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专用介绍信(合集14篇)
发布时间:2025-12-03 刑事案件专用介绍信♥️ 刑事案件专用介绍信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魏__________,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生,农民,小学文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现羁押于邹平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滨州市中级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部分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的判决,并依法从轻改判。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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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拉萨打砸抢案件
---藏独势力撕下“和平”伪装案情:3月14日,拉萨发生不法分子打砸抢烧事件。据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统计,在这一暴力事件中被致死的无辜群众达到18人,受伤群众382人,其中重伤58人。公安干警、武警官兵伤亡242人,其中轻伤218人,重伤23人,牺牲1人。事件发生后,西藏政法机关依法对42名不法分子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些人员涉及放火、盗窃、扰乱社会秩序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罪名。
台湾地区陈水扁案侦结
一切由司法来裁决案情:从2006年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因机要费案被起诉受审,历时两年多的曲折反复,直到2008年11月12日,陈水扁涉嫌贪污治罪条例等罪被收押。扁随后宣布绝食,15天后恢复进食。12月12日,扁案首轮侦办结束,扁夫妇等人被诉。该案即将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喀什暴力恐怖袭警案
---法不容赦案情:2008年8月4日上午8时许,喀什市边防支队集体出早操,行至怡金宾馆前时,突遭库尔班江·依明提和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驾车袭击,并引发车上的爆炸物,造成16人死亡,16人受伤。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两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霆案改判
---“法治”与“人文”本可兼容案情: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2008年3月,备受关注的“许霆ATM机盗窃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收回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5年。
“周正龙案”尘埃落定
--- 周老虎”终是“纸老虎”案情:“周老虎”终于被认定是“纸老虎”。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下,在“华南虎照”出笼一年多后,2008年11月,陕西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周正龙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前,周正龙拿着以纸老虎为“模特”的照片,差点以假乱真。
三鹿毒奶粉案
---“潜规则”必须“见光死”案情:2008年9月,根据连续对三鹿集团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调查,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当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黄光裕被拘
---揭开“中国首富”的神秘面纱案情:当黄光裕以430亿元的身价登上胡润富豪榜的榜首不久,这位“中国首富”随即遭警方拘查。11月,北京警方证实了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遭拘查”,证监会随后承认黄涉嫌“三联商社和中关村科技两家上市公司在重组、资产置换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臧天朔涉恶案
---娱乐明星的“双面人生”案情:以一曲《朋友》红遍大江南北的著名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警方依法逮捕。据查,臧天朔案案情复杂、涉及恶势力团伙、涉案人员多。当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杨佳袭警案
---暴力行凶害人害己案情:2008年7月1日,28岁的北京人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刺死六名警察,另刺伤警察三人、保安一名。制造了震惊全国的袭警案。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佳不服,提出上诉。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依法执行死刑。
“亿元贪官”姜人杰案
---反腐形势仍严峻案情:2008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受贿1亿多元人民币,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主管城建等领域的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四家房地产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其中最高单笔受贿竟达8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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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律师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律师、_______律师作为*方的仲裁代理人。乙方接受*方的委托并同意*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项
作为*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方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拟定有关*方与_____纠纷案的解决方案以及提起、进行并完成*方与_____的仲裁活动。
三、委托权限
*方授权乙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1.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据材料;
2.参加调解工作;
3.出庭参加仲裁;
4.查阅、复制并保留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
5.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或*方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代理费的支付
*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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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案由,诽谤案
诉讼请求,
(1)于__________应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2)于__________应赔偿精神损失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犯罪事实,此略)
在此,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71条之规定,对于________的行为进行审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主要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证言两份。单位同事________和________各出具证言一份;
(2)住院证明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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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xx,女,汉族,54岁,住南充市嘉陵区华兴乡石板滩村7组,系本案当事人xx之母亲,联系电话:xxxxxx。
申诉人李碧珍对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20xx)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xx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xx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不足xx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2000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xx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Yjs21.CoM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xx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x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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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范本: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xxxxx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为涉嫌xxxxxxxxxxx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提供法律辩护。本委托书有效期从即日起至本案xxxxx办理终结止。
委 托 人:xxx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本委托书一式x份,委托人,受委托人各执x份,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x份。
二、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其中上述(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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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__________之亲属许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__________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____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
_一是____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
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____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____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_______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_______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__________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__________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__________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__________的供述相一致的。张__________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__________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__________是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__________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__________去单位值班,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模板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__________单位的同事刘__________和王__________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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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如何上诉
(一)上诉的条件
1、您必须具有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
2、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
3、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
(二)上诉状
提出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上诉人是公民的上诉状要由上诉人亲笔签名,上诉人是单位或其它组织的要加盖公章。
(三)上诉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
上诉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尾部都有明确告知。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四)上诉法院 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刑事案件上诉后允许撤回吗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3、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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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第十七条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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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书
尊敬的:
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位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位于XXXX的几家企业,建厂已经有好几年时间了,一直都期盼着门前的这条500米的必经之路能修好。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这条道路一直没有修,我们一直渴望贵部能把这条路修好。
这条道路,一到下雨天,泥泞不堪,积水处处都是。甚至在雨季的时候,路上的雨水会直接流向我们的厂区,给我们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正常保证正常生产,更不要说客户来访问了。晴天,车一旦经过,漫天的灰尘到处飞扬,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都很渴望贵部能结合实处,了解详情。能够实实在在的解决我们企业的难处,同时也向我们的客户展示我们崇州工业园区的形象。
因此我们几家企业同时请愿,恳请各位领导能引起重视,解决我们的出行、基础设施建设,能够解决我们企业现在所面临的困难。给工业区的带来一片良好的基础环境,也给外来的客人展示我们工业区美好的形象。
请愿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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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
第一章受理
一、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一)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二)接受委托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三)委托手续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二、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
(一)侦查阶段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三)审判阶段
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第二章会见
一、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二、侦查阶段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四、审判阶段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第三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二、申请变更监视居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首先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3、辩护律师认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1)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2)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3)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4)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三、申请变更拘留措施
1、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申请。
2、辩护律师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听取辩护意见的要求。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5、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1、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第四章阅卷
一、一般规范
(一)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二)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三)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四)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1)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2)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五)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六)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七)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2、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4、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5、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6、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7、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8、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9、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八)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九)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2、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1)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2)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3、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十)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十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十二)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三、一审阶段的阅卷
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阶段仍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四、二审阶段的阅卷
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2、二审阶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是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的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五、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判处死刑的事实、罪名、理由及适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1)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2)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3)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第五章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1、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二)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1、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2、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三)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4)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二、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1、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2、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3、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5、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四、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
1、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六章庭审辩护
一、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1、律师事务所函;
2、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1、是否申请回避;
2、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3、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4、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5、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2、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3、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4、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二、庭前会议
(一)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1、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2、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3、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1、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2、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3、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4、提供新证据的;
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6、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8、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四)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1、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2、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3、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4、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5、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6、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五)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六)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三、一审辩护
(一)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二)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三)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四)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五)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六)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七)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八)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九)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1、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2、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3、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4、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5、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6、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十)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十一)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十二)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2、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十三)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十四)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十五)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1、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5、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6、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7、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十六)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3、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十七)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3、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6、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7、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8、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9、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10、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11、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十八)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十九)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2、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3、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4、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5、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6、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二十)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2、该物证的真伪;
3、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4、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5、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6、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7、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二十一)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2、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二十二)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二十三)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二十四)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3、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十五)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2、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5、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二十六)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二十七)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二十八)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二十九)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三十)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三十一)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3、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4、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5、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三十二)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4、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三十三)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3、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5、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6、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7、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8、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
判处死刑;
9、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三十四)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三十五)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三十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七)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三十八)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三十九)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 刑事案件专用介绍信 ♥️
尊敬的法官:
我写这封介绍信是为了向您详细介绍一个刑事案件,以便您能够在审理之前对该案有更为全面的了解。该案件是一起非常严重的抢劫案,发生在我们所在的城市中心商业区。我将在此信中从案件背景、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警方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以及案件的重要证据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首先,让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背景。该案发生在上个月的一个晚上,当时商业区内的一家珠宝店正忙着收摊。突然,两名身着黑衣、戴着面具的男子冲进店内,威胁店员并拔出手枪。随后,他们使用暴力手段占领了珠宝店,并从柜台内将珠宝首饰和现金抢劫一空,估计损失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随即逃离了现场。
接下来,我将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根据目击者的证词和关闭电视监控的录像带,我们得知,这两位嫌疑人是中等身材,戴着面具和手套,以及操着不同地方口音的男子。他们进入珠宝店后,首先使用威胁和暴力来控制店内的员工和顾客。然后,他们使用铁锤打开珠宝柜台,并敏捷地将珠宝首饰和现金装入袋子中。在逃离现场时,他们使用了一辆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
警方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他们在案发现场收集了大量的指纹和DNA样本,并对珠宝店内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详细分析。警方还对附近的街道和建筑物进行了搜查,并找到了一些犯罪现场附近的关键线索。经过与目击者和证人的面对面访谈,警方逐渐获得了嫌疑人的相关信息。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警方逐渐确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将他们列为该案的重要嫌疑人。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两名嫌疑人之间有一段旧仇,他们曾为了一宗其他犯罪案件而产生冲突。这个重要线索为案件的破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最后,我将详细介绍关于这起抢劫案的一些重要证据。首先,警方成功地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了嫌疑人的指纹和DNA样本。这些证据已经被送往鉴定部门,以确保其可靠性。其次,警方对嫌疑人的住址进行了搜查,并找到了一些被盗的珠宝首饰和一部摩托车。这些证据与案件有关,并对嫌疑人的归罪提供了有力支持。最后,目击者和证人的证词也对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尊敬的法官,通过以上对该案件的介绍,相信您已经对这起刑事案件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我希望这些详细和生动的描述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审理该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您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详细信息或者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支持,请随时与我联系。感谢您对该案件给予的关注与支持。
衷心祝愿您工作顺利!
此致
XXX
(案件调查人员)
♥️ 刑事案件专用介绍信 ♥️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要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话,那么对其之前所做的证言,就有可能不采纳。当然,现在科学技术那么发达,其实并不一定要求证人要出庭。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那么通过视频传输技术也是可以不当庭作证,而是通过远程视频来作证的。
♥️ 刑事案件专用介绍信 ♥️
今天和所里的一个律师到江宁区法院刑庭去办一个案子,未成年人共同抢劫犯罪,很简单的案子,和办案法官交流了一下。后来又去了看守所看了一下当事人,嘱咐他一些在法庭的注意事项。现总结一下相关心得:
一、及时沟通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签署的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理。在现在流行刑事和解的形势下,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对法庭量刑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对未成年人,如果能取得是在校学生的证明,对量刑有一定作用。
三、让当事人写悔过书给法庭,良好的悔罪态度对量刑有一定作用,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
四、法院竟然有赞助费制度的存在,不开票,其实就是入小金库了。以后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法官暗示要交赞助时,脑子要灵活些。
五、会见当事人每一次都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留存,鉴于刑事诉讼的需要,以后和当事人签委托书时起码要五份以上。
六、会见时要注意纪律,不要让同情心毁了自己的执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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