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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优选

发布时间:2023-07-10

婚前协议。

随着社会体系的不断更新与完善,合同的作用和意义日渐凸显。到底应该如何拟定合同?小编精挑细选的这篇文章名为“婚前协议”非常值得一读,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婚前协议 篇1

协议枚举严苛型

1、不得与妻子或家人以外的异性有过分及不必要之亲昵举动。“是否必要”、“过分”或“亲昵”之定义由妻子界定。

2、丈夫在任何时刻均不能与妻子失去联络。任何藉口,例如没有带电话、电话没电之类原因,皆不被接纳。

3、若夫妻间对事物持有不同意见,以妻子的意见为最后依据。

4、丈夫答应妻子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

协议枚举温馨型

1、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吵,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

2、吵架尽量不隔夜,晚上睡觉时男方必须主动抱女方,女方生气百般推让男方也不能就此放弃。

3、每周都要给对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艺不好的话可以跟盲人师傅学,严禁和发廊女学!

协议枚举公平型

1、夫妻双方不得对对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挠、抠、撕、抓等不恰当行为,如发生,不得伤及对方易*露部位。

2、夫妻双方必须尊重对方家庭成员,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得辱及对方家庭成员。

3、夫妻双方互不干涉对方隐私,保留各自个人生活空间,互不干涉对方的人身和行为自由。

这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律师解说,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 篇2

男方(以下简称甲方):

女方(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乙双方情投意合,订于 年 月 日在 举行公开仪式,在二人以上之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双方同意婚后□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婚后之夫妻住所地为,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

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 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 任之。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

妻负担:

(一)采买日常用品;(二)煮饭;(三)洗碗;(四)倒垃圾;(五)清洁、整理家务;(六)房屋之修缮;(七)喂乳;(八)换尿布;(九)接送子女上下学;(十)其它。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妻负担 。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或者 元(该款须每年按物价指数调整)。

如因任何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每月提供 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每月提供 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何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婚后子女从□夫姓/□妻姓。

八、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伤害他人或其他不法行径;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婚前协议 篇3

甲方:**(个人详细信息)身份证号码

乙方:**(个人详细信息)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愿共同一起生活。婚姻法律关系除涉及人身关系之外,还包括财产关系。为了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婚前财产范围:

1、甲方的财产有:……;

2、乙方的财产有:……;、

3、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1、甲方的xx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3、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双方各自财产增值……。

四、三、协议人···、···的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

五、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六、其他: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等有关费用,均由···承担。

3.本协议书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执壹份,自协议被公证之日起生效。

订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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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 篇4

夫妻自愿婚前协议文本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冲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婚前协议的签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篇文章将从婚前协议的作用、内容以及签订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婚前协议的作用

婚前协议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前就财产分配、财产保护、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将其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行为。婚前协议的主要作用如下:

1、保留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独立性,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

2、确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方式,明确财产归属关系。

3、明确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避免由此带来的纠纷。

4、为夫妻双方创造更加安全、公正、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婚前协议的内容

1、财产分配

婚前协议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就是财产分配,这是因为财产分配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根本利益。婚前协议应当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方式,同时规定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配方式,这样在夫妻离婚时,就可以依照婚前协议中的规定进行财产分配,以避免由此带来的矛盾和纷争。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作出的贡献以及财产增值等因素,以切实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2、财产保护

婚前协议还应当涉及日常生活中的财产保护问题。例如,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单独贷款、购买房产、办理银行卡等。同时,夫妻协议中还可以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一方犯罪、赌博等,另一方有权对其财产进行保护或解除婚姻关系等。

3、子女抚养

夫妻协议中还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子女抚养。夫妻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子女的抚养问题,包括子女生活、教育、医疗、保险、财产抚养等。这不仅可以帮助夫妻明确自己在子女抚养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可以防止未来由于子女抚养问题带来的争执和分歧。

三、婚前协议的签订注意事项

1、自愿签署

婚前协议的签订应该由夫妻双方自愿完成,不能有任何一方强迫对方签署协议。

2、公证

为了保障婚前协议的效力,建议夫妻在签署协议后立即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可以使协议更加严谨,从法律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合理签订

夫妻协议不应该过于片面和偏颇,应当合理、公平地考虑双方的利益,使得夫妻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更加和谐共同。

4、注意文本的具体细节

婚前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应该涉及具体细节,如财产的种类、数量,财产分配的具体方式、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规定等,以避免由于协议描述不清而导致的纠纷和争执。

总结

婚前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冲突。夫妻在签署协议之前,应该充分了解婚前协议的作用、内容以及签订注意事项等细节,使得协议更加严谨合理,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为自己的家庭生活保驾护航。

婚前协议 篇5

随着经济的发展,男女已经能各自独撑一片天了。独立的个性不允许女性还存在着“丈夫是天”的陈旧观念,而作为“自古男人为大”的男性,也能从诸多的社会现象中认清自己所谓的定位。婚前财产公证如同买保险。这种保险不仅不会影响婚姻的质量,反而会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夫妻之间争取个体上的独立人格可以使夫妻之间增加彼此尊重的砝码。让他们既是夫妻又是朋友,形成21世纪所崇尚的新型的夫妻关系。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功利性质的婚姻。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阻止婚姻欺诈,降低犯罪。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加强双方的了解,检验爱情的牢固与否。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掌控自己的爱情,在爱情中做到理性。

谢谢主席:

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定义。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券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因而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对彼此的债券和经济状况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在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即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局限于对双方婚前财产数量的认定,还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赠送以及共有。

再来谈谈“婚姻”。婚姻和爱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爱情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感觉,但婚姻却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更涉及到两个家族及社会的和谐。这里我们所指的家庭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所组成的家庭,还应包括男女双方各自以前所归属的家庭。因而我们今天辩题中的家庭和谐,旨在婚姻而并非爱情!

那么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呢?

原因有三:

第一,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家庭的负责。结婚是爱情升温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两个人渴望关系得到法律保障的行为,而婚前财产公证恰恰是一种法律意识和观念的体现。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能使双方了解彼此财产,债务等情况,更是协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途径。特别对于再婚家庭,婚前财产公证必不可少。因此采取恰当的方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公证不但可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有利于减少双方心中的顾虑,避免了婚后财产冲突的发生。

第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感情的验证与动机的考究。在情感生活与物质生活相对丰富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考虑有人利用婚姻谋取利益,不得不关注当今社会离婚率愈来愈高的事实,而婚后财产分配已经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如果说进行财产公证是一种伤害,那如果离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冲突,岂不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吗?如果一个小小的公证就足以影响到你们双方的和谐,那么如此脆弱的感情面对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哪里还有和谐可谈!

第三,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夫妻双方婚姻中的平等相处。采用婚前财产公证能使夫妻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独立,从而避免自卑心理,也能避免一方在婚后家庭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现象。婚前财产公证是出于一种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是相互尊重的一种体现,而并非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一)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当然,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正是因为大多数的情侣在结婚的时候根本就不会想到有一天会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没有想到将来的麻烦,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会去为自己的财产在婚前做一个公证。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对我们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目前,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笔者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人员,经常接触到离婚案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协议,只是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在庭审中,特别是调解阶段,笔者经常看到原被告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各自的财产份额而吵得面红耳赤,他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因为在法庭上都是讲证据的,因此,在很多时候,我看到有的当事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了亏,但是也是毫无办法,因为判决只能依法进行。例如,在一起离婚纠纷中,被告李某向岳父借了三万元钱作私用,原告王某在起诉离婚时要求被告归还,但因李某借钱时并没有写借条,因此法院不能支持王某的请求。在律师接手这类涉及到财产的离婚案件时,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调查取证,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三)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情侣贫富悬殊且认识的时间也不长,那么,在结婚时,为了防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是为钱而来跟富裕的一方结婚,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将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将来发生争执,感情破裂,就不会为财产问题争吵,也不会使富裕的一方因离婚而失去过多的婚前财产。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是理想主义,它看完美,而实则隐藏着矛盾和纠纷。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压力,即使是有钱了也不至于大手大脚,因为他(她)知道,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离婚,而在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在这样一个压力下,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其实为了保持爱情的新鲜感和婚姻的长久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三大好处:

1、婚前婚后各自产权分明,能够更好的体现出男女的平等和独立性;

2、增加婚姻的牢靠程度,规避可能发生风险,能够更好的维护各自的权益;

3、消除爱人双方的思想顾虑,让爱情和婚姻在坦诚的阳光下更加透明!

两个人经过相识、相恋、相知、然后手挽手一起步入圣洁的婚姻殿堂!固然是一件值得可喜和庆贺的事情,但也不可否认万一婚姻发生意外,如果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制约下,等于给双方都增加了一把维护个人权益的“保护伞”啊!也避免

婚前协议 篇6

一天花花手里拿着薯片,鼻涕虫马上跑过来大献殷勤道:

“花花,我真的很喜欢你呀!”

“你一会儿说喜欢我,一会儿又说喜欢小蛮腰老师,你岂不是一个花心大萝卜?”花花当然不吃他这一套了。

“你不知道吗?我们男人历来都是花心大萝卜。”鼻涕虫说道。

“那你还是马上给我滚得远远的,因为我历来只喜欢吃西红柿,从来不喜欢吃大萝卜。”

花花说完拍拍屁股想走了,可是既然让鼻涕虫闻到了“鱼腥”味,当然不会轻易放过她。他紧随左右,直到花花拿他没办法,只好请他吃薯片为止。

等薯片吃完了,人的心情也变好了,他们干脆聊起这个话题来了。

“花花,你们女孩子不是越多人喜欢越开心吗?怎么当我说喜欢你的时候,你非但苦瓜着脸,还要挖苦我呀!”鼻涕虫说道。

“因为你根本不是我喜欢的类形,我开心什么?”花花回答得直截了当的。

“那你喜欢什么类形?”

“我喜欢的类形是,他要有一张马铃薯般圆圆的脸,只要一看见他,就能让我想起美味的薯片来。另外,他还要在超市里面做售货员,当我想吃零食时,给他捎去一个电话就行了。”

“可地球上没有这么完美的人呀!”

“谁说没有,只是你绝对不是其中的一个。”

听了花花这话,鼻涕虫把嘴撅得高高的,他就觉得花花是在异想天开,竟然把所有的好事全想到一块去了。只不过另一方面,他又突然觉得,跟花花结婚大概也是挺有趣的吧!他接着说道:

“花花,假如有一天我们真的成为夫妻,怎么办?”

“能怎么办,签协议呗!”花花想了想,回答他。

“签什么协议?”

“是婚前协议,在协议里面,要首先声明,你每个月给我多少家用。”

“你的口气怎么这么像你们家的爱臭美妈妈,我们家的正经妈妈只谈心,是从来不讲钱的呢!”

“那是你们家的正经妈妈,既然我是爱臭美妈妈的宝贝女儿,当然要跟她一模一样。另外,我是不会煮饭给你吃的。”

“哪怕你煮了我也不会吃,因为我根本不喜欢吃饭。”

“最后,这才是最最重要的,你绝对不能抢我的薯片。”

“已经成为夫妻了,还要计较这些‘小事’干嘛!”

“正因为已经成为夫妻,我才要跟你计较这些‘小事’,到时候你老待在我身边,让人防不胜防,怎么办?”

花花的担心是很有道理的,猫改不了吃鱼,更何况是鼻涕虫这只大馋猫,到时候要在一起生活了,当然要格外小心才行。不过除此之外,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是他们不得不要拿出来讨论的。

“鼻涕虫,当我们结婚之后,好像不能只吃薯片呀!应该还要做一点正经事才对。”先是花花,她就忍不住说道。

“当然喽!可我们该做什么正经事?”鼻涕虫问道。

“生孩子呗!否则的话,我们没办法成为爸爸妈妈呢!只不过,这事应该由你来做。”

“可我是爸爸,能做吗?”

“谁说不能,如今科学发达,人的耳朵可以放在老鼠的背上呢!只要你愿意,没什么是做不成的。”

听了花花这话,鼻涕虫爽快地答应了,反正挺着一个大肚子也没什么不方便的。不过这“婚前协议”最后还是定不下来,因为那里面有太多的字不会写了,至于查字典又显得麻烦,所以他们只好放弃了。

婚前协议 篇7

婚前协议在结婚后是否有效?

来源:作者:

基本案情:

沈某与周某原系中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该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2008年9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择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二人虽系同学,却性格差异很大,婚后12天就闹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为此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周某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要求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处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结婚协议书有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沈某与周某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对沈某婚前的财产作出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是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能附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单纯确定签字即生效,而是基于婚姻这个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最后未确立夫妻关系,那协议就不会生效。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已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不能依据此协议进行房产分割。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沈某与周某之间所订立的结婚协议书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再次,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沈某与周某签订结婚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具备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形式虽为结婚协议书,使人产生附条件结婚约定的认识,但其实质内容不

存在周某为得到财产就与沈某结婚或骗婚的目的。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婚前协议 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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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忠诚协议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a、b于2011年7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复婚,双方曾于200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9月5日经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a、b于2011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c。近期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a曾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但未获准许。嗣后,a、b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a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a与b于2008年9月经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订立离婚协议一份,内容为:“

1、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

2、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3、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

2、a与b双方于2011年7月2日订立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b)与乙方(a)双方情投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将于近期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已有一次婚姻破裂的事实,考虑到上次婚姻破裂的具体情况,为防止婚姻再次破裂,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婚前个人名下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2.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财产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配:a)乙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b)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归甲方所有;c)甲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d)乙方个人名下所欠债务由乙方负责偿还。3.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甲乙双方婚内所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归甲方。4.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乙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乙方个人所用物品都归甲方所有。5.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内容中如有某些条款或某些部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协议的其余条款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乙方为a,甲方为b,双方在协议上签名。

3、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屋产权登记人为a。其于2007年购置该房,依据合同,a支付首付款170,000元,贷款370,000元。截止到2013年5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尚未归还的公积金贷款余额为164,367.98元,按揭贷款余额为140,722.36元。在原审审理中,a、b均确认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屋市值为1,000,000元。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屋产权登记人为b,其于2009年7月购置该房,依据合同,b支付首付款125,893元,贷款470,000元。截止到2013年5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尚未归还的公积金贷款余额为262,191.11元,按揭贷款余额为148,908.68元。在原审审理中,a、b均确认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屋产权市值为900,000元。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b双方在婚前订立的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该婚前协议中a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由a、b共同共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又规定为防止再次离婚而约定离婚后a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b所有,而b名下的财产归a所有,且仅同意a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上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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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a、b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分割,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屋归a所有,根据该房屋市值给予b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样考虑到c随a生活,以及a作为女方的照顾等因素。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未偿还的余额部分应由a负责偿还;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屋归b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争执部分应由b对a进行补偿,b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未偿还的余额部分亦应由b负责偿还。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房屋折价款1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依据在案事实,认定a与b感情已破裂,由此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婚生子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a就其名下的财产处理有异议,认为其当时订立婚前协议时因已身怀六甲,为结婚而被迫签署的,故协议应为无效,其名下的财产因在上次离婚时已归其个人所有,故系争财产作为其个人财产不应在此次离婚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只能说明双方复婚时感情是炙热的,a当时并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况;另根据财产的来源看,二审法院认为其在婚前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示,从常理更会被理解a是为了消除第一次失败婚姻给双方带来的阴影。故原审认定该部分协议有效无不当,原审由此在充分考虑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后,酌情判决a给付b相应房产折价款亦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国的传统婚姻观还是有所冲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率也越来越高了,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我们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于缔结婚姻前对各自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为了维持婚后感情稳定,防止发生破坏感情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新人在婚前签下财产协议。法律也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只要该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财产权益且签订人在签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还可以像本案当事人那样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而婚前财产协议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若欲撤销或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故本案的婚前协议中a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由a、b共同共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规定为婚前协议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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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提供了保障,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呢?例如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常常会基于某种原因而签订“一方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的显失公平的财产协议。

在我国,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即此类协议须与夫妻双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满足前述条件的夫妻间的财产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并未强调公平原则,这是因为婚前财产协议不是单纯的财产协议,它还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属性,故不能简单的套用公平原则。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本案中,a、b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又规定为防止再次离婚而约定离婚后a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b所有,而b名下的财产仍归b所有,且仅同意a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该约定完全剥夺了a在财产上的权利,其协议的该部分内容在性质上又属于忠诚协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看法各不相同。有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忠诚问题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应由法律来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宜通过契约加以约束。也有的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只要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它就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笔者认为,忠诚协议有效与否不能一概而论,除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具体操作时还应参考其他多方面的因素,如协议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进行公证以及当事人一方过错产生的原因等。另外,若执行婚前财产协议会导致一方生活极端困难的,则法院可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故法院认为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侵权损害都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预定,包括夫妻间的感情伤害。夫妻之间需要的是相互的信任、理解和关爱,婚姻需要双方最大限度的拿出爱心与耐心来共同经营,而不应以一个所谓的“忠诚协议”来拴住对方。但是“忠诚协议”虽不宜大力提倡,它却能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一种追求幸福生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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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 篇9

协议人(男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协议人(女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三)不动产:

(四)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市公证处。

该公证处地址为:________

协议人(男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协议人(女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婚前协议 篇10

双方婚前财产协议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个人财产的保护。作为恋爱关系稳步向前发展的准备工作之一,婚前财产协议书的存在具有特别的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婚前财产协议书的定义,目的,相关要点以及如何签订一份完整且有效的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书是指新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前所持有的财产归属问题。这样一来,如果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双方出现财产分配问题,协议书将起到关键作用。

那么婚前财产协议书目的是什么呢?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前所持有的财产所有权和分配比例,以防止婚后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具体来说,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所持有的财产,在协议书中可以详细列出。这包括了财产类型、价值以及所有权等信息。比如,一辆车、一套房产、股票等。

2.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双方财产的分配比例。这一点需要双方谨慎考虑,以避免产生分配不公平的情况。比如,双方可协商决定按持有财产的比例划分财产。

3.协议书的签署日期以及签署位置。签署日期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协议书的效力,而签署位置也涉及到了协议的合法性。

在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并且未受到任何外部压力的影响。

2.协议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3.在协议书中使用的语言应必须清晰明确,不应使用含糊不清的用语。

4.在协议书签署前,双方应该对协议的各项条款进行透彻的探讨,并确认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总之,对于准备步入婚姻的新人来说,婚前财产协议书是非常重要的保护措施。通过签署协议,可以明确定义双方财产归属以及分配比例等重要问题,以便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减少或避免矛盾产生。因此,对于那些注重个人财产保护的人们而言,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书是一个非常值得推荐的做法。

婚前协议 篇11

在许多国家中,婚前协议已成为现代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它作为一份法律文档,有助于夫妻在婚后进行财产分割时保护对方的利益。那么,如何起草一份合法可靠的婚前协议呢?本文将提供一份婚前协议模板,并以此为例,详细介绍婚前协议的内容及起草流程。

第一篇:婚前协议模板

1. 本协议适用于各方之间的婚姻,以规定各自的财产权益。

2. 各方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下列事项達成一致:

(1) 双方在结婚前已拥有的财产及收入,包括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珠宝和贵重物品等。

(2) 双方在结婚后共同获得的财产及收入,包括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珠宝和贵重物品等。

(3) 夫妻分别进行经济活动所得的财产及收入,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4) 还可能需要達成一致的其他权益问题。

3. 双方决定在实现婚后财产分割时遵循以下原则:

(1) 各自保留自己所有的财产及收入。

(2) 只有在各种必需和合理开支满足后,双方才可以在共同开支和投资方面作出决定。在共同开支和投资方面,可以任命一方或委托第三方代表。

(3) 如果需要分割财产时,双方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坦诚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委托法院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解决。

(4) 如果离婚,各自保留自己所有财产及收入,公共财产分割依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4. 对协议的改变,需要双方共同達成一致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5. 本协议可在任何时间进行修改。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确认并由双方共同签字。修改后的协议应代替本协议。

6. 本协议成立之日即有效,直至双方的婚姻终止或另有协议为止。

7. 在本协议中使用的任何单数或复数形式的词语以及男性或女性代词,都应同时适用于单数和复数,男性和女性。

8. 该协议应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管辖,并在发生争议时提交相关法院解决。

第二篇:起草婚前协议的注意事项

起草婚前协议虽然相对繁琐,但是可以有效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那么,在起草婚前协议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1. 顾及各自的能力和需求

当起草婚前协议时,双方应该尽可能考虑各自的经济条件,以及可能需要对彼此负责的未来需求。协议应该合理地分配各自的财产和分配责任,以达到公平和可持续的结果。

2. 仔细考虑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是婚前协议的核心,因此必须仔细考虑。双方应该对所有财产都有详细说明,并在说明后明确区分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以确保在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配是合理和公平的。

3. 保证协议的清晰易懂

婚前协议是一份法律文件,因此应该写得清晰易懂。协议应该遵循当地法律,并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太过含糊的用语。尽可能地把条款分成小节,以便双方都能理解。

4. 寻求专业帮助

起草婚前协议是一项重大决定,需要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双方可以寻求专业人员的意见,以便在协商和编写方面得到必要的帮助。

总之,婚前协议的起草需要双方认真思考和仔细规划。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注重协议的清晰易懂和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情况下,才能避免可能的纠纷。

婚前协议 篇12

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

10月台商王先生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万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40万人民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一年后王先生与大陆张女士结婚,当时王先生所买的房产已升值至100万民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11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140万人民币。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张女士认为,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40万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140-40-5=95万,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王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将此纠纷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产为王先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王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张女士。张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本案虽已审结,当事人业已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但留下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本案中,王先生在结婚之前“按揭”买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法院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9条的规定,判定此房屋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王某所有。可以看出,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因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比此案,王某和张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不管张某付出多少心血和精力来共同偿还房贷,她始终只是房屋的住客,不能成为房子的女主人。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返还。民事主体是基于对权利义务的考量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主体双方和谐相处的基础,也是社会秩序良性发展的保证。作为法治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尊重法院既判例的效力,承认判决的权威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此案例判决的分析与评议仅限于学说层面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为了正确理解婚前“按揭”房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婚前和婚后划分的时间点;(二)婚前“按揭”购房的时间点,即什么时候才算是买了房屋。对于婚前和婚后的划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比较简单,通常情况下结婚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才被认为是合法婚姻。男女双方自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之时可视为婚前与婚后的时间点。鉴于我国新《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单纯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对于后者,在购房的一系列过程中到底哪一个才算是“购房”时间点比较困扰,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付了首付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理了产权证,哪一个程序可以被认为是婚前购房的时间点呢?有的学者认为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还有的认为考虑到购房的目的以及整个购房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定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

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鉴于房屋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根据我国关于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购房人真正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购房的时间点。其次,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一人,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践中存在有男女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但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后来婚姻关系没有缔结。此时房屋产权人与另一方形成事实借贷关系,应偿还对方支付的首付款。

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前一方的财产归其本人所有,否定了因婚姻关系存续到法定时间转化为共同财产,有利于对一方婚前财产的保护,维护“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但新法对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增值收益,当另一方对此收益有贡献时,是否享有收益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

对婚前一方房屋增值收益的归属,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涉及,其第12条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因法定时间的经历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司法解释处理的情形是在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之前,此时任何一方对财产拥有的权利状态并不违背新《婚姻法》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行为时,对于增值部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以“按揭”作为购房的主要形式下,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参与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贷款的偿还,是否应当享有增值部分的所有权?笔者认为,不论是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还是偿还贷款,都是基于保持房屋的所有权并扩大其交换价值的目的,共同经营管理此房屋。为获得购房贷款,购房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按期还款的担保。如果够房人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按期偿还贷款或者不偿还贷款达到约定数额,银行有权基于抵押权对该房屋折价、变卖、拍卖而优先受偿。婚后一方承担了另一方婚前按揭房的还款义务,对于维持房屋的所有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降低了因还贷不力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应当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部分。

所谓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包括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对其归属有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立法例。日耳曼法采取出产主义,即对于原物施以生产手段,增加劳动资本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权利。罗马法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权利,近代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此种立法例。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具体到亲属法中,则又有不同规定,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在夫妻共有关系终止前已经产生并且尚未消费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属于共有财产,并不分天然与法定之别;瑞士民法典第196条规定,夫妻财产所得参与制包括夫或妻的所得及其自有财产。第197条:(1)所得是指夫或妻在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有偿获得的财产。(2)配偶一方的所得尤其应包括:④其自有财产的收益;第206条:(1)如配偶一方对配偶他方的财产的收益、改善或维护作出贡献,但未得到相应反给付,且于分割之时该财产已有增值,则应使其债权与其贡献相符并依财产目前的价值计算;反之,如果出现贬值的,其债权应与其原付出之劳动相符。法国民法典则在其第1401条规定:共同财产的组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用来自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的自有财产的果实、孳息与收入的节余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该条认为,夫妻一方自有财产的`孳息与收入归入共同财产,因此,共同财产应当承担因使用这些财产而应当负担的费用债务。(例如,为取得某项自有财产而进行借贷的利息)(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2年3月31日)德国民法典第1363条第2款规定,夫的财产和妻的财产不成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前半句的规定,也适用于一方在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但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终止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增加额被加以均衡。它的原则是,配偶双方各自的财产不成为共同财产,而是继续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仍然是取得财产的一方的财产。()但是,如果婚姻因离婚等原因而解除,就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增加额加以均衡。

我国学者对于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属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收益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来区分,投入了的属共同财产,没有投入的仍属个人财产。而有的又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史尚宽先生认为,原有财产(即婚前财产)的孳息为共同财产,特有财产的孳息仍为特有财产。笔者综合国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认为,对婚前财产收益的归属,不应按收益的性质来区别对待,而应按对收益取得是否承担相应义务来划分。对一方没投入时间、精力的收益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个人财产;对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共同经营、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则应由双方共同分享。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具体在本案中,结婚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额为140-100=40万元,由双方共同分享该房产的增值收益。根据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王先生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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