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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4-04-18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书汇编十四篇。

在当今法治社会,合同在我们工作中的重要性是不可忽略的。合同的作用主要是规范合作事项,明确分清合作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你知道合同该如何撰写吗?栏目小编认为这篇关于“保险合同书”的文章非常不错推荐给大家,请将本网页的链接加入到您的浏览器收藏夹中!

保险合同书【篇1】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下列两个要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如不具有利害关系,订立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须由原保险人充当。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遭受损害。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失的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则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害的是保险人本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而投保人没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要件为:

(1)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受益人。

(2)受益人是独立地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不负交付保费的义务,也不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3)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并非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而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直接根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可因下列原因消灭:

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

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③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权依法取消。

在保险合同期间,受益人可以变更,但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的变更无需保险人的同意,但应当将受益人的变更事宜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不得对抗保险人。

3、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他可以与投保人、收益人为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①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②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③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合同书【篇2】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重要性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

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保险利益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书【篇3】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保障您和您的团队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合同,旨在为一整个团体或组织的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本文将通过详细描述这种合同内容和作用,以生动形象的语言,阐述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对个人和团队的意义及价值。


一、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定义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简称团体合同,是由一家保险公司与一个团体或组织签订的合同,旨在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这些团体可以是企业、政府机构、协会组织、学校等,具体合同内容可根据团体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来确定。


二、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种类


1. 健康保险:团体健康保险是其中一种常见的福利保险合同,它为团体成员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无论是日常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还是手术费用,都可在遇到意外或疾病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项保险可大大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整个团队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是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在得到该保险的保障下,一旦团体成员身故,其家属将获得一笔可观的保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债务、子女教育等费用,以确保失去家庭成员后的经济安全。


3. 意外保险:团体意外保险是为团体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意外损失保障的合同。这项保险的特点在于,无论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导致医疗费用的产生,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这种保险合同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个人和家庭在意外情况下的压力。


三、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优势


1. 经济成本优势:由于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具有规模效应,保险费用相对个人保险较低。这是因为团体合同的标准化、批量化操作,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在保费方面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


2. 全员覆盖:通过理解团体成员的需求和状况,团体福利保险合同通常可以覆盖整个团队的所有成员,无论是员工、学生还是其他成员。这种全员覆盖可以保证每个团体成员都得到相应的保障,不会因为个别成员的特殊情况而受到影响。


3. 简化操作: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另一个优势是操作简便。一旦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会为每个成员提供相关的保险证书或保障说明,使得成员在理解并享受保险待遇时更加方便。


四、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应用场景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泛。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 企业福利保险:许多大型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为员工提供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福利保障,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减少员工的离职率。


2. 学生保险计划:学校、大学、研究机构等教育机构也会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学生提供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这种计划可以为学生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面保障,保障他们在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和健康。


3. 协会组织保障:一些协会和团体组织也会为其成员提供福利保障,确保其成员享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这种保障可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信任度,为成员带来更多价值和安全感。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摆脱经济困境,还可以提供长期的保障。通过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团队成员可以享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提高整个团队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存在和应用,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自己所在的团队。

保险合同书【篇4】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旨在保障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经济保障和赔偿。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金额等内容。保险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和保障投保人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几个基本要素,首先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具体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次是保险的类型和范围,即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保人需要清楚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类型以及能够获得的保障范围。第三是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到期日期,以及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最后是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即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通常有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保险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双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其保险需求和风险状况,以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拒赔。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


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投保人支付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限制。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获取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会进行核实和调查,确认赔偿责任后进行赔付。保险合同规定了理赔的程序和时效,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投保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它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障了投保人在意外风险发生时能够获得经济保障和赔偿。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保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有效规范保险交易行为,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保障投保人利益。

保险合同书【篇5】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 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w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书【篇6】

保险合同纠纷统计调查汇报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案件的公正审理,区法院以近五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形成原因并就如何减少此类纠纷提出建议。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05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06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07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

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用“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互相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

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

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许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

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平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改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专门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排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保险合同书【篇7】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公司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纠纷。在此,我公司代理人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我公司的代理词,希望仲裁委员会能依照法律裁决,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 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两次货物运输中,被告所承运的货物发生盗抢事件,原告因此向被告索赔。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告应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被告却以货物所受破损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不承认原告的索赔要求,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合同的实现。被告作为合同的承运人,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同时,也应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了盗抢事件的影响,导致货物受损,被告作为合同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以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其他情况,有询问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询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不实信息未及时发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货物所受损失与盗抢事件无关,并未按照保险法规定行使询问权,因此不应解除保险合同。

三、 起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代理原告提出以下起诉请求:

1. 要求被告支付货物损失的经济损失,共计XX元;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四、 结论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被告未能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存在不合法的拒赔行为。同时,被告也未能按照保险法规定行使询问权,因此不能解除合同。基于此,我们强烈地要求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货物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感谢仲裁委员会听取我们的陈述。

保险合同书【篇8】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公司就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向贵庭提出以下申诉。

本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在2019年3月10日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约定了投保货物的名称、价值、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关键条款。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车辆碰撞事故而受损,经鉴定,货物实际价值为70万元,而被告公司仅给予原告公司30万元的赔偿,原告公司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补偿差额40万元及相关利息和赔偿。

首先,原告公司在投保时是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了评估的,货物的实际价值是70万元,而被告公司在保障货物安全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货物的全部价值。被告公司只赔偿原告公司30万元,是显然不能满足原告公司的诉求的。根据保险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不应该以货物价值的一部分来规避赔偿责任。

其次,在事故发生后,询问货运司机后发现车辆事故的责任在被告公司一方。这意味着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被告公司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货运企业,在其装运、配载、运输货物过程中,导致损失、毁损或者灭失等,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货物已投保的,依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货物实际价值的,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因此,被告公司在此应依据法律规定,全额赔偿原告公司所需金额,而不是片面削减赔偿金额以规避责任。

最后,被告公司根据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期限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为从货物启运到卸货完毕之日止,而本次事故保障期限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因此被告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在此向贵庭呈请,请求被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整个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公司40万元及相关利息和赔偿。

我谢谢法庭的审理。

保险合同书【篇9】

甲方:(老公)

乙方:(老婆)

甲乙双方为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以及保证婚姻生活美满幸福,经协商一致,特制订以下协议,以求共同恪守(以下正文内容甲乙双方统称老公老婆):

一、后勤分工

以营造出清洁舒适、勤俭与享受、有秩序、有乐趣、有品质的家庭生活空间为目标,兼考虑老公在外地工作,所以当老公不在家时,由老婆全权负责家庭生活的后勤工作,负责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被子,整理家居,定制家用消费品计划并实施,家用电器的日常清理、家用电器及其他物品如遇故障请售后或维修、水、电、煤气的缴纳以及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往来(这么贤惠能干的老婆,老公你可真好福气啊);老公假期回家时,如遇季节交替时节,负责收纳换季的电器,如电风扇擦洗等,同时需在假期内积极协助老婆干家务活,具体事务由老婆统一安排并监督;

二、孩子教育

这是家庭中重之又重的工作!当老公不在家时,由老婆全权负责孩子的照料及教育,负责每日营养、饥饱冷暧,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检查作业、特长兴趣的培养,丰富孩子业余生活,帮助孩子解决学习以及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经常和老师沟通;老公平时要多打电话问候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状况,和孩子谈谈心,假期回家时一定要陪孩子一起玩耍,参与孩子爱玩的游戏中,要多多给予孩子来自爸爸的男人胸怀的另外一种爱。

当孩子任性时,老公老婆意见须保持一致,如果实在不能达成一致,则宁可放弃当时的管教,事后再作处理。

三、收入分配

考虑孩子独立性尚处于幼弱阶段,老婆辞职在家暂没有收入,由老公全权负责通过不断努力工作赢得工资薪酬作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同时为充分保护老婆作为全职太太的权益和为家庭作出的牺牲,老公需从收入中抽取和老婆辞职前相同工资水平的部分付与老婆的工资卡上,作为老婆现在没有工资的补偿,直至老婆以后重新工作为止(只不过走了一种形式罢了,但奇怪,这样老婆心里舒服多了,好象有了心理上的一种平衡和经济独立的安全感呢),但这部分收入同样作为家用补贴,统一到家庭财务管理中,老婆更不得将这笔收入私存小金库。

四、财务管理

老公未经过老婆允许,不得随意承诺借钱给亲戚朋友或向亲戚朋友借钱。

五、投资理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让家庭的未来生活过得更好更富裕,必须开源节流,做好家庭理财工作。这项工作由老公老婆共同负责,目前投资才起步,种类仅为股票投资,虽处于被套的阶段,但老公老婆要保持良好的心态,通过在股票市场的不断实践,在失败中总结分析经验,为将来更好更全面的投资和家庭理财计划做好准备最新夫妻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

六、打战约法

当老公老婆之间发生意见冲突时,首先要制怒,老公年长几岁,要让着点老婆,双方坚绝杜绝使用“离婚”、“趁早散伙”、“你自己过吧”之类不负责任的言语刺激对方,如若犯规,事后要擦50遍地板以示惩罚。

当双方出现冷战局面时,老公要主动给老婆打电话,发短信,但不得使用火上浇油的锐利话语,老婆有行使权拒接老公的电话、短信,但要适可而止。

七、汇报沟通

老公不在老婆身边的日子,要每天打电话问候老婆,及时汇报一天来的工作及思想状况。老婆的电话老公要及时接听,即使在开会或者有事时也要立即发送短信回应。

老公老婆须每月做一次家庭总结,促进交流,总结现阶段家庭规划及孩子教育问题,扬长避短,共同展望未来。

老公无论在工作岗位上处于什么地位,在老婆面前永远不得有带有工作气氛的大男子主义出现。

八、每月外出

保险合同书【篇10】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一)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因解除而终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书【篇11】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约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约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 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书【篇12】

甲方:______(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机构代码:______

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

传真:______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

乙方: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

传真:______

丙方:______(银行)

注册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

鉴于:______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号为(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向买方代码为的买方的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保险单。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变更。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公章)

法定**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4篇《保险合同转让实用四份》,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保险合同书【篇13】

第一讲《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1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可以协商的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条。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2)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是每月900元。即两个80%,一个最低。

2、如果约定培训的要遵循以下4条。

(1)培训项目。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前的教育、军训等培训不算。

3(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于培训该劳动者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共3项。

(3)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时间双方协商。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约定金的方法是将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劳动者服务时间差几个月支付几个月分摊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3、如果约定保密条款的,要遵循以下6条。

(1)保密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保密的时间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作规定,应由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3)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

(4)竞业限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三是不许自己开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5)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条款。

4(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多少,法律没作规定,双方商定。

五、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

这一讲主要遵循以下3条。

1、对工资数额和支付的要求。要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对增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许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点,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不论加班还是加点,必须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每月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点的,按150%付给工资。休息日加班的,能补休的要补休,不能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资。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终止是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已到约定期限,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篇三: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我的月工资为1490,基本工资是1200,满勤200,膳食补贴90,现在我已经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里并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我已经在这里工作了8个半月,现在我发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怎么算,大概多少?满意的我加分

满意答案

好评率:100%

楼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资149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话那么具体费用如下: 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119.2元(8%) 单位月缴费178.8元(12%) 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29.8元 (2%) 单位月缴费149元(10%)重特病个人每月1元 单位每月8.94元(0.6%)

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7.45元(0.5%)单位月缴费14.9元(1%) (失业保险是按20xx年比例,如果按20xx年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4.9元(1%),单位缴费是29.8元(2%))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11.92元(0.8%) 工伤保险: 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

4.47元(0.3%) 个人每月缴费就是155.45元单位每月缴费就是414.56元

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8个月的话 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243.6元单位缴费是3316.48元 回答完毕..谢谢采纳!

保险合同书【篇14】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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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汇总五篇


你认为签订合同真的能够有效保护我们的权益吗?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们对维权意识的提高变得越来越明显。合同将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保护所有参与合作的方的权益。经过幼儿教师教育网的仔细筛选,为您编辑了这篇精选的“保险合同书”,我们将随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

保险合同书(篇1)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样本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 hereon.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货物运到期限。

-----------------------------------

| 标 记 | 包装及量 |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Marks & Nos.| Quantity |Description of Goods|Amount Insured |

|------|------|----------|--------|

| | | | |

| | | | |

-----------------------------------

总 保 险 金 额:

Total Amount Insure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费 费率 装 载 工 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_________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 ----------- 开 航 日 期 自 至 Slg.on or abt._________ fro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o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ne Original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损坏、货品损失等情况必须经收货人、送货司机(或者到达货站经手人)共同签字出具书面证明。 the Company.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_____保 险 公 司

_______(英文名称)

赔款偿付地点

Claim payable at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书(篇2)

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障你的出行安全

引言:

在如今快节奏的现代社会,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为了保障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同时减少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损失,机动车保险合同应运而生。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几个方面详细说明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为车主们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定义

机动车保险合同是指车主或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通过支付保险费,车主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机动车保险合同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它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一般而言,机动车保险合同包含以下几种保险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将赔偿由此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保险公司将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2.盗抢责任:如果车辆发生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将对被盗车辆进行赔偿。然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车辆的防盗设备和安全措施对赔偿金额有一定的影响。

3.第三者责任:机动车保险合同还包含了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部分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保障了车主的利益。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另一个重要内容。保险金额是指车主购买保险时所选择的赔偿范围。通常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价值、年限、使用状态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越高,车主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就越高。

四、理赔流程

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车主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根据报案情况派员对车辆进行查勘。在查勘确认后,车主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理赔申请表。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实,并给予相应的赔偿。根据不同的损失类型,赔偿金额也会有所不同。车主在理赔过程中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的资料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五、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选择保险公司:在购买机动车保险合同之前,车主需选择一家有良好信誉、口碑好的保险公司。

2.合同条款:在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车主应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责任及相关内容。

3.保费支付: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保险合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不同的保险责任和金额需要支付不同的保费。

结语:

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车主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为车主提供了在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中的经济赔偿保障。通过对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详细了解,车主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我们应该认识到机动车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并且合理选择保险责任和金额,以获得更好的保障。让我们一起为自己的出行安全和便利努力!

保险合同书(篇3)

航空货物运输_____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_

_____单号次:________

中保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_____人)的要求由被_____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_____费,按照本_____单承_____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_____,特立本_____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 航班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

承_____别: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_____单正本(本_____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中XX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_____条款

_____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_____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_____人特别约定,并在_____单(凭证)上载明,不在_____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_____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_____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_____事故造成_____货物的损失,_____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_____金额为限。

(六)遭受_____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_____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_____货物的损失,_____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_____、哄抢和_____;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_____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_____责任开始前,被_____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_____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 _____责任是自_____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_____单(凭证)时起,至该_____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_____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_____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 由于被_____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_____货物运输到非_____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_____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的情况下,本_____仍继续有效。_____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_____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_____价值和_____金额

第十一条 _____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_____金额按_____价值确定,也可以由_____双方协商确定。被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

投保人、被_____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_____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_____人有权终止_____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被_____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_____人利益时。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_____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_____人就_____标的或者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_____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_____人或其代理人签发_____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_____费。_____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_____人对_____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第十六条 _____货物如果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_____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_____人向_____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_____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_____理赔的单证。

第十八条 _____货物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_____价值确定_____金额的,_____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_____金额为限;_____金额低于_____价值的,_____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_____金额与_____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_____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_____金额为限。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第十九条 _____货物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_____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_____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_____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_____人要求_____人先予赔偿,被_____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_____人,并协助_____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_____人的过错致使_____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_____人可以相应扣减_____赔偿金。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

第二十条 _____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_____人,并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被_____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_____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_____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

第二十二条 被_____人与_____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处理: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1)提交_____机关_____;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_____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_____条款》、《公路货物运输_____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_____条款》。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_____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篇4)

保险合同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记录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不仅仅是一纸具备法律效应的文件,更是保障人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保险合同书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申请表、保险条款、保险单以及声明和申明。申请表是保险合同书的起始点,被保险人需要详细地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并合理定价。保险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关键信息。保险单则是保险合同书的正式文件,记录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内容。声明和申明部分包含了被保险人的声明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衡的重要内容。

保险合同书的编写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认真对待。首先,保险公司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保险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了,不含有误导性语言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被保险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否则可能被视作故意隐瞒风险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索赔被拒绝。

保险合同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保险责任和权益。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按照约定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免赔额、理赔条件等关键信息,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合同也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及时支付保险费用、如实告知风险情况等。只有当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合同约定,才能达到保险合同的目的。

保险合同书在发生纠纷时具备法律效力,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对于合理的索赔要求应当及时、全面地予以赔付。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或未能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书作为保险交易的重要文件,具有明确保障双方权益的功能。合同的条款应当合法、合规、清晰明了,同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通过合同的签订,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能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险合同书在维护双方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

保险合同书(篇5)

全文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OVERLAND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paid to the甲方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乙方的义务:.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

| 标 记 | 包装及量 |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Marks & Nos.| Quantity |Description of Goods|Amount Insured |

|------|------|----------|--------|

| | | | |

| | | | |

-----------------------------------

总 保 险 金 额:

Total Amount Insure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费 费率 装 载 工 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_________

----------- -----------

开 航 日 期 自 至

Slg.on or abt._________ fro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o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

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must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自行购买保险,或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ne Original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_____保 险 公 司

_______(英文名称)

赔款偿付地点

Claim payable at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条乙方交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乙方应在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乙方在发货时需提前一天向甲方申报运输计划,甲方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

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

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

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


常言道,优秀的人都是有自己的事先计划。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幼儿园教师经常会提前准备一些资料。资料意义广泛,可以指一些参考素材。有了资料的帮助会让我们在工作中更加如鱼得水!所以,关于幼师资料你究竟了解多少呢?有请驻留片刻,小编为你推荐保险合同书,相信你能找到对自己有用的内容。

保险合同书【篇1】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篇2】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出处理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是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

在现行实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不论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均未进行分拆而统一认定为保险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二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人签发的含有保险风险的合同,目前均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只要转移了保险风险就认定为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保险人目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规定进行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一体,难以公允地反映保险人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收到返利该如何开发票?

【问题】

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保险合同书【篇3】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文件,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购买保险时的重要凭证,也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对于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的标题是保险合同的标识,是对合同内容和性质的一个简要描述。标题通常包含有关保险产品、被保险人身份等方面的信息。标题的设计应当精确明了,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能够迅速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份典型的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为合同的声明,包括合同的标题、名称、出版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用于标识合同的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为合同的定义,包括对合同中一些专业术语和概念的解释,以确保双方对于合同的理解一致。


第三部分为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范围,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方式等。


第四部分为保险费用,规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五部分为保险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合同的条款、裁决方式、争议解决等事项,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部分为合同的生效和终止,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


最后一部分为合同的附则,包括附件、赔偿准则、索赔方式等事项。


保险合同的编写需要充分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点和投保人的需求。合同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以便投保人能够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同时,保险合同需要具备准确性和全面性,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对合同进行修改和更新,及时更新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基础文件,它对于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于保险合同的编写和管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能够及时解决投保人的疑问和问题。同时,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和损失。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合理编写和管理保险合同,可以保障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书【篇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负有危险负担的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因此该合同为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由于当事人各方均负给付义务,因而既是双务合同,亦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不得为无偿合同,是由保险制度之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制度乃危险共同团体共同承担风险的制度,因而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并非绝对自由,若保险合同得为无偿,则危险共同团体筹集资金不足,最终会危及其他投保人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合同不得以无偿形式订立。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确定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可成立生效。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

因保险的宗旨在于互助共济,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客体通常为投保人掌握,保险人对于保险客体的状况往往较难详细调查,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决定其所负担的责任.此外,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与投保人是否竭尽保险义务密切相关,所以,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特定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所以也是射幸合同的`一种。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考虑订立或不订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保险人拟定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除特殊险种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同时保险人每年签发的保险合同数以千万计,因而不得不简化手续,使保险合同逐渐走向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正是由于保险合同附合性的特征,因而需适用附合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保险合同书【篇5】

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本报讯 明年1月1日起,正在试点推进的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将从现有的6个试点地区扩大到18个试点地区,天津、内蒙古、吉林、河南、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将纳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

今年6月1日起,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地区全面落地,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开始销售新的商业车险产品,执行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据悉,此次车险改革更加强调风险与费率挂钩,风险越高的车主,要付出的保费就越高,连续3年不出险的客户将享受更为诱人的优惠费率。此外,“代位求偿” 的`概念也颇为引人注意——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他同时建议,12月时,各大保险公司应该已经拿到费改细则,有需要的车主也不妨到时针对价格、条款等内容咨询保险公司,以便对比。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还将“零整比”(即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概念引入车险费率定价的调整。零整比系数高,就意味着后续可能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维修成本。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两款售价相同的车,零整比越高的车,其保费就越高。

截至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已联合发布了三批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业内人士预计,车险改革或将对后期本市汽车市场销售格局带来一定影响,一些“零整比”畸高的车型受到的关注将越来越少。

保险合同书【篇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合同书【篇7】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保险合同的订立

导语:中级会计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下面和小编来看看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保险合同的订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承诺),保险合同成立。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3.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1)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1.不生效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无效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提示、说明的方式(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2)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3)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4.举证责任(1)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2)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三)保险合同的形式1.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书面形式。2.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保险合同书【篇8】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故意不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如果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担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因为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保险合同书【篇9】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2、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人民币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人民币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______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______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______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______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申请理赔。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______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保密约定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1、合作中,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及信息,甲方应妥善保存,并保守客户个人信息,此项约定合作结束后仍持续有效。

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均应保守因合作所知悉的双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信息等。

第八条:违约条款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合作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终止该合作的,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书合集


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从事商业活动还是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交易,签订一份既合理又符合法规的合同是第一步。如果您想要了解关于“保险合同书”的更多详细信息,请认真阅读以下必要的资料。以下是一些您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请留意阅读:

1. 合同的定义和目的: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以便确保您能够明确合同的作用和重要性。

2. 合同的基本要素:了解一个合法的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基本要素,包括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对象和内容等。

3. 合同的起草方法:了解如何撰写一份符合法律要求和双方利益的合同文件,包括语言的准确性、避免歧义和不当条款等方面。

4. 合同的风险与责任:了解签订合同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并学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5. 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了解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包括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通过仔细阅读以上资料,您将能更全面地了解“保险合同书”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知识。

保险合同书 篇1

贷款保险合同模板是一种用于确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的法律文件。这种合同模板可以提供各种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贷款的顺利进行,并为贷方和借方提供保障。

首先,贷款保险合同模板应该明确规定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利率。这有助于确保借款人清楚地了解他们必须支付的利息和本金金额,并有助于贷款人确定应该向借款人提供的额度。

此外,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该包括关于还款期限和逾期还款的条款。这些条款可以规定借款人必须在特定日期内还款,并清楚地说明了逾期还款可能会面临的后果。同时,借款人也应该了解他们可能会因违约而面临的责任和费用,并了解贷款人可能会采取的追偿措施。

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明确规定关于提前还款和违约金的条款。提前还款条款可以为借款人提供灵活性,以便在任何时候提前偿还贷款。而违约金条款可以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在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偿还贷款。

除此之外,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涵盖关于利率调整和契约违约的条款。利率调整条款可以确保在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下,贷款人和借款人都能够适应新的利率水平。契约违约条款可以规定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

最后,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包括关于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条款。索赔条款可以规定借款人在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偿还贷款时可以提出的索赔要求。而争议解决条款可以明确规定当借贷双方产生分歧时应当采取何种争端解决方式,例如调解或仲裁。

总之,贷款保险合同模板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通过制定合理和清晰的条款和条件,这种合同模板可以为贷款提供必要的保障,并为双方提供一个明确的责任框架。

保险合同书 篇2

平安保险合同:保障您的安全与平安

作为现代人,我们经常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购买保险成为保护自己和家庭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在保险行业中,平安保险合同是非常出名的一种保险产品。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合同,为大家剖析其特点和优势。

平安保险合同是平安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客户不同需求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该合同主要包括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关键信息。通过签订平安保险合同,客户可以获得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为自己和家庭提供安全和平安。

首先,平安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不论是财产还是人身,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比如,个人可以购买平安人寿保险合同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和健康;企业可以购买平安财产保险合同来保障公司的财产和经营风险。无论您的需求是什么,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满足您的要求。

其次,平安保险合同的优势在于其全面的保障内容。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类型,平安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多种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财产损失、责任保障等。这些保障内容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免受不可预测的意外损失带来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与此同时,平安保险合同还提供了便捷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减轻经济负担。

第三,平安保险合同注重客户的权益保护。合同的细则和条款都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进行精心设计和制定的,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平安保险公司为了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了公开和公示,客户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查阅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公开的做法使得客户能够全面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最后,平安保险合同也注重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知识。保险合同中除了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和权利义务外,还提供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保险知识宣传。这些资讯旨在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保险行业和相关的风险因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全面的保障内容、注重客户权益保护和风险教育的特点和优势。通过签订平安保险合同,您可以为自己和家庭提供一份真正的平安和保障。无论是意外风险、疾病风险还是财产风险,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为您提供一份安心的选择。让我们一起携手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平安吧!

保险合同书 篇3

_____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_____人向中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_____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费,本公司同意按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_____单为凭。

明细表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伤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期限:共_______个月。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_____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XX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_____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XX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在本_____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_____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_____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_____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_____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_____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_____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_____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_____单明细表而属于被_____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_____、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_____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_____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_____、_____、民众_____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____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_____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_____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_____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_____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_____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_____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_____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_____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_____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四、被_____人义务

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_____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_____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_____费;

(三)被_____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一旦发生本_____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_____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_____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_____的实质性内容,则本_____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_____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_____人丧失_____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_____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_____人本_____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费。

(四)保单注销

被_____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_____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_____人注销本_____单。对本_____单已生效期间的_____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_____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_____人将丧失其在本_____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_____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七)重复_____

本_____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论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_____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_____人,被_____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_____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____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___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

1.向_____机构申请_____;

2.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_____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_____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书 篇4

甲方: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大学生村干部”姓名)

性别: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到村工作时间:____________

到村所任职务: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大学生村干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根据市、县选派大学生村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聘用岗位和工作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开考试、考核,聘用乙方为“大学生村干部”,在村担任职务,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从事农村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制度建设、新村建设、治安民调、信访稳定、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等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在合同期间保证乙方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管理的权利,创造有利于乙方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工作环境。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劳动安全、遵纪守法的教育和培训。

3、甲方须根据国有关规定对女同志实行特殊保护。

4、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工作内容

乙方要认真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

2、理清经济发展思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强力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4、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待遇保障

甲方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六条工作纪律

1、甲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

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市县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4、乙方应努力学习本职业务,积极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需要续聘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日协商同意,续聘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工作,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规定、规章制度及市、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20个工作日不参与村里工作的,或者一年内连续缺勤30个工作日的;

5、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外仍不能继续胜任本职工作的;

7、请事假一年内超过两个月的;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9、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10、参与农村家庭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甲方诫勉谈话后6个月内无明显改进的;

12、参军或进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1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14、合同期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

保险合同书 篇5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 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 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保险合同书 篇6

______银行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______为______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 篇7

平安保险合同:保障您的安全与幸福

作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便是保险合同。平安保险合同作为一份具体、详细且生动的文件,为我们提供了安全和幸福的保障,确保我们在不可预测的事故和风险面前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支持。

首先,平安保险合同的具体性在于它明确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合同中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对于各类风险的保障范围,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对于每一种风险,合同中都会设定一个明确的保险金额,以确保受保对象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这些具体的条款和数额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可操作性,使其成为双方约定并均能遵守的法律文件。

其次,平安保险合同的详细性让人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中列举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保险人的支付义务、受保对象的告知义务等。通过这些条款,人们能够清晰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责任,同时也了解了保险公司的权责。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还能够有效促进双方的合作与信任。

此外,平安保险合同的生动性使其能够更好地与受保对象产生共鸣。保险合同并非枯燥的法律文件,而是通过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象的描绘来呈现风险和保障。通过合同中的案例和画面描述,人们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风险的严重性和保险的重要性。这样一来,受保对象更容易认同和接受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障内容,从而增加对其的信任和依赖。

最后,平安保险合同的具体、详细和生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通过明确自己的责任和范围,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自身的风险,并为受保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合同中的详细条款也让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保费,从而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合同具有具体、详细且生动的特点,为我们的安全和幸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和保障范围,我们能够确保在意外和风险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支持。同时,详细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责任。而通过生动的案例和描绘,我们更容易认同和接受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和保障。最终,这些特点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为我们提供安全和幸福的保护。

保险合同书 篇8

保险合同中文版样本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便应运而生。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明确了保险责任和双方权益,是保险交易的重要依据。

一、合同订立

在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并在合同中详细描述保险的对象、风险以及保险金额等重要条款。合同中还会规定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理赔流程等内容,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二、保险责任

在合同中,保险人需明确自己的保险责任,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风险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具体而言,保险责任将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进行界定,保险人将根据事故或损失的发生,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金或给付额度。

三、免责事项

在合同中,也会明确一些免责事项,即保险责任不承担的范围,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这些免责事项的明确,可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四、保险费和支付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还需要明确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保险费通常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程度、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并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在合同中还需要明确保险费的返还政策和退保手续,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理赔流程

当被保险人遭受风险并需要获得保险金时,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理赔流程和事项。包括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和资料、理赔申请的时间限制、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流程以及支付方式等。明确的理赔流程和事项可以提高理赔效率,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还需明确违约责任,即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或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等。在违约责任的明确下,可以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并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总结

保险合同中文版样本是保险交易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它明确了保险责任、免责事项、保险费和支付方式、理赔流程等重要内容,保障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双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阅,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关系。毕竟,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共同应对风险和损失。

保险合同汇总


我们已经无法再忽视合同的重要性了。签订合同时注意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欺诈行为,你是不是正在为拟定而头疼?通过阅读“保险合同”您可能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本网站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请注意核实!

保险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XXX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XXX安排的旅___程开始,直至该旅___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XXX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XXX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XXX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___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____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____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篇2】

拖拉机保险合同:一份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合同

拖拉机在现代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使用的广泛性、效率高、经济可行性以及成本低等优点,使得拖拉机已成为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拖拉机在使用中也面临着被意外损坏或丢失的风险。为了保障农户的生产,拖拉机保险合同应运而生。

一、拖拉机保险合同的定义

拖拉机保险合同,是指农户或农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对拖拉机进行保险的合同。在合同中,保险公司承诺在拖拉机因意外损坏或丢失时,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二、拖拉机保险合同的种类

拖拉机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保险范围以及理赔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综合保险。即保险公司对拖拉机的全部风险进行承保,包括意外损坏、丢失等情况。

2、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对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风险进行承保。

3、盗抢保险。即对拖拉机被盗抢、失窃等情况进行承保。

三、拖拉机保险合同的申请

农户或农场在申请拖拉机保险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拖拉机型号、年份、保额等因素,进行保险费用的估算。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

四、拖拉机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拖拉机保险合同不仅对拖拉机在意外损坏或丢失情况下给予保障,保单还需注明具体的保障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1、损失赔偿。即在拖拉机受到意外损坏时,向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2、拖拉机维修费用的赔偿。即在拖拉机因意外损坏所产生的维修和安装费用等全部或部分费用的补偿。

3、拖拉机丢失后的赔偿。即在拖拉机因盗抢、失窃等因素导致丢失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4、第三者责任赔偿。即在使用拖拉机时,因不当操作或其他原因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五、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范围:农户或农场在购买拖拉机保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适合自己的保险范围。

2、保险费用:拖拉机保险费用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民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保险合同。

3、申报损失:当拖拉机发生意外损坏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损失,否则可能会影响赔偿效率。

小结:

拖拉机保险合同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合同。其涵盖的保障范围广泛,可以为农户或农场在拖拉机因意外损坏、丢失等情况下提供经济保障。在选择拖拉机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保险范围、保险费用、申报损失等问题,以充分享受拖拉机保险带来的保障与便利。

保险合同【篇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是指一份保险公司与车主或车辆管理者签订的合同,旨在对特种车辆进行保险保障。特种车辆包括各种需要特殊保障的车辆,例如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在出行过程中,特种车辆因为其高度的风险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事故,而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的出现,可以给车主带来一份安心。

一、保险责任

在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中,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在合同中,保险公司应该明确对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对赔偿范围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车上物品的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赔偿等。在保险公司的承诺下,车主或车辆管理者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车辆的运输工作。

二、保险费用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中的保险费用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应当规定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标准,以及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车主或车辆管理者在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时,可以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选择性价比更高的一家公司。同时,车主或车辆管理者也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免保险失效。

三、保险条款

在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中,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或车辆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赔偿限额以及理赔方式等内容。此外,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事故报告和理赔时限等内容,保证车主或车辆管理者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可以依据文件规范进行索赔。

四、保险索赔

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对车主或车辆管理者进行理赔赔偿。在理赔过程中,车主或车辆管理者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保险公司进行理性沟通,保证索赔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同时,在理赔前,车主或车辆管理者还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和标准,以便在理赔过程中可以更好地与保险公司协商和沟通。

总之,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的出现为特种车辆的安全保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措施。车主或车辆管理者需要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阅读,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完全符合自己的实际需求。此外,车主或车辆管理者还需要与保险公司建立好的理赔信任关系,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及时和公正的理赔。

保险合同【篇4】

一、合同担保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不适用于劳动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见,担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劳动担保,其目的不是要实现用人单位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要有违法行为,不损害单位利益,否则就对其行为给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要对劳动者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担保,这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相去甚远。而且,这种担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担保所要求的确定性,因为,被担保的所谓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职务产生的,也可以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这种担保合同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想将自己因怠于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的一种不平等合同,确定其法律效力难有法律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领域。

民事法律领域里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订立民事合同时应体现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与另一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劳动法律关系从总体上看也属于民事领域,但是,劳动法律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所以,民事法律所体现和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担保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达成的,但实质上并不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很多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要求提供保证人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情况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以期得到就业机会。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民事领域,就简单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只要法律法规无明确具体的规范予以禁止,且当事人自愿,则担保关系就应肯定。这一观点和说法明显忽略了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

三、劳动担保合同不符合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贯主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带有明显的社会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强调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虽然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但是,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却有明确的体现,这些文件明确禁止各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作为订立合同前提的行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以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是,这种做法本质上与强制劳动者交纳保证金的行为并无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样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所设立的障碍。因为,以物的方式担保和以人的形式担保都属于担保的范围,目的都是保证劳动者如果因违法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的利益有相应的保障。

因此,对于目前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简单地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应站在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高度,从我国劳动领域的现状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无效。

保险合同【篇5】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位于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中国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中心支公司,位于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__________万元保险理赔款。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在驾驶某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出租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为此次事故共支付医疗费、安葬费等各项费用约________万元,某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支付________万元。最后经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核定,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________元的保险责任。

现中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已支付________万给________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余下________万即将支付。原告要求________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将公司垫付的________万拿走后剩下的________________万由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但________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不同意,坚持要领取全部款项,原告找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映该问题,保险公司声称投保人系公司,只能向公司理赔,引发纠纷。

综上,此次事故中,部分赔偿款项实为原告支付,原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款,现两被告均不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保险理赔款,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原告据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险合同【篇6】

团体人寿_____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_____

投保单位

盖单

____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_____金额 元。

____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_____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_____人名单”

_____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_____单

_____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_____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____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_____金 元。

____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_____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_____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_____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_____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XX团体人寿_____条款

(中国_____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_____合同的构成

本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被_____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_____人同意。

二、被_____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_____的被_____人。

第三条 _____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_____人给付_____金额全数,_____人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_____人身故或全残的,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____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_____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____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_____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_____人流产、分娩;

七、被_____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_____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_____(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_____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_____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_____或武装_____;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_____期间

本_____的_____期间为一年,自_____人同意承保、收到_____费并签发_____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_____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_____金额和_____费

一、本_____的_____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__________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_____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_____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_____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_____的_____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_____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_____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_____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_____费。

投保人、被_____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_____费率或对_____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____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_____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_____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被_____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____金作为被_____人的遗产,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____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_____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_____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_____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_____人,否则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_____金须凭_____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____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_____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____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_____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投保人对_____人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_____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_____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_____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_____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_____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_____费少于应缴_____费,_____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_____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_____金时按实收_____费和应缴_____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_____费多于应缴_____费,_____人将多收的_____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被_____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_____人,_____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_____费后,开始承担_____责任。

二、被_____人离职的,_____人对其所负的_____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_____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_____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_____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_____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_____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____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_____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_____协议通过_____解决。无_____协议或_____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_____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释义

一、_____人,指中国XX洋_____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_____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__________均承担的_____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_____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_____的手续费为所缴_____费的20%。

六、未满期_____费,未满期_____费=扣除手续费后_____费_________(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_____,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_____。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_____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_____。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_____品,_____,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_____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_____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单位团体规模折扣标准

团体规模 100人以下 101-500人 501人-1000人 1001人以上

_____费折扣率 - 2% 4% 6%

团体人寿_____(1999年9月)缴费表

(每年每千元_____金额)

单位,元

投保方式 投保年龄 _____费

一类职业 二类职业 三类职业 四类职业

全部投保 统一费率 3.6 5.4 8.1 9.9

部分投保

16-40 1.5 2.5 4.0 5.0

41-50 2.6 3.6 5.1 6.2

51-55 5.8 7.3 9.5 11.0

56-60 10.1 11.8 14.3 16.0

61-65 11.4 13.3 16.1 18.0

注,

1.职业分类按中国XX洋_____公司职业分类表执行。分类表中属拒保范围的团体业务,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总公司另行审批。

2.调整幅度为30%。

保险合同【篇7】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要素吗?你对保险合同的要素了解吗?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要素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又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六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规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年满16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可以视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是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或单位在合同中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二)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任何合法的经济组织都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受益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已死去的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应视为死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四、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一)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故又称附贴条款。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为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而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

(二)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其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

2.任意条款。任意条款是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条款,故又称任选条款。

五、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这是关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的条款,其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详加记载,以便保险合同订立后,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凡有对保险费的请求支付、风险增加的告知、风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的给付等,都会涉及到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及住所事项,同时也涉及到发生争议时的诉讼管辖和涉外争议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但在一些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于受让人的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填写其姓名的同时,可标明“或其指定人”字样,该保险单可由投保人背书转让。此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单还可以采取无记名式,随保险货物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人。

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名称、住所的一般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已在保险单上印就。

(二)保险标的。明确了保险标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必须载明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1)不承保的风险,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等。(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也可按一个运行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之一。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观察期结束后开始。

(五)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难以用客观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所以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核定给付标准。

(六)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中必须规定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及交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既可以订约时一次趸交保险费,也可以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的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或递增、递减保险费等办法。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长期寿险中,则是根据人的预定死亡(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来确定。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即保险赔付的具体规定,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它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在其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必须予以载明。

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以此确定投保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费的交付期等。在特定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对核实赔案事实真相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保险合同【篇8】

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去魅

关键词: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披露义务

内容提要: 保险法学说和理论不妨对“最大诚信原则”予以淡化和去魅,因为该原则的普通法渊源并不明确,其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并无历史关联,且已有学说和司法认为其语义浮夸误导。不仅如此,保险商洽中的披露义务并不依附于“最大诚信原则”;这也意味着该原则在保险法上并非必要。

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投保人告知义务是该原则的典型表现。[1]35-36 此外,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至高地位,因此大陆法系中的保险法学者通常容易纯粹从逻辑上倾向于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但是,仔细深究可以发现最大诚信原则在判例法中渊源不明,也与民法法系中的诚信原则没有历史关联,其意义本身空虚矛盾,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足以涵盖之。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并不明确

虽然保险制度滥觞于欧洲大陆,但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乃是伴随着英国近代历史上发达的海上贸易而肇始于十八世纪的英格兰。因此,追溯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首先应该从英美法着手。最早以成文法明确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法律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但该法主要是对此前英国保险领域判例法的法典化编纂。[2]20 因此,追溯“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时不能止于该法,而应进一步上溯至相关判例。在此方面,英国1766年Carter v Boehm案[1]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学说史上似乎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不少论著举凡论及“最大诚信原 1

则”的判例法,必然会先从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就该案的判词开始。无怪乎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该案。[3]47

但是,曼斯菲尔德勋爵在Carter v Boehm案中“只是强调保险合同需要当事人的‘诚信(good faith)’”[2],并未言及“最大诚信”。在审理该案时,曼斯菲尔德勋爵指出:“保险乃是基于投机的合同。赖以估算事故之偶发概率的特殊事实主要仅为本案被保险人独自知悉;本案中,承保人信任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为了使承保人误以为本案所涉情形并不存在而隐瞒其(被保险人)知道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承保人对风险进行评估,以为并不存在风险。实际上,被保险人隐瞒本案所涉情形,此为欺诈,故保险单无效。尽管此种隐瞒可能由于错误而发生,尽管被保险人并无诈欺之意,但合同依然无效:因为承保人实际承担的风险完全不同于其合同订立时所理解、评估并拟承担的风险。如果承保人隐瞒事实,则保险单同样无效。比如,承保人承保一艘航船,但其暗中已知该船已经安全到港。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可起诉请求承保人返还保险费。这一原则适用于一切合同和交易。依据诚信(good faith),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隐瞒仅为自己暗中已知的情形、并从对方的不知情和误以为真这一状态中获得交易。„„ 这一规则旨在防止欺诈、鼓励诚信(good faith)。”[3]

显然,曼斯菲尔德勋爵在此并未明示或者暗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此,已有学者指出: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课加如此严苛的“最大诚信”义务并非曼斯菲尔德勋爵之本意;此后的英格兰法院长期以来对上述判决的理解脱离了判决书的整体语境,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法院从此以后通过判决错误地使被保险人负担了远远比Carter v Boehm案中更加严格的义务。[4]616-617

最早直接在字面上言及“最大诚信”的判例是1798年 Wolff v Horncastle案,[5]435但是主审该案[4]的布勒(Buller)法官并未进一步说明什么是“最大诚信”,也并未说明这一原则更早 2 的渊源。这是一个关于保险利益的判例,法官只是一言带过提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 uberrimae fide),在这一点上其甚至并未援引被奉为圭臬的1766年Carter v Boehm案。这样看来,“最大诚信”的渊源似乎是一桩无头案。也有文献指出:[2]105 Carter v Boehm案之前更早的关于最大诚信的判例是普通法院审理的Seaman v Fonereau案[5] 和衡平法院审理的 De Costa v Scandret案[6]。经查,这两个案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的确都是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诚信”或者“最大诚信”原则。

就“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这一表述,著名保险法学者R.A.Hasson 教授曾经在其论文的篇首直接指出:“一个具体法律规则的‘名头(rubric)’是决定该规则之命运的重要方式之一。„„拉丁文Uberrima Fides 自然比英文 utmost good faith 更加动听、更能令人铭记于心。”[4]615 “最大诚信”这样一个普通法渊源不甚明确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沿着一些法官对Carter v Boehm案的片面理解、并凭借着拉丁语的华丽外表而在过去几百年里一路传承下来,并最终被编纂成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和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合同法》第13条和第14条。尽管普通法系的成文保险法是对判例法的确认,但既然“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并不明确,则其在成文法中的确认看似言之凿凿,实则似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最大诚信原则”与 “诚信原则”并无实质历史关联

十八世纪以来,曼斯菲尔德勋爵在保险合同领域作出了大量裁判。这些裁判确立的保险法规则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广泛适用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最终成为现代保险法的基础,其若干基本原则亦为现代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域所共同继受。

但是,追溯英国(英格兰)合同法的发展轨迹,我们会发现“最大诚信原则”与大陆法系民法学界耳熟能详的诚信原则并没有历史关联。十八世纪以来,英国合同法从未在一般意义上认可诚信原

则。曼斯菲尔德勋爵在Carter v Boehm 案中提出的“诚信适用于一切合同”这一主张实际上也并未为后世英国司法所采纳。[7] 几百年来英国合同法的绝对主流是不承认诚信原则,只是以一些具体规则应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6]58-59

既然英国合同法上并无诚信原则,则何谈“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法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英国尚未一般认可诚信原则,因此凭借“最大诚信”这一术语来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既无益处也无必要。[7]341 美国合同法大体上确立了诚信原则,但其不适用于合同商洽阶段,而是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和执行(performance and enforcement)。[8] 美国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既然不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商洽或者订立阶段,则难以认为其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

英国保险法的渊源固然可以追溯至十七世纪地中海沿岸欧洲城市国家的商人法,但现有研究尚不能表明最大诚信原则源于彼时的欧洲商人法。虽然早有意大利注释法学时代的法学家维维亚诺·托斯科(Viviano Tosco)对《优士丁尼法典》的规定“合同中的诚信即公平”注释到:“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存在诚信,而不仅仅存在于诚信诉讼中。”[8]5但是,难以确定其谓“所有的合同”在当时是否包括保险合同。考虑到在“注释法学”时代(11世纪末至15世纪)后期,即从14世纪开始,意大利城市国家的保险事业已经比较发达,[9]6 因此不妨假定其谓“所有的合同”包括保险合同。但这也只是意味着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两个多世纪之后的1681年《路易十四海商律》(Maritime Ordinances of Louis XIV)中,“最大诚信”依然阙如。该法是其时最有影响的法典化保险法,其明确指出了商业保险的重要性、并详实规定了保险法的诸多规则,[9]10比如其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类似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10]417但其并未言及“最大诚信”,甚至“并未严格适用最大诚信原则”。[10]418该法关于实答义务的规定也可被理解为凸显了诚信原则,[10]418 但始终并未明确提及或者规定“最大诚信”。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至高地位。鉴于此,在逻辑上固然可以推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遗憾的是,这种纯逻辑推论并不符合二者发展的历史脉络。简单说来,当“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被逐渐奉为保险法基本原则时,诚信原则尚未在民法法系的法典中得到确认。因此,难以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强化。具体而言,英国保险法在十八世纪中期开始成长时,现代意义上的欧洲大陆诸国民法尚未产生。从1756年曼斯菲尔德费勋爵就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开始,英格兰普通法才开始关注保险法。被封为圭臬的Carter v Boehm案判决形成于1766年。到1788年曼斯菲尔德费勋爵退休时,英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这都远在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和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颁布之前,更遑论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虽然是欧洲在启蒙时期里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其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但是,罗马法有诚信原则却并无“最大诚信”原则。[9] 因此,在法制史上,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不太可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综言之,很难断定民法法系合同法的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历史渊源。如果说“最大诚信原则”是对诚信原则的强化,则意味着“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须晚于诚信原则,然而历史正好与此相反。

这一结论,也可在当代英国司法中找到支持。英国上议院克莱德勋爵在2001年指出:“更令人觉得为难的是该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的范围漫无边际。‘最大诚信’这一表述似乎源于该法律文本边注中的拉丁文uberrimae fidei,但是这个拉丁文的渊源无从查证。不过,这一概念似乎并非源于民法法系,而且其被认为在民法法系地区并无存在之必要。实际上,南非共和国上诉法院在1985年Mutual and Federal Insurance Co Ltd v Oudtshoorn Municipality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这一概念应该被摒弃。布莱克斯通在1876年第四版《英格兰法律述评》第二卷指出,海上保险合同之本质在于其‘遵循最纯粹的诚信(the purest good faith and

integrity)’,但是在Carter v Boehm案中,曼斯菲尔德勋爵只是强调保险合同需要当事人的‘诚信(good faith)’”。[10]

三、“最大诚信”并不比“诚信”具有更丰富的实质意义

已故英国学者Raphael Powell教授在1956年解释英国合同法为何不要求合同当事人积极遵守一般性的诚信义务时指出:“有一类合同须当事人‘最大诚信’。这类合同的存在暗示着所有其他合同应该要求普通诚信。但是,使用‘最大’这一表示最高程度的词汇,实在有些夸大其词(hyperbole)。实际上,不妨只说投保人必须诚信投保,因此必须披露所有重要事实。”[11]26

此类反思至今未曾中断。在具有民法法系传统的英国苏格兰地区,也有学者提出诘问:为什么保险合同必须为“最大”诚信?难道诚信有程度之分、从而有(一般)诚信、“最大”诚信乃至“最小”诚信?难道不可以简要认为保险合同须为诚信合同、从而要求当事人互相告知一切重要事实吗?[11] 另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 这一术语“不过是以一种简洁、方便的方式表明保险合同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披露义务”,是一种“并不令人满意的原理”;[12]86 “最大诚信”是“一种便宜的表述,其通常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准确性”;[13]255 “这种表述可能并非审慎精选的结果;认为诚实具有程度之分可能并非明智。”[14]4

不独学者如此反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特征,司法界也有类似的反思。在以“混合法域”为法制特色的南非共和国,上诉法院法官米勒(Miller)在 Mutual & Federal Insurance v Municipality of Oudtshoorn案指出:“不应过于从字面上理解‘最大诚信’这一表述。一个人可能不那么诚信,但不可能比诚信更加诚信。” [12]因此,在米勒法官看来,诚信就是诚信,诚信无程度之分。审理该案的另一名法官儒勃(Joubert)也持类似观点。他在查找罗马法和荷兰法渊源的基础上指出:

“罗马人熟知bona fides 和mala fides,但从未将uberrima fides 作为另一种诚信。我在罗马—荷兰法中找不到任何渊源能够支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一命题。相反,其无疑是诚信合同。?? 而且,‘最大诚信’这一表述并无魔力。诚信并无程度之分。一丁点儿诚信、较大诚信或者最大诚信这种区分完全不可想象。唯一的区分就是诚信和非诚信。我们的法律中并不存在将最大诚信作为第三类诚信的空间。??‘最大诚信’并不是一个具有准确内涵的法律术语,故不能将其作为具有准确法律意义的标准而予以适用。??我认为,‘最大诚信’是一个外来的、模糊的、误用的表述,其在法律中没有任何意义。如我所述,我们的法律不能以‘最大诚信’作为保险合同缔结之前的就重大事实履行告知义务之法律基础。我们的保险法并无保留‘最大诚信’原则之必要,现在将之予以抛弃是适逢其时。”[13]

根据徐国栋教授的研究,“在中世纪产生了商人法和建立了商人法院的物质基础上,法学家对于客观诚信的研究贡献了‘最大诚信’的概念和‘商人的诚信’的概念。噶依尔(Gaill)说:‘在商人中必须尽最大诚信的注意’。”[8]6徐教授认为噶依尔“无意中提出了诚信的级别问题”并认为“在诚信的领域,其中也分为许多等级”。[8]6这样看来,诚信似乎果真有程度或者级别之分。

不过,徐教授也接着指出:“有的行为对诚信要求比较低,有的要求比较高,乃至于最高,商人们的行为即属于此类。”[8]6徐教授这种进一步的理解表明,对诚信要求存在程度之分的是交易行为,而不是诚信本身。笔者认为,有的行为要求诚信“低”一些,有的行为要求诚信“高”一些,实际上因为不同行为关涉的价值不同,或者是行为的性质不同,而不是因为诚信本身有程度高低之分。日常用语经常描述某人在某事上“有点不诚实”、“具有最大诚意”;这似乎表明诚实/诚信有程度之分,但这不过是表明该事项或者行为所涉客观经济价值较小、或者其对行为相对方的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力不一样而已。集贸市场的菜贩卖菜时缺斤少两,其只会被斥为“有点不诚实”。金品店出售金品首饰时在纯度方面欺骗消费者,则金品店大概会被斥为“很不诚实”。两种

情形下的不诚实并没有程度之分,本质上都是不诚实,只不过前者涉及的价值小,二者涉及的价值大而已。因此,反过来并不意味着金品店应该比菜贩具有更多的诚信:他们应该无差异的具有诚信,有差异的不过是客观上的交易价值、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双方的心理影响程度。

具体到保险合同,通说认为其要求“最大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但是,信息不对称在现代许多种类的合同、即使是在司空见惯的买卖合同中也极为常见,却不见买卖合同和其他许多合同被认定为“最大诚信”合同。司法确认的“最大诚信”合同的范围和种类极为有限,[14]其在早期仅包括土地买卖、保证、合伙、债务免除与和解、婚姻与分居协议。[14]89

四、保险合同中的披露义务并不依赖于“最大诚信原则”

如前所述,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最大诚信”合同;这方面最典型的规则是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duty of disclosure)。[15] 但是,“最大诚信”合同并不仅限于保险合同。依据英国早期的学说以及判例,最大诚信合同还包括土地买卖合同、保证合同、合伙合同、债务免除与债务和解合同、婚约与分居协议、以及其他在商洽阶段存在披露义务的合同,因为这些合同都与保险合同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合同商洽阶段至少一方当事人须向另一方披露重要事实。[14]89尽管土地卖方确实负有披露其权利瑕疵之义务[16],且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披露主合同关系中可能不利于保证人的不寻常事实[17],但后来的司法判例仍将土地买卖合同[18]和保证合同[19]排除在前述最大诚信合同的种类之外。这便引出一个逻辑上的追问:披露义务是否依附于“最大诚信”原则?如果在学说上抛弃“最大诚信”原则,披露义务是否会出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困境? 8

前述司法判例概况显然表明英国的司法和学说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统一的具体认识。但一个一般共识是:“最大诚信”合同的范围相当有限[20],故不得将其作为一项原则扩张适用到新型案件中;即使对屈指可数的这几种合同,也“应该视不同合同的具体情形而在不同程度上适用最大诚信原则”。[14]92

笔者认为,这种所谓“不同程度上”的“最大诚信”,在思维上便有悖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如果“最大诚信”实际上就是指最大程度的诚信,那么岂能有“不同程度上”的最大程度的诚信?!这种悖论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最大诚信”这一本身无实质意义的术语被赋予了司法适用的意义。可以说,在英国的学说和司法中,“最大诚信”和披露义务的关系处于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结。

然而,只要能洞悉“最大诚信”的无意义,这种关系便“理得清、剪得断”。在逻辑上,“最大诚信”原则与披露义务的关系有三种可能:其一,以“最大诚信”为因,以披露义务为果;其二,以披露义务为因,以“最大诚信”为果;其三,“最大诚信”主要就是披露义务,披露义务是“最大诚信”的具体化。但是,如前所述,相对于“诚信”而言“最大诚信”并无实质意义。因此,前两种情形意味着没有实质意义的原因或结果。第三种情形则不过是为先合同披露义务造设了一个没有实质意义的同义词而已。如此种种,不如索性摒弃“最大诚信”这一没有实质意义的表述和“原则”而直面披露义务的具体规则。

余论

综上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渊源并不明确。相对于“诚信”原则而言,其并没有更多的实质意义,因为诚信本无程度之分。给“诚信”这一“帝王原则”冠以“最大”这一最高级修饰,并不会造就一个 “王中王”,不过是在王冠之上加戴一个草帽。

偏好于在论证中形成诸种法律原则,是民法法系的特点之一。因此,我国学界基本一致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在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特意增订形成的第5条表述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并未采用“最大诚实信用”这一表述。2009年修订《保险法》继续沿用了七年前的表述。立法机关如此“罔顾”法学专家的共识,并非毫无道理。“如果存在一般性适用于一切合同的诚信原则,那么这类‘最大诚信’合同便毫无特别之处。”[11]26既然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已经明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此规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足以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条也重述了这一原则。因此,在被保险人披露义务这一规则上,我国具有现成的、自足的法律基础,不需要再借鉴一个来历不明、夸大其词、甚至有些哗众取宠的域外法原则,否则便有画蛇添足之憾。所幸的是,我国立法者避免了这一遗憾。德国的情形也是如此,其《2008年保险合同法》并未一般规定“最大诚信原则”,而是设定了相关具体规则。如果“最大诚信原则”果真是保险合同法中具有普适性的基本原则,那么德国学界和立法者断然不会对之熟视无睹。

学界似乎也可以在认识上淡化“最大诚信原则”这一渊源不明、意义空虚的美丽传说、并对之予以去魅。相比之下,保险合同法中的披露义务这一具体规则,是更值得品味研读的真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这一术语固然确立已久,但其实用性值得怀疑;它似乎使人们偏离真正的问题:某种合同是否要求当事人负有先合同披露义务?如果是,披露的范围或者内容是什么?”[7]339披露义务与其他类似的义务有何异同?这些异同会造成什么实际的法律效果?诸如此类的具体规则问题更加需要我们共同详细探讨。

保险合同【篇9】

编号: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___保险公司___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保险合同【篇10】

原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赔款_________________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就苏_____________(临)车辆向被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高速道路护栏损坏,后经被告查核认定该车辆损失为_____________元,道路护栏损失为_______________元,道路清障费为_______________元。原告将相关理赔手续提交被告处进行理赔,被告仅仅支付_____________元赔偿款,对剩余部分拒绝赔偿。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足额、全面支付理赔款,被告拒不支付行为与法与约均有悖。为此,原告特具此状,请求你院支持原告之诉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篇11】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的承保人。

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给付金=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依据。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

5、赔案统计表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经纪公司)提供截至本季度末的赔案统计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赔案进展情况等信息。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八、其他优惠条件

参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九、一般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

1.告诉给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经甲方和乙方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因某一保单赔付出现争议的,保单所涉甲方分支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十一、其他

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经被_____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2.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3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经纪公司执副本1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保险合同【篇12】

甲方: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团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向乙方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四、除外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单位:元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1——3天

4——8天

9——15天

16——30天

国内游10万元

6元

10元

15元

20元

国内游20万元

10元

20元

30元

40元

国内游40万元

20元

40元

60元

80元

出入境游30万元

15元

30元

45元

60元

国内一日游3.3万元

2元

国内一日游6.6万元

4元

项目

意外伤害

医疗费

国内游10万元

9万

1万

国内游20万元

18万

2万

国内游40万元

37万

3万

出入境游30万元

28万

2万

国内一日游3.3万元

3万

0.3万

国内一日游6.6万元

6万

0.6万

六、赔付比例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七、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回传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乙方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甲方派出导游均可免费享受与该团游客同等的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的结算

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号前(节假日顺延)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甲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

九、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给付保险金。

十、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十二、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二00年月日日期:二00年月日

最新车辆保险合同(汇编7篇)


车辆保险合同 篇1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

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

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

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

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

第十五条到

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________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

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

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

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

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____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车辆保险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车辆保险合同 篇3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车辆保险合同 篇4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车辆保险合同 篇5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车辆保险合同 篇6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1.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

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据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序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发动机号

使用

性质

吨位

车辆损失险a

第三者责任险b

附加险

保险

价值

费率

%

保险费

基本

保险费

保险

小计

赔偿

限额

车架号码

座位

保险

金额

保险费

座位数

每座限额

每座保费

限额小计

保费小计

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 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车辆保险合同 篇7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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