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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实用十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1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们所说的读后感,可以是因读书而表达出自身的看法和感悟,你也许正在阅读作者写的作品,其文笔朴实无华,但却有着引人深思的故事。怎样才能写好一篇作品的读后感呢?栏目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了一篇介绍“《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的精选文章。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

巢城浪子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一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有着深远的影响。《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

它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读完这本书,作者试图从自己的角度分析其中的一些观点,并在阅读后写出一些真实的感受,以期对其他人有所启发。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民主国家有强大的推动力——道德。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读后感 >)

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

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

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笔者认为气候会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人口>>[1] >[2] >下一页《》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2

试问“法律”为何物?也许有人会说,当一个国家或是界的法律、人民或公民必须遵守生存和生活的规则时,法律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告诉你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那么如此看来,法律将是本写不完的书,而这种如同博尔赫斯笔下的《沙之书》的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亦是如此,所以什么是“法律”,“法律”能做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道路刚刚步入正轨的时期是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向民众传达的,而我通过读《论法的精神》,对于“法律”为何物,以及“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做什么,有了比以往深刻的认识。

首先,本书作者为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是西方近代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在他的观念里,法的基础,即为人的理性,唯有理性的,崇尚自由,崇尚人文精神的人,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才能正确地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使法律真正为民所用。这虽然是当时启蒙时启的理论,但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也有着深远的意义。中国自古两千年的封建**统治直到1912年才得以推翻,封建思想在中国人民的脑子里根深蒂固,而在1912年后的**时期,因战争的缘故,中国还未真正实行过宪政,民主意识有了,自由意识有了,唯独缺乏法律意识,这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窘境。

而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对法律的解释,或者说是对法的精神的解释则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因此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理性的终极理解。在这一背景下,厘清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社会或是政治制度现在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从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而不是法律条文坚定的信仰。

查阅了有关资料,我发现学界对于《论法的精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反对此书的学者认为此书推崇的是开明的精英政治,孟德斯鸠通过此书告诫贵族,假使他们不拿出一部分权力,**制度将会带来风险,所以孟德斯鸠的思想是为封建**贵族服务的,假惺惺的民主,而真正的是**。相反,支持此书的学者,则认为《论法的精神》是法国1791年宪法三权分立原则和美国宪法权利制衡原则的思想源泉,而将孟德斯鸠列为分权学说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学家。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认为在政治体制的背后,都存在一套“原则”,而这套原则会驱动人民来支持该政权并为之效力。首先,孟德斯鸠把人类的政治制度分为共和主义、君主制和**。对于君主制,若有贵族、教士等制约,则为“民主君主”,若没有,则为**。

其次,对于民主共和而言,此原则变为“崇尚德性”——即为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之上;对于君主制而言,动力(既原则)则为“热爱荣誉”——对于更高位阶、特权的渴望;最后对于**政体而言,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惧”。如果一个政权缺乏原则,它就不可能长期存在。

反观当今中国,“崇尚德性”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热爱荣誉”的,因为荣誉可以将自己推上更高的台阶,从而拥有更大的权力,因此,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一种利益至上的原则,做一件事情不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而是先想想对自己的好处和利益有多少,这种观念便将人们带入另一个误区——学法律,完全就是看法律的功效,看法律能为自己带来什么,而不是全身心地投入法律事业,在学***的同时更注重学***的精神,为社会带来法制。

在现今中国社会,作为公安大学生,我们在学***的同时, 更应该学***的精神,收敛一点功利主义,将自己的法律学***伸张社会正义的一部分,真正为社会服务,真正做一名学法、懂法,善于用法的公安大学生。

这是《论法的精神》带给我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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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3

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出来的结论就应当是公正的。当然,具体的个案不同,每一类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类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结果,这要因案件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因案而异。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出的判决就应该得到尊重,当然也应该是公正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应该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也即这样的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4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但不妨碍对经典的欣赏。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5

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作为《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副标题,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好奇于此书为何会存留于世二百余年长盛不衰。

在序里面的一段话也对我的阅读和思考的心境有了有效的提醒:我有一个请求,但又怕得不到允许,那就是不要仅仅翻阅了寥寥数页就对这部花费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断言,受到赞许或贬斥的应该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几句话。要想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部著作才能发现。

《论法的精神》主要涉及政体学说、三权分立学说、地理学说、经济理论以及宗教等等。其中感受最深的似乎不是关于三权分立的论述,而是关于气候、土壤、地理等对于人的精神、气质乃至于生活习惯、道德风俗、经济的影响,进而影响家庭生活、政治体制、宗教等等。在此,谨以读书中的一些片段以及自己的感想作论述。

孟德斯鸠善于在各种事物的性质之中去把握其对法的理解,他认为,从广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事物都有其法。同时他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个部分。取代中世纪阿奎那神学主义法哲学强调的神的理性,孟德斯鸠提出世界上存在一个根本理性。虽然他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纵观这本著作可以看出,这个根本理性就是不同的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法这样一条基本的规律。

孟德斯鸠断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与各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据此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的状态中,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制定的法律。那时支配人们行为的是自然法。即前三个公理: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在自然的状态下,人们感到软弱、怯懦和自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生命,繁衍后代,而不是相互攻击,人们相互畏惧因而相互亲近。他认为自然法是先于一切规律而存在的法则,它们单纯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对于这种生命本质的探究要回到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即回到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人类的存在并不依赖于社会状态,或者更为准确的说,人类可以是一种并不需要依附于社会状态的存在。

在强调自然法是根本理性的体现之一的同时,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无须缔结社会契约,而因本身自然的天性和愿意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法规律步入社会,建立国家。(人类的脆弱性,以及彼此之间存在着爱慕和愿望过社会生活等这些自然力量促使他们结成一个社会。)这便又是一个独特之处。孟德斯鸠是古典法学派中唯一否认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

人类在联合成社会建立起国家了以后,他们摆脱了自身的软弱感,开始感觉到自己的力量。随着生活的展开,人类获得了争夺利益的知识。并且人们人作为智能存在物不断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支配,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因此他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忘掉他自己,忘掉其他方,产生了战争,而战争又是违背自然法的原则的,因此人类又有必要记忆住自身的一种共同存在感,通过制定人为法去约束自身。因此,《论法的精神》所要揭示的正是一种关于国家的存在知识。用孟德斯鸠自己的话说,就是向人类展示人类自己的本性,并且唤醒他们感觉自己的本性。目的是使得人们能够生活在一个和平的社会,一个具有丰富性的社会。这种丰富性必须使得人的社会性存在或者说与国家的存在与人的自然存在结合起来,如此才能使得人发挥最大的能动性。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鸿用了整整六章的篇幅论述法律与地理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国土面积,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以及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人类因气候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气候的影响是一切影响中最强有力的影响。孟德斯鸠首先从观察气温对人体的影响着手,说明气候对人类身体的影响。

寒冷的空气把我们身体外部纤维的末端紧缩起来这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回归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更增加它们的力量。反之,炎热的空气使纤维的末端松弛,使它们伸长,因此减少它们的力量和弹力。所以人们在寒冷的气候下,便有较充沛的精力。心脏的动作和纤维末端的反应都较强,分泌比较均衡,血液更有利于走向心房在交互的影响下,心脏有了更大的力量。心脏力量的加强自然会产生许多效果,例如,有较强的自信,也就是说,又较大的勇气对自己的优越性有较多的认识,也就是说,有较少复仇的愿望对自己的安全感有较强的信任,也就是说,较为直爽、轮少猜疑、策略与诡计。结果,当然产生很不同的性格。

孟德斯鸠还用气候来解释人们饮酒的风俗习惯和禁酒的法律。在寒冷的国家,血液里的水分很少因流汗而排泄掉,以致水分在血液里积存极多,喝可以加速血液循环的烈性酒对那里的人来说是适宜的,因此北方人有豪饮的习惯。而在炎热的国家里,血液中的水分因流汗而大大减少,因而需要同类的液体补充。所以,人们养成喝水的习惯。在酒对身体的健康有损害的国家,纵饮要比在其他国家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气候还影响各种不同宗教的戒律,例如,禁止宰牛、吃牛肉的戒律。轮回说是适应印度的气候而创造出来的。那里,烈日的火焰燃烧着广裹的田野人们只能喂养极少的牲口,又在农作上常常有缺乏耕畜之虞牛的繁殖不多,又常常感染到各种各样的疾病。所以,宗教以戒律加以保护,这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来说,是最适切不过的了。既然禁止宰杀作为重要劳动具的耕牛当作食品,那就只好让人们吃五谷杂粮和喝牛奶。所以,在印度,法律禁止吃牛、宰牛不是没有道理的。

孟德斯鸿还认为,民族居住地域的大小也与国家的政治制度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小国适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宜于君主政体大帝国适宜于专制政体。在谈到亚洲的奴役和欧洲的自由时,他就曾用国土面积的大小这个自然因素来加以解释。亚洲有一些大帝国,它们出现在幅员辽阔的大平原上,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为了防止形成割据的局面,就只能实行专制制度,而且只能实行一种极端严酷的奴役统治。相反,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很有利于保国所以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而和一切邻邦都不能相比。这里形成了爱好自由的特性,这种自由的特性除了通过商业外极不容易向外力屈服。

对先贤的著述,我们只有虔诚,虔诚地面对,虔诚的思考。正如法国学者洛朗.韦尔西尼所说,如果说,为世人之路的贤哲也有高下之分,那么,《论法的精神》是所有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最具天赋的一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6

范文一: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它也是世界法学史上一部影响深远的著名法律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一个民主国家具有强大的驱动力。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

一是贵族垄断了宗教、政治、民间社会、军事等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权力过大;三是人民受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在这本书中,印度人民因酷暑而被批评为一动不动。他们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立法者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作者认为气候可以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通法律与各族人民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范文二:

读《论法的精神》,首先要从作者孟德斯鸠入手。

他的学说给我们以启示,在分析不同地域不同社会制度时候,其后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进入了我们的考察范围。比如在分析中国南方人、北方人的性格、风俗习惯、文化、生理、心理的不同时候,气候的不同确实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南方气候湿热,北方气候干冷,南方人一般身材矮小,北方人则高大,南方人心思细腻,北方人自信粗犷。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的片面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单有劳动还不能创造财富,只有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可见地理环境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作用。

然而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往往是间接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发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因此地理环境局定论的错误在于:首先,它不懂地理环境和社会生活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抹杀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其次它不懂地理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一般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社会本身的因素才能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它不懂得,人在自然界面前不是消极被动的。

孟德斯鸠虽然力图以物质原因来说明社会政治制度,但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外因论。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作用。人类不仅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产资料,而且使用自身的器官并运用自然的力量改造自然。

获取间接的生产资料。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因此,只有从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入手,才能克服自然历史观的片面性,科学的说明自然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后世所认为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这里有必要对地理环境决定论进行说明。

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决定论。孟德斯鸠是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他的思想在《论法的精神中》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出法律与气候之间有某种联系。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2)从生物解剖学角度分析了不同气候类型对南方北方人生理及其心理的影响。如他认为寒冷的空气使人们的外部纤维末端紧缩起来,这样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返回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还增加了它们的力量,因此北方人看起来有更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自信,较大的勇气,变得更加开朗直爽,而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诡计。然而,北方人内心对疼痛的感觉比较迟钝。

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3)法律应该同国家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风俗、***适应。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其后通过影响人们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当然,法律也不是那么死板,要不,为什么社会在变化,法的研究还在继续呢?作为学法律的学生,我觉得读一下《论法的精神》,认识一些关于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很有必要的。

范文三: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7

法的精神

完成过程:由小组成员在阅读后总结经验,再进行整合编辑而成

小组成员:郭天元、蒲小舟、张聪、于佳卉、

许娜、雍悦、邢雪岚、韩璐、向美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也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谈及本书,我小组又主要有以下读后感想。

一、政治理论

就本书的部分政治方面的理论,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

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根据自由理论,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他认为自然法**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作为自由主义者,他似乎把秩序作为自由的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二、法律的作用

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对于法律的作用和影响都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的神圣。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抛弃,应该与政治结合起来。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国家都有最好的政治法律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虽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他只是看到了宗教的表象,没有意识到宗教的本质是理想主义的,他想偏离法律的本质。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商品交换就是我们后来说的**,随着**范围的扩大,也就出现了不必要的战争,有些人的行为和道德都变成了交易品,违背了人类发展的某些伦理道德,这时候的法律出现,规范了**的行为,保证了和平和安宁。交易立在相互需求相互和睦的得基础上相互依存,相互发展。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它使世界经济交流和沟通有序。

**的进行就会涉及到货币的使用,货币的出现和使用让物品交换有了一个更好的价值,**的规模扩大,货币的交换量也就随之加大,然后货币的不同形式,不同制造也造成了**的障碍,货币之间的不同换算,不同的价值估算,甚至是私人或者国家囤积货物等等。

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战争期间,损失条款、强弱矛盾也来自货币,经济命脉决定着国家的兴衰。该法的制定确保了货币的相对平等,并在一定的原则下将其转化为一种理想的货币。

三、法律与攻击力量与防御力量

第二卷共五章,主要论述了法、攻、防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不同国家的不同国力,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以适应本国发展的需要。

比如美国是殖民地国家,在其国家建立起来的美国联邦法律,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每一个州的法律,每个州的法律都不同但是它们都是服从于美国联邦的法律。

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治,而且深入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而且从法于其他现象的关系谈法的精神。

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法律精神,才能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于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某一人。如果说精神陈述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具体的情况和**,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

在所有影响立法的因素中,孟氏认为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最重大、最直接,政体也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

政体学说不仅在第二卷以专章出现,实际上它还贯穿了整部著作,是与“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基本法律的性质。立法应与该制度的原则相一致,并对该制度具有主动权。法律与**的关系是法律精神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作者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把政体分为:

第一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例如,在民主共和国,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代表制是政治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形式国家主权的基本途径。因此,规定表决权、表决方法和选举方法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孟德斯鸠专门设立了一章,阐明立法应与**原则相适应的观点。他把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比作泉水和泉源的关系,即流和源的关系,“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法律应当服务于一定性质的政治,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反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会消逝,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治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

四、宗教

在孟德斯鸠看来,宗教也是虚伪的。正如我们能分辨黑暗中最亮的光一样,我们也能在许多错误的宗教中找到那些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宗教。作为一名政治评论员,孟德斯鸠并没有试图将宗教利益服从于政治利益,而是希望两者的利益能够结合起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法律应该是劝诫,而宗教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应该给予更多的劝诫。宗教订了规矩,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更好;不是为了善,而是未了至善。所以说,这些规矩是劝说而不是法律。

而宗教要如何去适应法律呢?宗教和法律的目的都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旨,另一方更应该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

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小,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比如在日本,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是没有明确的教义,也不讲天堂地狱。为了弥补宗教的不足,所以日本的法律十分严酷,执法也很严格。

如果宗教认为民法所允许的事情是有罪的,而民法又许可宗教的判定,这是很危险的。宗教和民法在思想观念上缺乏和谐和一致,这是不利于一个国家的稳定的。

五、理论的实践

该书在最后的三十和三十一章两章着重讲述了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产生与变革历程。

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

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的权力。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

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十分广泛,不仅仅涉及以上我们所记之处,。它是一本在法的精神定义,在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方面都有所探讨的伟大著作,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提出了“地理”说,也进一步对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对罗马法、法律的变革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

就十八世纪,虽做为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一的国家的中国,却因为极度腐朽的**主义,一种改良化的儒法家结合文化,文明体系不健全等原因迟迟诞生不了类似《论法的精神》这样的重要著作。直至今日,在对于法的精神的思考与追寻方面,都值得我们一读再读,一学再学。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8

趁着寒假,我拜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

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探讨,成为资产阶级法的一部独特的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德斯想先驱之一,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之一,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他们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放在一起,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学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与类型、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与民法理论、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本质上看,法律的必然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因此,法律可以分为人法和自然法,并提出立法应与制度相适应的原则。它还讲述了法律与国防军、进攻军、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等与人的性格、情感有关的因素。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

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索和解读法律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对法理学最重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索法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和宗教,也关系到法律、法律的渊源、立法者的宗旨和各种事物的秩序,是建立法律的基础。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律是基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物及其之间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有最根本的联系,即法律,而法律精神就是这种法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关系中存在的秩序规则。

该书的主要内容是探讨人的生命规律,即人的生命中的法律精神。因为人作为有智慧的人,总是违背上帝制定的法律,改变自己的法律。作为群居动物,他们总是忘记自己的根,忘记自己。因此,他们需要宗教、哲学和法律来督促他们履行职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只有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的。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他还解释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并指出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反对的权力相互控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受行政权的制约,而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制约,二者相互协调。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分权的目的是为了限止权力,防止滥用权力,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权力和权力,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

在国民生活中,它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区别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个机关中的一个机关因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社会不满时,其他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现在我们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用我们自己的一切去培育这种健康的土壤,这样我们几百年后在孟德斯鸠也能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结果。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9

(三)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

孟德斯鸠无疑提倡民主,那么如何实现和维护民主呢?如前所述,本书的核心思想是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能避免和防止君主祸害,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在这里,不仅君主政体还是共和制应该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的可能。“分权制衡”原理既是反对**主义的旗帜又是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这一方案使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执法程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程序。

这就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使国家活动中的“君主至上”变为“法律至上”,这显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们可以从书中看到孟德斯鸠的公民等级思想,但分权制衡能否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来看,分权思想对我们的政治改革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国的司法体制由于受传统和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着严重的弊端,表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是有很大差距的,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值得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借鉴的。

在结尾时我想说,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远远不止这些,我的认识还比较浅,鉴于对古希腊、罗马以及欧洲政治史的缺乏了解,对于书中的很多实例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但这恰好激发了我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学习和探索,相信下次再捧起这本书,我肯定会有更加深刻和独特的理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0

禅师曾说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即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

最近有幸拜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它不愧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作,孟德斯鸠不愧为启蒙运动的领袖。高屋建瓴的言辞,使人久久不能罢去,虽不敢说参透,但不论如何终究略有所感,颇有所思。

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法应富有教化意义,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等;对教会的无理的罪名和刑法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真知灼见。此外,他还对政治进行了分类。一、 一直对政治世界感兴趣的人,想谈谈这一理论的优点和我的看法。

孟德斯鸠把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国、君主和**。他认为这三种政体各有不同:共和政体是一种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利的体制,它分为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在社会的各种层面上都体现民主的本质,并把品德当做自己的原则。

君主制是指一个人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统治。这种**需要自己的贵族、中产阶级和法律保障机构,并以荣誉为自己的原则,防止中国共产党的产生。**政权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完全服从领导人意志的政权。在这里,国王是法律,他的原则只是恐惧。

这是一个永不过时的分类,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样的地步。在**型**中,国家基本上不需要法律,因为国王和**不想受法律约束。尤其是国王,他们不希望法律成为他们头上的诅咒,成为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制约者。

对于一般的老百姓,由于政体的限制,他们的一切财产和权利,甚至生命都在于统治阶级的一念之间。他们差不多是无产者,所以不需要法律来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随时受到国王所统治的军队等暴力机关的恐吓与威胁,生命的失去对他们来说仿佛司空见惯,于是他们不敢、也不能奢求法律的保全。因此,在一些**国家,法律要么不存在,要么成为一纸空文,要么成为赢家在政治斗争中获胜的借口,失去应有的作用。

在贵族政权中,法律起着制约国王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整个贵族阶层的出现,是由于贵族势力在一个方面的强大和扩张,导致贵族对政治权利的渴望增加。国王为了保有自己荣华富贵和部分的特权,不得已与贵族进行妥协,进行国家权力的再分割,而这两个层次的人所签订的契约,就成为了贵族政体中的根本法律。

这种法律系统地解释了国家权力在国王、贵族和人民三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法律体现了贵族的“超凡脱俗、不同常人”的特征,使贵族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和实际利益,并使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都认为这是个人利益时,这已经符合公共利益。

”在民主政体中,情况却是另一个样子。正如书中所说,美德是民主的原则。而在我看来,法律恰恰就是道德的底线。

“在君主国里执行法律的人自认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应具备的品德水平低于平民政治的国家。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执法人员感到他们必须为法律服务并承担责任。”于是,法律对于那些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来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的官职的得来,正是由于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如果他敢于触反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失去执政基础和担任公职的理由。事实上,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为确立选举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使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理由。当然,由于老百姓固有能力的限制,他们必须在国家机关中选择自己的利益来代表自己说话,管理日常事务,即行政事务。

只有有了他们的信任,他们才能掌权;如果失去了这种信任,他们就会被人民除掉,或者在革命中被赶走。

但是,用中国人的话讲,政治,即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理论上讲,这句话可以“翻译”为政治即人治的产物,那么按照当今社会向着民主或者共产主义发展的趋势,人们常说目标终究会达到的。

按照目前的趋势,民主总是以越来越慢的速度接近其临界值。个人认为,民主的进步会像权力功能一样无限,但不会完全实现。也就是说,总会有少数既得利益者,或者说在民主进程的发展后期,极少数既得利益者,作为拥有或拥有最多资源的人,扮演着政治家或摄政者的角色。而这些让人的权利在民主政治极端趋近于民主的时候,更加凸显与普通人,这样的情况给了既得利益者以玩弄“政治”于股掌之中的权力,尤其是他们越有才的时候。

而民主进程每进入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既得利益者阶级几乎处于不变或者变化微小的状态下,另外更重要的,他们用他们的方法给出法律的界限和定义,也就是“拥有最终解释权”。然而这一平衡一旦被打破,又会出现一群有愿望建立新的“更民主”的社会的人们,而他们,或他们最终给出的管理方法对导致的既得利益团体,又会开始新一轮的“政治”。

基于以上个人观点,我对法律保障的民主还有其他看法。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要求实现民主,但是民主的实现还有许多的限制因素:首先,民众的素质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常言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百姓没有一种对事物的正确判断的能力,就很容易会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总是他们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但是由于一些****或是跟风的问题,他们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本意,而形成了一种在民主外衣下的特殊的**行为。

其次,在民主进程中,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重视将是一个重要问题。在一种保护和强调私有财产的环境下,个人的物欲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的,因此他们的选票可能会投向那些具有大量资产和权势的人身上,渴望他们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而这些拿到选票的人,又是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人,他们的势力登上了政治舞台,必定会发布有利于该阶层发展的政策。

而这些政策的实施,又有可能会伤及到一些平民的利益,这正是法律精神的反面。其实这一点在当今的各国中的银行家掌握政权的秘密实际中得到了体现。

这一点就涉及到了我们关于管理、法律以及一切其他的社会学命题的讨论和研究。完全的法治是建立在完全的民主基础上的。而如现在的社会发展状态所示,个人认为最终民主发展进程将会进入一个,极度接近民主,然后平衡被打破,再次接近民主的状态。

除非我们能找到一种管理的或者统治的方法,使得管理层和被管理层是同样的对象,或者类似的方法以达到民主的平衡,并期待一群慎独的革命者取得领导的权力并实施这种管理方式。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民主。但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这种管理方式一定对人的想法、思维有规律化处理或者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精神影响,使人们都理解并信服这种统治方式。

那么这和我们看到的科幻片中,人们被高科技所奴役又有何二。只不过我们被大多数人头脑中的“民主”状态所奴役罢了。

因此,民主是相对的,而法治也是如此。我们应该用法律在赋予民众民主的同时,来规范这种民主。所以我觉得,法的精神应该继续发扬、创新,以适应于当今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依据。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忘记,我们是人,从群落社会建立之初就葬送了绝对的民主,而正因如此,我们才认为我们是高等的,而法律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帮助我们做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多的事情罢了,我们不是为了信仰而活着,不是为了传说中的“民主”。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1

民法有母性的温柔。在她眼里,每一个人都和整个国家一样。——孟德斯鸠

对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实在不敢多加评论,因为对如此的鸿篇巨著我自惭确实不能完全理解,也没有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有一点我认为是无误的,那就是,相对于法本身而言,法的精神是位于上位的,而相对于国家而言,法又应该是位于上位的,法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依赖于法的精神的确立。

法是位于国家之上的,从孟公所言“民法具有慈母般的温和,在她的眼里,每个个体同整个国家是一回事”便可见一斑。国家的运行应当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法律。法律的更新必须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任何破坏法律本身内在平衡的企图都不应该是这样。由此可见,那种功利的、实用主义的法学观点是不应提倡的,因此,盲目一味的引进外国法律而忽视本国法律自身的发展要求也是不可取的,“倘若有人想要将一个国家的民法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去施行时,首先就应该对这两个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相同与否做一番考证”孟公如是说。

一国的法律是与这个国家共同发展的,两者是紧密相连、水**融的,移植民法要考证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那么,希冀从国外引进整套法律是否应该考虑这个国家和这个国家原有法律能否承受?

其实所谓“依法治国”体现的就是“法律至上”的精神,而法律如何能够至上,靠的就是“法的精神”,只有拥有法的精神,法律至上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可以说,法律精神,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是位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国家的强制力在法律之下。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我没有找到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写到这里,我突然想到,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不是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的精神,倘若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能够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那么明法、尙法、法律至上的精神何愁不能普及,依法治国的政策又何会阻碍重重。在一个没有“法的精神”的国家里,“有勇气应用制定法的少数人的命运变成了一个真正的牺牲,他们的生气勃勃的、充满活力的是非感,对他们而言正好变成了诅咒”(《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当他们以重大牺牲换来满足于自己保持忠诚时,也许收获的不是承认,而是讥讽和嘲弄”(《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一个守法成为“讥讽和嘲弄”对象的社会,我们认为它是可悲的,那么对于“守法光荣”,我们是否应该感到“光荣”?

不!凡是应该表扬的,都因为那是凤毛麟角,守法应该是一种常态,一件每个人不经意就成就了的事。在探求“法的精神”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有所追求,这种追求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应该使“为权利而斗争”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就像每个人都要穿衣吃饭一样。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2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学著作。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

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卷的章节中著者详细阐释了国家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其次他还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做应该做的事,不强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这一解释恰好契合了现代国家中立法时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让我读了之后不禁要感叹伟人具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问题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些就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留给我们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权分立制度,让后世的人受益匪浅。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个十分新颖的关系即法律与地域和气候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说明了气候对人的影响例如对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来气候固然是会有一些影响但不能断然的下结论认为气候会有如此之大的影响,这样的观点有些主观和片面。另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他给予了中国君主鼓励耕织的举措以高度的表扬,认为这种制度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劳动从而避免了懒惰这一问题。另外作者还认为气候会影响人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两性关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响。在这一卷中我觉得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细细读了,那就是第十八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人文科学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呢?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大家的传统观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应该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认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会有人来侵略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贫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贸易、人口、货币、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所有影响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还进行了详细地论证,举出了很多实例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__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的政治法规和的民事法律。因为,除__教之外,这些的政治法规和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的幸福了。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3

源于对西方启蒙思想时期的浓厚兴趣和本人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看法,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首先,让我们谈谈这本书的内容和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提到的一些想法。

一、是宗教观点。孟德斯鸠既不是唯物主义者,也不是无神论者,而是自然神论者。尽管自然神论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但它否认上帝可以随意干预和支配世界。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神学与科学是格格不入的,因此科学应摆脱神学的束缚;但宗教也不是完全没有存在的理由,它是“一种约束力量”,能够束缚信仰宗教的君主,而且有些教义能够教育民众,提高民众的品德。

二、是社会学观点。孟德斯鸠十分重视社会历史与现实关系的研究。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问题的分析都是以大量的历史和现实材料作为依据的。

这也使孟德斯鸠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学和资产阶级历史的奠基人之一。

三、是法学理论。孟德斯鸠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他认为,理性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存在的规律,而这一规律就是自然规律,即自然规律。孟德斯鸠法治思想是孟德斯鸠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

四、是宪政思想。主要是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

至于分权理论,可以说是政治学专业的学生所熟悉的。甚至许多不学政治学的人也知道,分权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当然,我们知道,其实是洛克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不过洛克的三权是指立法权、执行权(包括现在所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和对外权(外交权),而孟德斯鸠发展了这一分权思想,建立了现代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而且,三权之间还应当相互牵制,达到某种平衡。

五、是教育思想。孟德斯鸠的教育是为政治服务的。

六。、是战争与和平思想。这里面包含了国际法的思想。

七、是经济思想。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尽管他认为**的君主制和人民应该铺张浪费。他谈到“自由”问题,主张“自由”;反对贵族的商业;主张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八、是人道主义思想。孟德斯鸠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类无价的财富。他反对酷刑,反对奴隶制。

我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是本书除了讨论法律之外的另一个亮点。考虑到孟德斯鸠当时的社会地位,我认为他提出这样一个简单的观点并不容易,这反映了孟德斯鸠对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深刻反思,人既是封建主又是思想家。

以上是我在读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后对这本书中主要观点的总结。下面我想针对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对于政体的建立的思考,谈谈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一些我认为的严重问题。通过孟德斯鸠的分权等思想,我们来看看中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理论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在我们的现实中,这个人大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人大代表的政治道德素质不高。在酒后驾车、撞人等恶性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

可见人大代表这个队伍本身就是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而且,在我们的现实政治中,许多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人大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可以影响人大应该发挥的作用,使行政权力优于所谓的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非常可悲的。

最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初,我们的初衷是进行民主选举。然而,从**到地方**,大量平等选举的存在和差额选举的造假,从根本上使人大制度形同虚设。这是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的一个严重不足。除了人大制度之外,还有中国的法制制度。

我认为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如果它标榜民主法制的话,它在政体设置中都应该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有所借鉴。将它的司法权能够完全地独立出来,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以防司法的偏颇。就像美国建国时政治体制的建立一样,他使自己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锁的影响。

(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除外,因为美国**拥有赦免权)但是我们再看中国,尽管一直在向法制化发展,可是先天设置上的不足,注定中国的法制建设是要在泥潭中前进的。由于我国的司法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它在现实中,会被地方行政机关影响,左右司法。

毕竟在很多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是要受那些****的领导的,再加上财政上的控制、特权阶层的存在,使得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些时候只能对中国的司法报以很深的无奈与愤怒。这根本不应该是一个现代民主法制国家应该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真是悲哀。

关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和通过这本书对中国政治、法制的思考就写到这,其中很多的观点是很不成熟的,希望老师能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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