资产和权势的人身上,渴望他们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而这些拿到选票的人,又是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人,他们的势力登上了政治舞台,必定会发布有利于该阶层发展的政策。

而这些政策的实施,又有可能会伤及到一些平民的利益,这正是法律精神的反面。其实这一点在当今的各国中的银行家掌握政权的秘密实际中得到了体现。

这一点就涉及到了我们关于管理、法律以及一切其他的社会学命题的讨论和研究。完全的法治是建立在完全的民主基础上的。而如现在的社会发展状态所示,个人认为最终民主发展进程将会进入一个,极度接近民主,然后平衡被打破,再次接近民主的状态。

除非我们能找到一种管理的或者统治的方法,使得管理层和被管理层是同样的对象,或者类似的方法以达到民主的平衡,并期待一群慎独的革命者取得领导的权力并实施这种管理方式。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民主。但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这种管理方式一定对人的想法、思维有规律化处理或者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精神影响,使人们都理解并信服这种统治方式。

那么这和我们看到的科幻片中,人们被高科技所奴役又有何二。只不过我们被大多数人头脑中的“民主”状态所奴役罢了。

因此,民主是相对的,而法治也是如此。我们应该用法律在赋予民众民主的同时,来规范这种民主。所以我觉得,法的精神应该继续发扬、创新,以适应于当今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依据。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忘记,我们是人,从群落社会建立之初就葬送了绝对的民主,而正因如此,我们才认为我们是高等的,而法律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帮助我们做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多的事情罢了,我们不是为了信仰而活着,不是为了传说中的“民主”。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4)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多次提及中国,并把中国作为**政体的典型。遗憾的是他并不曾亲自到过中国,书中所有有关中国的描写都来自于他人的转述。据传记记载,孟德斯鸠在1713年曾访谈过一名名叫黄嘉略的中国人,1729年在意大利与到过中国的傅圣泽神甫交谈,他在1735-1738年间阅读过法国汉学家杜赫德的作品《 全志》。

他还曾读过《赵氏孤儿》。

从这些作品中,孟德斯鸠学到了中国社会的一些方面和片断。他眼中的中国是这样一幅图景:辽阔的疆域使**政体变得必要;气候极有利于人口繁殖,再严苛的**都不能遏制人口的增长;一夫多妻制,妇女被幽禁而操守极高;中国人把宗教、法律、***风尚融为一体,形成一整套行为规范,即礼仪。

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正好对应的是中国清代的康乾盛世,当时那些到过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们为欧洲人描绘了一个富庶繁荣的东方帝国,在欧洲掀起了“中国热”。然而,孟德斯鸠似乎对这些赞扬不些溢顾,他对**本能的厌恶使他在大多数时候以怀疑的眼光看待中国。同时,中国给孟德斯鸠带来困惑,如果将中国划分为**国家是正确的,那么他如何解释这个**政体的国家不仅没有腐化,反而安定而富裕,一个繁盛的中国无疑是对他所提出以自由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完美政体的挑战。

在《论法的精神》出版后,孟德斯鸠曾写下一段话,“中国实行混合政体。... 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如果说中国是一个**国家,那三个政权的特点就不是很明显,可以说是最好的**国家。”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还在纠结之中。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二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的时候,也表明共和国的悲哀。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们变得冷血了。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家事务。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不正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没有人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对超女、好男儿、明星绯闻有超于正常的热心。**对政治的关注和监督仅限于传声器的作用,而传声器的作用都是相关部门愿意公开的,没有引导公众知情权存在的有效价值。学生们忙于考试和失业。他们没有时间关心政治和国家事务。

有钱人也忙于在香港生孩子或送他们出国。他们不想留在这里。

我们之所以谈论他们,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和责任关心国家大事。在知识方面,只要不太笨,就可以形成自己的国事观,表达自己的国事观。但“先富起来”的口号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吃奶是母亲的职责。一切都围绕着钱。所谓选当年感动的人没有意义。它摸不到心脏。人们不是冷血的吗?

有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什么没有人关心他们?相关部门不是总要找点事做点成绩吗?没有民意的东西谁去管呢。就拿个税自行申报的措施来说吧,有几个收入过12万的人主动申报来着,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达到了,认为该收,但谁又知道收了的税是否调节给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们挪用了?

审计出的大问题不是不知道,没审计出的问题还不知道有多少呢!显然,他没有参与实质的政务,还挂起了主人狗头的美誉。以一种可怕的形式,他不知道他是欺骗了烈士还是整个世界。

我只是不知道老孟的悲伤意味着什么。也许社会发展会再次倡导自由、科学和民主的历史。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三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5)

范文一: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它也是世界法学史上一部影响深远的著名法律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一个民主国家具有强大的驱动力。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

一是贵族垄断了宗教、政治、民间社会、军事等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权力过大;三是人民受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在这本书中,印度人民因酷暑而被批评为一动不动。他们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立法者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作者认为气候可以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通法律与各族人民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范文二:

读《论法的精神》,首先要从作者孟德斯鸠入手。

他的学说给我们以启示,在分析不同地域不同社会制度时候,其后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进入了我们的考察范围。比如在分析中国南方人、北方人的性格、风俗习惯、文化、生理、心理的不同时候,气候的不同确实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南方气候湿热,北方气候干冷,南方人一般身材矮小,北方人则高大,南方人心思细腻,北方人自信粗犷。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的片面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单有劳动还不能创造财富,只有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可见地理环境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作用。

然而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往往是间接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发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因此地理环境局定论的错误在于:首先,它不懂地理环境和社会生活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抹杀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其次它不懂地理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一般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社会本身的因素才能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它不懂得,人在自然界面前不是消极被动的。

孟德斯鸠虽然力图以物质原因来说明社会政治制度,但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外因论。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作用。人类不仅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产资料,而且使用自身的器官并运用自然的力量改造自然。

获取间接的生产资料。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因此,只有从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入手,才能克服自然历史观的片面性,科学的说明自然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后世所认为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这里有必要对地理环境决定论进行说明。

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决定论。孟德斯鸠是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他的思想在《论法的精神中》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出法律与气候之间有某种联系。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2)从生物解剖学角度分析了不同气候类型对南方北方人生理及其心理的影响。如他认为寒冷的空气使人们的外部纤维末端紧缩起来,这样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返回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还增加了它们的力量,因此北方人看起来有更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自信,较大的勇气,变得更加开朗直爽,而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诡计。然而,北方人内心对疼痛的感觉比较迟钝。

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3)法律应该同国家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风俗、***适应。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其后通过影响人们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当然,法律也不是那么死板,要不,为什么社会在变化,法的研究还在继续呢?作为学法律的学生,我觉得读一下《论法的精神》,认识一些关于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很有必要的。

范文三: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6)

《论法的精神》这部文集,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夏衍先生所著的一本法律专业书籍,该书以对中国法制问题的思考为主题,从法的精神角度深入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极富思考性和探讨性,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广泛关注。

作者夏衍先生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法学家,而这本书也被誉为夏衍先生晚年“法治思想的精华”,其思想深邃,立论严密,是中国当代普及法律及法治思想不可或缺的读物。

从整本书中可以体现夏衍先生深厚的法理功底和独具特色的思考方式。他从“法律的精神”这一核心出发,对于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与体系两个方面作出判断,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夏衍先生认为,法律首要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公开三个特质,同时不断地完善自身机构和制度规范。从这些方面入手,就可以更好地培育法律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专业人员,都需要了解法律精神并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书涉及了法律理论、法制文化、法学教育、法律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包括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法律的透明度和互动性、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司法权和制度设置等。通过这些重要内容的阐述,夏衍先生赋予了读者深刻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于法律从制定到惩处的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作者认为,制度的协调和规范不仅要全面,而且要具有灵活性,这才能给依法治国提供更大的支持。

总之,这部著作可能为那些希望加强与法律相关的思想、知识和经验的读者提供有用的见解和意见。作为指导人们对法律进行深入思考的完美之作,《论法的精神》把关于法律、法治和法学的最新想法都集中起来,是一本值得一读的重要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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