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教育网,为您提供优质的幼儿相关资讯

电子商务合同(经典七篇)

发布时间:2023-11-30

电子商务合同。

幼儿教师教育网的编辑特意编辑了“电子商务合同”,现今社会人们对法律的信任逐渐增加,在工作中很多场合都需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核心理念就是事先达成共识,事后无纷争。欢迎有兴趣的朋友了解更多信息!

电子商务合同(篇1)

1、 供货通知:根据订单情况乙方向甲方开出入库单通知送(备)货或提货。

2、 交易:由乙方网站专职配送人员送达顾客处。

3、 存货:除鲜活、现做商品和双方约定外,甲方应根据网上销售量安排一定数量的存货在乙方仓库以保证全天候供应。此存货所有权为甲方所有,在其销售之前甲方对其有任意处置权,同时乙方还应保证该存货的安全。

4、 成交记录及货款结算:由配送人员代表甲方与顾客结算货款,并作相应成交记录。货款存入甲方单独开设的存款帐户,此帐户货款中包含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配送服务费用。甲方可随时(预)约定时间对帐收取货款,同时按约定支付配送服务费给乙方。

第六条 邮购对于乙方网站规定送货上门范围以外订单或顾客有特殊要求的,乙方提供邮寄、快递服务(在邮寄、快递条件许可情况下),邮费原则上由顾客自理。

第七条 信息服务费甲方作为乙方加盟商家,由乙方在82生活网上相关商品链接处为甲方商品作详细介绍(含图片),同时为甲方作简单商家介绍并公示甲方相关信息。甲方应支付信息制作(商品页面制作)、维护(日常信息更改、维护)服务费给乙方。收费标准:按限定商家拟上网商品(单件)数量上限确定,以10件为单位起算,10件(及以下)为300元/每月,半年起订。

合同加盟期为 个月,款项共计: 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由乙方网站接收信息并送货成交的商品销售,甲方应支付配送服务费给乙方,费用根据具体商品品种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发票商品销售发票根据顾客需要按网上成交额由甲方开具,销售税收由甲方承担(在供货量内)。

第九条 质量保证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行制订的产品服务条例,保证其所售商品质量,乙方对此不作额外承诺。对于顾客有关商品质量的投诉,乙方仅负责代为向甲方转达,并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电子商务合同(篇2)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以下名词具有如下意思:

1.音像产品:由国内正式出版、发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直接进口的以模拟及数字方式保存的主要用于连续播放的由国家管理部门定义为音像制品加以管理的产品,目前的主要形式有cd、vcd、dvd、录音带、录像带等。

2.软件产品:用于计算机和其他具有强大计算功能的设备使用的可以用于进行再次开发创作,或可以作为再次开发创作其他产品的基础工具的产品。

3.电子出版物:由国内正式出版、发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直接进口的以数字方式保存的主要用于非线xxx互式使用的由国家管理部门定义为电子出版物加以管理的产品,目前的主要形式有cd-rom、dvd-rom等。

5.知识产权:

(1)定义: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权利人所依法享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的权利;

(2)担保与赔偿:合作一方由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造成对另外一方的'损害,责任方同意为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费及其他费用。双方合作期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应负法律义务并不随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

6.合作双方:指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7.售后服务:指甲乙双方为了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而为涉及到双方合作产品时为用户及对方提供的退货、换货及价格保护等。具体内容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说明。

8.终止合同:指暂停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电子商务合同(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甲方在公司xx分公司(在本协议中可简称分公司)。现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就甲方分公司合作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只限在区内从事甲方营业执照所允许的经营活动,从事该地区以外的经营活动须经甲方授权并报甲方备案。在区内甲方不再与第三方合作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甲方在分公司辖区内或通过该分公司直接进行的经营活动,全权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应保障给予乙方合法利益。甲方积极向当地建委报备案,必须具有相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保障分公司的正常运营。

乙方进入分公司后,其带进的工程项目可由乙方以分公司名义自行安排施工,也可委托甲方安排施工。

第二条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十年,即从领取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十年。分公司单独建账,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进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

第三条合作基本薪酬约定

本合同约定乙方的薪酬按以下两种方式获得:

(1)按乙方承揽的业务当年实收金额比例逐年递增的方式获得:

1)、合同签约当年,按承揽的业务当年实收金额的20%支付酬金,每月30日前支付一次。每年12月30日前足额结清当年款项。

2)、合同签约次年,按承揽的业务当年实收金额的30%支付酬金,每月30日前支付一次。每年12月30日前足额结清当年款项。

3)、合同签约第三年,按承揽的业务当年实收金额的40%支付酬金,每月30日前支付一次。每年12月30日前足额结清当年款项。

4)、合同签约第四年,按承揽的业务当年实收金额的50%支付酬金,每月30日前支付一次。每年12月30日前足额结清当年款项。

5)、合同签约第五年,按承揽的业务当年实收金额的60%支付酬金,每月30日前支付一次。每年12月30日前足额结清当年款项。

6)、合同签约第六年,按承揽的业务当年实收金额的70%支付酬金,每月30日前支付一次。每年12月30日前足额结清当年款项。

7)、合同签约第七年起至合作期满,均按承揽的业务当年实收金额的70%支付酬金,每月30日前支付一次。每年12月30日前足额结清当年款项。

8)、合同签订起第一年至第四年,乙方承揽业务每年实收金额超过伍佰万元(含伍佰万元)以上,甲方给予乙方当年实收金额5%的奖励。

(2)按乙方负责分公司管理工作付出获得管理报酬,除乙方承揽业务收入外,

按分公司年当收入产值的%给付乙方管理报酬,每年支付两次,分别为:6月30日前支付一次,12月30日前支付一次。或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固定报酬元/月。

(3)乙方配合非乙方自有业务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据实支付。

合同签约次年起的计时周期起始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甲方负责办理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税款及其他费用。

甲方负责提供办公及外派人员住房、生活设施及房租、水电气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甲方在分公司所添置的各项设备、资产、家具等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合同签订后七个日历天内甲方须履行注册分公司的有关工作职责。

乙方负责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承接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均应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一份正本原件报甲方存档备案(甲方当面签收、甲方短信回复、甲方QQ回复、甲方邮件回复、甲方传真回复、甲方信函回复或乙方寄出快递均视为甲方已存档备案)。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合同甲方均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作期间分公司承揽工程的投标文件制作由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派驻分公司人员负责制作审核,制作费用按分公司所在地同行标准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合作期间具体业务管理细则及收费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电子商务合同(篇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已明显占据着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世界各国往往以国内法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其中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笔者作为律师,从数个案例中体会到,在违约补救行为中,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在实践中会引起许多思考的难点问题。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第81条)

(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

(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1另外,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2最后,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实践中按照《公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难以操作的法律问题

(一)有关宽限期与根本违约关系的两个难点

1,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影响到是否以根本违约为由宣告解除合同。

《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也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的表面意思看来,似乎买方当然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例如,如果买方所需要的是时令性很强的商品,卖方一旦违约,将使买方失去日后脱手商品的绝好时机,那么买方认为卖方的迟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宣告解除合同则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惩罚了违约方。但是,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其实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似乎太不公平。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而当时法官或仲裁庭不可能明察秋毫。因此,我认为,由于公约并未在给予宽限期的问题上有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很难确定该权利是否被恰当行使。

2,另外,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但对于其时间长短,《公约》仅以“合理”为限。

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在具体案例中,往往买卖双方各有说法,令人很难作出决断。

所以说,尽管《公约》有关宽限期的规定是考虑到了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复杂性和公平

性,但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公约》第49条规定,如卖方违约,则买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如何判断“根本违

约”,标准是什么?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看来《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3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4但在实践中以下两点很难把握: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带给守约方程度不同的损害。如果守约方认为某些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会阐述自己的理由,法官或仲裁庭在根据其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要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作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要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所以我认为,在判定“根本违约”时,除了客观违约行为,更要充分考虑违约方的主观动机,这是法律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所必须的。

(三)违约方不交货时,守约方能否在解除合同后向其索赔合同利益之外预期的利润?

根据《公约》第74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在实践中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而《公约》第74条又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公司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举例来说,合同双方都是贸易公司,出口方完全知道,进口方进口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手卖给下家以获取利润,出口方不可能认为进口方是双方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用户。因此,若出口商违约给进口商造成利润损失,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应该预料到的,所以就应当予以赔偿。但同样的案例,笔者在实践中就看到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一例是进口方某省物资贸易公司与出口方澳门制衣公司的热轧卷板合同纠纷,由于澳门制衣公司没有交货,造成了进口方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来进口方以本合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差价作为其利润损失要求赔偿,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5但是,我在两年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进口方要求索赔预期合同利润的诉讼请求,尽管两起案件中进口方与第三家公司间的合同都是确实存在的。所以,我认为,在实践中,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这很难确定一个明显的尺度,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无法预计。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上案例中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我个人认为这种方法是有其合理性的。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

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的,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碰到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仲裁庭或法官也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实践中,在这一点的判断上也很为棘手。

三,小结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还是存在以上一些令法官、仲裁员较难操作的情形,笔者作为律师,深有感触。从这些难点的研究分析中,我们可以逐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各类实际问题,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主张判定这些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剥夺了守约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往往较难定论。

电子商务合同(篇5)

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房地产立法城乡应该统一。无产权证的房地产买卖,买卖合同本身应该有效,房屋作为未来物买卖的标的立法应予确认。房屋预售是远期交货的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公司融资的方法之一,应当加强对其监管。房屋预售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这符合法理,也符合现行法的规定。

关键词:房屋买卖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效力

房屋自古便是一种商品,房屋买卖古已有之。但房屋为特定物,属于不动产,关系民生之根本以及社会经济产业之基本秩序,故中外各国对房屋买卖莫不高度重视。我国于八十年代初在深圳特区首开土地使用权市场,为房屋买卖奠定了坚实广阔的基础,各地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在此过程中,有关房屋买卖的民事纠纷也日渐增多,如何适用现行法律,如何对现行立法进行完善协调,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渊源

继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我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又相继颁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有法源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有出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也有出自国务院以及建设部的,还有出自最高法院的,这其中有新法也有旧法,有普通法也有特别法,彼此内容之间不无冲突。特别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商品房预售的问题,更是错综复杂,如何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和《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此条规定属强行法规范的性质,不得违反,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为: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对于此条规定中的第四项和第六项,法学界却甚有争论。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而转让的,为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此类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法》为全国人大所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合同法》的效力位阶在上并且又颁行在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理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此项内容已经失去其规范意义。但是,有学者认为,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而转让的,为有权处分,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只是因为存在权利瑕疵,当他共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 笔者赞同此观点,事实上,有无处分权只应该影响处分行为的效力,而不应该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2]也有学者认为,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而转让的,为无权处分,但此合同并非效力待定,考虑到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交易的安全,此合同在大多情况下可以有效。[3]

对于该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理论以及实践上的分歧更大。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4]首先,该规范的立法目的何在?房屋买卖为买卖之一种,权属证书未办,似只应影响权利之移转,而不应对合同自身的效力产生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签定之时,有权属证书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效,这样合同的效力不是系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系于标的物有无权利凭证,这与买卖之属于民事交易之本质

不符。其次,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如果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没有房屋产权证而宣告无效,则当事人无法得到违约责任的保护,而只能追究有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这对于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明显不利,这无法体现对过错的责难,也无法体现《合同法》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立法目的。再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8、19条,即使买卖合同签定时尚无有效的权属证书,买卖合同也有效,守约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可以类推适用到其他主体间类似的交易。[5]这表明,对于这一问题,司法机关的认识已经发生了转变。最后,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一条文据说是由于不采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进行一体把握的结果。[6]但在笔者看来,这不是买卖合同的概念,而是买卖的概念,条文内容表现了买卖的动态过程而非静态的一项约定,而买卖合同本质上就是一项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约定。按照上述《合同法》的定义,当事人双方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是出卖人没有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没有支付价款给出卖人,甚或两者兼具,则将导致该合同无法成其为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的结果,这实在是滑稽可笑的。正因为立法混淆了合同的签定和合同的履行,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并且规定于合同的概念之中,才会产生诸如买卖合同签定之时标的物须存在、须有产权证书、须有处分权等项要求,这体现了立法中的理想主义的倾向,在实践中难于行得通。在现实生活中,连环交易屡见不鲜,中间商为了及时将其从上家订购的货物销售出去,而在没有得到交货的情况下便联系下家并且与下家签定合同,此类合同有利而无害,当不可以无效或效力待定视之。[7]此条的立法目的据说是为了加强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但是,房屋是不动产,以过户为所有权移转的条件,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自然无法过户,而不完成过户则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便无法实现,这本身足以遏制此类交易的发生,没有必要再规定此类合同为无效。从长远来看,《合同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应该予以修正。

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城市,而近年来,东南沿海地区农村的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居民对住房的要求越来越高。拆迁当中,房屋买卖纠纷也日渐增多,随着中西部开发开放步伐的加快和农业人口涌向城市,这些地区的房屋买卖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以城市房地产为调整对象的立法相对于农村地区来说,无疑形成了立法的空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能否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房地产,将不仅是立法问题,也将是司法问题和社会问题。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预售商品房所签之合同,即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学界历来存有较多争论。

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不是预约合同?对此,早期的文章持肯定的看法,认为“预售房屋合同的标的物是未完成的建筑物,预售房屋合同签定时,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尚未建成,而买售人于合同成立时即给付价金,发售人于房屋建成后方移转房屋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预约买卖合同。”[8]而后来,这种看法被否定。通说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合同双方关于房屋面积、付款方式、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问题均有明确约定,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即可直接按约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上海、北京等地的商品房管理规定肯定了这种观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2条也采纳了此观点。[9]但是,实践中,有些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者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又签定了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关于此认购书的性质,有认其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也有认其为一项预约的。有认为其有效应以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条件,也有认为认购书只有包括以下条款才能算是有效的:第一,约定特定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第二,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签订购房合同;第三,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订立买卖合同;第四,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解决签约纠纷。诚然,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这并不表明认购书必须内容清晰、明确且对将来要签订的购

[10]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有约定才算成立。笔者认为,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就商品房预售签定预约合同,对于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定的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应作具体的分析判断,符合预约性质的,应视为预约,此项预约不以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条件,因为这不是商品房预售,只是对于预售合同的预约,应按照合同自愿原则处理,预约的目的在于签定本约,违反预约,应负本约不获签定的责任,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4条的规定是一致的。符合预售性质的,应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处理,此预售合同以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有效要件。符合未来物买卖合同性质的,应按普通合同处理,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未来物买卖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商品房预售的目的在于融资,而未来物买卖的目的在于获得物或者货币。房屋作为未来物买卖的标的终将获得立法的确认。这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论者大多忽略了。既不符合预约、预售性质,又不符合未来物买卖性质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成的,合同不成立。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本约而不是预约,其实际意义在于二者约定内容不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违约救济也不同。[11]违反本约,守约方可依约要求对方履行,法院也可以判决强制有条件履约方实际履行,而违反了预约,守约方只可要求对方承担不订立本约的责任,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不是附期限合同?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也就是说,预售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权不是在交易成立时转移的,而是在预售合同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因此,商品房的预售在性质上不是期货买卖,而应属于远期交易行为或附期限的交易行为„„。[12]但是,有学者针对此种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13]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附期限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不是期货合同?所谓期货合同,是指经批准在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投资者买卖的一种标准化契约。[14]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期货合同是一种高度标准化合同,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自由概括转让;

[15](2)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3)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4)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实物交割的比例约占合约总数的24%;[16](5)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一,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不可以自由转让的;第二,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第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五,由于房屋的面积、座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17]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

商品房预售属于对未来物的买卖。未来物的买卖在民事交易中十分普遍,订单经济,即有了订单才组织生产,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情况下防止生产过剩的好方法。但是,房屋是不动产,关系民生之根本,房屋尚未开工兴建或者尚未建成,便销售给购房者,获得大量购房资金,这其中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我国也是如此。[18]

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购买人能否将预售合同转让?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是,迄今为止,国务院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实务上,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之前,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指出:“预

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可以看出,倾向于采否定的观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199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可以看出,明显采肯定的观点。新法优于旧法,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购买人可以将预售合同转让,已无可争议。从理论上讲,购买人将预售合同转让给他人,其所卖者并非房屋,故转卖合同非房屋预售合同,转售人不必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转售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已经交付了定金、部分房款甚或全部房款,则其转让给他人的分别是定约的机会、债权债务和债权,债权转让只须通知预售方即可,而转让定约的机会和债权债务,则必须征得预售方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19]应予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形式的转让,都须登记备案,方受法律保护,否则无效,这是加强房地产宏观管理和税收征管所必须的。

电子商务合同(篇6)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落实       市      镇电子商务创业一条街创业孵化办公场地扶持政策,提高电商企业创业热潮,促进电商企业成功创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开展创业一条街企业入驻扶持,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优惠提供孵化办公场地服务

提供的办公场所地址为茅山镇福源安门面房 ___号,合计_________平方米。孵化期为 年,孵化期内享受的优惠政策为: 年租金全免。孵化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孵化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具有基础装修办公场地;

2、提供电商经营办公桌两张;

3、提供电商办公用台式电脑一台;

4、提供电信宽带接入;

5、提供电子商务网店经营所必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

6、提供会议、产品拍摄、网店美化设计等技术服务;

7、协助入孵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8、提供产品快递包装建议和快递上门取件收货服务。

三、进驻甲方孵化场地,乙方需具备以下条件,明确以下承诺。

(一)入驻企业性质: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电商配套服务商、互联网创业型企业、电商人才培育机构、个人创业者。

(二)入住企业经营范围及条件:

1、企业入驻需有2人(含2人)以上的营销团队,年销售额100W元以上,产品有特色和市场竞争力。

2、个人入驻需有基本的电子商务知识,能够独立从事网络营销的;暂无相关技能,经过培训能够独立开设网店的。

3、从事或将从事        、      、      、     、一号店等电子商务以及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企业;

4、入驻企业第一年利用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占该企业年总交易额10%以上;第二年占企业年总交易额20%以上。

5、入住企业需保证每月正常经营22天及以上;

6、所有经营、营销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可根据产业园总体装修风格自行进行内部装修,但需向甲方提供内部装修效果图、装修施工图等,不得破坏墙体、水电、公共设施等。

2、乙方严格遵守产业园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自觉履行孵化协议及与之有有关的其他合同,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本企业发展远景及相关资料、简介等;

3、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及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随意修改经营范围,不将本公司产业园场地进行抵押、转租、转借及其他未经甲方允许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孵化期内收回办公场地,停止孵化合作,且乙方的相关损失甲方不做任何赔偿;

4、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管理,支持、配合产业园开展各项工作;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爱护创业一条街的场地、环境及各类公共设施及服务设备,不得损坏、占有公共服务设施及设备,确保创业一条街各项工作经营秩序;

四、甲方与乙方仅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甲方提供的服务对乙方的经济活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五、所有入驻企业均有六个月试运营阶段,入驻企业违反产业园管理办法或本协议的,或者不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的,经审核认定以后,甲方可终止入驻协议,入驻企业退出产业园基地。

六、乙方如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茅山镇人民政府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子商务合同(篇7)

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合同文本即是一份电子商务合同的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电子商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商品基本状况

1.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质/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价款

商品单价为_________,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

第三条 支付条款

1.付款程序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

(1)先付款后发货;

(2)先发货后付款。

2.双方商定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付款方式:

(1)银行汇款

买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谢您阅读“幼儿教师教育网”的《电子商务合同(经典七篇)》一文,希望能解决您找不到幼师资料时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同时,yjs21.com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电子商务合同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相关推荐

  • 供应商合同经典 想要深入了解“供应商合同”以下是为你准备的相关资料。伴随着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会撰写合同。纸质合同比口头和约更具有可靠性,真实性。请将这篇文章收藏起来并向您的朋友们分享它感谢您的支持!...
    2023-09-23 阅读全文
  • 业务合同经典 宜未雨绸而缪,毋临竭而掘井。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幼儿园教师都会提前准备一些能用到的资料。资料一般指生产、生活中阅读,学习,参考必需的东西。参考资料我们接下来的学习工作才会更加好!你知不知道我们常见的幼师资料有哪些呢?或许你需要"业务合同经典"这样的内容,如果合你所需,不妨马上收藏本页。甲方:____...
    2023-06-01 阅读全文
  • 用电合同经典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合同的使用场景和需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制定合同您应该了解哪些方面?在这个栏目中,我们为您整理了“用电合同”,通过阅读本页,您将能够对某些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
    2023-10-27 阅读全文
  • 货车合同(经典七篇) 契约的签订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公民个人或企业之间,合同的格式是有硬性规定要求的,您对于写好合同有什么个人看法呢?我们为您特别为您精选的“货车合同”一定能够带给您惊喜,希望您能将此文加入您的收藏夹中!...
    2023-09-23 阅读全文
  • 挂靠合同(经典七篇) 俗话说,手中无网看鱼跳。。在幼儿园教师的生活工作中,时常需要提前准备资料作为参考。资料可以指人事物的相关多类信息、情报。有了资料的协助我们的工作会变得更加顺利!所以,你是否知晓幼师资料到底是怎样的形式呢?经过收集并整理,小编为你呈上挂靠合同,有需要的朋友就来看看吧!甲方:____________...
    2023-09-28 阅读全文

想要深入了解“供应商合同”以下是为你准备的相关资料。伴随着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会撰写合同。纸质合同比口头和约更具有可靠性,真实性。请将这篇文章收藏起来并向您的朋友们分享它感谢您的支持!...

2023-09-23 阅读全文

宜未雨绸而缪,毋临竭而掘井。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幼儿园教师都会提前准备一些能用到的资料。资料一般指生产、生活中阅读,学习,参考必需的东西。参考资料我们接下来的学习工作才会更加好!你知不知道我们常见的幼师资料有哪些呢?或许你需要"业务合同经典"这样的内容,如果合你所需,不妨马上收藏本页。甲方:____...

2023-06-01 阅读全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合同的使用场景和需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制定合同您应该了解哪些方面?在这个栏目中,我们为您整理了“用电合同”,通过阅读本页,您将能够对某些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

2023-10-27 阅读全文

契约的签订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公民个人或企业之间,合同的格式是有硬性规定要求的,您对于写好合同有什么个人看法呢?我们为您特别为您精选的“货车合同”一定能够带给您惊喜,希望您能将此文加入您的收藏夹中!...

2023-09-23 阅读全文

俗话说,手中无网看鱼跳。。在幼儿园教师的生活工作中,时常需要提前准备资料作为参考。资料可以指人事物的相关多类信息、情报。有了资料的协助我们的工作会变得更加顺利!所以,你是否知晓幼师资料到底是怎样的形式呢?经过收集并整理,小编为你呈上挂靠合同,有需要的朋友就来看看吧!甲方:____________...

2023-09-28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