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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1-04-30

幼儿园游戏策略。

优秀的人总是会提前做好准备,在幼儿园教师的工作中,经常会提前准备一些需要的资料。资料是时代的记录,它是产生于人类实践活动。参考资料我们接下来的学习工作才会更加好!你是不是在寻找一些可以用到的幼师资料呢?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应对策略”,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年来,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由于学前教育研究理论上的滞后,特别是专门针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研究又少之又少,而绝大多数的研究却又都散见于其他教育阶段的研究中,“参照执行”的是其他教育阶段的法律规范,因而使得幼儿园和教师在发生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显得措手不及,极大地损伤了各方的利益。因而,本文从事故预防与对策的角度,对学前教育阶段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讨论。

2004年8月4日上午9点35分,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幼儿被砍伤;2004年9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苏州小剑桥幼儿园28名幼儿被持刀暴徒砍伤;2004年10月20日晚上11点30分,北京东城区北新幼儿园一名5岁半男童被歹徒用绷带盘住身体,放进了洗衣机的水桶里……[1]教育部部长周济随后在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讲话;教育部也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这一幕幕惨剧的发生,不禁使人毛骨悚然,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呵护这些花朵般的生命呢?基于此,笔者从预防和处理对策这两个角度,对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讨论。

一、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加强幼儿园自身内部建设

幼儿良好的生存与教育环境的提供,对于每个幼儿园来讲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却是幼儿园顺利运作的根本保障。而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幼儿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幼儿园还应注意制定幼儿安全工作制度,如幼儿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教室中安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幼儿园活动场地和器材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要求,不留事故隐患。[2]现在我们国家有些条件允许的个别幼儿园实行的“学籍卡制度”以保证幼儿园与家长的顺利“安全交接”就是很好的办法,可以作为借鉴,逐步推广。

此外,还应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提高他们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育员、炊事员、保健医生应规范操作;定期检查、维修活动器械;把安全工作细化到每位教职工的工作职责中,视安全工作为常规性工作。使每个教职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懂得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尽责的道理。从而形成组织上层层有人管、级级有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实现了江泽民总书记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幼儿园园长要克服重效益、重教学,轻安全的短视行为,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教学的关系。另外还要注重对现有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及运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一些园长在处理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往往是损害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园长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有关纠纷。[3]

(二)加强家─园─社区的合作

幼儿安全知识的习得,安全意识的增强,除了幼儿园的教育以外,还取决于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致性。因此,我们还要充分发掘、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与交警、消防、街道等单位共同建立幼儿安全启蒙教育基地,增加合效应,以有效地提升幼儿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全社会都应重视幼儿的安全问题,不断建立健全法制,提高全民安全法律素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重视幼儿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长的育儿观念问题。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重视孩子的程度大概是世界上罕见的。近年来的许多研究都表明,中国家长对自己的孩子普遍抱有过高的期望。许多人把孩子看成大人的附庸,看成父辈理想和意志的一部分,因而怀有强烈的望子成龙心态。同时,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又使成年人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了一个孩子身上,这样一种复杂的心态导致许多家长对学校和幼儿园的功能普遍抱有一种近乎苛刻的态度,惟恐出现任何意外,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磕磕碰碰,而一旦孩子在学校或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这些家长极易采取不理智的态度,从而造成纷繁的法律纠纷。到头来牺牲的还是自己孩子的利益。英国的判例法中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著名的话:“一个孩子扭曲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伤了他的精神要更好一些。”[4]这样一种心态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育儿文化并影响着当前这代家长。因此,解决当前教育纠纷的问题,还要从对传统文化的反省、批判做起。应当让家长懂得,培养孩子的最初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应是让他们从家庭走向社会,在未来的社会中大显身手,实现自我价值。[5]作为家长,为了孩子美好的明天,对幼儿园工作的理解和宽容,是很有必要的。

二、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对策

(一)加强学前教育立法建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学前教育的奠基性,它对国家人才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要在相对较长时间后才明显可见,同时又由于缺乏有力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新形势下,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严重制约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而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又表现出零散、不系统的特点,除《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之外,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大量地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十分不利于有效地依法开展学前教育工作,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

并且,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立法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其最高层次仅处于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个层次,和《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均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样的学前教育立法格局对提高学前教育事业的受重视程度,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主体的行为都是十分不利的。[6]比较来说,美国联邦政府早在1979年就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Act);英国于1989年颁布了《儿童法案》(ChildAct);澳大利亚在1972年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Act);葡萄牙1997年制定了《学前教育法》(Pre-schoolEducationLaw),等等。可以说,政府立法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性的趋势。

而单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方面来讲,同样也需要在立法上予以保障。因为缺少专门处理在园幼儿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某些纠纷无法可依,从而一拖再拖,给幼儿身心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都带来不良的影响;我国处理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除了《民法通则》等法律的一般规定外,还要参照《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新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有关规定,而这些法规、条例有的并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并且又不是专门针对学前教育领域出现的问题的,这就使得与之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了其工作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各种责任事故频繁发生,引发诸多纠纷和诉讼,处理这类责任事故的终结点在于落实损害赔偿金,而困扰我国中小学解决这类事故的正是学校无法承担这笔赔偿金。对于学前教育阶段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我们同样地也有必要效仿中小学阶段理论与实践中所探讨的经验,以顺利解决各利益方的困惑。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在赔偿的给付问题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都采用了保险转嫁责任的方法,使损害赔偿社会化,使学校不必为此类事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保证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主要内容。

保险救济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良途,这一点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认可,同时这也是国外许多国家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的最佳途径。[7]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实行风险转移,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分离,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大有作为,其独辟蹊径,避开各种矛盾,直接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焦点,成为解决问题的迅速和有效的途径。

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救济中的商业保险方式有两种:一是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二是学生自己投保意外伤害险。校方责任险是一种责任险,在保险学上责任险是一种财产险。但从责任险的性质看,责任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险,它是一种因负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也就是说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在校方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因遭受事先约定的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种保险保证受害学生即使从其他事故责任者(如学校)处获得了赔偿,仍可以从该保险项下获益。因此可以成为校方责任险的有益补充,校方责任险可以保障学校有能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学生受到伤害后可以顺利地得到校方的赔偿,还可以从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获得补偿,两者相辅相成。

在这一问题上,《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了学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还在学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外规定了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做法,这些经验我们都要予以充分的肯定与借鉴。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提出了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相分离的保险理赔的新思路,提出了三种解决资金来源的办法:一是设立学生伤害赔偿金;二是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三是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规定都促使了事故赔偿走向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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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这指明了幼儿安全问题在幼儿园工作中的地位。但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面对纷繁复杂的幼儿安全问题,本刊编发一组关于“安全”的文章,其中特委托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霞老师邀请广州市部分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幼儿家长,对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近年来,随着幼儿园教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幼儿园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幼儿园的责任承担是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等等,这都是我国幼教界和法学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实际上处于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就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总体上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

二、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我们所说的幼儿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侵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种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据此,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此外,《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果幼儿在幼儿园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幼儿园、幼儿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幼儿园、家长及当事人各方等可以视情况分担责任。对于无过错造成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幼儿家长)而言,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而这种责任与幼儿园对幼儿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很大不同。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基于这些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对幼儿对他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此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对监护人适用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三、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基于过错原则是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以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前提则是:幼儿园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幼儿的人身权。但如何认定过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认定幼儿园有没有过错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如何认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我们可以参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道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习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街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我们认为,在上述12种情况下,幼儿园存在过错,因此应该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指出,如果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幼儿伤害的或者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幼儿园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幼儿园承担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形式

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就其责任性质而言,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就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来讲,主要是赔偿损失。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等。其中医疗费一般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主要指受害人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及其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陪护的费用。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其规章制度对其所属的有违法失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它共有八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有关部门或幼儿园可根据伤害事故的情况,对有过失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1998年3月6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颁发的学业证书等,撤销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据此,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教师可撤销其教师资格;对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地幼儿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还要进行刑事制裁。《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犯罪实行两罚制度,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时,因其违法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可能只承担上述三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也可能同时承担全部三种。

幼儿“ 多种”问题行为观察分析与应对策略研究


案例一:餐前,老师正在介绍餐点,赵浩然一边听一边不自觉用小手卷桌布玩,杨竣然看到了,也学着赵浩然的样子卷桌布,卷着卷着两人便起了争执,杨竣然一下子就紧紧的抓住赵浩然的手臂,边拉边喊:“你不能用手卷桌布!我不准你这样!”赵浩然试图使劲挣脱,无奈杨竣然紧抓着他的手不放开,甚至趴到了桌子上,直到老师走过来制止他的行为。

案例二:喝水时间到了,小朋友们排好队依次取水喝,杨竣然趁着老师不注意,溜到走廊,眼睛望着操场,不知道在想什么。当老师叫到他的名字的时候,他才赶紧走进教室,拿杯子取水喝。

案例三:上课时,老师组织小朋友们讨论,旁边的小朋友相互交流老师提出的问题,可杨竣然似乎丝毫不感兴趣,先是用头跟左右两边小朋友的头碰着玩,然后又抱着左右两边小朋友的小腿,哪怕小朋友放弃与他讨论,不再理会他,他也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脸上还带着得意的笑容,直到老师制止他。

行为表述:

与同伴争抢玩具、擅自离开教室、打人、大哭、采用发脾气来宣泄自己的情绪。

行为观察:

1.行为经常发生的时间段?

一天的任何时候

集中发生于区角活动时间、饮水盥洗、户外活动时间

2.行为经常发生的地点?

教室、操场、睡房等

3.可能引发行为的原因?(行为前的事件情景)

(1)争抢玩具

其他小朋友有他想要的东西

他无法完成某项活动

被同伴拒绝合作游戏的请求

(2)擅自离开教室

他不想参与集体活动

操场上或走廊上有声音,让他产生兴趣

(3)打人

其他小朋友有他想要的东西

其他小朋友抢走了他的东西

小朋友拒绝了他的某项要求或阻止了他的某种行为

他和其他小朋友发生了争吵

他受到了某种莫名的挑衅

(4)大哭、发脾气

受到了刺激:如摔倒了弄疼了自己

和另一个小朋友有肢体冲突

教师拒绝了他某项不合理的要求

没有得到他想要的东西

别的小朋友不和他一起玩或不听他指挥

4.谁是受害者?

任何小朋友都有可能

一名小朋友或者某些特定的小朋友(如曾玺屹、张涵妍)

胆小的小朋友(如何东泽)

坚持自己意见的小朋友

5.行为后的表现?

(1)争抢玩具

通过语言告诉其他幼儿所有的玩具是属于他的,不能分享

打想要这些东西或拿这些东西的幼儿

请求老师帮助

把玩具搬到一个封闭、不受打扰的地方

告诉其他幼儿他要自己玩,不愿意合作玩

(2)擅自离开教室

不甘心的回到教室

趁老师不注意又试图溜出去

当老师要求他回到教室时,他会笑

当老师试图抓他回去时,他会故意让老师追他,感觉会变成追逐的游戏

(3)打人

打人后承认打人,但会望着老师,不断地强调说其他小朋友也动手了,当小朋友委屈的反驳时,他会一直坚持重复。

打人后。否认打人

当被打的孩子哭时,他会看看被打的孩子然后跑开

打完人后站到旁边

打完人后高兴的笑

(4)大哭、发脾气

环顾四周,看是否有教师在看他

当教师在旁边时,他哭闹、发脾气更厉害

她试图伤别人(如打、踢、抓别人)

6.其它(与家长的交流情况记录)

(1)若孩子犯了错(如打小朋友),和外婆交流他的情况时,外婆会点头表示知道了。再次和外婆反映情况时,外婆会批评几句,告诉他这样的行为外婆不喜欢。

(2)妈妈的批评方式以打或者是犯错后就不满足他的某个要求为主,妈妈表示无奈,妈妈会说外婆比较惯着他。

(3)当他不听外公的话时,外公会采取吓一吓他会直接很凶的批评。

行为原因分析:

争抢玩具:第一,幼儿的年龄特点。自我出发,即以自我为中心去认识他所接触的外界事物。他认为这是我要玩的,这就是我的,我想拿就拿,不给别人玩。

第二,家庭的不良影响和独生子女的特殊性。现在的孩子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家里的大人们都宠着他,顺着他,他们缺乏沟通、交流、合作,分享,谦让,奉献等集体生活的经验,容易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观念。

擅自离开教室:第一,外界环境因素干扰,如操场有音乐或易家坝广场噪音大,出于好奇跑出去开;第二,一日生活活动,环节与环节衔接时,出现消极等待,幼儿无所事事,出于无聊离开教室

第三,走廊上有吸引他的玩具或其他事物,出于孩子的天性好玩;

第四,下午离园时,听到音乐声就会跑到走廊去看家长,并进来拉其他小朋友出去看。

打人:第一,自己坐着无聊就用手打其他小朋友以吸引其他小朋友注意;

第二,当其他小朋友和他意见不统一时;

第三,别的小朋友不愿意和他玩;

第四,老师要求做一件事时,他看到有些小朋友没有去做就会上前打

发脾气:第一,用发脾气的方式与出现在生活中的现象对抗;

第二,家庭教养方式的原因,家长喜欢用发脾气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三,交往能力的欠缺,不懂得如何正确交往、表达自己的观点,采用发脾气的方式。

策略:

面对杨竣然的行为,我们先是采取说服教育,给他讲道理,让他了解我们是一个集体,把自己从“我”的概念中摆脱出来,小朋友们生活在一起,你需要的别人也需要。又在一次阅读活动中,我们老师给小朋友讲了《孔融让梨》的故事。

(1)争抢玩具:

A.和班上的小朋友讨论有关玩具的使用规则,强调需要尊重他人的物品;

B.制定一些分享玩具的规则,和幼儿讨论;

C.及时表扬,强化幼儿分享及合作游戏行为;

(2)擅自离开教室:

A.尽快与家长沟通,表达对这一行为的担忧,看看幼儿在其他场所是否有擅自离开的行为,与家长商量该如何处理;

B.当发现教室外面有分散幼儿注意力的活动,及时关闭教室门;

C.提供更具有挑战性的活动和材料,找事情让他忙起来。

D.表扬他参与室内活动的行为,如喝水时在教室安静的排队。

(3)打人:

A.降低环境(如座位)的拥挤程度

B.让容易与他发生争执的小朋友适当远离他

C.保证活动材料充足,免于因材料不够起争执

(4)大哭、发脾气

A.适当忽视幼儿的宣泄行为,当幼儿停止哭泣时发脾气时,予以关注和强化;

B.帮助他学会以适宜的方式应对不良情绪反应;

经常留意他情绪及动静

评价与反思:

从气质类型来说,杨竣然小朋友属于多血质,倔强、聪明、好学好问、敏感且反应迅速,接受新事物快,对学习、劳动、社会生活都有积极主动的态度,但注意力容易转移,情绪和情感易于产生也易于改变。

他爱好广泛,擅长建构、绘画、讲故事。乐于探索,尤其对海洋世界特别感兴趣,在各类活动中都表现出很强的积极性与参与性。有较好的判断是非的能力,但处理问题的能力稍弱,存在着攻击性行为,主要表现为骂人、打人、踢人、抢别人的东西、损坏别人的活动成果等。喜欢以自我为中心,有时在同伴合作性游戏中会因规则不统一、角色分配不合他的心意、他觉得玩具使用不合理等诸原因与同伴发生矛盾、冲突与对抗。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也常与家长沟通,通过与家长交流我们了解到,竣然是独生子女,平时爸爸妈妈工作较忙,外婆对他的照顾多一些,外婆比较溺爱孩子,对他百依百顺,当他犯错时,外婆有时虽会苛责他,但更多的时候都会偏袒他。从而造成了孩子总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凡事都希望首先要满足自己的愿望,要求人人为己,却对别人的需求置之度外,很少为别人做出牺牲。

我们能理解,做父母的都想把最好的给孩子,尽量满足孩子,不会有人去和孩子争抢,这样的环境就容易造成孩子不知道如何去分享,从而也不知道谦让。所以孩子良好品质的形成,是家园共育的结果,其中家庭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家长,首先要以身作则,当孩子有谦让行为时,应及时给予鼓励,通过家长的言语强化,让孩子懂得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不受欢迎的;作为老师,我们应将培养孩子的谦让行为,贯穿于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及时引导。家长要学习育儿知识,在学习中成长,具备爱的能力,使孩子从爱走向独立。

首先,家长要正确面对自己的情绪情感,以最好的习惯、举止、语言面对孩子,当孩子混乱时做错事时,其次,“规则”帮助孩子,1、需要让孩子知道并遵守以下规则;2、在基本规则的问题上不能商量;3、成人先遵守规则,做好榜样。

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焦点和误区


1两个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家长认为,幼儿入园生活学习,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面对家长的大额索赔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部分家长包括代理律师认为,只要幼儿在园出了伤害事故,就是责任事故,常常把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说成是责任事故,以追究幼儿园的过错责任,进行高额索赔。而幼儿园则由于内疚心理,不敢直言“我们没有过错”。

2一个误区

在相当一部分幼儿园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宁愿接受家长高额索赔,也不愿意作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认为打官司一是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二是怕麻烦。一所幼儿园一名幼儿在意外事故中额头受伤在医院缝了一针,园长随即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次登门就向家长赔偿300元。她们大概没有认识到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会给幼儿园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一,使家长在对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认识上造成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二,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她们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宁愿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也不愿让幼儿园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织幼儿自由活动;第三,这种“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承担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幼儿属于未威年人,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因此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上了幼儿园,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部应当由幼儿园负责是一种误解。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那么,幼儿园应依法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对学生和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职责。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见,基于保教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幼儿园工作职责与家长的监护职责性质是不同的,职责范围也是不相同的。

2“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那么,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依哪种原则来归责呢?这与是否监护人有什么关系呢?

(1)“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认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1尔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会因为监护人尽到了责任而减轻,但决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幼儿园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被他人损害时,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3幼儿园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是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依据。

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事故。即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渎职造成的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的事故,幼儿园发生此类事故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另一类是意外事故,即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的,它具有客观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类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将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预见幼儿某些行为存在危险却没有及时纠正或引导,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将根据教师自身过错的大小由幼儿园来承担民事责任。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途径及策略

事实上,当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发生时,无论幼儿园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幼儿进行及时救助、最好的医疗,同时赠送营养品促进孩子痊愈并抚慰家长。即便是在幼儿园无过错的情况下,既不向受伤幼儿家长表白自己无过错,也不追究造成伤害的幼儿监护人的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受伤害幼儿家长大多提出高额索赔,如幼儿脸部被抓伤,以医生不能断定今后是否会留下疤痕为由提出高额美容费;幼儿受伤缝针治疗,向幼儿园索赔幼儿的精神损失费、父母的精神损失费、祖父母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奖金等;甚至还会提出一些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补偿性的要求。此类家长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者。幼儿园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确处理好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好家园关系。

1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同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如需缝针治疗,应将幼儿送至具备美容条件的医院,美容针将不会在愈后留下疤痕。如果伤害是另外一名幼儿造成,则应细心抚慰这名幼儿,以免其受到惊吓。

2.家园解决幼儿伤害事故的合理途径。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1)家园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决;(3)幼儿家长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3.直面法庭,据理力争。

有这样一个案例:幼儿园中班于上午9点进入操场,在操场边缘的绿草坪上捡拾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梧桐花。5岁幼儿李亮正在石桌上摆弄着捡来的梧桐花,一个小班也开始分两组各由一位教师带领进入操场。当3岁半的郭涵看到本班第一组孩子在老师的带领下已进人草坪时便跑了过去,途中不小心将李亮碰倒。李亮倒在石凳上,被医院诊断为唇颌面软组织撕裂伤,缝合9针,并将两颗松动的乳牙拔掉。当时操场只有这两个班幼儿活动,秩序井然,教师忠于职守,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不是由教师的疏漏引起。家长的态度是:(1)幼儿园是监护人(即便不是监护人也有临时监护责任)应负全责;(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涵推倒的,说明老师没教育好孩子,是幼儿园的责任事故;(3)缝了9针就应该算责任事故。此事家园双方分歧较大,且家长索赔数额又高。为达成协议,家长提起诉讼,提出5000yi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法官向园方提问:郭涵小朋友跑,老师制止了吗?园方的态度是:(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监护权转移之说无法无据;事发全过程证明教师无过失及疏漏,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李亮受伤不是郭涵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涵所推也改变不了事故的性质,因为我们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证明老师没有教育好孩子。(3)李亮缝9针,幼儿园非常痛心,但认定幼儿园是否有过错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或疏漏。仅从事故的损害后果出发来认定幼儿园的责任,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4)幼儿在操场跑动是正常的,这是幼儿园操场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中必要的活动。郭涵的跑动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儿,有的或蹲或走捡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摆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险性。老师不去制止是没有错的;郭涵在跑动过程中无意将李亮碰到,这是老师不可预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元,由郭涵家长支付770元,幼儿园支付:33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在另外一起幼儿意外伤害案中,原告起诉书指控幼儿园“断然否认幼儿园有任何责任,并不保证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被告方在庭审答辩中郑重而诚恳地说:“尊敬的原告,你是把孩子送到了列幼儿实施保育与教育的集体机构之中来的,不是雇请家庭教师一对一地施教。在集体教育机构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无论是本被告还是幼儿园的主办单位,都不能向家长承诺和保证幼儿不发生意外伤害;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一个发展是过错推定即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行为人所至,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被告方的幼儿园首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详细阐述事发经过,用事实证明事故发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预料性的,同时还要阐述幼儿园工作的性质、任务以及教师的工作职责,这将有助于办案人员客观分析案情事实。其次,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幼儿园已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请原告方用事实证明幼儿园过错何在。

古罗马法典中有句名言:“善良与公正是法的艺术”。在处理幼儿伤害事故中我们应首先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努力与幼儿的监护人达成情与法的和谐统一。自觉履行对幼儿的法律义务,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用我们强烈的爱心和高度责任感来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只有我们问心无愧,才能在解决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理智地解决家园分歧,构建和谐友好的家园关系。

幼儿意外伤害的干预策略


如何有效干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面临的新课题。幼儿园应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加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努力将幼儿意外伤害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

一、提高幼儿安全意识

我们编写了安全健康教育手册,并设计教育活动方案,通过多种形式让家长、孩子在互动参与中提高安全意识。

1.集体教学和小组活动并举

对幼儿不太容易理解的安全常识,不太容易掌握或需要系统训练的安全行为技能,我们通过精心设计的集体活动帮助幼儿掌握,如消防知识、逃生技巧等。对与幼儿生活经验相联系的安全保护知识技能,我们则通过动作技能练习、操作练习等小组活动来完成,如设计安全标记等。

2.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相融

显性课程是实现安全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但隐性课程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可以通过创设良好的安全环境,建立民主融洽的师幼关系,营造和谐宽松的氛围渗透安全教育。如,安全环境的布置,安全消防标记的设置,玩具的归类整理,大型运动器具、教学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以及活动室健康角的创设等,都对幼儿的安全教育起着积极的作用。

3.传统教学方式和现代教学手段结合

在对幼儿进行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教育中,我们采用情景表演(包括木偶剧表演)的形式,激发幼儿的兴趣,让幼儿仿佛身临其境获得情感体验。如,幼儿从木偶剧《东东烫伤了》中感受到东东烫伤后的痛苦,从而产生了要保护自己不受意外伤害的意识。大班幼儿还尝试自己设计舞台、服装,自编自导自演一幕幕短剧,从中达到教育目的。

为了使安全教育活动有趣、生动、形象,我们还拍摄了录像片《阳台上的安全》《马路上的安全》《路边的小吃我不吃》等,制作了动画课件,让幼儿获得感性经验,把个体的经验转化为群体的认知,以弥补直接经验的不足。我们还设计了网络教育平台,有课件库、资源库、作品库等,每一模块都用形象的图标按钮便于幼儿操作,并有互动空间,作品可打印保存,为幼儿接受安全教育提供符合他们认知特点的人性化的网络教育环境,可以达到多方交互、合作学习、资源共享的目的。

4.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一致

幼儿的安全教育不能仅限在幼儿园进行,而应和家庭同步进行。我们通过举办预防幼儿意外伤害的系列讲座、家园主题活动、亲子活动、“家长志愿者”活动,将家长请到幼儿园轧他们参与班级主题活动的布置、资料的收集。我们还通过请家长和教师一起带幼儿远足,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教育要求,认识到家长的责任不仅仅是被动地保护幼儿,而应积极主动地帮助幼儿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从根本上预防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教师责任意识

1.晨检的必要

晨检是每天必不可少的程序,保健医生对幼儿晨检应做到“一摸、二看、三喷、四询问、五记录”。即一摸幼儿的颈下淋巴和额头,看看有没有淋巴结、腮腺肿大或发热。二看幼儿五官、头发、手指甲、皮肤,看看有没有红眼、流鼻涕、皮肤青紫等。三用食醋或防感冒漱口液喷喉咙,同时观察口腔情况。四询问家长幼儿在家有没有异常情况。五请家长将幼儿带药和生病情况记录在专用本子上。在晨检中,保健医生如发现幼儿有异常情况,要请家长及时带幼儿到医院就诊,凭医生开具的可以入园的证明方可入园。幼儿进班时保教人员要再次检查,以防晨检时的疏漏。有些家长怕保健医生不让孩子进班就没说孩子身体不适,但是到了班里会告诉教师并希望得到教师的关照。这时教师必须请家长带孩子到保健室重新接受检查,得到保健医生同意后才能进班。

2.观察的重要

经过晨检并不代表幼儿一天都能平安无事,因此对幼儿在园一天的观察显得格外重要。保教人员要随时注意观察每个幼儿的饮食、大小便、睡眠、活动状况,情绪表现等,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有一次我们发现一个幼儿的大便像苋菜样的颜色,尽管这名幼儿能正常参加一切活动,但我们还是将幼儿送往医院。经检查幼儿患有先天性十二指肠溃疡,血色素只有六克,医院当时就发了病危通知书。由于救治及时,避免了一场不幸。还有一次,一个幼儿吃饭时脑袋耷拉在桌上,脸色苍白,教师赶紧送孩子上医院,原来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说当时如果不及时就医就会有生命危险。因此对幼儿的日常观察是十分必要的。

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必要的安全制度

幼儿园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制度体系,如饮食卫生、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等都应建立管理制度,每项制度都要有责任人负责执行。

2.加强对责任人的管理

幼儿园建立了三级责任网,即园长、部门或年级组负责人、班组长,每一级向上一级负责,向上一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将幼儿园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汇总成书面材料,人手一册,让全体教职员工明白自己的职责。

3.制定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操作程序

任何事故都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幼儿在园发生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园长和教职工如何妥善处理。

事发前的措施

(1)我园根据园方和家长各自的责任,设计了责任协议书。双方在幼儿入园前签订“家园协议”,明确责任。如“家长的责任”条款中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幼儿伤害,家长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①幼儿之间因不慎造成身体伤害的,肇事幼儿的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②幼儿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家长知情而没有及时告诉教师,或者有关情况幼儿园已告知家长,但家长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致使幼儿来园后发生意外的,家长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将承担有关责任避免事发后不必要的纠纷。

(2)幼儿园聘请了法律顾问,遇到意外伤害事件,及时向律师咨询,理智地处理问题。

(3)制定园规园纪,强化教师师德和责任意识,保证所有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都不是由教师过错责任引起的。

(4)创设安全环境,园内的安全保卫、消防、玩具、饮食卫生、运动器械等均有责任人管理,有检查、有记录、有考核,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采取多种形式对幼儿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事发中的对策

(1)幼儿遇到意外伤害,当班教师必须和保健医生、家长一起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让家长在第一时间知道实情,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园负责人必须及时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幼儿园要稳定幼儿及家长的情绪,教师要及时家访,了解幼儿的病情及家长的想法。

(3)园方和家长填写有关事故记录表格,以备查档。

事发后的反思

幼儿园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组织教师反思造成幼儿意外伤害的原因,分析如何为幼儿提供更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电梯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方案集锦(5篇)


应急预案维护着我们的相关安全和社会秩序。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意外,我们必然要做好处理紧急情况的方案,好的应急预案需要结合众多因素去分析制成,您是不是正在寻找应急预案的模板呢?经过搜索和整理,幼儿教师教育网为大家呈上电梯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电梯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方案 篇1

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特种设备—电梯在管理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具体制度与操作规程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制定以下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一、紧急电话服务:在轿厢内使用电梯报警设置报警,或与梯外维修人员用电话报警方式进行紧急救援。

二、在接到救援信息后,维修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到第一事故现场进行安全救援,确保乘客平安走出轿厢外。

三、 因突然停电造成电梯停梯的措施:

(一)启动备用电源,自动行驶到平层区域,自动开门放出乘客。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监测电梯运行情况。

(二)若不启动备用电源,则立即由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手动操作,解救被困人员。

四、因电梯故障停梯措施:

(一)因突然故障将乘客困在轿厢内时,工作人员首先做到安慰乘客,不要惊慌,更不要强行扒开轿门和敲打轿壁;应以“请谅解” 、“对不起”、“请稍候”等安慰语言安慰乘客,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事端。

(二)同时告诉乘客不要倚靠轿壁、门,不要在轿内挑起事端。

(三)必须听从应急救援人员的统一指挥。

(四)立即与监控中心取得联系,通过轿内对讲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以了解现场情况,同时通过监控中心可以缓解被困人员的紧张情绪。

(五)立即切断该电梯电源,同时马上赶到现场打开电梯轿门救出被困人员。

(六)如果电梯停在上下二层中间,无法将人救出,立即派专业人员赶到电梯机房进行手动盘车,盘车时必须两人进行,在操作前必须切断主电源开关,然后一人操作制动器,并随时监控电梯上、下运行情况,另一人观察电引钢丝绳上的层楼标记就层,使制动器复位,停止盘车,但盘车时应缓慢进行,防止溜车。然后用钥匙打开厅门,协助乘客离开轿厢,关上厅轿门做好现场保护。

(七)将人救出后,立即将该电梯停运,安排专业维保人员检修。

注意:当确实发现有人被困在电梯中,应该在电梯维修公司及受权处理此事的人的协助下进行。

五、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教学综合楼内或电梯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中止电梯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扑救并报警,迅速通知上级领导和拨打紧急内部电话报告消防中控,必要时和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告知火灾位置,火势情况,有无困人等等。

(二)立即启动“消防按钮”使电梯以最快速度进入消防状态返回基站,不能再次启用电梯,并组织疏散乘客尽快离开事故现场,走就近的安全通道安全撤离。

(三)井道与轿厢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疏导乘客立即撤离,切断总电源,并立即用灭火器进行现场扑救。

六、发生漏水时的措施:

(一)若因教学综合楼内水管发生破裂或井道渗水、漏水应急时将电梯控制于跑水楼层的上二层并立即断电停梯。

(二)电梯底坑、井道、机房跑水时应立即停梯切断总电源防止短路及触电事故。

(三)对跑水后的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水气排出,电气元件干燥后并测量电气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计算机控制的电梯需检查控制系统,以免烧坏线路板。

(四)在对电梯进行处理前,对现场状况进行拍照,以备查阅。

(五)电梯恢复正常后,对电梯造成故障或损失的处理办法和措施等应记录清楚并存入档案以备查阅。

电梯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方案 篇2

为加强对电梯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单位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单位目前有台电梯在用,为我单位重点设备。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电梯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电梯困人故障;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于触电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其它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成立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工程部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由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抢救现场伤员;抢救现场物资;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应急联络机构

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电话:地址:

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地址:

XX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地址:

XX县公安局。联系电话:地址:

XX县人民医院。联系电话:地址: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联系电话:

五、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按计划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1)每年的1月份进行一次培训;

(2)新加入的人员及时培训;

主要培训以下内容:困人解救、井道内作业、轿顶作业、底坑作业、厅层作业、机房作业、更换和割短钢丝绳、扶梯桁架作业、施工用电常识、坠落保护、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事故报警、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现场抢救的基本知识。

(二)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经过有效的培训,公司按照本预案要求,每年的1月份组织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公司的工程部是事故报告的指定机构,联系人:,电话:,工程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根据有关法规及时、如实地向110、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七、应急处理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公司主要领导,由总经理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执行本预案。当指挥长不在时,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4、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网点,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制定抢救方案,迅速投入开展抢救行动。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在救助行动中,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紧急救援程序及措施

电梯困人的解救:接报后,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展开救援。首先要了解轿箱内情况,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其次准确判断电梯所在楼层(位置),根据具体制订并实施救援方案。有关救援程序如下:

1、停电或轿门故障:轿箱停在平层位置时,救援人员用三角钥匙开启厅门及轿箱门解救被困人员。轿箱停在楼层之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主电源开关设在机房内)——使用专用工具松开曳引机制动闸——扳动曳引机(必须双人操作),向上或向下移动轿箱至平层位置——以三角钥匙开启轿箱门,解救被困人员。

2、安全钳动作:轿箱停在平层位置时,救援人员用三角钥匙开启厅门及轿箱门,解救被困人员。安全钳动作,轿箱停在楼层之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开启轿箱上方厅门——进入箱顶,先按下“急停按钮”——开启箱顶安全窗,放入“七横竹梯”——帮助和指挥被困人员由轿箱顶部的安全窗有秩序撤离。

3、电梯坠落事故救援:接报后,救援人员应首先关闭该电梯主供电电源——使用三角匙开启首层厅门及轿门,确认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情况——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专业单位到场抢险;

八、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落实

单位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根据本单位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有选择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单位的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之中。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终止和终止后工作恢复

1、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起动应急救援预案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长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令。

2、对事故现场经过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所有现场人员均得到清点;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素;应急救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应急指挥长认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的;应急指挥长下达应急终止令

3、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可恢复施工生产。

十、应急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它事项

1、本救援预案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可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梯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方案 篇3

1、电梯紧急状况是指医院员工、病员、家属等人员因电梯故障被困于电梯轿厢内的任何情况。如被困人员中有身体状况差或病情不稳定者,则同时需要医疗急救。

2、任何员工意识到发生电梯紧急故障,如接到从故障电梯里打来的电话或报警,听到敲打电梯门的声音或内乘人员的呼救时,应立即联系电工组(电话20xx、8021),由电工联系电梯维修人员及电梯维修公司,同时告知故障电梯的位置及有关故障电梯及被困人员的信息。

3、电工及电梯维修人员是救援工作的主要协调者,应把被困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如下措施:

3.1立即建立与电梯内被困人员的联系,并了解以下情况:

a电梯内有多少人?成人及小孩各几人?

B被困人员中是否有病人?如果有,有几人?

C需要医疗急救吗?若需要,需要小孩还是成人的急救?

D电梯内的人员大约被困多长时间了?

E假如电梯停止运行,大约位于或靠近哪一楼层?

3.2向被困人员说明救援正在进行,建议他们站在电梯后部。

电梯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方案 篇4

为保证楼宇电梯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减小事故造成的影响和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共发为三个阶段。

一、事故接报处置程序

1、值班人员或公司服务前台接以事故报告时应向报告人了解以下信息:故障电梯位置、是否困人、困在哪个楼层、以及其它的重要信息,并做好记录。

2、确认情况无误后,立即通知工程部门和维保单位立即赶到现场。

3、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相关操作人员应立即携带电梯机房钥匙、电梯层门钥匙、通讯工具和维修工具赶往现场进行处理。如有需要可要求增派人员协助。

二、故障处置程序

升降梯困人故障处理程序

(1)故障处理人员必须到达电梯机房与电梯轿厢所在楼层。

(2)处理人员先切断升降机主电源,但必须保留轿厢照明。通过电梯机房的直线电话与被困者取得联系,告知被困者静候解救,切勿尝试自行设法离开。

(3)处理人员用电梯层门钥匙将电梯层门打开约30-40CM,观察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4)若轿厢位于平层位置上下600cm范围内时,被困者可顺利离开,可直接打开层门协助乘客离开。

(5)若轿厢位于非上述位置时,被困者无法顺利离开,则需要按以下步骤手动盘车平层后再将乘客放开。

a、先安抚乘客情绪,告知正在进行解救操作,让其耐心等待救援。

b、拆除电梯牵引电机尾端的保护罩,将专用盘车手轮套在电机轴上。

c、拆除制动电磁铁的外罩,将松闸手柄扣住制动机构。

d、一人抓住盘车手轮,一人慢慢压下松闸手柄使制动机构松开。在制动机构松开的同时缓慢转动盘车手轮使用轿厢上行或下行(顺时针盘车,轿厢上行。逆时针盘车轿厢下行)。停止转动盘车手轮时应使制装置复位。必须注意:因轿厢重量不平衡,盘车时手动松开制动装置时要十分小心和缓慢,防止产生过大的加速度而造成失控。

e、转动升降机构,当钢缆上的平层标志线与升降机的平层标志对齐时表示电梯轿厢已经平层。此时应将制动机构恢复。

f、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电梯层门,放出乘客后将层门恢复关闭。

(6)由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电源投入运行。

三、电梯故障事后处置程序

1、故障处理完成后处理人应及时向公司和小区值班人员汇报处理经过与设备现状。

2、分析故障发生的原因。对于因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不到位引起的设备事故,应向公司和工程部提交书面报告。

3、做好设备档案的故障登记工作。

电梯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方案 篇5

1.0目的

为应对突发电梯故障事件,正确、快速、有序地组织营救被困人员和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轻电梯困人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促进事故应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及营救的有效性。提升服务能力特制订本预案。

2.0适用范围

管辖范围内的电梯事故处理。

3.0组织机构

3.1电梯困人应急处理小组为常设机构

组长:工程主管(安全管理员)、电梯分包方现场维护责任人组员:保安主管、客服主管

4.0职责

4.1秩序维护组职责

巡逻岗发现故障停梯、中控室通过电梯报警确认电梯故障单元位置后立即向客服中心报告,中控室值班人员将事故单元电梯的监控切换为主屏幕,时刻关注被困人员的情况,通过电梯对讲电话安慰被困人员不要惊慌,静心等待救援,详细询问被困人身体状况,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

4.2客服组职责

客户服务中心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同时立即通知工程主管和保安主管赶赴现场,如遇被困人员身体有明显不舒服,立即联系医疗救护车辆、通知家属、配合医护人员。

准确记录突发事件的全过程,组织对事件处理的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4.3电梯维保方职责电梯维保公司必须立即派出具备电梯操作资格的人员携带电梯机房钥匙、电梯层门钥匙、通讯工具、维修必备工具等15分钟内赶到往现场进行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1、两名电梯故障处理人员分别到达电梯机房与电梯轿厢所在楼层。

2、盘车组人员先切断曳引机主电源,但必须保留电梯照明及排风电源。

3、救援组处理人员用电梯厅门钥匙将电梯厅门打开约30-40cm观察电梯轿厢所在楼层位置。

4、电梯轿厢位置若轿厢停留在平层位置上下500cm时,被困人员可以被直接开电梯厅门顺利救出。

5、如果轿厢停留位置无法直接救援,救援组处理人员进入机房按照操作步骤进行手动盘车,将轿厢停到平层位置再将乘客放出。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拆除电梯曳引机尾端的保护罩,将专用盘车手轮套在机轴上;

2)拆除制动电磁铁的外罩,将松闸手柄扣住制动机构;

3)一人抓住盘车手轮,一人慢慢压下松闸手柄使制动机构松开,在制动机构松开的同时缓慢转动盘车手轮使轿厢上行或下行(顺时针盘车轿厢上行,逆时针盘车轿厢下行)。停止转动盘车手轮时应使制动装置复位;

4)必须注意:因轿厢重量不平衡,盘车时手动松开制动装置时要十分小心必须缓慢,防止速度过大造成失控。

5)转动升降机构,当钢缆上的平层标志向与升降机的平层标识对齐时表示电梯轿厢已经平层。此时应将制动机构恢复。

4.4工程组职责

1、配合电梯维保公司的人员对电梯故障进行处理、协助对设备供电的控制。

2、应详细记录电梯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救援经过和故障排除时间,被困人员救出后询问被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填写《突发事件记录》存档备案。

3、工程组必须要求电梯维保公司查明故障原因,设备必须修复观察正常后方可恢复电梯运行。

4.5事后工作总结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总结突发事件处理的经验及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5.0演习要求

5.1物业服务中心须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处理事故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积累应对突发电梯困人事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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