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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劳动合同(精华6篇)

发布时间:2023-07-19

劳动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逐步增加,书面合同有效地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你知道拟定一份合同要怎么做吗?我为您准备的“个人的劳动合同”会尽力满足您的需要,这些资料仅供参考各位可以自行判断!

个人的劳动合同【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10日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地址及邮编:

性别:

注册类型:

出生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住址:

授权委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个人的劳动合同【篇2】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先生(女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您受聘于 公司,现

派遣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厂(部) 岗位。该岗位存在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 等职业病。

在本岗位,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及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在受聘期间,您将享受以下权利: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

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离职时有权向我公司索取盖有单位鲜章的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

在受聘期间,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我公司;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特此告知。

公司(盖章) 受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的劳动合同【篇3】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注:乙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甲方将在本合同中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情况。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后,已了解相关情况并无其他想要了解的情况。

同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阅读并理解甲方及用工单位所有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 月。如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 个月。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至: (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乙方在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 。派遣期限届满,如用工单位无异议派遣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派遣期限,或依据用工单位的通知。如续延的派遣期限超过本合同期限,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自动续延至派遣期限届满。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乙方了解并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调整。甲方有权将乙方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约定相应的派遣期限或试用期。变更后的派遣期限或试用期另行通知。乙方确认并自愿接受甲方安排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点工作:用工单位在国内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用工单位关联单位所在地;用工单位客户和供应商所在地;用工单位开展业务、从事活动在上海地区、江苏地区、浙江地区等多个区域的多个用工单位工作,乙方应当服从,乙方表示确认。

第四条 经甲方与用工单位协商,甲方可以将乙方撤回,乙方应当服从。

甲方撤回乙方,或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除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解除、终止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内重新将乙方派出或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岗。

第三章 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实行 工作制(标准工时或特殊工时)。乙方服从用工单位工作时间的安排。乙方加班应取得用工单位的同意。具体按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乙双方就劳动报酬的约定如下:

(一) 乙方的工资 元,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经营状况对乙方工资进行调整。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的工资中包含了法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即使甲方或用工单位未在工资单中明确罗列该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等。

(二) 并由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乙方在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准。乙方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指无工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无工作状态, 以及因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由甲方安排待岗。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的80%。

第五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方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乙方入职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社保转移单。因乙方怠于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相关福利,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发生工伤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办理理赔申报手续,但乙方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之内通报给甲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失业申请或到相关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失业申请和有关材料,即乙方不需甲方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乙方须自行承担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乙方须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各项活动;维护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合法利益,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用工单位的任何秘密资料和物品向外界泄漏或携走。如乙方与用工单位有其他特殊约定,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止协议等,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应:

(一) 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社会保险转移单;

(二) 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学历证、身份证、工作经历等;如乙方从事的岗位根据国家要求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乙方须持有并向甲方提供;

(三) 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四) 乙方如与用工单位另行签订本合同以外的其它协议,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甲方处备案,甲方保护乙方已备案的合法权益。

(五) 乙方如提出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及用工单位,并按用工单位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 乙方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违法行为等,被用工单位解聘时,不享有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及用工单位也无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聘。

(七) 乙方离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属于用工单位的任何物品。

(八) 乙方离开用工单位时如领取了竞业禁止补偿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用工单位有直接竞争的单位工作。

(九) 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向甲方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等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转移单、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医疗蓝本、学历证书和健康证明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滞纳金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发生其合法权益受到用工单位侵害时,应自权益受侵害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

(十一)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对用工单位及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劳务用工单位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等)应由乙方承担。

(十二) 乙方需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个人行为负全责、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受到其它第三方的索赔,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十三) 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十五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领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各种处分(包括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助用工单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

(一)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解除与甲方的派遣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并履行本合同;

(三) 甲乙双方中有一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时。

第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

第十八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一)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详见附件二);

(二) 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本合同规定的;或有以下严重违纪行为的:

ü 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书面警告的错误的;

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ü 工作中,有、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骚扰行为;

ü 乙方在与甲方维系劳动关系期间累计旷工2天(含2天)以上,或因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

ü 乙方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

ü 违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ü 乙方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三) 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使甲方或用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在币伍佰元(或 元)以上或给甲方和用工单位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或隐瞒重大疾病史、或隐瞒不适合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五) 乙方向甲方或用工单位隐瞒其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尚有其他未了结事宜的,按原单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工单位工作的;

(六) 有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

(七)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因甲方撤回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乙方应在撤回或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到甲方客户服务部门报到:

(一) 乙方不能准时报到的,视为旷工。甲方有权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二) 甲方安排乙方待岗期间,如乙方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三) 甲方指定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报到,乙方拒绝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的,自甲方指派乙方到用工单位报到之日起视为旷工。甲方有权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用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应送达用工单位及甲方。如乙方已将书面通知送达用工单位而未及时送达甲方,则视为已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终止。

第八章 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解除、终止本合同且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若乙方已在用工单位获得经济补偿金的,甲方不再额外支付。

第二十七条 乙方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可自其与用工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后到甲方领取。

第二十八条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不足以弥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损失时还应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如未能完成用工单位或乙方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归还资料、财物,配合财务核查,赔偿损失等。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以及暂停办理人事手续,在乙方完成以上工作交接后,甲方或用工单位再发放给乙方。

第三十一条 由于乙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或用工单位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用工单位的直接损失,以及甲方或乙方寻找接替者的费用。

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其它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甲乙任何一方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用工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签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 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通知: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视为送达:

(一) 如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间为准,除非传送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则送达日期应认定为在接收地的下一个营业日;

(二) 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为准。如乙方地址变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发送达至乙方登记地址后即为通知生效;

(三) 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邮局出具收据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为准;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时,应以接受人收到邮件后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五) 以方式传送时,应以发送成功后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_年____月___日20_年___月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

鉴证人:_______

鉴证日期:20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的劳动合同【篇4】

作为20xx年综合营业额已达1389亿元人民币的联想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联想控股”)总裁,柳传志目前却处于“务虚”阶段,正在战略上规划未来几年联想控股的发展。

联想控股的发展,在柳传志看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服务制造业”阶段,就是在IT领域里面,柳传志白手起家打造了两家在中国有影响力的企业,一个就是自有品牌的制造业企业——联想集团,联想集团的PC产品在中国占了35%的市场份额,另外一个就是销售服务业最大的企业——神州数码,神州数码在中国IT代理服务行业的营业额也居于首位。

第二个阶段就是“非相关多元化”阶段,以第一阶段积累的资金、人才、管理经验为基础,在20xx年时将联想集团从联想控股中分拆出去,使得联想控股成为了一个非相关多元化的投资控股公司。

柳传志目前的身份,也正在由第一个阶段制造业中的实业家,向第二个阶段的投资家转变。

相对于第一个阶段的辉煌,柳传志也承认,目前离“第二个阶段做成功”还差得远。联想集团进行了多年,形成了知名的品牌,外界知道它是IT业的一家企业,可是联想控股远远不是一个响亮的品牌,又容易跟联想集团混淆,所以要不断地努力,让联想控股能够成为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品牌。

在柳传志看来,中国好的经济发展形势是势不可挡的。

不过,具有高度政治敏感度的柳传志,目前在制订联想控股下一步发展战略规划中,也非常关注当前的一些敏感因素。

在近日于北京举行的“20xx(第六届)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柳传志对外声称,当前的形势还是很敏感,比如说人民币汇率的问题;另外是关于股市市值的问题;还有就是通货膨胀的因素等等,这些东西有一件事触发,可能就引起大的连锁反应。所以,企业本身的大形势好是一件事,中间一波动是一回事,柳传志觉得应该马上思考这些问题。

柳传志还认为,国家政策对企业来说太关键了。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太注意照顾现有企业里面员工的利益,而这样实际上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比如说签订永久的合同协议,或者是合同协议到期了要补偿这个问题,这样做了以后会带来什么问题呢?这个最直接的问题是企业发展大了的话,这方面负担弄得太重了。

个人的劳动合同【篇5】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大篇幅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也被赋予了极高的法律喻意,颇有“功高盖主”的嫌疑。但随着法律及各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同,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似乎有一些削弱,似乎劳动合同的有与无对劳动权的实现并不是关键。那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维度关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我们应该如何定位劳动合同在劳动权实现中的作用?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否必要?等等。这不能不引发众多关注劳动法的人士(包括笔者在内)更深入的思考。

目前,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其在实践中也受到了颇多关注好评。但笔者想以浅薄之眼光、疏漏之学识,为《劳动合同法》泼一点冷水。

一、《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

立《劳动合同法》旨在强化其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但劳动关系的客观属性决定,这仍只是一个理想。

(一)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决定之。

即使贯以“法律”之名,《劳动合同法》也难具有法律之“刚性”。

这是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性决定的。

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平等契约,即由劳雇双方自主签订,但在实际中,由于劳雇双方在地位与身份方面的差别,劳动合同从签订到实施,根本无法做到对等。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从属性契约。不管我们法律上如何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往往连对等都未曾实现。这是不争的事实,并不是“法律”赋予双方平等性就能一劳永逸的。双方的不平等、不对等是显见的。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义务法”的层面上,再次重申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义务,根本上升不到“权利法”这一层面。如若不然,贯彻落实《劳动法》恐怕就够了。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差异性决定之。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即使同为同一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企业,因其规模、产值、产权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不同,其实质也迥然不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法律并不能严苛同为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同一工种的劳动者其在内在价值和外部表现都安全一致。当然这也是不可能的。每个劳动者都是不同的生命个体,其蕴含着不同的体能与智能。劳动合同涉及的仅是个别劳动关系,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再现。可以说,有多少个劳动者就有多少个劳动合同,因此强调如何体现劳动者的主体差异性才是其要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个“指导性”的法,类似于行政指导,如何体现“人性化”、“个体化”才是其关注的重点。

(三)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之。

理论上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管是“组织标准论”、“控制标准论”,还是“综合标准论”,其共通之处在于都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约束。实际社会生活中,劳动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劳动力,而实质上更是个人人身自由的暂时失却,其实际的代价远远超过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劳动领域拥有法律之外的绝对“话语权”,劳动者并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真正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劳动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状态,将其“还原”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使其“作为劳动要素的直接承载者”,实现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和真正角色。

二、《劳动合同法》制定与实施的先决条件

(一)《劳动法》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的严谨扩容,是《劳动合同法》“另立山头”的必要前提。

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使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受到了严峻挑战,其在实践中造成的理论与实务的困难,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严重对峙,正是我国劳动法人为设置的障碍和“法律理想化”的体现。如《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过窄,并“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了不同的确认标准”,把现实中众多的合法主体“非法化”,如农民工、家庭保姆等;第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理想化的规定与现实距离太远,造成实践中的“唯合同论”,似乎不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甚至发生争议后应否受理还得单独出个“解释”。

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严谨构建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尽快清洁卫生双重标准所带来的混乱”、解决劳动合同是否有非书面形式等问题是当务之亟,而这些问题非通过修改《劳动法》而不能,而《劳动合同法》当然必须依托并且不能超越《劳动法》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法》的真正贯彻落实是重要的保障。

集体合同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简单罗列与重复,而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权益保障书”。现实中,一方面集体合同的订约的率并不高,另一方面集体合同条款仅是用人单位“说服”劳动者、应付劳动监管部门的最好“盾牌”。如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运用多有谬误,问题多多,有用人单位仅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明定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似乎并不违法,实则是严惩的侵权。(当然这也并不仅仅是集体合同本身的问题,最低工资概念中最需明确的“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还有待进一步立法明确。否则,仍然只能是“规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再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了,实质上仍是无条件对劳动者施以不公平的约束,这也正是多数劳动者必须面对的无可奈何的现实。

因此,《集体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约主体、具体内容、订立程序、监管主体、违法责任等内容,并使之真正落实成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力内部保障。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中可以看到,尽管以“义务性”条款出现,但法律赋予内部规章制度法律地位极高,不仅是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内部规章制度应规定什么?如何规定?监督者是谁?什么是民主程序?哪些层面的政策不得违反?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为何?究竟谁的效力更高?内部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如何能够实现其“平等对话”功能?“民主”与“公示”是否能同步实现?“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后”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否经“公示”就当然有效?等等。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这同样是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对用人单位的这一“立法权”没有制约,《劳动合同》规定的完美,劳动者权益也只能是宣言与口号。

个人的劳动合同【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_____区______街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合同期限届满的;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日,支付乙方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年支付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年的按年计算,最多不超过2个月: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年的按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证机关

签证员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年__月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终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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