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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0 政策通知

政策通知。

在我阅读了很多资料后,我发现了这篇名为“政策通知”的文章非常实用。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希望您能分享给您的朋友,让他们也能够受益。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公告通知,它们可以用来发布政策和安排工作。

政策通知【篇1】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优惠(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3.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保险合同数量较多的,可提供部分保险合同,但不得少于3份),属于分保合同分入保费的,应提供分保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最新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通知【篇2】

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现就证券交易印花税几个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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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篇3】

一、增值税纳税人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通知【篇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1]89号

【颁布时间】 2001-08-31

【实施时间】 2001-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什么是编号?

【正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村、乡镇越权批地建房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镇政府领导一定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干群关系。要加强乡镇土地和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护与村庄建设工作。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于急需建房的农户,只要基本报件齐全、用地合法,就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切实搞好用地服务。要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宅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摒除传统落

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政策通知【篇5】

湘教办通〔2011〕82号

**关于举办2011年大学毕业生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的宣传工作暨政策咨询周活动的通知》(教学司函〔2011〕29号)**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开展,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毕业生预征工作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的宣传工作

暨政策咨询周活动的通知

教学司函〔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掌握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决定于2011年5月9日-15日举办2011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宣传暨政策咨询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地教育系统要主动与兵役系统密切配合,着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举行大型政策咨询、现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典型专场报告会、政策宣讲活动、主题党团日活动等,全面、准确、细致地宣讲政策;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把宣传动员工作覆盖到每一所普通高校;要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把校园宣传和社会宣传紧密结合,加强**引导,营造当兵光荣、参军报国的良好社会**氛围。

2、 各地教育系统要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招生政策网上咨询周活动。教育部大学生司联合举办了这次活动。活动时间为5月9日至13日上午9:00

下午00-11:30,14:00-16:00

30。活动期间,平台将开设网上咨询活动专页(毕业生可直接登录该页面提问,相关负责同志可通过后台回答问题。请各省级教育部门将本次活动迅速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高等学校,并要求学校积极宣传,组织广大毕业生和翌年毕业学生参加本次咨询活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政策通知【篇6】

“让爱承载你我他”系列教育活动

各团支部;

自治区首次以“宣传月”的形式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目的就是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家喻户晓,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失学。我院为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让每一名需要帮助的大学生得到关爱,正确引导学生感恩回馈社会,深化感恩教育、诚信教育、责任教育,充分展示我校学生自强不息、励志成才、感恩报国的精神风貌,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我院积极筹备开展“让爱承载你我他”系列教育活动,全面开展诚信、感恩、励志宣传教育工作。

诚信教育,树人之根

我院举办一次诚信教育的讲座,由我院领导担任讲座嘉宾,让同学自发参加,在听取了诚信报告的同时,学习关于我校高校绿色通道、奖助学金资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的相关知识。 在学习诚信的过程中,起到“师生互动,共铸爱心”的效果,让我们院的教育性质提升到一个更高的精神层次。

感恩教育,塑人之魂

主题班会:各个班借助每周末的班会结束后的时间,在电教室自行**一些教育意义较强的影片,不仅丰富了学生的可以生活,也达到了对于学生们的感恩教育。触动心灵的教育,才能真正激发学生发自内心的感恩之情。

主题展板评比:在感恩教育——各班举行主题展板评比,各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一次具有特色的感恩活动,并把活动的内容或过程作为本班主题展板的内容。最后,领导和老师会比较和比较一个最有意义的活动,作为一种精神鼓励,许多学生。

励志教育,拓人之道

征文活动:在前两个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同时开展“诚信、感恩、励志”的征文活动,各选手围绕主题,记述了发生在自己身边令人感动的诚信、感恩、励志事迹等,畅谈了他们对“诚信”“感恩”“励志”的人生感悟。让爱存在于我们心中,让爱化作无形的动力,助我们更有方向的成长,要做到坦然面对着生活的坎坷,艰辛而无怨无悔付出的执着精神。

此活动不仅丰富了校园文化,使广大学生的思想得到了升华,更是引导和提升大学生的感恩意识,号召大家以感恩的心态回报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关怀呵护,帮助大学生建立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和积极向上乐观的生活态度,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远大的理想信,让爱永驻心中。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

政策通知【篇7】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软件学院

学院各班级(含研究生):

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组织开展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学工〔2012〕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宣传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营造诚实、感恩、激励、自强的氛围

二、工作安排

1.各班按照具体评选条件及要求,组织上学期获得资助的所有同学开展 “助学政策助我成才”征文比赛。4月6日前,各班将征集**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发至学院团委办公室。

2.各班组织上学期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区**奖学金的同学参加“广西民族大学十大奋进之星”评选活动4月6日前各班按照评选要求提名1位参选同学,并将纸质和电子版的提名表、5寸生活彩照、先进事迹材料打包汇总到学院团委办公室。

3.各班在4月6日之前召开“励志青春,自强人生”主题班会,活动形式自定。活动内容主要是组织学习《诚信与感恩手册》,做好国家及**各项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程序的解读以及用好各项资助金的教育。

班会纪要应于4月8日前报送亚团委办公室。

4.毕业班做好2012届各类贷款毕业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诚实守信,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同时做好贷款毕业生信息联系网络。

5.2009、2010、2011级各班于3月27日前根据上学期班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派2名代表到分团委办公室领取《诚信与感恩》读本。

附件:1. 2012年“助学政策助我成才”征文比赛评选要求;

2. 广西民族大学2012年十大“奋进之星”评选要求及提名表。

(附件请到班长团支书群**)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软件学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1:广西民族大学2012年“助学政策助我成才”征文比赛办法

为大力宣传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资助政策自强奋斗,励志成才的先进事迹,歌颂党的好政策,感恩母校的关怀,现决定在各学院中开展2012年“助学政策,助我成材”征文比赛活动。

一、征文主题

诚信、感恩、励志、自强、自立

二、参赛对象

在校生中曾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资助(含社会资助项目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征文要求

1.征文体裁不限,篇幅限于2000至,思想积极向上,歌颂和感谢党的好政策,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畏困难、积极向上、奋发学习、自立自强的精神面貌。

2. 征文稿件格式。页面设置:

纸张为a4;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厘米。打印格式:

大标题,小号二,粗体宋体,一级标题,小号三,粗体字,四字,仿宋朝。字符间距:标准。

作品必须在首页上方标明:校名、专业课、学号、作者姓名。

四、奖励办法

学校将从每各学院的作品中选出三个特别奖(报教育部评审),奖金500元至1000元不等;一等奖5名,奖金100元;二等奖20名,奖金70元;三等奖30名,奖金50元;优秀奖若干名。所有获奖作品均发获奖证书。

附2:广西民族大学2012年十大 “奋进之星”评选办法

为树立一批诚信感恩、自强自立、发奋成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人讲身边的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激励全校大学生学习他们艰苦朴素、战胜困难、诚信感恩、自强自立和发奋成才的拼搏精神和优秀品质,进一步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现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广西民族大学2012年十大“奋进之星”评选活动,具体评选事宜如下:

一、参评对象和评选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大专生、研究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成绩优异;

2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乐于助人。

三。积极追求自立,表现出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不屈不挠的毅力,事迹突出,在学生中有良好的榜样作用。

二、评选步骤及要求

1.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各学院开展宣传组织报名工作,采取个人自荐和班级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先行报名并提交报名表和先进事迹材料。

申请表和先进事迹材料(左、右)由班级和学院审批,并分别签署意见。**详见附件。

2.学院初评,推荐提名。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把产学研质量关,真正选拔出学有所长、自强不息的经济困难大学生优秀典型。

各学院可提名1-2人作为广西民族大学十大“奋进之星”候选人。

3.学校审核公示。4月中旬,学校将对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出广西民族大学十大“奋进之星”,届时将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4.公布结果,宣传表彰。经校园网公示后正式产生广西民族大学十大“奋进之星”,并进行表彰,获奖者奖励300元,并予以颁发荣誉证书。

学校将在校园网上进一步宣传十大“奋进之星”的先进事迹和宝贵品质。

广西民族大学“奋进之星”提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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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合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都有可能接触到公告或通知。 公告通知是专为特定对象准备的信息发布方式,想必你此时正需要有关公告通知的范文吧?相信这将有助于你更精彩的人生!

政策通知 篇1

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房价一直涨,而享受契税优惠的“普宅”门槛却没有调整,这使得五环内近半新建商品房成了“豪宅”,要按照非普标准全额缴纳契税。日前,中原地产发布了相应的统计数据,而记者核对北京建设网预售许可专栏后发现,扣除两限房、自住房以外,城六区纯商品住宅的预售价几乎已经普遍超过“普宅”标准。

10月8日,已经3年未动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五环内单价39600元/平方米、总价468万元以里的房屋,五环到六环单价31680元/平方米、总价374万元以内的房屋,六环外单价23760元/平方米、总价281万元以内的房屋,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就可以被认定为普通住房。

而且当时要求,单价、总价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享受到普通住房税收优惠的购房家庭比重扩大到90%以上。

按理说,契税应该是房价的3%,可如果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又是首套购房,那购房人就可以享受仅缴纳总价1%的契税打折优惠。如果面积在90.01到140平方米之间,还是首套房,那购房人缴纳的契税税率为1.5%。

这么算下来,如果一套五环内总价468万元的房产,是否属于“普宅”,其契税缴纳额最多会差9万多元。

房价涨得快标准没“赶趟儿”

“最近这房价有点猛,去年我们咬牙花300多万买的二手房,已经涨了100万了。”家住朝阳区的徐女士喜滋滋的,庆幸自己下手及时,少花了100多万元。

但还没来得及买房、换房的人,就没这么高兴了。中原地产研究部统计数据显示,虽然20普通住房标准宽松了,但在,被认定为普通住房的比例依然越来越少。

数据显示,除了别墅这种肯定属于“豪宅”的住宅,全市20成交的50892套住宅中,有8933套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占比达到了17.6%,而在年,扣除别墅的“非普”占比只有14%。

尤其在五环以内,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商品房比例达到了47.7%,2014年该比例只有32.1%。就连六环外,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纯商品房,比例也达到了8.9%。

据了解,上次调整的依据为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即单价2元/平方米、套总价260万元/套。而2015年,全市新建纯商品住房的成交均价达到了29782元/平方米,五环内的商品房成交均价超过了5.3万元/平方米。

新房的价格一路蹿高,这可苦了想买新房的人们。打算在20迎娶新娘子的北京市民陈先生,从2015年6月开始看房,却发现五环内几乎没有他能承受的新房了。

“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涨速快过二手房,这就使得购房人不得不转向二手房。去年一年,纯商品房的成交量达5万套,而二手房全年签约达到了19.6万套,几乎达到新房的4倍。”张大伟说。

政策通知 篇2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提及,“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

政策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 “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通知 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政策通知 篇5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月1日至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附原文:

政策通知 篇6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有关要求和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1.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经办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和经办服务补贴。

3.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上述所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具体申办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补贴资金从我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4.申请人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八)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创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按规定用途支付。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2.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就业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4.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

5.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同意,可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2009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困难企业户数、人员、减薪幅度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制定。补贴月数与减薪、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的月数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5.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被裁减劳动者的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

3.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6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09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2009年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1.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2.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可凭符合享受公益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录用登记表、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和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录用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的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情况在有效证件的原件上记录,并将申请资料和批准手续留存备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和培训机构或创业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

3.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4.培训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5.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省就业局认可。承担由政府提供培训补贴工作任务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等择优确定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规范企业裁员。

(二)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复转军人自主创业。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竞赛、创业辅导、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人人争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拒绝受理其申请。不得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证书,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不力的,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计划,明确职责和服务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策通知 篇7

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现就证券交易印花税几个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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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通用8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场所中,会经常遇到各种类型的公告和通知。这些公告和通知可以激励员工对工作更积极地投入和付出。本文名为“政策通知”,幼儿教师教育网编辑希望它可以激发您的思考,敬请阅读!

政策通知(篇1)

2月19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2月22日起执行。南昌市地税局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部署,南昌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原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房产对象必须是普通住宅,新政扩围到非普通住宅。

据了解,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具体体现在:一是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从过去限于普通住房扩大至各类住房,包括大户型住宅、高档住宅、别墅等;二是首次将购买第二套住房纳入了契税的优惠范围。

以南昌市城区交易的一套150平米的住宅为例,假设原房主刘先生6月购买时价款为100万元,2月22日以150万元出售给邓先生,如果邓先生家庭此前没有住房,此时按老政策邓先生需缴纳契税4.5万元,而按新政策邓先生仅需缴纳契税2.25万元;刘先生根据老政策非普通住宅两年以上按差价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8万元,按新政策则可免除,双方共节约5.05万元。

在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后,南昌市地税局紧急部署、积极应对,严格按文件时间确保2月22日当天政策落实到位,新政第一天南昌市就有123户家庭享受了政策红利,减免税收139万元。

新政的执行将从整体上提振市场,带动刚性需求、刺激改善性需求,对“南昌”非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具有“去库存”的积极作用。

据悉,南昌市地税局去年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就实施了降低普通住宅门槛、降低住房交易契税税率等一系列措施,全市购房人少缴住房交易税收过9亿元,惠及6万户家庭。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通知》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规定,凡是于20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地税、住建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我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原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房产对象必须是普通住宅,新政扩围到非普通住宅。

政策通知(篇2)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出台

2012-05-02

本站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给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提出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的要求,水利部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到湖南、湖北、四川、河南、陕西、河北等地调研,摸清了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现状,了解了基层的政策诉求,提出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税收具体政策建议,并就政策建议积极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调沟通,促成了《通知》的出台。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第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管理难度大,《通知》的出台,可以降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对于落实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通知(篇3)

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日前,市地税局就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税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惠政策在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具体政策为――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9600÷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5200。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通知(篇4)

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房价一直涨,而享受契税优惠的“普宅”门槛却没有调整,这使得五环内近半新建商品房成了“豪宅”,要按照非普标准全额缴纳契税。日前,中原地产发布了相应的统计数据,而记者核对北京建设网预售许可专栏后发现,扣除两限房、自住房以外,城六区纯商品住宅的预售价几乎已经普遍超过“普宅”标准。

10月8日,已经3年未动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五环内单价39600元/平方米、总价468万元以里的房屋,五环到六环单价31680元/平方米、总价374万元以内的房屋,六环外单价23760元/平方米、总价281万元以内的房屋,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就可以被认定为普通住房。

而且当时要求,单价、总价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享受到普通住房税收优惠的购房家庭比重扩大到90%以上。

按理说,契税应该是房价的3%,可如果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又是首套购房,那购房人就可以享受仅缴纳总价1%的契税打折优惠。如果面积在90.01到140平方米之间,还是首套房,那购房人缴纳的契税税率为1.5%。

这么算下来,如果一套五环内总价468万元的房产,是否属于“普宅”,其契税缴纳额最多会差9万多元。

房价涨得快标准没“赶趟儿”

“最近这房价有点猛,去年我们咬牙花300多万买的二手房,已经涨了100万了。”家住朝阳区的徐女士喜滋滋的,庆幸自己下手及时,少花了100多万元。

但还没来得及买房、换房的人,就没这么高兴了。中原地产研究部统计数据显示,虽然20普通住房标准宽松了,但在,被认定为普通住房的比例依然越来越少。

数据显示,除了别墅这种肯定属于“豪宅”的住宅,全市20成交的50892套住宅中,有8933套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占比达到了17.6%,而在年,扣除别墅的“非普”占比只有14%。

尤其在五环以内,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商品房比例达到了47.7%,2014年该比例只有32.1%。就连六环外,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纯商品房,比例也达到了8.9%。

据了解,上次调整的依据为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即单价2元/平方米、套总价260万元/套。而2015年,全市新建纯商品住房的成交均价达到了29782元/平方米,五环内的商品房成交均价超过了5.3万元/平方米。

新房的价格一路蹿高,这可苦了想买新房的人们。打算在20迎娶新娘子的北京市民陈先生,从2015年6月开始看房,却发现五环内几乎没有他能承受的新房了。

“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涨速快过二手房,这就使得购房人不得不转向二手房。去年一年,纯商品房的成交量达5万套,而二手房全年签约达到了19.6万套,几乎达到新房的4倍。”张大伟说。

政策通知(篇5)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2005-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 〔2005〕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推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制度,是兼顾眼前和长远、解决农民和农村人口问题的务实之举,是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城乡协调、促进农村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并进行整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加以整合,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在实施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服务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为建立“运转协调、公平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探索经验。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21号、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坚持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农业、金融、宣传、监察、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互相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省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其成员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建立相应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年审和退出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二)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

1.年审责任单位

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逐村逐人年审,要与奖励扶助对象逐人见面核实。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2.年审的对象和时间

(1)年审的对象是上领取奖励扶助金的人。

(2)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核查、走访群众、到村委会核对等方式,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和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3.年审的程序

(1)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2)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下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3)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辖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下一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5)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6)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1.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2)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3)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2.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申请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逐级张榜公布的基础上,于当的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3.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6.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归档。

(二)工作档案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下发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奖励扶助确认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年审及退出资料、新闻公示记录等。

对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张榜公布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年审资料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村级调查材料复印件、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决定,2005年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省财政厅统一选择网络健全、服务质量高、快捷便利的金融机构,作为全省奖励扶助资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奖励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奖励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奖励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应将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应当移交监察部门。

(六)对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反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奖励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提高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级要通过召开奖励扶助金首发式、组织新闻媒体专题采访、媒体开办定期专题栏目、召开专家研讨会、奖励扶助试点表彰会、印制奖励扶助制度知识宣传品、开展文艺演出、采访报道受奖励扶助对象等形式,围绕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环节,组织开展阵容强大的宣传活动,为在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考核和奖惩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政策通知(篇6)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2010]84号 颁布时间:2010-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

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

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

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

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

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反映。

政策通知(篇7)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时限及额度

(—)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最后一次提取需在承租合同结束后一年内办理。

(二)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现市平均租金为10元/平方米、县5.6元/平方米)r但不得超过最高提取限额:桂林市城区800元/月、市辖11县560元/月。最高提取限额根据市场租金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提取需提交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已支付房租费用的发票;租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个人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缴存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租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四、严禁骗提套取行为。

职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情况,追回骗提资金,取消骗提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通知(篇8)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政策通知精华五篇


常言道,优秀的人都是有自己的事先计划。在幼儿园教师的生活工作中,时常需要提前准备资料作为参考。资料所覆盖的面比较广,可以指学习资料。参考资料有助于我们的工作进一步发展。你是否收藏了一些有用的幼师资料内容呢?有请驻留片刻,小编为你推荐政策通知精华五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政策通知【篇1】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优惠(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3.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保险合同数量较多的,可提供部分保险合同,但不得少于3份),属于分保合同分入保费的,应提供分保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最新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通知【篇2】

《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如今,我们越来越需要通知,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达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布置工作与周知事项时所用的一种下行公文。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我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适用我省高温津贴政策。

二、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三、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1年6月1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四、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什么时候发放?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七、高温津贴标准如何确定?是否是一成不变的?

答: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八、高温津贴与工资有什么关系?高温津贴从哪列支?

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十、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策通知【篇3】

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并未进入面试的考生在公布的调剂职位上按以下原则进行调剂。

1、考试科目相同且达到拟调剂职位的最低分数线;

2、符合调剂职位的.招考条件;

3、每个考生只能申报一个职位;

4、根据考生申报志愿和所空缺人数,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

5、调剂后仍未达到比例而取消职位的,该职位原进入面试的人选可再进行一次调剂;

省人保厅在省纪检委的监督下共同负责,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调剂人选。

7、调剂后新进入面试人选的分数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无人进入面试的调剂职位,调剂人员按笔试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 1人进入面试的调剂职位,调剂人员分数高于原进入面试人选分数的,按相同分数计算,低于的按实际分数计算; 2人进入面试的调剂职位,调剂人员分数高于原进入面试人选分数的,按第2名的分数计算,低于的按实际分数计算。

政策通知【篇4】

湘教办通〔2011〕82号

**关于举办2011年大学毕业生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的宣传工作暨政策咨询周活动的通知》(教学司函〔2011〕29号)**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开展,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毕业生预征工作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的宣传工作

暨政策咨询周活动的通知

教学司函〔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掌握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决定于2011年5月9日-15日举办2011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宣传暨政策咨询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地教育系统要主动与兵役系统密切配合,着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举行大型政策咨询、现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典型专场报告会、政策宣讲活动、主题党团日活动等,全面、准确、细致地宣讲政策;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把宣传动员工作覆盖到每一所普通高校;要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把校园宣传和社会宣传紧密结合,加强**引导,营造当兵光荣、参军报国的良好社会**氛围。

2、 各地教育系统要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招生政策网上咨询周活动。教育部大学生司联合举办了这次活动。活动时间为5月9日至13日上午9:00

下午00-11:30,14:00-16:00

30。活动期间,平台将开设网上咨询活动专页(毕业生可直接登录该页面提问,相关负责同志可通过后台回答问题。请各省级教育部门将本次活动迅速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高等学校,并要求学校积极宣传,组织广大毕业生和翌年毕业学生参加本次咨询活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政策通知【篇5】

我应该如何阅读一个旅人的故事才不会惊动早晨的阳光?

春天已经破冻了,当我这么想时,仿佛看到无边际的透明冰河上,一名瘦女子悠闲地散步,在她的步履起落之间,冰层脆声而裂,露出水,晃动云影天光。这样的想象当然超脱现实,但惟有如此才能形容今天早晨当我睁眼,看见玻璃窗被阳光髹成亮银色时的喜悦。好象人躺在巨大的时间转盘上,沿着刻度慢慢地转动,终于从冷东移至春分。

被亮光穿透的感觉使我产生轻微的幸福感,小型齿动物轻咬的那;尤其空气中有一股干燥的香气,接近刚成熟的柳橙掉在新鲜的草地上的气味。我因此觉得,世间一切事物都因季节更移而有了新的身份与面目,甚至兀自揣想,如果仔细找,说不定可以从棉被底下拖出自己昨晚蝉蜕的淡灰色皮膜。换了个人的感觉着实美妙,虽然过去两天,认床的老毛病使我连睡在自己的新床上都会神经质地失眠起来。

是的,从起床到发现那篇旅人故事之前,我都在阅读阳光。

一天之中,人的情绪起伏是无法掌控的,就像测不准原理所揭示,永远有看不见的孽贼藏在欢愉时光的毛细孔内,司机发动偷袭,将你从峰顶推入谷底。如果,不是贪恋灿烂的阳光,我不会取消约会待在家里做点事,如果不待在家里,我当然不会上书房整理开箱上架但尚未归类的四五千本书,要不是得在书房耗很久,我就不会超量地煮上一杯咖啡端上来喝。如果不把咖啡壶放在柜子上,当然不会失手打翻。接下来的连锁反应若以慢动作重播是这样的:装着黑色液体的玻璃壶自高处坠下,我本能地伸手承接,就在触地刹那,玻璃迸裂,碎片划过我的手指,咖啡飞溅到我的衣服、一摞书、米色新沙发,然后像鼠疫一样滑过地板濡湿一爹乱七八糟的文件。同时,我看见指头流血了。

我很好奇别人碰到这种意外时的反应,“该死”、“笨蛋”或咬牙切齿咒了声“干”,而我的反应上不了台面,居然发出卡通式的“欧—哦”并且急慌慌地摘下眼镜。我一面清理碎片一面骂自己“低能”,很奇怪,这一骂反而把气概逼出来,既然事情发生了,管它去死那就发生吧!手指还在流血,我恣意抹在浅蓝棉T恤上,咖啡渍加上血印形成诡异的华丽,如鬼裂的焦土高原忽然窜放红火鹤,飞向蓝天。

我为这种离谱的念头感到好笑,干脆脱下T恤当抹布,试檫那叠湿答答的文件,并且决定待会儿就把新沙咖啡壶那出来再煮它一壶满满的咖啡端上来放在柜子上看事情会不会重演?我把文件、档案铺在楼梯上,让穿透半面玻璃墙面的阳光烘干它们,于是,那只被黑蟑螂啃得成体统的牛皮纸袋与我面对了,袋上用签字笔写这粗黑大字:“未完成稿,暂存,一九八九。”

没错是我的笔迹,但怎么也想不起七年前把没写完的文章装入牛皮纸的事。这完全违反我的习惯,稿子没写完,表示失去热情,当然丢如垃圾桶干吗费事保存?我是不是该怀疑自己提早得了阿兹海腔症,要不然怎么会觉得这只牛皮纸袋像被别人栽赃般俞看俞糊涂?当然字迹是我的,那错不了。

我抽出里头的手稿,约莫三四十页,一股霉湿的气味冲入鼻孔,没写完的稿子像未瞑目

的人,在时间的岸边磨磨蹭蹭,等着有人听他说罢遗言,才肯含笑离席。我神经质地捏着手稿一角用力抖松,赶蠹鱼;忽然一张纸片飘了下来,捡起一看,头没脑地写着:

“或者,就这么坐在树下喝茶,看一阵野风吹过,吹落一两粒瘦小的柿子,滚到我是脚下。或者,我就捡起最弱的那粒,举得高高地,跟天说:瞧,我落了这么久,你也不捡起我来!”

2

我们对记忆了解多少?自己的、他人的,以及自己与他人之间相互增删、蓄意霸占或秘密窥伺的记忆内容。我相信那是终年叆叇的云梦大泽,看起来像风景明信片般简单明了,当你试图跨越,却发现渺茫无边,而你贫穷得连半截浮木都没有。那么,我们终日在嘴边不断复述、宣扬的那套记忆,可能是基于自我防卫而自动删改、润饰过的,像风和日丽的景致,就算有瑕疵,也是小风小雨。

我们躲在里面过日子,假装很幸福,久了,也变成真的。而真正的经验——那些以战栗手法逼迫我们见识生命疮孔的,却被我们赶到意识的最底层、最阴冷的角落去,那而杂树乱草,魑魅们四处漫游、相互斗殴。那些被埋入记忆坟场的经验,或许将永远不再骚扰我们的心灵,痛苦与惊惧就像别人家屋檐下晾晒的腊肉,下大雨没人收,也跟我们无关。

我坐在楼梯上审视这叠手稿,阳光瘦了下来,但还是亮得很大方。不远处有一两只啼鸟的声音,悠悠荡荡地,把空间叫宽了。刚搬来没几天,还抽不出空认识附近环境,只顾安顿室内什物,这些将与我日日厮磨、共织未来的器物若不理出秩序,我是没心思住外逛的。然而,此刻显示得有点荒诞,我居然为一篇未完成稿而跌回住昔,试图钩沉记忆,阅读旧日。要命的是,溯洄的小径仿佛只随着鸟啼而短暂浮现,当我想跃入,路径又消逝天空中。莫名的怅惘令人无处着力,也因此,我入任自己的眼光从玻璃砖墙向外游走,院子边有两棵高大昂扬的木棉树,与生俱来的烈性容不下一点犹豫、怯懦,她混身着火似的颜色,本来就不是为了自怜自艾,面对自己的生命,她也不敢当刺客的。

正因为如此漫思,我忽生灵感,拿起纸片又看一遍,“~~~吹落一两粒瘦小的柿子”让我联想到眼前悬挂于高枝的木棉花,同样艳丽的颜色,同等粉身碎骨的气势。一股似有似无的熟悉感渐渐聚拢起来,在柿子与木棉花、旧日与现在之间,边界消融,意象相互渗透;我吃了一惊,那张纸片像是预言,过去的自己预言现在的自己会特定的情境里发现什么或获得体悟的。纸片上有一抹干血,那是不久前印上的,手指的血已经止了,刚才的小灾难仿佛没发生。我决定煮一壶咖啡,到院子晒太阳。

一直到天暗下来,我几乎没离开院子,可者应该说,没离开那叠手稿。首页右上角,涂涂抹抹后写下两个字“雪夜~~~”,大概是构想中的题目,打算以“雪夜”做开头的吧。“我觉得有块墨在我雪白无垠的脑中磨开”,文章是这么开始的。

简媜的篇二:简媜散文《美丽的茧》

让世界拥有它的脚步,让我保有我的茧。当溃烂已极的心灵再不想做一丝一毫的思索时,就让我静静回到我的茧内,以回忆为睡榻,以悲哀为覆被,这是我唯一的美丽。

曾经,每一度春光惊讶着我赤热的心肠。怎么回事呀?它们开得多美!我没有忘记自己站在花前的喜悦。大自然一花一草生长的韵律,教给我再生的秘密。像花朵对于季节的忠实,我听到杜鹃颤微微的倾诉。每一度春天之后,我更忠实于我所深爱的。

如今,仿佛春已缺席。突然想起,只是一阵冷寒在心里,三月春风似剪刀啊!

有时,把自己交给街道,交给电影院的椅子。那一晚,莫名其妙地去电影院,随便坐着,有人来赶,换了一张椅子,又有人来要,最后,乖乖掏出票看个仔细,摸黑去最角落的座位,这才是自己的。被注定了的,永远便是注定。突然了悟,一切要强都是徒然,自己的空间早已安排好了,一出生,便是千方百计要往那个空间推去,不管愿不愿意。乖乖随着安排,回到那个空间,告别缤纷的世界,告别我所深爱的,回到那个一度逃脱,以为再也不会回去的角落。当铁栅的声音落下,我晓得,我再也出不去。

我含笑地躺下,摊着偷回来的记忆,一一检点。也许,是知道自己的时间不多,也许,很宿命地直觉到终要被遣回,当我进入那片缤纷的世界,便急着要把人生的滋味一一尝遍。很认真,也很死心塌地,一衣一衫,都还有笑声,还有芳馨。我是要仔细收藏的,毕竟得来不易。在最贴心的衣袋里,有我最珍惜的名字,我仍要每天唤几次,感觉那一丝温暖。它们全曾真心真意待着我。如今在这方黑暗的角落,怀抱着它们入睡,已是我唯一能做的报答。

够了,我含笑地躺下,这些已够我做一个美丽的茧。

每天,总有一些声音在拉扯我,拉我离开心狱,再去找一个新的世界,一切重新再来。她们比我珍惜我,她们千方百计要找那把锁结我的手铐脚镣,那把锁早已被我遗失。我甘愿自裁,也甘愿遗失。对一个疲惫的人,所有的光明正大的话都像一个个彩色的泡沫,对一个薄弱的生命,又怎能命它去铸坚强的字句?如果死亡是唯一能做的,那么就由它的性子吧!这是慷慨。

强迫一只蛹去破茧,让它落在蜘蛛的网里,是否就是仁慈?

所有的鸟儿都以为,把鱼举在空中是一种善举。

有时,很傻地暗示自己,去走同样的路,买一模一样的花,听熟悉的声音,遥望那窗,想像小小的灯还亮着,一衣一衫装扮自己,以为这样,便可以回到那已逝去的世界,至少至少,闭上眼,感觉自己真的在缤纷之中。

如果,有醒不了的梦,我一定去做,

如果,有走不完的路,我一定去走;

如果,有变不了的爱,我一定去求。

如果,如果什么都没有,那就让我回到宿命的泥土!这二十年的美好,都是善意的谎言,我带着最美丽的那部分,一起化作春泥。

可是,连死也不是卑微的人所能大胆妄求的。时间像一个无聊的守狱者,不停地对我玩着黑白牌理。空间像一座大石磨,慢慢地磨,非得把人身上的血脂榨压竭尽,连最后一滴血水也滴下时,才肯利落地扔掉。世界能亘古地拥有不乱的步伐,自然有一套残忍的守则与过滤的方式。生活是一个刽子手,刀刃上没有明天。

面对临暮的黄昏,想着过去。一张张可爱的脸孔,一朵朵笑声……一分一秒年华……一些黎明,一些黑夜……一次无限温柔生的奥妙,一次无限狠毒死的要挟。被深爱过,也深爱过,认真地哭过,也认真地求生,认真地在爱。如今呢?……人世一遭,不是要来学认真地恨,而是要来领受我所应得的一份爱。在我活着的第二十个年头,我领受了这份赠礼,我多么兴奋地去解开漂亮的结,祈祷是美丽与高贵的礼物。当一对碰碎了的晶莹琉璃在我颤抖的手中,我能怎样?认真地流泪,然后呢?然后怎样?回到黑暗的空间,然后又怎样?认真地满足。

当铁栅的声音落下,我知道,我再也无法出去。

趁生命最后的余光,再仔仔细细检视一点一滴。把鲜明生动的日子装进,把熟悉的面孔,熟悉的一言一语装进,把生活的扉页,撕下那页最重最钟爱的,也一并装入,自己要一遍又一遍地再读。把自己也最后装入,苦心在二十岁,收拾一切灿烂的结束。把微笑还给昨天,把孤单还给自己。

让懂的人懂,

让不懂的人不懂;

让世界是世界,

我甘心是我的茧。

简媜的散文篇三:简媜散文之行书

路是人的足谱鸟爪兽迹花泥叶土无非是插图我走累了

坐下变成一枚雕梁画栋的印章

行路不难难在于应对进退而不失其中正难在于婉转

人际而犹有自己的字里行间难在于往前铸足之时还能回头自我眉批难在于路断途穷之际犹能端庄句点朝天一跃另起一行……

行路颇难稚童的学路醉汉的碎步以及懵懂少年的错足都将被季风吹散被雨水遗忘留下的版图应该给实心的人去走把大地铸成一块文章让星子们夜读

然而我是累了左脚迈出的黎明永远被右脚追随的黄昏赶上时间里季风一目十行读乱我的字句我不敢想象在长长的一生里我的足音能否铿锵

堤岸是路的镶边我要在此洗心濯面流水真是喧哗的观众任它们去品头论足过去是一篇不予置评的狂草步法我且落款送给逝水

未来的空白会被行走成什么谁也不敢预料也许是断简残轶也许是惊世之作也许是不知作者是谁的一段开场白也许是无字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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