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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价格通知精华

发布时间:2023-07-02

调整价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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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价格通知 篇1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贴 2006-7-11 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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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不含榆林),省水利厅、投资集团公司、农电管理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153号文对陕西电网电价作了适当调整。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蒲城电厂、新力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厂新增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基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2、略阳电厂集资机组、地方小火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各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见附件七。

二、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类综合电价及照明最高限价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地市物价局、电力局重新测定,报省上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均不改变。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件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电价标准按附件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五、为了减轻高耗电企业、涉农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分。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另文下达。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工业用户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具体措施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六、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1999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从1999年9月1日起,地方小水电、小火电上网电量的电费由各电厂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具体办法另行下达。9月1日前的上网电量仍按原办法由各地供电局与电厂尽快结清,如有问题,由省电力局、水利厅负责协调,省物价局监督。

八、供电部门向地方小火电、小水电厂收取的调度管理费标准仍按陕价电发〔1995〕28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计划让各电厂上网,不得随意减少电厂上网电量。上网电量按考核。超计划电量的价格由省物价局、电力局另行核定。

十、请各地市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附件六:

电 价 说 明

一、居民生活电价应用范围

1、居民家庭生活照明用电。

2、居民普通家用电器用电。

3、居民家庭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4、家用空调、电热设备(不论相数和容量)用电。

5、居民生活小区、厂区、生活福利区、楼堂馆所、大型商务等使用电热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空调冰(水)蓄冷装置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执行。

6、其他家用非营业性电器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应用范围

1、机关、部队、医院、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学校等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的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柜等用电。

5、以电动机带动力电机或整流器供给照明的用电。

6、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一个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设备,其总容量不足2个千瓦,而又无其它工业用电。

7、大工业用户属于生活福利性质的空调用电。

8、以蒸汽、煤气、油等为能源,吸收式或直燃式空调设备本身的用电。

9、各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用电。

10、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空调、电热等用电,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用电。

11、在非工业用户中,除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以外,其它用户的生产照明用电。

12、其他规定

(1)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以及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均应按照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按原规定计收电费。其它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多少、容量大小、装在何种场所、调冷还是调热,均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3)在非工业用户中,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3千瓦以下者(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除外),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三、商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的电力用户的用电:

1、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

2、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储等。

3、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

4、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

5、修理、修配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如洗染衣、彩扩、摄影站等。

6、金融、证券、保险等业务用电。

四、非工业用电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燃、电解、电化的非工业性生产、试验用电,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的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处(所)的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从地下室、防空洞和室外抽取冷风的风机用电,从蓄水池深水井抽水用于空调的风 机、水泵等用电。

7、冷藏仓库、活动冷库、冰棍机、生产豆芽菜、菌类、食品加工等电热用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电。

8、有线、无线广播站、电视台、信息台、传呼台等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五、普通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冷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生产用电,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设部门以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普通工业化肥优待电价,超基数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5、其他规定

(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暂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电度,按相应的电价计收电费。

(2)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至315千伏安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合成氨的用电,可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或式照同类大工业电价水平核定单一电价。

六、大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一)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冶炼、烘焙、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 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用电,或对外承担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大工业化肥优待电价,超基数执行大工业电价。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对哪类用户选择哪种计算办法根据情况确定。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凡以自备专用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由电业部门安装最大需量表记录最大需量的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应实行以下规定。

(1)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电业部门核准数为准。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算。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包括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电动机千瓦视同千伏安)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接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由于电网负荷紧张,电业部门限制用户的最大需量低于容量40%时,可以按低于40%核定最大需量。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办理。

4、其它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用电”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其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2)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如因电业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3)对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用电的电度电价范围规定如下: a.电石的电价,仅限于生产电石的用电,不包括乙炔、石灰氮等用电。

b.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

c.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的烧碱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d.合成氨的电价包括合成氨厂内的氨水、硫酸铵、碳酸氢氨等氮肥以及辅助车间用电。(4)农村用电不关行两部制电价。

5、力率调整电费见(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七、农业生产电价应用范围

1、农村、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养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业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炉捕虫的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电价计费。

2、其他规定

除上述的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按下列电价计算:

(1)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和炒茶、渔塘等的抽水、灌水等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2)农村兴办的乡镇工业,符合大工业条件的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八、农业排灌电价应用范围

凡属农口排涝、灌溉、山区、高原地区人、畜饮水的用电,均按农业排灌电价计算。经济作物(如:瓜果、蔬菜等)灌溉用电按非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九、趸售电价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应用范围

需要采取趸售方式的,按供电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电网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批准,并只趸售到县一级,不得层层趸售。县级转售单位必须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门的独立核算供电管理机构;有一定的供电区域和供电线路设备,供电设备容量在300千伏安(或千瓦)以上,转供电户数较多,并自行负责本供电区域的运行、维护、抄表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由电力部门安装总表,对受电者实行趸售电价。

2、其它规定

(1)趸售电价执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2)趸售地区销售电价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

调整价格通知 篇2

尊敬的顾客: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关注!在这里,我们要向广大消费者通知一个重要的消息: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和生产成本的增加,我们决定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自即日起,我公司所有产品的价格将会有所上涨。经过专业查算,我们对相关产品价格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保障产品质量和稳定供应。我们深知,价格调整对消费者及相关企业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我们希望您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决定。在此同时,我们也将继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最后,我们再次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广大消费者表达真诚的感谢和敬意。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我们期待您的再次光临!

谢谢!

此致

敬礼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日

调整价格通知 篇3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来源:本网讯发布时间:20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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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价格〔2008〕241号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缓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冬季用热,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由26.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由26.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热量计费的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非采暖用热按热量计费的基准价格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供用热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五、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

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六、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保证供热质量,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八、各区、市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集中供热价格标准之内,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自行制定价格。

调整价格通知 篇4

广大市民朋友: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7月1日起《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落地”实施。本次的调整将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和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及住院报销比例等方面基本统一。这标志着珠海市为早日实现城乡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均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均等迈出关键一步。

20xx年1月,珠海通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将全市158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纳入保障范围,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参保人不用多花一分钱,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联网结算,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医药费的报销。【www.F215.com 中学范文网】

截至目前,珠海共有9899人享受了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约1.2亿元,参保人累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最高达52.8万元。

20xx年,市政府将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列为十件民生实事之首。据了解,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的补充,主要是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二次补偿。

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珠海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保险项目不再区分职工和居民,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及住院报销比例基本统一,享受同等的待遇。在自付项目补偿方面,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自付1万元以上部分,将报销70%;高额费用补偿方面,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部分,报销70%。

据了解,补充医疗保险实施三年来,受益群众逐年增加。20xx年享受待遇仅为2876人次,2015年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已达到8886人次。

由于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较高,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较多。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人均受益金额约1.2万元,减轻了患者负担,有效减少了“因病致贫”现象出现。

补充医保受益人群向老年人和高费用人群倾斜,确保高费用段患者的报销比例维持在60%左右,实现了保大病、保弱势人群的目标。此外,补充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报销比例,医生可为患者选择适宜的治疗技术,促进了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通知人:

日期:

调整价格通知 篇5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问题的通告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涉税物品价格认证的有关法规,现就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暂未列入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的非住宅类(商铺、商住房、办公楼、写字楼、仓库、车库等)二手房交易,须经政府涉税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二、涉税价格认定由税务机关(受理单位)委托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不收取费用。——统一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不再采信评估所的报告

三、我局对上述涉税物品,按照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国家相关法规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

四、《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和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xx〕227号)《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xx〕123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xx年10月20日

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操作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xx〕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在海口市区范围内,住宅类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按照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管理的纳税申报征收业务。

第二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由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纳税人自主正确录入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立契时间、坐落位置、朝向等所需基本信息,并及时保存资料信息。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岗人员在系统自动比对申报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后,对申报价格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按原征管流程办理。对申报价格未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转交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对价格偏低理由进行评估约谈(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纳税人要求的,可由纳税人持资料直接到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进行评估约谈。

第五条

税务机关开票审核岗人员复核申报纳税信息、核算信息,没有问题的当场按申报合同价格(申报价格经系统通过的)或认证价格(经价格认证的)征税,纳税人刷卡缴纳税款后,即可按合同价款开具不动产发票;发现问题的当场退回受理审核岗处理。

第六条

由于纳税申报资料、数据录入不完整、价格输入错误等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申报纳税的,审核人员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补正。

第七条

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在评估约谈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而未能通过系统审核的,经纳税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提示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同意的,即可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纳税评估科当场出具《海口市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到大厅办理。纳税人不接受最低计税价格并提出相关理由的,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判定其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理由正当1并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评估科1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交大厅办理。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难以做出判断的,提交直属分局评估审理小组审理,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理决定。理由正当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即交大厅办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纳税人又不接受系统最低计税价格的即交由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

(二)纳税评估科审核其申报价格偏低理由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三)对因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完整、申报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最低计税价格不能确定的,2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四)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纳税人仍不接受的,2个工作日内由直属分局签署意见后报海口市地税局审批委员会(审批办)审理做出决定。市局在收到直属分局送来的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反馈给直属分局。对此决定仍不服的,可申请省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的,税务机关按其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免收费用。

第八条

有正当理由的可按实际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离婚财产分割;

4、房屋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提供拍卖成交凭据。

5、存在破产抵债、不可抗力影响、本人及子女移居国外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卖方急售情形。

6、该房屋出现刑事案件或有宗教信仰因素的。

第九条

直属分局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在受理纳税人资料或接收到大厅送来的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约谈工作。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价格认证并将结果传送到直属分局即交大厅办理。受理审核岗接到审核、审定材料后即予办理,完成缴税、开票手续。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

(三)项所指情形,没有最低计税价的,以认证中心的认定价格核定计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低于纳税人申报合同价格的,按纳税人的申报价格征收税费;认证价格高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价的,按认定的价格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系统最低计税价格不对外公布,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提示申报价格是否通过或有无最低计税价。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最低计税价及其区间范围,确因工作需查询最低计税价的,须经直属分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新增房屋尚未建立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的或有新的交易价格的,估价机构要及时进行补充、采集、完善,保持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完整。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与估价机构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海口市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网络畅通、安装部署以及数据库数据备份,在软件开发公司的指导下完成系统恢复;向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短时间远程系统故障诊断维护的环境,远程维护解决不了的问题由软件开发公司现场维护解决。业务运行所需的外部数据抓取、业务岗位权限调整以及业务参数修改由直属分局承担,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应用程序的修改依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在运行维护协议框架内由软件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系统最低计税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要及时进行修正。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2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调整价格通知 篇6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劳动力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价格

1、提高热力出厂价格。全省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指到用户热交换站的价格)按热量计收热费,具体调整标准:居民类用热价格每吉焦提高14.2元;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吉焦平均提高15元。其他集中供热企业热力出厂价格参照以上提价标准执行。

2、理顺供热销售价格。我省居民类供热销售价格,按面积计费的提价水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调整后的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8元;以流量计费的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按照每吉焦一个采暖季可供热建筑面积2平方米左右的比价关系予以理顺,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44元。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按流量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59元。各设区市可按照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后,提出具体热价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局备案。

3、非采暖期的非居民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可参照以上标

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1、简化热价分类。将我省现行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划分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执行居民类用热价格)。

2、鼓励热力企业与用户直供。新建及新增供热能力的企业,凡有条件直供非居民用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所在设区市或省级价格部门进行协调。

3、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城建〔2010〕14号)要求,各设区市在本次热价调整时应同步调整或明确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及收费办法,全省统一基本热价比例按30%执行,计量热价按70%执行。

4、规范供热企业收费行为。本次热价调整后,热力企业除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管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等名义向各类用热户收取其他费用。各类热交换站(或小区物业公司)除各设区市价格部门规定的热交换站到用户之间的损耗和费用外,不得再向用户加收其他费用。

5、适当提高采暖补贴标准。为减轻职工个人及低保家庭用热经济负担,本次供热价格调整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有关部门将另文下达。

三、有关要求

1、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挖潜降耗,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消化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正常采暖。

2、各地要加强对集中供热价格的监管检查,严格审核集中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确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严禁供热各环节变相加价。同时要加强对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的监管,采取价格协商备案等有效措施,使其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3、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方对供热价格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局。以上供热价格调整自2011年采暖期起执行。

调整价格通知 篇7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xx社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xx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三、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从20xx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

通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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