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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3-09-01

经营情况报告。

报告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周报、月报、年度报告等,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都会使用到报告,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您能在以下资源中找到跟您所需相关的“经营情况报告”资料,我们精心准备了本页内容诚挚邀请您浏览!

经营情况报告 篇1

多部门联合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

山东济南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疫苗类产品案件,大量未经冷藏的疫苗类产品流入多个省份。根据山东省食药监局提供的涉案嫌疑人员名单和协查线索,甘肃省食药监局迅速安排,由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牵头,相关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会同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处该起跨省非法经营疫苗案件,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对庞某销售疫苗的线索,要查明销售单位和人员及销售的品种、数量等;对从庞某处购进疫苗的线索,要查明购进单位和人员及购进的品种、数量等。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查明最终销售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逐一追查。

甘肃省食药监局强调,对全省具有疫苗经营资质的11个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从疫苗购进、储存、销售、运输四个环节全面核查,追本溯源,严肃查处存在的违法经营、储运疫苗行为。同时,由省局约谈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督促该企业加强疫苗生产销售自查管理,了解掌握疫苗销售情况,有效防控销售隐患。

B

清查

购销非法疫苗的单位25日前需主动报告购销流向

据了解,省食药监局于今年初,已安排部署在全省开展疫苗专项整治,严厉整治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疫苗、生物制品等冷链管理药品,以及不具备药品冷藏设施设备和运输条件经营冷链管理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企业购销假劣疫苗、非法渠道销售疫苗的违法行为;严惩编造、篡改冷链储存、运输温湿度监测数据行为。监督企业落实冷链管理药品的购销、存储及运输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严厉整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生物制品等冷链管理药品,不按规定储存使用疫苗、生物制品及其他冷链管理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过期失效疫苗的行为。

甘肃省食药监局对全省疫苗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再安排,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山东省局已发布的涉案线索,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疫苗专项整治针对性,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疫苗行为,严密防控疫苗流通风险隐患。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凡与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情形的,应在20xx年3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情况报告 篇2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用于种植。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 亩,荒山 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 村 组。(详见附表)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元/亩。

租金支付方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当天,乙方将次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甲方,由甲方支付农户,此后从 年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年 月 日之前乙方一次性将次年租金支付给甲方代表同意的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支付给甲方及农户或直接支付给甲方。若乙方超过约定时间15日没有支付次年租金,甲方无偿收回土地,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拆除构筑物、附着物、本协议终止。若乙方届时不拆除构筑物、附着物,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且由乙方支付拆除费用,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调解本村组和其它承包户与乙方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使用。甲方无偿提供现有的机耕道、公路、电力设施、沟渠设施等基础给乙方使用。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乙方在承包期限内,由乙方自由种植经营,甲方无权干涉。

2、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按相关规定交纳合同信用保证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情况报告 篇3

药店员工经营自查报告

一、药店基本情况

某零售药店是经营多年的老店,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经营范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药店目前经营中西药品种有800多种。 本企业在多年的药品经营活动中一贯坚持依法经营、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药店现有4人,其中2名药师,药士1人。所有人员均有多年药品零售工作经验,建立了覆盖GSP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全体员工积极培训。严把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服务质量关,各项质量管理程序符合要求,记录完善,售后服务意识良好。

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内配备有空调1台、冷藏柜1台,电脑1台及其他药品养护、陈列销售、处方调配的设施设备若干。能够满足日常药品经营调配的实际需要。

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能

我药店多年来一直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由专职的质管员进行质量管理工作的分配与监督,质管员能不断强化全体员工的责任心与质量意识,在运行药店质量体系,指导各岗位质量管理工作的同时,全面保证药品购进和服务质量。药店于年初重新修改了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过多年的体系运作,我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强。通过执行相关规定,再次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建全补充了药品质量信息档案;药品质量档案;员工教育培训档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档等;保证各岗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我店平常非常重视人员的素质教育与提高;在满足GSP岗位配置要求的基础上,全面参加市医药技能培训中心组织的各岗位及药师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同

时今年以来我药店全面检查维护设施设备的状况,进行电脑维护升级,以更好地保证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与满足GSP要求。在营业场所内严格进行药品的分类管理,在处方药区、非处方药区、中药区、非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等基础上,进行更科学的药品用途分类。

严格执行供货客户评审与首营企业审批制度,确保供货单位及采购药品合法性。建立合格供货客户与首营企业客户档案,坚持“质量第一、依法经营”的原则;严格执行首营企业管理制度与程序。药品质量验收方面,由我店验收员严格执行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药品验收程序要求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号验收,加强对进口药品的验收管理。

药品陈列时,严格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范药品摆放位置与贮存事项要求,组织好药品的科学分类陈列;按GSP要求开展养护工作,对重点养护品种、近效期品种、易变质品种加强养护检查;对有质量疑似问题药品,及时向质管员反映;起到了积极预防,确保药品质量的目的。做好药品销售与售后服务是我店生存发展的根本,首先严格按照许可证核

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开展药品销售活动。其次是严格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做到销售药品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所有药品销售前均检查药品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近效期原则发货等。在门店内合理安全的用药服务咨询,指导顾客掌握正确的用法用量。注意收集本药店所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三、GSP自查情况

我店在GSP认证工作完成之后,继续落实全员、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通过GSP认证工作的再落实,我药店人员的精神面貌得到全面的改善,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现我药店在软硬件方面均能符合GSP要求。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之处,都能积极认真整改。

现自查合格!

经营情况报告 篇4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不违反合同的前提下),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证件、票据和运营手续,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拖欠甲方规费一个月以上,经甲方通知仍不交纳,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缴回营运手续或封存车辆及证照。待补齐各种应交费用后,并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欠费,方可启封营运。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可按合同规定强制扣留营运证件直至车辆,对扣车辆有拍卖权,拍卖费用弥补甲方损失,剩余部分返还乙方。若拍卖车辆费用不够所欠费用,甲方可向法院起诉,用乙方家庭其他财产偿还所欠费用。

3、乙方不按规定办理保险,发生交通或商务事故,乙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终止条款:

1、乙方在挂靠托管管理期间,原则上不准转让营运车辆,如乙方的确无力经营,经甲方同意后,由转让、受让双方签定转让协议,交甲方一份备案,同时更名,本合同终止,受让方与甲方另签挂靠托管合同。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转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提供任何手续,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利用车辆进行违法乱纪,利用车辆进行上访告状、集体闹事,甲方有权扣留车辆,终止本合同,并承担一切损失。

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标的额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代收代缴的各种税费及应交的保险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的,甲方有权扣留车辆,终止本合同,并承担一切损失。

4、如挂靠的车辆在报废期,办理报废手续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取消挂靠模式,本合同终止。

七、落户期间,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合同,须向对方交纳违约金6000元。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据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三条 由乙方自备车辆在经营权属于甲方的线路上营运,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线路经营权属甲方拥有。

第四条 挂靠经营管理期限期贰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合同期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定额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和国家规定的规费、税费。

第六条 乙方所经营的车辆,须按规定参加保险(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员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车主责任险等), 保险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雇佣符合条件的司机,也可将驾驶关系过户到甲方,乙方及雇佣司机的任何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伤、亡、病残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根据省交通厅30号文件规定,对于挂靠经营车辆的税费交纳,应本着税费交纳渠道不变,征收标准不变的原则,由挂靠经营公司单独列帐,集中代收,并定期解缴到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服务质量,对车辆保养、安全行车、遵纪守法、文明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十条 每月 号(遇节假日顺延)组织乙方司机进行业务、安全学习,车检按公安部门规定日期进行,如有变更、再另行通知,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乙方布置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又不能及时赔付,甲方有权扣留乙方车辆作抵押或作价变卖补偿甲方损失,补偿后余款返还乙方,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补偿。

第十二条 每月月底前代收次月乙方应上交的管理费及各项规、税费。

第十三条 以甲方名义办理各项营运证件交乙方使用,为乙方办理车辆、驾驶员年审及换发牌照等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代乙方缴纳各项规、税费,发放各类证件,每月应乙方要求提供运管部门规定的定额客票,乙方需要配票数量超过运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部分,按超过的数量增收各项规税费。

第十五条 协助乙方处理交通肇事,保险索赔,服务质量纠纷等,所需垫付有关费用由乙方解决。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拒绝甲方不合理的摊派和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利益时,乙方可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 按规定乙方应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车貌。年审、月检不合格,则须强制停车整修,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运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租,转借或未经甲方同意的人员驾驶。

第二十条 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时,按乙方损失额给予赔偿。

第二一条 乙方违约按有关条款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合同。

1、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

2、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政策变动,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不按照双方商定的路线行使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4、乙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年内出现严重违章三次者,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章操作经甲方指出乙方仍不改正的。

5、乙方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及规税费,每迟交一天,甲方收取滞纳金50元,连续三个月不缴纳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壹万元以上的。

7、从事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

8、违反管理部门及甲方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造成交通事故拖报、瞒报或擅自处理的。

以上合同解除同时,甲方收回线路经营权,并将解除合同情况报市客运管理所处备案。

第二三条 本合同所规定乙方应上缴的管理费、国家征收的规税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代收代交,合同期内如有国家征费有所调整,乙方应按调整规定进行交纳。

第二四条 合同期满,由甲方收回线路经营权,若乙方愿意续签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应优先考虑安排乙方。

第二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 若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二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补充条款。

第二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情况报告 篇5

为了有效利用资源,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权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作为管理服务费。

(2)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账户和相关财务支持和票据支持。

(3)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的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

(2)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设备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

(3)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 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经营情况报告 篇6

2016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报指南

2016年4月6日 14:13:17

来源:公示通告

为了在全县范围内择优选项,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政策,申报农业综开发产业化项目,结合本县实际,饶阳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经研究,将《2016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公布于政府网站。

2016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鼓励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更好地择优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2016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搞好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扶持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优势特色产业,推动农产品出“特色”、创品牌、增效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

二、扶持范围

2016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有机肥生产项目。突出扶持畜牧、蔬菜、名优果品三大重点产业。2016年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准超过2个(有机肥生产项目除外)。

三、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财政补助项目、日光温室蔬菜种植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日光温室蔬菜种植项目是指建设日光温室设施的蔬菜种植项目,相关政策按照2014年设施蔬菜项目政策执行。建设固定式大中型拱棚的蔬菜种植项目按一般财政补助项目申报。

(二)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各级农发办编制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至国家农发办备案,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在2016年会计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三)单个一般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龙头企业为140~56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为70~210万元。单个日光温室蔬菜种植项目规模100亩左右,每亩财政资金补助金额不高于2.8万元,日光温室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占地面积的60%。每个项目,在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低于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并合理确定铺底流动资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实际贷款贴息额不低于30万元。

(四)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向注册地农发机构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向项目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异地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五)同一项目申报主体的连续扶持年限不超过3年。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一般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积极推广先进的农艺、工程、管理等节水措施和技术,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日光温室蔬菜种植项目

除具备一般财政补助项目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地适宜设施蔬菜种植,具备相应的设施蔬菜种植技术和较好的水资源条件,且建设内容为日光温室设施(冬季使用)的蔬菜种植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种植蔬菜基础,项目布局成方连片。

3.主要用于冬季生产,抗风雪灾害能力强,排水设施完善。

(三)贷款贴息项目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四)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项目申报前1年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2倍,项目申报前1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盈利,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于当地。

2.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项目申报前1年的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12月31前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持续经营1年以上,示范作用强。

(五)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

4.项目验收不合格和上项目未竣工的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分红上缴任务的农发投资参股企业等。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6.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20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1月底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7年1月5日前申报。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扫描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2.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阶段: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合同(没有签订贷款合同的,提供贷款意向报告),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证书、企业认证证书、发改委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购销合同等。

“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阶段:除“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阶段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审计报告(2015)。

(三)其他要求

1.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市级农发机构全面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贷款真实性查询、专家评审和专家审核等,按要求编制项目计划报省农发办。省农发办对各设区市申报的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的财政补助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贷款贴息项目进行专家审核和贷款真实性查询。对定州、辛集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财政补助项目专家评审、贷款贴息项目专家审核和银行贷款真实性查询。

2.省农发办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各级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

4.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经营情况报告 篇7

一、调查目的

掌握苏州市人们对婚庆的了解和自己对婚庆的看法,了解苏州市居民对婚庆公司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对婚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为将来的服务改革、提高质量提供依据,了解苏州市婚庆市场存在的机遇和发展。

二、调查结果

在部分未给出图表的问题中,根据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大家在选择婚庆公司筹划婚礼时对一条龙服务服务需求不是很大;婚庆费用一般为男方和男方父母承担,父母意见对策划的影响80%以上是一般;大家选择婚庆公司最注重的是服务质量,其次是价格,品牌知名度的影响不是很大。

三、调查结论

综合上述图表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将目标定位在中端市场,而且市场潜力是比较大的。从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人们是否愿意聘请婚庆公司及其愿意花费的金额与其受教育的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而且男性愿意花费的金额普遍高于女性,婚庆费用又大多是男方承担,所以,在未来的营销策划中,应该在男性身上花费相当程度的精力。在统计调查问卷时还发现,很多男性喜欢中式婚礼和温馨浪漫的婚礼气氛,女性则比较偏好中西结合式和个性化的,在做策划方案时可以把男女喜好完美的结合,做出有创意的婚礼策划。另外,70%以上的人是通过亲戚朋友了解婚庆公司,而且90%多的人对服务质量的重视多于价格和品牌知名度,因此,在提高为人们服务质量的同时,应该发掘更多的人际关系,把它推广出去。

四、环境分析

pEST分析

经济:中国经济的腾飞,人民可支配收入增加,老百姓更加注重精神生活的消费。

人口:我国人口基数大、增长快;15-40岁人口比例XX年味%,年轻人口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人是婚庆的主要消费者。社会文化:中国人婚嫁的传统理念加上西方文化在过的传播,年轻新人更加追求豪华、浪漫的婚礼;这种追求档次的消费心理造就了庞大的庆典消费市场。婚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全国已到了火爆的程度。主要集中在各大城市。毫无疑问,婚庆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最引人注目的增长点!中国的婚庆产业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市场高峰期!

行业状况分析

随着婚庆市场的快速发展总量规模有所扩大,现已形成了“五一”、“十一”两大婚庆消费旺季,各地的婚纱摄影、婚礼服务、婚宴场所、蜜月旅游等企业早在每年的2、3月份和7、8月份就开始为这两大结婚旺季策划筹备。各种婚纱摄影、婚礼服务的企业数量持续增加,市场供给总量有所扩大。依据中国婚博会对相关行业专家的调研,全国婚庆产品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增加,婚庆相关行业销量每年至少以20%的速度递增。

为了满足年轻的消费群体,从婚礼方式的确定到婚宴场地的选址,婚礼都以一个多元个性,追求浪漫的方向发展着。各式新颖婚庆形式悄然亮相,从传统的中式婚礼到个性婚礼策划冲击婚庆市场且推动着婚庆产业的发展。

环境分析

婚庆消费带有明显的周期性由于风俗习惯和节假日的影响,婚庆消费带有很明显的周期性,淡季和旺季的业务量悬殊。一般每年的1月、5月和10月是结婚的高峰期,而剩下的淡季期间客源很少。特色化要求越来越高追求个性的年轻消费者更加追求精神上的享受,人们对待婚礼已不满足于以往千篇一律的形式,更是追求标新立异,充满个性色彩的婚礼。消费者对婚庆行业态度较差有关机构通过对结婚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得出的结婚是大部分消费对许多婚庆公司的服务不甚满意,认为存在的问题多而严重。价格不规范和

经营情况报告 篇8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xx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xx]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xx]28号第九条规定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xx年根据国税发[xx]30号、京国税发[xx]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xx]10号文件、国税发[xx]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xx]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xx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xx]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xx]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xx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xx)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xx]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xx]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针对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理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从以下二个层面着手:一是政策层面,财税部门应该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方便企业做好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规划,也方便税务机关加强征管;二是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财政部应该充分考虑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危害性,尽可能从根源上解决各省份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争夺税收的问题,避免出现无序竞争的情况,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调动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积极性,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

经营情况报告 篇9

近年来,玉屏镇紧紧围绕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大政策扶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在对近年来全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对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现就玉屏镇培育状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以下报告。

一、发展现状

围绕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镇着力培育了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三大类新型经营主体,各经营主体正茁壮成长。

1、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镇共12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7家,涉及种、养、加及供销服务等众多领域,其中种植业4个、畜牧业5个、渔业2个、加工运输仓储业1个、其他行业2个。其中康淋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于20××年度获县级先进示范社;成员总数200余人,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2倍以上。其缺点是制度不够健全,尚有部份未通过工商注册。

2、家庭农场。现有家庭农场5家,还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农场通过示范引领、土地流转、雇工等形式带动农户生产经营,经营面积100余亩,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3倍以上。

3、专业大户。全镇专业大户已成为农村中当前比较有活力和影响的新型经济体,现有9户,其中种植业5户、养殖业2户、其他2户,户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户均纯收入2.5倍以上。

二、作用和成效

1、加速了土地流转,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土地,农户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加速了土地流转,充分利用了农村的“四荒”,同时也避免了农村土地的撂荒问题;同时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全镇800余户,有力构建起“经营主体+农户”的有机衔接的利益共同体和产业链条,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

2、优化社会服务,拓展“怎样务农”的途径。在各类经营主体的带动下,玉屏镇努力打造“一村一品”,产业实现全覆盖,由传统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发展推进,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分工分业和规模经营,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现代农业基础不断巩固和优化,实现了提质增效。

3、推进绿色生产,夯实“吃得放心”的基础。玉屏镇力争省级生态乡镇,近年来努力引导各经营主体依靠科技,推进绿色生产,确保“吃得放心”,抵制生产转基因食品原料。蚕、茶、竹、畜、粮五大产业不断向优质农业推进。努力争创“无公害农产品整体推进镇”、“绿化模范镇”。目前在本镇同尧村建立了初具规模的“林下生态乌鸡养殖发展专业合作社”,玉联村和九角村建立了“无公害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还将打算在玉联、鱼池、九角等村打造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兴阳村的生态养牛,中棉村的生态养羊、兔,以及黑豚鼠(珍稀养生食品畜类),中心村的无公害粮食生产基地,河畔村的珍稀菌类—竹荪的生产。所有的生产和养殖都力求绿色,无公害。

4、转变发展方式,支撑“农业出路”的模式。围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放活土地、改善手段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着力把农村有经管能力的农民培养成为“专业大户”、“小农场主”,大力培育新型产业化经营主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使农村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获得更多增收渠道。通过科技示范、良繁品种、生态精品、农产品加工等建设,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水平和综合效益,逐步提高科技水平,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1、土地流转难。土地零碎化,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需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全镇农户人均耕地不足一亩,且分布零散,加上丘陵山区的地理条件,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又增加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难度,制约了机械化和规模经营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和土地资产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加之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兼业化倾向明显,农村大量土地复种指数不高甚至闲置搁荒。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早期,数量少、规模小,亟待加大培育力度。

2、思想认识滞后,务农意愿淡薄。我镇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与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不相适应,需要加快培养职业农民。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将严重影响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建设。为此,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确保现代农业后继有人。

3、农户分散经营,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需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的“三重风险”。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各类经营主体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全镇家庭农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为此,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各类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设施配套差,经济比较薄弱,人才缺乏,内部管理不到位,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与当前专业化分工发展要求不适应,需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政策扶持不够;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

四、加快发展的建议

1、更加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改田改土,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完成土地流转是必经之路。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努力实施改田改土,改变土地零碎化现状,为规模经营和实施农业机械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快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帮助农民算好经济账,在引导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2、创新方式,更加有效解决生产要素的瓶颈制约。聚力研发,全力推广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化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大型农业机械,不但可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节约劳动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还可以推动土地流转,带动土地规模经营,改变农户经营规模过小、过于分散、过于粗放状况。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适宜高县丘陵山区推广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同时,加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快推广农业机械。

3、多管齐下,加大扶持,做强做大经营主体。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确定标准、分级扶持”的要求,设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重点支农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示范社申报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并鼓励经营主体开展自主创新,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核心竞争力。金融部门要创新信贷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同时,通过部分无偿资助、无息、低息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建立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4、强化管理,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加大加强培训力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除了需要新型职业农民,更需要一支有实力、懂管理、会经营的农村“能人”队伍。要进一步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对农业科技、农业技术、农业发展、农业管理、农业生态以及法律政策进行系统培训,努力培养一支“农村‘老板’+农业经理人+新型职业农民”的现代农业生产队伍。同时,要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农村、投身农业,在农业领域大显身手。

经营情况报告 篇10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之也产生了一些矛盾与问题,近年来显得尤为突出。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快速推进,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土地合理流转,是整合农业生产要素、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现实选择,将有力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

我县有农业人口31.87万人,劳动力16.73万个,耕地总资源58.45万亩,二轮延包时,全县农户共承包土地48.66万亩。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xx月12月底,全县登记流转土地面积4180亩,涉及农户1452户。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从全县土地流转情况来看,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多种流转方式并存。

一是转包(含代耕满一年的),大部分外出务工家庭采取了这种方式。即原承包户将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转入户,转包条件和利益关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也不经过发包方,只是一年一定一结算。具体数据暂时无法统计。这种流转期限的不固定性,容易造成转入方的短期行为,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

二是租赁,采取这种流转方式全县共登记1983亩。如李家河乡青龙嘴村、干坝村,高罗乡九间店村、埃山村470户农民将73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楚天林木公司建立贡水白柚基地;晓关乡茶叶加工大户龙维民等人在中村坝村租用土地,建立优质茶叶基地200亩。农户每年可从中获得350—500元/亩的租金收入。采用这种流转方式,让转出方收入比较稳定,但未考虑到价格因素给收益所带来的影响。

三是入股,登记面积1919亩。如李家河乡酉源蔬菜专业合作社吸收青龙嘴村100户农户400多亩土地入股,建立蔬菜基地,仅种植大头菜一项,农户每亩可获得800元纯利。这种流转方式,将农民与企业(合作社)联成利益共同体,农民受益较大,但其收益受企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农民对此持观望态度。

四是转让,登记面积274亩。如万寨乡移民通过转让从当地农户手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当地农户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已经有比较稳定的非农收入,通过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得到了经济补偿用于扩大二三产业。通过转让,解决部分土地二轮延包后移民搬迁无土地耕种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总体虽然较小,但蕴育出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一些农业规模经营模式:

一是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全县共有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54个,其中种植业专业合作社49个。如李家河乡二虎寨村精品柑桔白柚专业合作社,流转500多亩土地用于规模经营。

二是农业公司化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楚林白柚公司流转土地736亩建立白柚基地,科星有限公司流转270亩发展苗圃基地。

三是专业大户经营模式。全县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50多户,流转面积达4000多亩(流转面积末完全登记)。如李家河乡燕子溪村农民朱道,流转土地80亩,用于种植柑桔。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几十、几百亩集中成片流转呈上升趋势。农村土地合理流转,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业主把土地主要用于发展果园、蔬菜、药材和农产品深加工原材料生产基地,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如李家河乡二虎寨村村民谭绍荣,20xx年租赁土地340亩建立白柚基地,今春遭受冰冻灾害后仍然采摘白柚两万多个,进入丰产期后,年均可采摘白柚20万个,收入可达30多万元;种植大户黄禹福,在椿木营乡租赁土地120亩种植蔬菜,除去租地费用人工工资等成本,每亩获纯利1500元,带动周边农户200多户,发展蔬菜2800多亩。目前,在大户示范、基地带动下,全县已发展烟叶72990亩,茶叶78390亩、水果95130亩,药材53280亩,农业产业化已初显规模。

1、思想认识不到位,思想观念亟待转变。一方面,部分干部存在怕麻烦的思想,不愿意引导农民进行土地合理流转,对土地合理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许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多,担心因流转而失去承包权和收益,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轻易流转。

2、流转机制不完善,流转信息不畅通。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和土地流转平台,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转出方找不到转入方,种植大户和产业业主难以集中成片流转。

3、盲目注重当前利益,随意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基本农田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有的流转耕地未能落实相应的复耕措施,掠夺式经营方式仍然存在。

4、缺乏相应的资金政策配套,土地流转需求动力不足。农业生产投资量大,农作物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当前农业规模经营缺乏相应的资金、政策配套,难以调动生产大户进行规模经营的积极性,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步伐。

5、转移劳动力就业不稳定,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目前,土地对农民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当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时,种地仍然是农民谋生的首选之计。即使进行流转,期限也比较短,导致有的.转入方采取短期经营行为,耕作、施肥、投入等不合理,难以形成适度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经营。

围绕“烟、茶、畜、果、药、菜”六大产业的发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正确引导,破除基层干部“怕找麻烦”的顾虑;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转变“自给自足”的生产理念,树立“规模经营、共同发展”的思想;加强土地流转典型事例的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土地适度规模,应建立“政府搭建平台,业主选准项目,中介搞好服务,农民共同发展”的土地流转体系。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坚持以产业为依托,以业主为主体,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做好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供求登记、土地评估等服务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全程服务。

2、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大户、社会资本到我县投资经营,另一方面,培育本地懂技术、有管理经营能力的种植能手承包经营。如对连片成块进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农用地,建议将其优先列入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中去,对经营业主按其经营规模的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等,提高其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从而推行土地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首先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确保流转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不形成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在现有流转合同的基础上,建议将土地流转费用以实物为参照物进行折价,可以避免因物价上涨或下跌而导致流转双方利益受损的现象出现;明确土地流转后到期还地于民时,归还的方式、面积等,解决土地流转整理后原有土地四至界限被打乱而无法复原的问题。其次加强土地流转后用途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对流转后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保护耕地资源。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努力做好档案信息管理的完整、真实。

4、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体系。流转主体、方式、期限的多样性,决定了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纠纷的性质具有多元性、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的特点,要求必须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仲裁人员,构建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纠纷仲裁机制,以期为化解全县农地流转纠纷提供新的路径。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土地,农民就缺失安全感,而要让农民解除后顾之忧的基础就是社会保障。对自愿进城的要在就业方面提供扶持,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对迁居城镇,并放弃了承包地、宅基地的农民,低收入家庭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户籍制度上应消除城乡差别,让农民进城后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至少能保证农民进城的基本生活。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一是催生新型市场主体,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规模经营。

二是农民可以通过土地入股参与分红得到收益,并让转出土地的农民成为新生产业主体的农业工人,获得土地收益与工资双重收入。

三是可解决其外出务工时家中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

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使已转移劳力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从而实现农村土地合理流转,推进全县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通过“阳光工程”等项目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层次,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带动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人走在先,流转在后”的目标。

经营情况报告 篇11

近年来,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未来“谁来种田、谁来养猪”问题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与担忧,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近期我们对黑龙江、河北、安徽、湖南、山东及广西等地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专业种养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一、各经营主体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 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正从商品生产者逐渐衰退为生计型小农,但仍将长期存在。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导致我国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逐渐衰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生产功能衰退。XX年我国农民工总量2.6亿人,相当于全国农村平均每户家庭就有1位青壮年离农务工,许多家庭因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生产效率大幅度降低,很多已从商品生产者蜕变为生计型小农。二是绝对量减少。随着劳动力转移,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土地流转出来,使得这一经营主体数量逐渐减少。据统计,截至XX年6月底,家庭承包经营户中有约4000多万户流转出承包地,流转耕地占全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 左右,最近5年每年以2. 1 个百分点的增幅加速流转。从未来

发展趋势看,由于人口众多,即使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非农就业达到90%,仍将有4 亿多人居住在农村、1.5亿左右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因此传统家庭承包经营主体还将长期存在,伴随着他们的生产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收入偏低等问题也将长期存在。

2. 专业种养大户——正在逐渐发展壮大,兼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优势,未来可能会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由于外出务工人数增加,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速度加快,并逐渐向家庭专业生产大户集中。截至XX 年6 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约2. 6 亿亩,其中约68%流向大户。这些专业大户一般家里有青壮年劳动力,素质较高,既有家庭经营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活动空间大、周期长、过程难监管等问题,也具备规模经营的优势,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都较明显。根据世界现代农业发展一般规律可以判断,这些以家庭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为主的专业生产大户应该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生产扶持政策瞄准的重点。要保证农户专心种粮,就必须使农户种粮年收入不低于其机会成本。目前农民种粮最大的机会成本是放弃了的外出务工收入,因此能够使种粮专业户的年收入与其家庭全部劳动力外出打工收入相同时的耕地经营规模是比较适度的经营规模。XX 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 元,按规模经营每亩粮食生产纯收益500 元计算( 不考虑农户自身劳动成本) ,要保证种粮大户家庭收入与城镇居民基本一致,北方适度规模≈3. 1 ( 户均人口) × 19109 ( 年人均收入) /500( 亩纯收益) = 120 亩,南方适度规模≈3. 1 ×19109 /500 /2( 每年两季) = 60 亩。

3. 专业合作社——正在快速兴起,未来将会成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但目前还普遍存在市场竞争力不强、管理欠规范等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全国快速兴起,并已成为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截至XX 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8. 9 万余家,比XX 年增长约35%,实有入社农户达到5300 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大多数合作社是能人带动型,以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为主,其中实行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占52. 2%,以生产服务为主的占26. 9%,提供购买、运销、加工、仓储和其他服务的分别占3. 5%、3. 3%、2. 2%、0. 8% 和10. 9%。但总体看,大多数合作社规模仍偏小、竞争力偏弱; 很多合作社没有建立起农业生产效果与收益挂钩的激励机制,或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一些合作社还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经营决策不民主、不科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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