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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劳动合同(汇总14篇)

发布时间:2023-07-14

劳动合同。

合同要怎么写才好呢?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篇关于“劳动合同”的精彩文章,请您将这篇文章收藏起来以备以后阅读!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Yjs21.com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通讯地址):

邮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及甲乙双方所在地的有关地方规定,鉴于乙方愿意到甲方工作,甲方也同意接受乙方为其工作,并且乙方承诺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没有劳动关系,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工作岗位: 。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或调动,并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四条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按照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安排乙方的工作。

第五条甲方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甲方所在地政府的放假安排,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安排乙方带薪休假(因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安排的乙方加班除外)。

第六条乙方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工具和职业危害防护,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

第八条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甲方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的各项法规,并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甲方负责根据乙方的岗位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入职教育、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岗位培训及其它教育和培训。

乙方应接受甲方安排的各种与岗位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依照甲方的工薪管理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工资水平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对因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列的休假节日期间加班,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的工薪管理制度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月工资见《薪酬福利协议》。

第十四条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按照国家规定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予以扣缴。

第六章社会保险及公司福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甲方负责按时为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或政策,结合公司的经济效益,制定符合甲方实际情况的公司福利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福利。

第十七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其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中有利于乙方者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其病假工资按照甲方的考勤制度执行,同时享受公司相应的医疗福利。

第七章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按照甲方要求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执行的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操作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保守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开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不得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具有劳动/劳务关系和工资报酬的第二职业。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在与公司有关的任何活动中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个人回扣。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聘)用条件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试用期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未按照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甲方依法宣告破产、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再包含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的,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应当将本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十一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解除本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但甲方可以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第四十一条之后进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不予办理解除本合同手续。

第四十三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出具终止本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按照国家和甲方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解除本合同,按照国家和甲方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和乙方在甲方的连续工作年限为标准:

(一)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一)项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当依照国家及甲方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二)、(三)项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六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在甲方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相当于甲方所在地上一年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七条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终止本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规定,除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违约金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甲方为录用乙方所支付的直接费用;

(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教育、培训费用;

(三)对甲方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九条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乙方违反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承诺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隐瞒其与原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造成甲方对乙方原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向甲方赔偿。

第十三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劳动争议,应本着合理、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解决。甲乙双方均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其他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经甲方加盖印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乙方签字后,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第五十三条《劳动合同变更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对本合同正文内容的增加、修改、删除等变更,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合同中与之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第五十四条甲乙双方在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以前连续劳动合同中,最后一次签订的《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本合同的期限内以及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无论是一式两份,还是一式三份,在签订完劳动合同之后,企业都需要将其中的一份退回员工,让员工自行保存。如果单位强行收缴,不依法将文本交给员工,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检查部门举报。

实践中,劳动者入职后,单位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二倍工资赔偿,这个道理用人单位大都明白,所以一般都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因而有些单位为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对自己不利,在签订合同后不给对方,致使劳动者维权时因举证困难,最终放弃维权。这对劳动者来说,存在很大风险。在此特别提醒: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定要索要一份,自行保管!

案例:

小杨是一名刚到北京的务工人员,通过面试等相关程序后,小杨被一家私营企业录用。该企业表示,现在国家施行《劳动合同法》,录用后就及时和小杨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签合同时,只简单的给小杨看了劳动报酬等相关条款便催他赶紧签,签完后就把劳动合同收走了。小杨很不清楚的就是,自己手里没有合同,如果日后出现劳动纠纷,自己是不是很不利?单位不给自己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吗?于是向当地劳动部门发出求助,想正确地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和保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上述两条规定,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劳动者须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 篇3

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篇4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用工适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甲方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使工程顺利进行,我们项目决定招聘一批熟练的合同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此签署以下条款和条件。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在项目部登记,并上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甲方现场领导和安全监督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质量交底。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经甲方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时,必须到项目部办理注销手续。因未向项目部登记或取消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方概不负责。

2、甲方应对每位进入施工现场的乙方进行为期10天的服务期评估。服务期间工资会有大有小。如果试用期考核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立即清退乙方,试用期通过考核,工资确定为__________人民币/人工。工资按照墙上的考勤表结算,每月___按时发放。中途退出的,支付约定工资的70%。如出现不利的工作影响或多余人员,甲方负责人有权辞退乙方并进行结算。

3、乙方必须遵守工作时间。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无论晴雨都要加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加班。工人外出必须向施工现场负责人请假,并获得许可后才能离开。如果是自己走的,教育之后也不会改变。矿工要处理(矿工一天扣一份工),严重的要辞退。

4、日常工作由工地负责人和班长安排,乙方必须服从分配。如果该人不服从安排,工地负责人有权降低工人的工资。乙方必须进行文明施工,做好本职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乙方下班前应做好清场工作,严禁浪费材料。施工现场负责人应进行评估,发现一次罚款50 ~ 200元。

5、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纪律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佩戴安全帽等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上班时做好自己的安全防护工作。走桥下安全通道上下班。严禁穿越群仙路进入现场。严禁穿拖鞋、赤膊、赤脚、酒后工作。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伤,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自身缺乏防范意识造成的工伤,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医疗费用,甲方不承担其他损失。重大事故根据劳动局有关部门的决定进行处理。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严禁在施工现场酗酒闹事或活动。如有打架斗殴行为,对第一打人者罚款500 ~ 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盗窃或群殴的,取消全部工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 至 年月 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 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力

1、 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 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 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坏的;

(5) 乙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乙方连续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 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 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 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 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力。(需医院开具医疗证明,医院级别:三甲医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 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乙方的义务

1. 必须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如果没有完成当月指定的销售业绩,将按照工资的

1/100的比例扣除,超额完成当月销售业绩的,将按照超额部分的1/100的比例给予奖金。

2. 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 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 乙方因其他原因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总额的20%。

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 提出书面通知;

2. 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 交接工作

4.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 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 办理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

代表: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7

甲 方:

乙 方: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人社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 日为发薪日。

第十条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8

一、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7)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劳务合同可以约定不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 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 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 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

劳动合同 篇9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注:续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员工续签合同范本三

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签章)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劳动合同 篇10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对工会在进一步理顺企业与职工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找准切入点,以基本职责为基准,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履行各项职能,使企业的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的承受程度相统一。

一、劳动合同法中,工会权利的性质及其特征

工会权利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来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维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和利益的平衡。

工会权利的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劳动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

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作用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和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也就为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五个方面。

1.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通过工会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2.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工会组织就是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

3.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4.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

5.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

三、工会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要职责

1.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法律意识。要处理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一定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觉执行和广大职工

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及心理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家的法律和维权意识。

2.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制度建设。1)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由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签订的劳动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平等,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完善健全三大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调解体系。工会要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切实保证合同的履约兑现。

2)建立完善民主监督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要组织职工进行群众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职代会的有关决议事项、集体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工会还要积极主动地争取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提高。此外工会还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使职工知厂情议厂政,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3)建立完善职工利益保障体系,努力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企业要想协调好劳动关系,必须逐步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等职工利益保障体系。对离退休、患病、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公司要予以帮助。

综上所述,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既要靠工会自身,也要靠工会外部的环境。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也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工会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为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机构,有敢为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党和政府正确的执政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更为有力的手段。

劳动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其中试用期天(月),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注意试用期:合同不满一年的不超过一人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需再续定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对乙方实行岗位基本工资加奖金制。按现任岗位,乙方每月基本工资 元,保密费为人民币 元。

2、乙方因工作不称职、不能胜任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等原因被调换工作岗位的,甲方有权按乙方新任岗位调整乙方工资标准。其工资标准与调整后同岗位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标准相同。

3、乙方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各项假期和待遇。

4、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公司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专长安排乙方工作,乙方的具体工作职责根据甲方制订的相关岗位职责确定。

2、合同期内,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乙方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制度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法律规定安排。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劳动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勤勉尽责、诚实信用、不逾越权限的原则做好甲方安排的工作。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或违反诚信原则,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3、乙方严重玩忽职守、违背商业道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乙方违法违纪给公司或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4、乙方在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被辞退或开除)三年内,不得泄露、使用、许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内和劳动关系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山东和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市范围内自营、合营、或在与甲方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任职。

5、乙方因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向部门主管人员交回公司配发的办公设备和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件、合同、通信设施、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教材等。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依法签定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定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违反道德规范,影响生产、工作和工厂秩序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不能完成本课题组或研发组的工作任务致使甲方用人目的无法实现的。

(5)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但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5、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1)不适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或对调整后的工资不满意,甲方同意辞职的。(法律无此规定,是否保留?)

(2)甲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4)甲方违反法律法规,采用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注:法律没有限制乙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1)甲方引进或出资培训,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的。

(2)在甲方生产、科研、技术、营销、分支机构等领域担任重要职务或者专项任务没有完成的。

7、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待六个月后再辞职。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乙方本人月工资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或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2、4、5(2)、(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

3、甲方或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第(2)、(3)项,第六条第3、5(1)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给以经济补偿。

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额按本人月工资的十倍计算;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或中层以上干部擅自离职,应按本人月工资的二十倍向甲方赔偿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项的,除按本条第4项承担承担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6项的,除按本条第4项承担承担责任外,还应按本人月工资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5项,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坏的,按购买价的双倍赔偿损失;不能交还商业技术等资料的,应向甲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赔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法律规定,先向德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12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无论采取何种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的发生必然会出现一个乃至两个以上合并前公司解散的结果,从而被解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主体一方不复存在。这一变化直接冲击了以被解散公司为用人单位一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具体体现为: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义务承受被解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接受被解散公司的职工,在法律上如何解释这种接受?是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了被解散公司的劳动合同(即“直接承继”),还是原有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并后的公司与被解散公司职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即“先解除再订约”)?如果认为属于“先解除再订约”,那么按照劳动法规定,被解散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解散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可视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以被单方面解除?

当前,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劳动立法均有涉及这类问题的规定,具体如下:《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还难以非常准确详尽地回答前文提出的问题。事实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上述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还存在诸多争议。

有人认为:上述相关立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依据《民法通则》与《公司法》规定,合并后的公司无疑应当承继被解散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是,按照《执行意见》的规定,则似乎可理解“先解除再订约”的情形,即合并后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与被解散公司(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立法出现冲突的时候,就必须依据《立法法》进行解决。由于《民法通则》、《公司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而《执行意见》是由劳动部作出的有关解释,从法律效力来看,前者属于上位法,而后者属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应当依据《公司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

也有人认为,《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规定仅仅是提纲挈领的说明了被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的原则,这种原则适用于各类物权、债权和债务的承继。而劳动法则专门针对对劳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受作出了更为具体和灵活的规定。两者的关系应当是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讲,后者应当优先适用。这些学者强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着眼点不是法律部门,而应当是调整对象,也就是说,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同一法律部门内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也适用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就同一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形。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与《执行意见》的规定之间的关系,恰恰属于后者这类情形。

劳动合同 篇13

1.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改该合同日期,来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

2.劳动者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一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很难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的。我们每天接待的咨询的当事人属于这种情形是最多的。许多劳动者认为有同事证人作证,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因为一般只有这一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难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定,理由这些不具有足够性,证人可能有说谎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场上随意得到。

3.超过时效的情形

在北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区仲裁委或者法院开始实行双倍工资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超过了1年,那么就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得到双倍工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离职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否则就出现了某个公司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两年或者三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约违法越获利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顺应法院的习惯做法。在这个情形下,一般很难拿到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 篇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2、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

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①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遵守规定

我国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在经过双方的协商后,也是可以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那么在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时,双方也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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