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告
发布时间:2023-06-29 案件报告案件报告。
希望引荐的那本书“案件报告”能够给您提供支援。先贤所说,“实践出真知”,待我们工作完成之后,一般都会需要写一份报告,这就要明确报告的目的与需要,再一步步地来分析。欢迎大家将这书与周遭朋友们分享哦!
案件报告【篇1】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公司的案件内勤,现将我近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报告,望能得到您的认可和指导!
第一、工作内容
我作为公司的案件内勤,主要负责各类案件文件的管理、审核和整理工作,同时配合律师处理和收集相关资料,协助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等工作。我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书稿件的整理和归档:我负责公司各类案件文件的整理、分类和归档,按照不同的需求和流程来进行归档。
2. 审核和检查:对于申请文书或者合同文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所有的文书文件都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要求。
3. 资料的采集和整理:根据律师的要求,我协助律师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供律师进行案件分析和起草法律文件使用。
4. 相关文书的起草:根据律师安排和指示,我配合律师进行合同文书、申请书、起诉状等方面的法律文件起草和整理。
第二、工作考核
自从我担任案件内勤以来,我认真学习和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判例和各类法律文件,尽全力做好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份材料文件的管理和整理工作,同时也积极配合律师和相关人员完成由他们安排的各类工作任务和要求。我的工作被律师和公司领导予以肯定,同时也得到了客户方面的感谢和赞许。
第三、工作感悟
在工作中,我意识到:案件内勤作为公司的一份子,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司的发展和成长都要与案件内勤密不可分。我也明白,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要充分了解公司和律师的需要和要求,做好与他们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努力做好每一个工作细节,做到严谨、认真、勤奋,力求将工作做到最好。
总之,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坚实的根基,认真履行好我的职责,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和各位领导的信任和支持再接再厉,取得更为优异的工作成绩和更为突出的业绩表现。
谨此报告
案件报告【篇2】
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违法主体一经确定,其基本情况就成为必须证明的事实。违法主体,即当事人是经营单位的,一定要查明其有无营业执照,这是确定当事人有无经营资格、是否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依据。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应当查证名称、住所、法宝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各个登记注册项目的内容,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放在案卷中。当事人没有核准登记擅自经营的,应查明其真实名称、地址、资金、人员、负责人以及主管单位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查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并要查明其有无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对于违法主体的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应当调查清楚。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处罚尺度方面的法定的参考因素,同时,这也是判断有关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值得一提的就是,涉及经营主体违反注册登记事项方面的违法问题,办案机构应及时与登记注册机构衔接,对违反登记法规的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承办案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公司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否则不可作出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举证或依职权取证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然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大致可以分为案前调查、报批立案、调查取证、总结结案四个阶段。
案前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第一,是否真有违法行为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是否在管辖的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在何处;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之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除处罚情节等。
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此时,并不需要证明详细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主体是谁等进一步的情况。凡经过初查,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上报立案。
立案,就应当进行查明案件全部情况的调查取证。凡需要证明的问题,除了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外,还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尤其是涉案对方、第三方的证据证明,如上述的当事人代理保险索取帐外暗中的`高额回扣构成的商业贿赂案中,对方保险公司的证据的证明就非常关键。对当事人陈述或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与本案有关或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有证据证明已经调查清楚或者另案处理。对案件中的需要鉴定的一些专门性的问题,要有鉴定结论;涉及产品质量的,要有质量鉴定报告;对较为复杂的帐薄,要有会计鉴定结果,等等。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分类订正,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并准备结案。结案的标准是看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如果发现可能对案件基本事实产生影响的重要问题,尚未查清的,应当补充调查清楚。总之,违法事实是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证明的主要部分,必须搞清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对涉案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购物品种、数量、价格、金额及其涉案财物的去向要调查清楚,同时必须查明违法活动有无非法所得及按规定计算出非法所得的金额,对违法活动的方式、手段及其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也必须调查清楚。
另外,办案人员在结案后还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初步装订成册,写出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这是因为:整理成卷的案件,能较为系统地反映出办案人员的思路和案件的证明情况,为案件核审机构核审案件和领导批准案件提供便利,散卷不便于登记而且很容易行动材料。规范的办案程序还要求案件核审进行接交登记,以便案卷丢失后明确责任。
程序事实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意义重大。“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程序和实体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不得偏废。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为当事人包括在该结果中遭受不利影响者所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因为当事人能够较为清楚地看到案件处理的过程,并且已经被给予充分、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当事人的不满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程序也对社会整体产生正当化的效果,一般来说,普通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公正性的标准,是从制度上看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并被贯彻;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因违法法定程序而被法院判定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卷中的所有表格的相应栏目中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所有表格的签字日期应能反映出案件调查的先后顺序,不能发生矛盾,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每件证据材料都应有出具人的签字,是复印件的,还应说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调查人员要签字说明证据材料的出处、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授权签字、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权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使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是滥用职权,法律规定应当行使的权力而不行使是失职、不作为。
这是对案件依法定性的重要部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并且法规竞合的情况经常出现,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进行分析,对违法案件的主体、客体、违法行为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作以说明,进行分析比较,考虑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最为贴切的法律规定条款,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应当全面。同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统一性,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应适用同一法规,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办案人员还应根据本案相关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应地依据其罚则条文,对该行为应当作出何种处罚,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这是办案人员在认真分析研究之后,依照当事人的实施该行为的情节手段及其后果,对处罚方式和处罚尺度提出的建议意见。其中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要说明理由,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把握处罚幅度,避免畸轻巧畸重。对于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多种处罚,而办案人员认为仅适用其中某一种或某几种的,也应该就其理由作出说明。
对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一并处罚的要作出处理。对当事人不便一并处理的违法行为、有关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另案处理,并在案卷中要有所反映。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的处理,要有司法机关作出的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说明,或者依据法律此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分析说明。跟本案有关的基本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机关。
证明的标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理是否恰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证明标准应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当然,在办理案件的不同阶段,对证明有不同的要求。
立案时,应经案前调查,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并且应当予以处罚。立案之时,并不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及其情节、手段如何等。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初步证明所扣留、封存的财物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扣留、封存的财物,并要有证据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结案时,则应完成了全部证明任务,查明了违法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查明了违法事实的来龙去脉、违法时间、地点、危害后果、重要手段、重要情节;证明了所有办案工作的程序合法、有效;所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全案锁链状的证据体系已经形成。
所谓证据,就是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工商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信或由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说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行政机关在裁决时有无事实依据,这种事实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证据,即使再真实、合法,也不得作为证据。
第二,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运用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事实。这个客观事实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无论当事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志如何,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为可能进行的行政诉讼作准备,行政处罚中证明案件的证据的形式也应当满足这些要求。
1、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非原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出具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2、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4、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5、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有证人的签名(盖章)等方式证明,同时还应注明出具日期,附有身份证明。
7、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8、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9、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案件报告【篇3】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案件报告【篇4】
一、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0xx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1店、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2店和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3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上述几个药店正在销售以下几个品种的商品:1、“KING LIGHT 常润茶”、“KING LIGHT 肠清茶”、和“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首乌胶囊。
从上述几种产品从包装上看,“KING LIGHT 常润茶”和“KING LIGHT 肠清茶”是深圳市东达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中“KING LIGHT 常润茶”的主要原料是芦荟、绿茶、土茯苓、沙参等,“KING LIGHT 肠清茶”的主要原料是芦荟、桑叶、百合等。“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雪山骨葆”、 “喜瑞牌首乌胶囊”是上海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中“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分为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两种规格,配料均为美国库拉索芦荟、珍珠粉、维生素E等,“喜瑞牌雪山骨葆”的配料是牦牛骨和骨髓、内金、肉桂、冬虫夏草等,规格为350mgx120粒,喜瑞牌首乌胶囊”的配料是首乌、黄精、黑芝麻等,规格为400mgx90粒。上述几种产品的包装上均为没有标注保健食品编号和标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报请局长批准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宋仙洲巷17-19号B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思明;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44115;经营范围: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保健食品等;案发地:南京市。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对当事人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南京4店也进行了检查,发现上述店也销售有“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乌胶囊”等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的外包装的标识内容的主要部分如下:
“KING LIGHT 常润茶”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芦荟和土茯苓;执行标准:Q/DD007-20xx;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20xx】第0301B04839号;
“KING LIGHT 肠清茶”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芦荟;执行标准:Q/DD007-20xx;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20xx】第0301B04839号;
“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包括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两种规格)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美国库拉索芦荟和珍珠粉;产品标准号:Q/IQXV24;卫生许可证号:沪质监(松)食证字【20xx】第0026号;
“喜瑞牌雪山骨葆”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冬虫夏草;产品标准号:Q/IQXV37;卫生许可证号:沪质监(松)食证字【20xx】第0026号;
“喜瑞牌首乌胶囊”外包装上标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首乌。产品标准号:Q/IQXV24;卫生许可证号:沪质监(松)食证字【20xx】第0030号。
上述产品的标识中均未标注保健食品批号。截止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调查结束时止,当事人共计上述四个连锁药房供应上述“KING LIGHT 常润茶”8盒,已销售2盒,销售价格32元/盒;“KING LIGHT 肠清茶”5盒,已销售2盒,销售价格32元/盒;“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规格300mgx120粒/瓶)28瓶,已销售21瓶,销售价格78元/瓶;“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规格300mgx30粒/瓶)4瓶,未销售,进,销售价格30元/瓶;“喜瑞牌雪山骨葆”10瓶,未销售,销售价格98元/瓶;“喜瑞牌首乌胶囊”3瓶,未销售,销售价格59元/瓶。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
“KING LIGHT 常润茶”、“KING LIGHT 肠清茶” 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商品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卫生检测报告、生产厂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商品的卫生许可证;“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乌胶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产品做出的检验报告。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当中,并无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上述5种商品的安全性评估报告、新资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也未能按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进货票据。由于当事人未能按照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进货票据,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营额按照现场检查的数据计算(已经提供的部分数据除外)合计3779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上述5种商品的外包装照片、部分药店的门头相片、柜台陈列相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5种商品的事实和产品配料的内容;
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上述5种商品的相关资料、我局给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关于上述5种商品的安全性评估报告、新资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
4、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谈话笔录、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事实。
三、定性意见:
1、20xx年2月28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xx】51号)中将芦荟、土茯苓、玫瑰、珍珠、首乌等114种物品归类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xx年10月12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xx】274号)中规定:“芦荟、土茯苓、玫瑰、珍珠、首乌等1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0xx年2月6日,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xx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0xx年7月22日,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xx】326号)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上述几个文件均属于国家对食品安全控制的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上述规定,最大限度的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安全性。
2、《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中规定,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和实施等同原则,由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被评价食品的食用历史中没有人类食用发生重大不良记录、从动植物中分离出来的食品原料的化学结构不提示有毒性作用、被评价食品在人体可能摄入量下对健康不应产生急性、满性或其他潜在的危害等。通过安全性评价证明被评价的食品的食用安全性,而不得存在任何潜在的危害。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5种食品的原料中含有芦荟、土茯苓、首乌(包括生首乌和制首乌)、珍珠粉以及冬虫夏草等物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控制的规定,含有芦荟、土茯苓、首乌(包括生首乌和制首乌)、珍珠粉以及冬虫夏草等物品的食品,应当由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这些食品做出安全性评价。当事人仅提供了上述5中产品由地方卫生检验中心、疾病预防控中心或地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卫生标准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和质检报告,而未能提供由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这些食品做出得安全性评价报告以证明消费者食用上述食品的安全性,排除消费者在食用上述食品的过程中及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可能性。
因此,上述5种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指的: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四、处理意见:
当事人销售上述5种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库存商品:
“KING LIGHT 常润茶”6盒、“KING LIGHT 肠清茶”3盒、“喜瑞牌”雪山骨葆9瓶、“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300mgX120粒)7瓶、“喜瑞牌”芦荟维他命胶囊(300mgX30粒)4瓶“喜瑞牌”首乌胶囊3瓶;
2、罚款4.5万元。
案件报告【篇5】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早在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强化学习培训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市场监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 xx市xx区工商分局;杜敏 ・・・・・・ 6月
案件报告【篇6】
市信访局:
按照市信访大厅《来访事项转送通知单》(伊信访转字[20xx]149号)要求,我厂信访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王晶莹上访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上访人王晶莹,女,46岁,多年下岗,20xx年办理了退休。该人从1996年我市企业实行养老统筹开始到20xx年,始终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直至20xx年,才分两次补交了1996年至20xx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加企业承担部分)共计9,505,89元。当时,人劳部门同志已经为其讲清楚企业部分交不上了,但王晶莹同志主动要求补交,并认可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统由其个人承担。现上访人王晶莹反悔当初,要求我厂偿还她缴纳的养老保险企业承担部分;同时,还要求工厂补发她的下岗生活费。
我厂于1995年全面停产,企业无财力,职工养老保险企业承担部分完全由天保补助解决。具体由市财政控制使用,按职工个人交纳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资金匹配,每年办理一次。职工个人没有交纳的,天保补助不匹配。由于王晶莹同志在1996年至20xx年期间,没有按年度及时交纳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金,致使企业应承担的部分没有匹配上。起因在于王晶莹同志个人没有及时缴费。类似情况,我厂还有百余例。
处理情况:
1、关于王晶莹同志要求我厂偿还她缴纳的养老保险企业承担部分,我厂将积极对上请示争取匹配资金;
2、关于补发下岗生活费问题,我厂现有在册下岗职工167人,无一人享受下岗生活费,因此,根本不存在补发放下岗生活费问题。
当否,请指示。
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信访办
20xx年8月13日
案件报告【篇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因此报告必须规范、全面、准确,让案件承办人以外的人看了,对该案便一清二楚。但现在实际办案中,形成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往往没有做到这一点。
目前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正文缺项严重。最易缺的有:调查经过,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的计算方法等等。
二是过于简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二是不能反映查办个案的全貌。如在查办无照经营案件时,就只“现查明,某某在××(地方)从事××经营,未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这么三言两语,承办单位负责人、核审人员、审批局长看了,不能对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一目了然。
三是正文结构过于拘泥。现在多数案件承办人员,在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时采用的是三段式写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二段落交待当事人基本情况,剩余的内容全部装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实上这并不符合为文要求和规范,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分层次、分段落进行叙述,尤其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
一般来讲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应以说明的表达方式概括地交代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如实全部写上。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写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场地、注册资金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违法事实。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围绕这些取得的关联证据。
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注意不能一律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根据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方式不同,有时应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如列举式规定。
处罚依据、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后引用罚责条款,即依据什么法规,具体条、款、项进行何种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即从重、从轻理由,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逐项说明,并说明计算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当然,根据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适当增减其中一部分内容。如有的案件必须阐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有的则不需要;有的要载明当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载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曾经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等。
现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首、尾部一般没什么问题,故不赘述。
案件报告【篇8】
按照《关于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情况的函》(商市运函【20xx】28号)文件要求,现将印江自治县商务局对全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情况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建设情况
(一)我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包括:粮食、食用油、食盐、肉类、蔬菜、应急必需品等6大类。由工贸局负责管理粮食、食用油2种商品;由盐务公司负责管理食盐储备;由商务局负责管理肉类、蔬菜、应急必需品类3种商品。
(二)目前我县各储备商品计划储备与实际储备:计划储备食用油58吨、小包装面粉26吨、小包装大米46吨、食盐27吨,肉类商品170吨,蔬菜18吨。截止20xx年12月底实际在库规模为食用油40吨、小包装面粉16吨、小包装大米30吨,食盐20吨。猪肉140吨,蔬菜8吨。
(三)各商品品种以政府储备形式开展储备。
(四)各商品品种储备以实物储备形式开展。
二、市场调控机制建设情况
(一)我县针对肉类、食盐、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储备方式。政府部门宏观指导,承储企业市场运营的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科学、合理的完成各商品储备工作。对肉类、蔬菜、粮油、禽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重点联系企业,商务局采取优惠扶持政策优先考虑的办法,对于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勇于主动承担社会政治任务的企业,在分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时优先考虑。
(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能够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信息。目前我县应急商品数据库系统样本企业总数已达3家。
(三)应急投放网络健全,科学选定3个供应点用以储备商品的应急投放,明确了商品运送车辆的调集和使用内容,确保了突发事件发生后运送及时、投放到位。全县目前已建立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的有22个,乡镇覆盖率为100%。
(四)建立了由商务、发改、交通、财政、公安等单位组成的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运和投放工作。各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应急响应机制,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紧密,协同配合以确保机制运转协调、通畅。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建议
我县在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中的问题困难和建议
(一)由于地方财政预算紧张,此项工作在我县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储备资金短缺和市场调控基金不足;二是各乡镇均未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三是商业储备制度建设尚未起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多为租赁经营,销售商品采取短期备货形式,而对于重要生活必需品中生鲜类或者保质期相对较短的商品,一般采取随时配送方式。
(二)需要财政部门在储备工作管理、市场调控基金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同时税务部门在承储企业税收方面适当有所减免,金融部门在承储企业信贷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三)希望能够争取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更大力度的支持和扶持,使我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协调发展,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的保障我市市场供应、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案件报告【篇9】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法院内勤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现在,请允许我向您汇报我的工作情况和心得体会。
一、工作职责
作为一名内勤人员,我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卷宗管理:负责卷宗的收集、整理、编排、归档及保管等工作。
2.文书处理:参与文书制作及翻译工作,确保文书的规范、准确、及时。
3.档案管理: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工作,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后勤保障:协助完成法庭所需文件、资料的复制、装订和排版等后勤工作。
5.其他工作:协助法官处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和支持等。
二、工作情况
我是在XXX年X月进入法院工作,主要从事卷宗管理和文书处理工作。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诚实守信、规范操作、高效服务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用心去管理和保管案卷、档案,并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1.卷宗管理
负责管理案卷,确保卷宗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便法官能够及时了解案情和审判进展。在工作中,我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卷宗管理制度和规范,认真检查每一份案卷的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我也积极地向法官提供卷宗中的必要信息和有关细节,确保法官能够在审判中更好的了解案情和裁判。
2.文书处理
作为法院的内勤人员,文书制作是我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之一。在这方面,我注意到文书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重要性。我对每一份文书都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和检查,确保文书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同时,我也尽我所能,帮助法官顺利地进行裁判和文书的撰写。
3.档案管理
档案的保管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和监管。我认真负责地管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性。在档案管理方面,我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包括档案件数的精细分类、档案细节的清晰记录和档案产品的深入保管等。
4.后勤保障
后勤服务是我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包括复印、打印、装订、发邮件等。我同样注重事实清楚、全面,提供了高质量的团队后勤服务,为法院员工和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服务。
三、心得体会
通过我的实际操作和工作经验,我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1.工作态度
内勤人员的工作看起来很朴实,但是如果有一个不严谨、不负责任的人,却会带来很大的问题甚至对案件产生致命的影响。因此,作为一位内勤人员,要对自己的工作严格要求,保证工作质量,做出既有效又高质量的工作成果。
2.协作
复杂的案件需要很多人共同合作,比如主审法官、辅助法官、书记员等。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个奢侈和粗心的动作都会影响到整个工作流程,从而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内勤人员需要和其他工作人员保持充分的协作,增加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3.保密性
法院的工作和案件所包含的信息都需要很好的保密,因此,内勤人员在工作时同样需要保持严格的保密态度。他们必须理解加强安全措施的必要性,并遵守法院内部程序和规定。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我们的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总之,我的工作特点是执着,靠谱,服务性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基于对前段时间工作的认真总结,努力提高专业技能、注重一言一行、细心服务,争取能够更好的为法院做出实质性贡献。谢谢!
案件报告【篇10】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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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报告一般是用于陈述事实,在陈述事实时最好不要参杂个人观点,日常工作中。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你是否在寻找报告文案范本?对于您的需求小编尽心尽力精心编写了一篇“案件内勤述职报告”,希望阅读本文能够激发您的创造力!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篇1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某某公司的内勤人员,负责处理公司的各项行政事务,报告如下。
一、日常工作内容
1、资料归档: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整理,确保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以方便及时查询、查找。
2、接待客户:负责公司客户的接待工作,对来访客户进行接待,同时做好客户档案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3、行政事务:对公司的日常行政工作进行管理。例如:会议策划、出差申请、行程安排、邮寄文件、文件复印、汇款结算、物品采购等。
4、文件处理:负责公司的各类文件的书写、打印、核对、校对、盖章、归档等工作。确保文件的准确、规范、及时。
5、信息处理:负责公司网站信息的管理和更新,包括处理公司内部及客户信息,及时更新公司动态和行业信息,确保网站内容准确、完整、及时。
二、工作亮点
1、为公司节约成本:在公司行政事务的办理中,我积极寻找节约成本的途径,例如:采用电子邮件代替传真,实行不打印制度、与快递公司达成合理价格等,使公司节省大量成本。
2、提高工作效率:我对工作时间和效率有很强的意识,尽最大努力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时间。出差申请、会议策划、文件处理等工作流程规范化和优化。
3、信息归档规范:在文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过程中,我注意到整理、归档的规范化能更好地保证信息处理的质量,整理的信息可以被迅速找到并且使用。
三、未来工作计划
1、提高专业能力:为了更好地服务公司,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我将在未来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和专业能力提升,以解决日益复杂的行政管理问题。
2、推动信息化:我将积极参与公司内部信息化建设,对公司的信息资源进行全面的梳理整合,以期为公司提供更好、更高效的服务,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
3、健全公司制度:试着将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化,建立条例,为日后做好公司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以上是我的工作报告,希望各位领导给予指导,多提宝贵意见。为了公司的发展壮大,我会不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提升,更好地服务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
此致
敬礼!
XXXX年XX月XX日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篇2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尊敬的XXX领导:
我作为公司的内勤,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承担了关键的角色。我向您汇报关于我在案件中的工作情况和经验。
一、案件概述
该案件是一起财务纠纷案件,涉及两家公司之间的核算问题。由于涉案金额相当庞大,案件需要精细的财务核算和数据统计来支持。我的任务是协助财务团队进行数据采集,资料整理和文件归档等工作。
二、工作详情
1.数据采集
我通过系统协同和与相关人员的直接沟通,成功地收集到了案件所需的所有数据。在这个过程中,我密切与团队成员和第三方咨询公司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于我对公司的信息和数据相当熟悉,我能够迅速地找到信息,并将其传递给团队成员。
2.资料整理
在数据收集完毕后,我开始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通过系统工具,我能够迅速地清理和分析数据,并生成可视化的报表。这样,团队成员能够快速得到重要的信息,从而更好地制定后续的工作计划。
3.文件归档
尽管我们在数据收集和整理方面取得了成功,但是我们还需要保证文档的可追溯性。在这方面,我负责将所有文档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并确保其安全性和机密性。
三、收获和经验
1.团队协作能力
在这个案件中,我深刻意识到了团队协作能力的重要性。由于我和团队成员之间紧密沟通,我们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整理和文件归档等工作。这样,我们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高效地完成任务。
2.信息管理能力
在整个案件中,我以我的深入了解和熟练操作系统的能力,为团队成员提供了有关数据的最佳支持。这样,我们能够及时地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为团队成员提供质量高、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从而有效处理案件。
3.财务业务知识
在案件中,我进一步加深了我对财务业务的理解。通过与其他团队成员的合作,我了解了公司财务邮件的处理流程,并学会了整理、审核和归档公司财务邮件的各个环节。
四、结论
在这个案例中,我深刻意识到了纪律性的重要性,并在团队合作和信息管理中获得了良好的经验。这种经验对我的职业生涯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未来的工作中将具有更多的价值。
感谢您的时间审核这份述职报告。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联系。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篇3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是案件的内勤,本次案件涉及到公司的重要利益,尽管工作繁忙,但我依然认真履行职责,并作出了自己的贡献。现将情况详细报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我所在公司近期收到一位客户的举报,称公司某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受利益,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公司高层高度重视此事,决定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二、工作内容
1. 协助调查组制定调查计划
在调查组成立后,我积极协助组长制定了详细的调查计划,并详细说明了我能协助的部分工作。我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持,制定工作大纲和方案,并汇报给组长和领导。
2. 实地核查
为了获取相关证据,我主动申请前往涉案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较为详尽地梳理了相关资料。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我结合前期调查情况和了解到的相关线索,对公司涉案领导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收集了大量证据。
3. 协助整理调查报告
在整理调查报告阶段,我主动缴付了自己的部分数据,协助调查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并特别说明了调查中的难点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在整个过程中,我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遵守了国家法律法规。
三、工作收获
通过本次任务,我不仅深刻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环境和法律法规,而且还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和业务实践能力。通过实际操作,我理清了公司的内部流程和工作模式,并对公司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积累了丰富经验。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
在本次任务中,我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案件实地调查中,我没有考虑到生活环境、物品丢失的情况,导致后续调查受到了一定影响。同时,在制定调查报告中,我未能准确把握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相关规定。因此,我建议未来在相关任务中要更加严谨。
五、结语
在本次任务中,我积极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公司专案组的调查工作增添了有力的支持。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遵循公司的制度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为公司良好的运营做出更大的贡献。
报告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篇4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主题: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改革与创新
一、引言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我是XX单位案件内勤人员,自入职以来,我深入学习和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案件内勤工作中不断探索改革创新的路径,不断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本着总结经验,分享心得的目的,我撰写了本次案件内勤述职报告,希望能够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批评指正。
二、工作内容回顾
1. 案件信息准确录入
通过精心细致地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录入,我能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断学习新的信息录入技巧,我能够快速、准确地完成案件登记,确保后续的工作顺利进行。
2. 协同配合其他部门
作为内勤人员,我们要与各个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配合。只有在充分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职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协商沟通、高效配合,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3. 文件材料整理与分类
我注重对案件涉及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工作,确保案件材料有序、清晰,便于案件组织与案件人员查阅和运用。通过对文书、证据等材料的归档工作,我提高了办案效率,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支持。
三、改革创新的实践与反思
1.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我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了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议,并由领导审核通过后,全面推行。新系统的引入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还有效减少了纸质文件的使用,节约了资源。此外,系统还能够快速调取案件相关数据,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信息支持。
2.加强团队协作
在案件内勤工作中,我与同事们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办理。我们建立了定期开会制度,及时沟通进展和遇到的困难,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团队合作的力量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案件和突发情况,提高了办案效率。
3.优化工作流程
我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例如,我与审判庭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对涉案文件进行电子化存储,可以方便地进行查阅和提取,避免了重复劳动和时间浪费。
四、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1.取得的成绩
通过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团队协作以及优化工作流程等改革创新举措,我在案件内勤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案件办理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案件质量得到有效保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贡献。
2.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由于信息化管理系统刚刚引入,有些同事对使用方法还不太熟悉,需要进一步培训和指导。其次,团队协作中仍有间接沟通的缺陷,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的途径。最后,工作流程仍有优化的空间,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
五、改进和展望
1.改进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提出以下改进措施。首先,加强培训与指导,提高同事们对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熟练度。其次,加强团队建设,促进更加高效的沟通与协作。最后,与相关部门持续推进工作流程的改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2.展望
我相信,通过持续的改革与创新,案件内勤工作将进一步提高效率。未来,我将继续深化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团队合作能力,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为办案工作提供更为高效和卓越的服务。
六、结语
通过这次述职报告,我总结了案件内勤工作中的改革创新经验,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我将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继续为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而不懈努力,为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篇5
一、前言:
对于一名案件内勤来说,工作的场景是警局里的办公室,但是并不代表着工作的枯燥和乏味。相反,作为案件的后勤保障,内勤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所维护的是警务工作的后勤保障。因此本文将围绕着“案件内勤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这个主题,详细地介绍一名内勤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对内勤工作的后勤保障的作用进行分析。
二、案件内勤职责:
1、案件资料整理:案件资料整理是内勤的首要任务,整理好的资料不仅能够为检查员、控告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从而有助于工作预判,更能够帮助早日侦破案件,提高破案功效。
2、笔录记录:内勤员工还需担当笔录记录的任务,这也是帮助在场执法人员和案件资料整理的一环。除此之外,笔录记录还能为案件留下一份记录,时刻提醒执法人员尽好职责。
3、资料保管:内勤人员承担资料保管的任务,保管好的资料不仅能避免资料遗失,更能够保证资料完整性及法律效力。
4、自身保密:在执行内勤工作过程中需要内勤员工对于涉及到的案件、事件、以及执法人员涉及到的身份信息等,必须做到隐私保护。保密工作是每一名内勤员工的必要基本素质。
5、配合执法人员:内勤员工是执法人员的后勤保障,需与执法人员协作支援,尤其在有需要处理紧急情况的时候,需将有用信息及时传输给执法人员,有需要配合到场协助执法人员完成工作。
三、案件内勤工作内容:
1、案件处理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整理呈现案件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当事人和证人资料,卷宗资料等,为检查员调查收集提供较基础的资料整理工作。
2、案件处理期间任务:主要是记录和整理案件相关的笔录,包括了收集案件信息材料、整理统计笔录以及传递案件资料等相关工作任务。
3、案件处理后工作:主要是归档案件资料、整理统计工作,在整理调查工作完成后,内勤人员需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证案件资料的正确、完整和安全。
四、内勤员工的角色分析: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内勤员工起到的是后勤保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内勤人员在案件中扮演了资料收藏者的角色, 保证了案件所需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内勤人员在案件中协作配合执法人员,完成了资料的传递、整理、分发等硬性工作任务。
3、内勤员工还承担了后续归档之后的相关协助服务,避免治安案件因资料消失难以找回的情况。
五、总结:
案件内勤替执法人员进行收集资料、记录笔录及分析判断等烦琐工作,为刑侦办案人员解决了很多后顾之忧,支持了刑侦办案的顺利推进,同时也扮演了了执法人员后勤作为的重要角色。因此,内勤人员的责任意识、专业素质以及保密能力都需要要有较高的要求民警部门才能有一支高效而稳定的服务后勤保障人才队伍。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篇6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我是XX处理部门的一名内勤,近期我主要负责了某特定案件的相关处理工作。在这里,我将针对我的工作内容,向大家作一份简要的述职报告。
一、案件情况
该案件是一桩财务纠纷案件,我所在的处理部门接到该案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工作。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案件系由于商品交易中的不实行为所导致。
二、工作内容
1. 了解案件相关信息
我在了解案件相关信息方面做了以下几件事:
a. 电话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调查方向。
b. 访问当事人所处的实际场所,获取更多的信息。
2. 数据收集
在收集数据方面,我做了如下准备:
a. 利用公司数据库,搜索相关信息并收集。
b. 与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协作,将数据收集齐全。
3. 参加会谈
在参加会谈方面,我做了以下几点:
a. 参加公司内部会议,将数据传达给其他人员。
b. 参加与当事人之间的会谈,并将谈话内容详细记录。
4. 完成各项任务
我在完成各项任务方面做了以下几点:
a. 协助领导完成文件的撰写和整理。
b. 积极跟进工作进展,保证案件顺利处理。
三、遇到的问题
在本次相关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1. 信息获取不全,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困境。
2. 当事人态度恶劣,致使会谈无结果。
3. 员工沟通不畅,导致工作协作出现问题。
四、解决方案
针对问题,我采取了如下解决方案:
1. 增加更多的信息员,加强数据收集和调查工作。
2. 更换相关工作人员,以期获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3. 增强团队沟通,保证工作协作的顺畅进行。
五、工作成果
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我们成功的解决了该案件。在此,我特别感谢各位领导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感谢我的同事们的辛勤努力。
最后,我想说的是:今后,我还需要更加努力地去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同时也希望在下个工作岗位上,能够更加出色的完成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篇7
案件内勤述职报告
一、工作背景
自从我加入本公司的刑事部门,我负责的案件种类愈加多样,也让我对刑事诉讼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2019年,我参与了一起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担任内勤,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和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程序。
该案起因于一名高管涉嫌与外部供应商进行非法交易,并从中获取巨额款项。此事一经曝光,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我所在公司的委托人,应承受追诉压力,积极配合协助法院侦查,维护了公司形象和市场信誉。而作为内勤,我承担了全程记录、档案归档、官司诉讼程序跟进等工作。
二、工作过程
1. 案件资料整理和翻译
案件立案后,由主办律师协调相关部门人员逐日追踪犯罪嫌疑人有关涉案物品的流通和销售情况。为此,我需在法院的审理记录中查阅各种细节成分,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这些工作对主办律师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支持着主办律师参与开庭辩护和掌握判决情况。
在工作过程中,我还帮助主办律师筛选、文本分析大量有关涉案物品和涉案人员的文件,对查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出翻译建议。为了妥善地完成翻译工作,我在处理文本过程中尽可能细致、严谨、专业。
2. 协助律师开展诉讼程序
作为内勤,我也需要协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完成诉讼程序。具体而言,就是委托律师给法院提交诉状、参与和安排证人出庭、协助主办律师参与庭审程序并总结案件。整个过程需要在短时间内密切协作。
3. 文件和数据归档
在案件开庭前后,我要对所有的程序文件和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由于本案涉及到的文件和材料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大,我无法贸然采用一般的文件整理方法,于是我制定了一个更加高效、科学的操作流程。
四个方面体现了我的工作能力:
1)条理清晰、方法妥当
2)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
3)翻译和语言功底良好
4)私人和职业责任感强
三、主要工作心得和收获
1. 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开展工作
在案件工作中,我要根据业务流程,创造性地解决方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质量。为此,我使劲将业务流程的标准、领导批示的要求、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做到最清晰、到位,并确定好每个环节的时间节点。通过这种工作方法来帮助自己提高责任心和工作效率,同时也让我们能从外部压力和上级的监督中解脱出来,让我们沉着冷静地思考和解决问题。
2. 深入了解案件相关知识
在案件工作中,我十分关注内外部方案的信件交互,研究相关法律、机构和部门的清晰和所有涉及方案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情况,以助于领导具体地把握工作进展的态势,并及时地与各个关键角色进行沟通和交流。同时,我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业务思考,打造出独特的团队协作方式,并将方案的行动品质纳入内部工作流程之中。
3. 做好数据统计和汇总
对所有的材料进行规范化的预处理和归类,可以帮助我们更高效地协助主办律师完成程序。例如,我采用现代技术来实现各种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减少了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的投入。此外,我还设法从海量数据中提取合适的信息,进一步减轻工作量。
四、感言
我很荣幸能够参与这次刑事案件,同时也认为自己很幸运。这次经历让我深刻地理解了商业涉及刑事案件的严重性和影响。在过去的工作中,我积累了更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高了自己,也拿到了不少成就。我会一直努力地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以更好地服务公众。谢谢!
2023案件自查报告11篇
报告必须具备严谨的逻辑性,并在事先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有系统的分类,基于内容写好大纲,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工作中都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优秀的报告应该如何写作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关于“案件自查报告”重要资讯,感谢您的阅读!
案件自查报告 篇1
案件防控三季度自查报告
“ 三季度我行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加强员工行为管控,先后开展重要岗位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员工挪用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专项行为排查,排除隐患;组织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活动,警示全员珍惜拥有、珍爱职业生命,深入开展“员工行为九项禁止性规定”,要求各部室负责人带头学,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做到人人知晓,入脑入心,进一步增强员工合规经营、按章办事的自觉性。一是紧密结合支行实际,注重工作措施的针对性,重视工作方法的有效性,合理安排各阶段工作进度。并在排查过程中注重“三个延伸”,即:在时间上向八小时外延伸,在思想上向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表现方面延伸,在业务上向操作细节上延伸,做到排查工作深入、彻底。
二是首先采取全行员工自查、互查的方式,然后各部室互查对每位员工的思想、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组织员工对本部室平常也较注重员工的思想状况,与他们交心谈心,沟通思想,同时,在工作上帮助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为员工排忧解难,使员工感到支行集体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三是重点突出排查部室主管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前台操作人员。着重抓好防范挪用资金购买股票、彩票、参与赌博、炒期货、炒卖房屋、经商办企业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向客户索要财物、好处费等问题。通过这次排查,使全行员工提高了思想认识,自觉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增强了员工防范道德风险的能力。在这次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中,未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员工。
今后,我们将此项工作常抓不懈,逐步建立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为支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案件自查报告 篇2
自 查 报 告
2011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组对我行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外汇业务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经过检查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1、经我行自查,武汉市泽群贸易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出口的手机挂件样品款收汇14笔,金额23.6万美元,未进入待核查账户。武汉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3日办理收汇一笔,金额4704美元,未按规定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2、经外汇局检查,我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外汇帐户信息管理系统收入明细存在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填写错误,共计7笔,金额27.1万美元。
关于武汉市泽群贸易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出口的手机挂件样品款收汇,在办理结汇时,我行按照外汇局相关规定,“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企业在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时,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因为样品款不需要上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核销,所以我行理解为不需要进入到待核查账户,直接办理结汇。故我行均要求企业提供了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快递收据、出口收汇说明、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直接结汇进入了该企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关于外汇帐户信息管理系统收入明细存在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填写错误的问题,我行已经整改,将填错的7笔收汇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在外汇帐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了补录。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我行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外汇管理规定的学习,正确理解外汇政策法规,针对不同的业务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杜绝以上错误的再次发生。
中国银行武汉中北支行
2011年11月29日
案件自查报告 篇3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关于 环境质量兴县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质量兴省先进县省级考核验收准备的通知》精神,我局对照《陕西省质量兴省先进市县区评价标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为了减少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不断改善我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我局围绕市政府下达的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不断加大减排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强化管理减排力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入门关,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禁止引进和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能耗高、污染环境的企业,从源头上遏制了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
二是加大工程减排力度。我局加强减排工程监管,逐步规范污染减排台帐。截止目前,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污水治理工程已经验收,目前正在整理减排档案资料(下半年上报);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已经进行验收监测,下一步将组织验收;富平县宏特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准备建设;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煤改气工程已经完成可研等前期工作,正在筹集资金准备动工。
三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我局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关闭了仇顺生等68家白灰窑(无反弹现象),淘汰了落后生产能力30.6万吨,减少用煤6.12万吨。
四是加强减排宣传教育。 我局把污染减排宣传纳入重要日程,通过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展示我县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创造有利于污染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氛围, 确保减排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今年上半年我局组织上报了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和仇顺生等68家白灰窑关闭项目减排档案,预计前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1214.2吨、392.8吨、270.6吨(339.6吨)和44.1吨(61.3吨)。较好的完成了半年目标任务。
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富平县环境监测站是2004年成立的事业单位,承担着我县日常环境监测工作。2005年通过首次计量认证评审, 2009年通过计量认证复评审。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不断加强常规监测能力建设,配置仪器,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目前环境监测站已经能够独立完成水、气、声等3大类,共计41项的监测项目,基本满足了当前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中对环境监测能力的要求。
现在,我县监测站已经开展了包括县城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噪声功能区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网格噪声监测、地表水等常规监测,同时也圆满完成了监督性监测和委托性监测工作任务。监测数据的获得,为我县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技术支持。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监测业务能力,拓展监测业务范围,力争2012年通过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
三、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我局结合创卫、创模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认真开展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工业污染物实现了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置,饮用水源地管理规范有序,扬尘污染、汽车尾气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得到了遏制。今年我县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根据环境监测和统计数据,工业废水、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逐年下降;县城空气环境质量基本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县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均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温泉河河流水质有所改善,部分指标符合五类水水质要求。饮用水源保护良好,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全面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全县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案件自查报告 篇4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检查核实在建设开工前未到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并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至今仍未办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限纠字【】h—74号。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
2、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
13、《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应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行政处罚建议
1、处伍万元罚款。
案件自查报告 篇5
案件评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内容 第四条、案件评查范围
(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
(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
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
第五条、评查内容
(一)程序方面: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
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
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
5、有无超审限
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
(二)实体方面:
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
(三)诉讼文书方面:
1、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2、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严谨;
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 案件评查的方式
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方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面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八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面意见书,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四章 案件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秀案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适当;
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诉讼文书制作规范、严谨
5、各项手续完备、卷宗装订规范
(二)具备以下条件为一般等级案件:
1、案件关键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基本适当
3、程序合法
4、诉讼文书较为规范
5、各项手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无重大差
(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裁判、诉讼文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
案件自查报告 篇6
为认真贯彻落实《锦州市20XX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局对20XX年全年以及20XX年上半年期间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进行了认真的自查。
一、组织领导落实情况
局领导班子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局领导主动抓落实,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张国华担任,副组长由韩胜军、李孝刚、侯国成担任,组员由各科、队、室负责人组成。局领导班子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对此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XX年10月11日前)完成查处的行政执法案卷的梳理登记工作。
第二阶段(20XX年10月15日前)对案卷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对处罚标准及权利告知进行审核,完成案卷的评查工作;第三阶段(20XX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不合格案卷的重新组卷工作。
二、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情况
1、案卷评查小组能够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案卷评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协调各案卷查处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着重从执法程序方面、适用法律方面、违法事实认定方面对案卷进行认真的评查。
2、对案卷评的不符合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文书书写不正确、案卷装订等不规范现象进行认真登记并改正,使案卷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真正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我局的职权,案件的主要来源是举报及安监大队的日常巡查。自查自纠内容包括如下:①对依法调查取证情况,重点检查办案人员是否两人以上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是否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进行自查。②对作出的处罚决定查看时间上是否给到位,标准上是否罚到位,依据上是否写到位进行自查;③对依法送达和执行情况,检查送达回证上是否有当事人签收或代收人签字及邮寄等其他送达凭证进行自查。④检查是否有正规的行政执法处罚收据进行自查;⑤整个案卷的组卷质量进行自查。
3、为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准备起草制定案卷评查制度,建立长效监督制约机制,注意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衔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三、主要成绩
通过对案卷的评查,绝大多数案卷的执法行为较为规范,能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中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文书制作比较规范。
四、存在的问题
1、部分案卷从立案到结案时间较长,缺乏查处力度,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
2、个别执法队员业务素质、案卷制作水平有待提高。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统一培训,加强学习。印发《行政执法案卷立案标准》,做到人手一份。
2、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中的法律条文,为20XX年12月1日的实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加强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衔接。督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汇报,务求案卷评查工作落到。
案件自查报告 篇7
案件防控自查报告 今年是我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年,案件防控工作是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临柜人员我始终坚持客户开户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制度,手续真实有效,在网络连接正常的情况下 对 客 户 身份 经过联 网核 查。现 金清点真 实 有效。我在 办 理 业务过 程中不存在混 岗现 象,按照 规 定柜 员 不
给 自己 办 理 业务,不存在收款不 记账 或手工 记账 未 经 主管 签 章
现 象。存取 错账 后当 时 告知客 户,并按照 规 定 进 行 账务处 理。
让 客 户签 字确 认。无折(卡)存款 时坚 持 联 网核 查 且留存存款人身份 证 件 复 印件。临时 离柜后退屏且印章收妥。客 户 更 换、补 磁存
单(折)坚 持 负责 人 经过 授 权 后 进 行操作。不存在 记账顺 序和
记账 方向 错误现 象,确 认 客 户 存 单(折)的真 实 性和有效性。大 额
交易 坚 持 备 案和反洗 钱 上 报 制度。业务办 理 结 束后不私自留存客 户 存 单(折),身份 证 件 复 印件,客 户 密 码 印章等情况,客
户 作 废 存 单(折)坚 持剪角作 废,资 料妥善保管,确 认 客 户 卡折同 开 和客 户资 料返 还,对 公 销户 手 续 和 资 料保管按照我行
规 定合 规 管理,杜 绝 一切 风险隐 患。挂失 业务 包括凭 证 挂失、密 码 印章挂失,由本人 带 身份 证 到 开户 网点挂失,挂失若 为 代理人挂失,代理人身份 证 件 经过联 网核 查,挂失 经过 授 权 且合 规,挂失人 签 字确 认,登 记 薄 记载 事 项齐 全,挂失期 满 后由本人或 经
公 证 授 权 的代理人凭有效身份 证 件 领 取客 户 存 单(折)、密 码
或 现 金,挂失 资 料合 规 妥善保管。
案件自查报告 篇8
XXXX市商业银行关于案防工作
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
XXXX银监分局:
根据本次检查要求,我行对照方案内容,迅速对我行内控和案防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控和案防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为了确保内控案防“执行年”活动扎实有效、顺利开展,XXXX市商业银行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行长、监事长为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全员动员大会,传达省银监局内控和案防“执行年”活动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工作要求。并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订了2010年内控和案防“执行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切实开展内控和案防各项工作。
(二)加强教育,增强全员案防意识
XXXX市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和案件防控工作,结合实际,年初就制订了金融法规培训计划,把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先后组织了金融法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服务礼仪 1
和服务用语等方面的的培训学习。强化了干部职工合规经营和遵章守纪意识,在全行逐步培养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的浓厚合规经营文化氛围。为了加强学习效果,要求各分支机构及各部门每月集中学习不能少于两次,并作好学习笔记。每季度还对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切实增强教育培训效果。2010年5月底,我行针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组织了一次金融法规与内控制度知识测试;7月底,又组织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学习考试;7月中旬组织客户经理前往硖石监狱进行警示教育,听取服刑人员忏悔报告,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进一步增强了我行员工知法、守法、遵章、守制意识。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2010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XXXX市商业银行2010年案件防控管理办法》,根据权责实行责任划分,明确责任目标,签订层级目标责任书,同时,把内控和案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在全行开展案件自查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与各分支机构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签订了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级行长和部门负责人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案件防控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求在各岗位、上下级之间建立起相应的岗位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连带,谁直 2
接违规、谁就是直接责任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把案件防控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样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加强对人员的监督,排查“问题”职工。六月份我行对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员工,以及有经商办企业、从事股票买卖、博彩活动、不正常交友等问题的员工进行了排查,对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监控,一旦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三是继续深入贯彻执行行务公开制度。对全体干部职工重点公开干部任用、招聘人员、费用开支、基建招标等重大事项,提高公开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三公开,六不准”制度。(即:公开贷款和融资条件,公开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不准接受有价证券和礼金、不准接受客户宴请、不准赌博、不准接受由客户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借用客户的通讯交通工具、不准让客户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四是加大内部稽核和检查力度。今年以来,我行重点围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执行、规范化管理、风险防范和案件排查等事项开展全面稽核检查工作,共组织稽核检查33次,尤其对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印章管理、授权业务管理、大额存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及信贷业务等重要岗位和重点业务进行了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对于个别违规操作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和事实严重程度,进行了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今年5月底,我行根据监管要求,对企业社保基金账户的开立、撤销、资金汇划、账户对账等情况 3
进行了重点排查,没有发现有违规操作和挪用社保资金的情况。通过监督检查,落实稽核建议和整改措施,有效促进了我行员工遵规守章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促进了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为我行今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加强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
今年以来,我行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各类规章制度,主要有《XXXX市商业银行2010年案件防控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2010-2012年内控和案防三年规划》、《XXXX市商业银行201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XXXX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授权管理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XXXX市商业银行文明规范服务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XXXX市商业银行同城清算系统管理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县域支行大额资金审批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XXXX市商业银行大客户营销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XXXX市商业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工作守则》等制度。2009年11月中旬,我行根据工作部署,对凡是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的支行行长及各部室负责人进行全面轮岗,不称职的在轮岗中由一线员工竞聘上岗。同时,狠抓制度落实,把内控稽核和案件防控有效结合,不断加大稽核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并重手段,有效促进案防工作逐步逐层 4
深入开展。
二、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
基本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由专门部门和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公开悬挂、公示内容。
三、存在问题
内控和案防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人员还不够充足;
2、应急实战演练和消防演练还不够;
3、内控制度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
四、今后工作打算
根据内控和案防活动方案实施要求,我行在以后工作中将做如下打算:
(一)加大执行力度。今后,将进一步严格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防范经营风险。紧紧围绕制度规范、资产质量、财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等稽核监督工作重心,重点对经营真实性、银行结算业务、公司及个人信贷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等进行专项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二)提高检查覆盖率。今后,我行将对所有营业网点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使检查的覆盖面达到100%,最大限度的控制操作风险。
(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 5
是加强与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督促其及时整改。二是对有重大责任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深度,有效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继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今后工作中,我行将始终如一的坚持“业务发展,内控先行”的原则,积极指导各项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制定完善工作,将其与案件防控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排查日常工作中的风险点和制度上的漏洞与盲点,把案件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规避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业务流程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
(五)巩固成果,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继续深入开展“回头看”排查活动,回头看自查结果、回头看制度完善、回头看学习考试、回头看整治情况、回头看排查情况、回头看违规和案件查处情况,重点将前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精细化的防控治理措施进行夯实。
案件自查报告 篇9
xxx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xxx纪委:
按照《关于转发xxx的通知》xxx[xxx]2号文件要求,xxx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xxxx2012年11月1日至今共立案xx件,其中党纪处分x人,政纪处分xxx人。其中xxx年xx件,给予xxx1人;xx年x件,给予xxx人;xxx年x件,给予xxxx人;2017年4件,给予xxxxxx人,xxxxx人,xxxx人;xxx年xx件,给予xxx,xxx人,xxxx人。 二、自查情况
1.已建立本单位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台账; 2.处分决定能够按规定程序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并在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宣布;
3.处分决定等材料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关系归入本人档案;
4.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没有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情况; 5.xxx没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 6.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满后的人员已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7.对受处分人处分期满后已进行教育回访。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
Xxxx
xx年xx月xx日
案件自查报告 篇10
根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 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 号)的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专 门召开全行风险防范会议,就案件防控自查及防范操作风险作了专门 部署及安排。我部就公司信贷业务深入组织开展了案件防控回头看自 查工作,现将具体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未出现贷款诈骗案件。为确保从源头上控制好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我行在加强信贷申报 管理,严格把关,择优营销的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 策,加强对客户信贷投向管理。其次,针对客户信息来源渠道单一,部分民营企业透明度低,存在信息不对称,部分信息失真或有偏差的 问题,我行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客户信息管理,以保证银行信贷 决策的准确性。要求客户经理要多渠道收集客户经营信息,掌握客户 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做好对民营企业客户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工 作,透过其财务报表,摸清其真实“家底”。第三,结合风险管理体 制改革,开展对公信贷业务平行作业,由风险经理参与贷前调查,进 行平行作业,提高贷前调查的深度和广度,进而提高信贷审批决策的 质量。第四,进一步加强授信条件落实管理,使各级信贷审批部门设 置的风险防范措施能落到实处。一方面要求风险经理对有条件审批同 意的信贷业务,在贷款发放前,就经营部门落实信贷审批条件情况进 行审核,以防范贷款发放环节的操作风险,保障审批决策意见得到严
格执行。另一方面督促一线营销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正确理解和 掌握我行信贷产品特点、操作流程,从而较准确地把握和落实贷款条 件,确保贷款条件得到有效落实。
2、未出现票据诈骗案件。我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票据业务风险,为此,一直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核实贸易背景,申请贴现人与直 接前手之间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并且能提供双方 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原件。防止办理 融资性贴现业务。
三、要查询票据真实性。会计部门在审核票面要素 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并取 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未经查询查复,不得办理贴现。坚决杜绝先贴 现后查询、边贴现边查询、只贴现不查询的情况发生。
四、要加强对 贴现票据各要素的审查,避免贴现票据出现要素不全、内容涂改、背 书不连续等现象。防止假票、克隆票、问题票的出现。
五、会计部门 支付贴现款项必须一笔直接划入贴现申请人帐户,决不允许将贴现资 金分笔划入非贴现申请人帐户,包括贴现申请人的主管机构和下级分 支机构。并且要对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管,防止贴现申请人用贴现资金 再次签发银票。从源头遏止用同一笔资金滚动签发银票、再贴现。
六、要对承兑行的资格进行调查。特别是中小银行,要掌握其资金实力,管理水平,保证到期承兑。原则上不办理地方行银行承兑的贴现业务。
七、建立全国性的网络化、电子化票据查询系统。通过全国票据联网,建立新的票据查询方式,提高票据查询查复的效率,有效降低票据欺
诈案件的发生率。
八、加强培训,严防票据业务操作风险。从提高从 业人员综合素质入手,强化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学习,密切关注最新金融法规变化和票据市 场动态及有关票据案例分析等,提高业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 力。同时,不断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 范道德风险,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未出现洗黑钱现象。我行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首先,各 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 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 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 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 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 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 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 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 创新 必须首先制定相 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经常进行自 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 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 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 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 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 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 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 记录。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 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 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 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 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 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 都不得低于 5 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 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 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 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 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五、加强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商业 银行应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重点岗位的业务人员具有高度的反 洗钱意识和熟练的反洗钱技能,掌握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的识 别和分析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发 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办法同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反洗钱宣 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洗钱犯罪及所造成的危害,充分认识反洗钱 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
4、我行内部人员无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要加强商业银行案件防范,首先要推行风险教育,强化案件防范 意识。风险教育在案件防范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必须要将其常态化,主要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展政纪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 人员廉洁合规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开展法纪教育。要对全体 员工特别是新进行员工开展职业操守教育、廉洁从业教育、法规制度 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的意识; 三是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教育资源,学习案例,警示各岗位员工自觉遵守职 业操守,从思想根源上消除风险案件隐患;四是开展风险要点教育。从分析案件和重大违规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入手,梳理、提炼若干 易于记诵、便于执行的风险防范要点,使员工耳熟能详,形成操作上 的自觉。其次,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落实。制度完善是案件防范的前 提,制度落实是案件防范的关键,二者要有机结合。要根据业务发展 和内控管理需要,在制度跟进、流程完善、系统优化等方面建立和完 善持续整改机制;完善案件防控及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 相关部门分析案件防控形势;落实案件防控及整改重点联系行制度。要严格执行党内、行内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各项基本 制度,从作风建设、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组织人事工作、执行回避制 度、改进成本管理和执行财经纪律等方面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将 案件防范纳入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促使其重视并严格落实制度。第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问责机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
会被滥用,必须监督对权力的监督,对员工行为进行检查。抓好自查 和互查,在加强各业务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检查 的同时,专门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既包括人的监督,也包括 物的监督,实现人机共防。一方面,对在检查中该发现的问题而不能 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查而不报、查而不究的,要坚决 追究检查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 违纪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对各类案件或苗头性问题,只有做 到发现一件,严肃查处一件,不断加大打击和惩处的力度,才能产生 以儆效尤的作用,震慑一些试图作案的人不敢作案。第四,创新防范手段,强化渠道建设。在依靠传统防范方式的同 时,要不断创新手段。逐级落实谈话制度,近距离的了解员工的思想 动态;深入推进纪检监察特派员制度,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内容,科学 编制考核评价指标,并纳入全行内控与合规考核体系之中,持续关注 并消除员工的不良思想;拓宽渠道建设,充分发挥网上举报、网上排 查的作用,为员工举报违规违纪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完善风 险预警机制,多层面收集案件隐患信息或普遍存在的典型问题,及时 进行风险提示,跟踪评价防范结果;建立员工家属沟通联络制度,通 过家访、召开家属座谈会等形式向员工家属通报情况,在家属与单位、家属与员工之间架起互相理解的桥梁,携手共筑一道稳定员工队伍思 想和防范经济案件发生的后方防线。我行将根据银监会各级领导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
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不断深入扎实地开展案
件案件防控工作,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为巩固和创建良好金融环境,做出不懈努力。公司银行管理部 2009 年 11 月 11 日
案件自查报告 篇11
221号《关于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下发局属各单位,按照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安排,局属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并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从而使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开展。
二、求真务实,高质量完成案卷自查自评
行政执法案卷是检查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凭证和依据,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项职责和任务。我局严格按照《南昌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标准》、《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XX年1月1日至XX年6月30日行政执法案卷,组织局属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办理方面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力量,集中精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求真务实,较好地完成了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
三、案卷自查自评的情况
一执法程序方面:相关执法单位执法主体明确,程序规范,均由两人以上共同执法,现场执法人员证件均合法有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法律法规适用方面:相关执法单位根据案情事实,作出处罚决定条款正确,在案卷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各种表格和文书齐全,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内容、联系方式、签字盖章等要素比较祥实,法律文书基本规范。
三案卷归档管理方面:各单位均实行行政处罚案卷一案一卷,使用统一的卷皮,卷内各种文字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排列有序。案卷归档及时,由专人负责归档存档工作。
四、案卷自查表的情况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填写《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表》,我局自查自评行政处罚案卷691宗。其中:城市客运管理处682宗;城市燃气管理处7宗;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2宗;〈具体详见附件: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表。〉
五、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要求,在局属行政执法单位案卷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随机抽查案卷10宗,其中:城市客运管理处5宗,城市燃气管理处3宗,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2宗,进行一案一表,逐项评查。抽查案卷评查的情况,基本能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完备,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理,法律文书规范,符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要求。
尽管今年行政执法案卷符合质量评查标准、立卷标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处罚案卷卷内材料纸张大小规格不一;执法人员在表述上还不很全面、具体,有时记载较为简单等。
我局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中虽取得了一点成效,但离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还差之距离,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依法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工作中,我局根据省建设厅,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进一步结合局中心工作和内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认识,促进依法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2023案件调查报告集合12篇
一般而言,只有实践能克服经验的错误,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你所见过的报告是哪些方面的呢?接下来您可能需要栏目小编为您整理的“案件调查报告”,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启发请把它收藏起来!
案件调查报告【篇1】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案件调查报告【篇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
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案件调查报告【篇3】
调查目的: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调查对象:运城市xxxx公司职工
调查方式:本报告采用职工走访、收集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xx月xx日我在运城市xxx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以及车间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调查地点:运城市xxxx公司
调查结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运城市xxxx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公司共有职工五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5、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而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又单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三)相关意见与建议对于工伤事故,固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等事后救济措施,但预防问题更为重要。如何加大工伤预防的力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案件调查报告【篇4】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案件调查报告【篇5】
近两年, DVD专利纠纷硝烟弥漫。由于国内企业不掌控 DVD机的任何一项核心专利技术,一台均价 500元的 DVD,有 12家外资企业伸手要钱,总共每台需要交纳各项专利费用 20美元。国内各大 DVD生产商在巨额专利费的压榨下,已普遍停止传统 DVD的出口,大批传统 DVD的生产企业也纷纷倒闭。 DVD专利战还未平息,日前又传来中国 MP3企业在海外遭收专利费的消息,还未掌握 MP3核心技术的中国企业正受到知识产权和技术壁垒的双面夹击。类似的遭遇对于国内企业并不陌生,说来说去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
保护和发展成为一对矛盾
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说,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已经十分重要和紧迫,知识产权是创造成果的重要资本。保护知识产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体现。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推进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是体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作为资本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为国际社会所关注。例如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重要问题上,美国和欧盟都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列为重要障碍问题。在国内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同样突出,有的.已经严重威胁到某些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了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形象,进而对整个民族的创新能力和国民素质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
据了解,本市去年申请专利数超过了 8000件,今年申请量在全国排在第九,应该说,有了很大的发展。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实际是地区发展的一个标志。
港口经济凸显知识产权重要
据了解,近 10年来,全市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 20xx件,积累了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其中“雅马哈”商标侵权案、非法使用天津开发区“ TADA”区域形象标识侵权案,“泥人张”、“十八街麻花”、“陈林”等老字号使用权纠纷案,电子部十八所锂电池技术秘密保护案,“背背佳”专利侵权案,河南拓普公司诉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专利侵权案等典型案例,国内外主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体现了我市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能力的提高。
目前,我市法院依法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范围,已经基本覆盖了 WTO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确定的知识产权范畴所属的全部领域。
20xx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法院一审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增幅在 30%左右,其中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大类案件均呈明显上升势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不会改变。
高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我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去年受理情况与全国的情况和趋势是基本一致的。至去年 10月,我市各级法院受理一、二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共计 263件,比前年同比约增加 25%;其中专利纠纷 69件,商标纠纷 32件,不正当竞争 5件,著作权纠纷 142件,技术合同 13件,其他 2件。全市共审结 249件。
截至目前,我市知识产权案件总结起来主要有 6个特点:首先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侵权案件明显上升,约占案件总量的 54%。其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案约 90%集中于广告侵权、盗版光盘、出版侵权这三类案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占较大比例,约为 60%。其三,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增大。有的请求接近千万元。其四,出现了大规模起诉维权案件,有的权利人连续起诉几十件案件。第五、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如请求确认驰名商标案件、娱乐场所、酒店业务播放 MTV和背景音乐侵权案。这些案件影响较大,涉及面广。最后,当事人往往涉及知名企业、科技人员、文化名人等,案件社会影响大。
问题暴露引发知识产权维权高潮
我市知识产权数量和类型虽总体上升,但与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相比,案件类型和数量均较少。这在不同角度反映了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特点和经济秩序情况。
通过案件分析和调查,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少数优秀企业因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受损,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因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从中受益,只有
少数优秀企业积极维权。第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别是刑事保护方面,打击力度还有差距。知识产权侵权所获暴利和其他商业利益,引诱屡屡发生侵权案件。如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盗版侵权书籍、盗版光盘问题突出;在商标权保护领域,销售冒牌商品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使百姓购物缺乏安全感。第三,由于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普及不够,一些企业分不清合法竞争与非法竞争的界限。某些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成为商业经验传播。第四,在市场经济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许多实际利益问题,淡化了企业维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意识,减弱了维权信心。
高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为配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维护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日前,我市法院对侵权纠纷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了,例如公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定期开展诉讼服务和法律咨询,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维权等多项工作。
案件调查报告【篇6】
自20xx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镇××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村支部书记
(1)同志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xx年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20xx年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同志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整修池坝、过水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同志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xx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xx村在20xx年,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22.6亩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xx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1组22.6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村在20xx年度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镇6个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5个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村在20xx年度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5元,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村20xx年根据鄂政发〔20xx〕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争取饮水解困资金4.2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资10%(每人33元),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0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村20xx年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工15个,工值8元,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村村主任×××,现有四个孩子,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1996年,其妻已作结扎手术。20xx年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xx年第xx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村村主任。×××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xx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10年,遂将×××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已批准xx为中共预备党员。
案件调查报告【篇7】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采取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三)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
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案件调查报告【篇8】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
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
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三、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
委托理财合同千变万化,种类繁多。总体看来,委托理财合同有名实相符的,也有名实不符的。在名称上,比较多的情况下,称为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等;有时,第三方监管合同或委托监管合同是单列的,也有合一的,单列的由委托人与监管人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另签委托理财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共签。委托理财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证券(股票)交易(买卖)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国债投资(购买)合同、股票质押投资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资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国债回购合同、投资咨询(顾问)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委托理财合同作出相应的分类:
(一)根据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来区分,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子母协议,一份正式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保底和保收益的内容一般约定在补充协议中;(2)三方监管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监管方一般由证券公司充当。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名称上,则可能各不相同,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合作投资、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等。
(二)根据合同中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来区分,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七种类型:(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予以补足;对盈利部分,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无约定型。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则没有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5)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的盈亏负担没有约定,对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委托资产损失,受托人书面承诺补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损失。(6)盈余分成和亏损未约定型。合同当事人对于盈余的分成和亏损的分担未作出约定。(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根据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委托理财分为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信托投资理财。
四、关于合同主体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三类。其中,受托人的主体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理财纠纷的委托人,其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委托理财纠纷均为因委托理财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均可以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围。实践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私募基金等民间性机构,也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主要涉及券商,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主要涉及投资公司。对于前者,证监会已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后者,则尚存争议。肯定意见认为,既然“代客理财”列在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且强行法又未作禁止,应认定其具有理财资格;否定意见则主张,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宜介入。我们认为,投资公司在受托理财时基本处于监管盲区,而目前理财活动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失控势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鉴于此,今后宜适度限缩受托理财的主体范围,将该业务视为许可经营项目为妥。
五、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及案由的确定
(一)对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认识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使双方形成了一种临时性的合伙关系,双方分别用不同的客体,即委托方以货币、受托方以劳务进行投资。委托人开立账户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受托方负责该合伙人的具体运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进行具体操作。双方内部对该合伙人进行期货投资而产生的亏损和盈利进行划分,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协议期内交易的盈亏都体现在该账户内,一旦协议期满,清仓结算后,双方就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保底条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由受托人承担全部亏损,会使受托人的义务单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资主体的行为。其实,保底条款并非当事人不理性的行为。委托理财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有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资金和投资专业知识在很多时候并不为相同的主体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货币增值,但缺乏使其货币增值的手段。对受托方来说,虽然具有可以使货币增值的技能和知识,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应的货币资金为载体,其技能是没有价值的。为了将二者有机结合,实现“共赢”,委托理财便应运而生了。
最后,无论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归类,但只要此类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申言之,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慎重,不能以监管为由阻碍其创新。法律规定应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委托理财行为,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要视其为洪水猛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一切行为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关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
案由的确定关系到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案件的定性。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实践中五花八门,很不统一,主要有代理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代理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将委托理财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由单列出来,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认为,从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这类合同无非就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种复合,不能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对此类纠纷应细化分流,区别案件类型,分别确定案由。
我们认为,对委托理财纠纷作更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和处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虽然千变万化,但细分起来只有五种典型情况:
1 、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实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案由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2 、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属于信托行为,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 、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 、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5、对存在前面几种合同之复合情况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对复合合同的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宜按照类推适用的原则,对其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有名合同的规定。
六、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及保底条款的效力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评价。目前,对此类合同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较大分歧,实践中首先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在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上,不应拘泥于合同的性质,关键要从法理高度对其本质内容进行研判,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判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有效与否,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把握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表示、隐匿行为、恶意串通、假借名义损害国家、集体、自然人合法权益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同时,有效性应当也源于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资产实施了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委托理财不应采取许可制和专营制方式。
在此次调研中,金融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成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争
论最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对保底条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发明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实践中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徒有委托的外壳,其具有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的本质特征,即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并原则上承担受托行为的所有风险。金融性的委托理财与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也有差异,是对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具有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双重功能的新类型的商事合同,我们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将它定性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因此,审判实践中我们也没有理由运用委托合同或投资行为的属性,去阐释委托理财合同,并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2、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财的规定,仅见于《证券法》第143条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该法第194条对违反第142、143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其他的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的规章,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等,而这些规章又显然是从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作的规定,且信托投资公司的现实运作和人民银行对其的监管均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上述规章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国家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可保底条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当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其无法预见会发生无效的后果。认定保底条款约定无效,对当事人明显不公。
3、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合同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等原因,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当然应当负有较大的责任。从委托人权益的救济渠道方面来看,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处于实际上的优势地位,如果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举证或者识别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颇为不易。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够、恶意亏损现象较多等问题。保底条款则为解决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问题提供了一种刚性的约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业,防止道德风险。
4、虽然从维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采取有限承认的态度,对于平衡作为巨额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这种观点缺乏法理支持,从构建金融机构信用和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负面效应。显失公平是指在缔约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我们不能忽视20xx年前投资股市曾有的高额利润,而仅仅根据近几年股市低迷导致的巨额亏损来推断保底条款显失公平。投资证券市场的高风险、高利益是基本常识,对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涨跌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解释为正常的商业风险更令人信服,从而排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余地。至于参照合同法关于调低违约金的规定,仅仅保护法定利率收益,实际上将委托理财当作了储蓄,不符合市场催生委托理财这种融资投资方式的目的。
案件调查报告【篇9】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和动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并完善领导包案、挂帐督办、领导下访、电话约访、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党风廉政信息发布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层党政组织与群众互动、互信机制,随时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二是积极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访举报办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记送阅领导批示转办、交办、自办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审批结案(了结)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并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在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公开,切实增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因为信访举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关门集中学习、走出去考察学习和在工作中实践学习,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的素质培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其具备五种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时发现违纪案件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纪律,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提高调动各方面力量,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把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秉公执纪,做到每件信访有记录凭据、有拟办意见、有领导批阅、有办理结果、有档案储存,减少处理信访举报的随意性,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案件调查报告【篇10】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4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宣城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00042618(1-1),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三、违法事实: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最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四、证据例举: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七、处罚依据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办案机构:鳌峰工商所
办案人员:马平安 王世荣
案件调查报告【篇11】
按照《关于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情况的函》(商市运函【20xx】28号)文件要求,现将印江自治县商务局对全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情况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建设情况
(一)我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包括:粮食、食用油、食盐、肉类、蔬菜、应急必需品等6大类。由工贸局负责管理粮食、食用油2种商品;由盐务公司负责管理食盐储备;由商务局负责管理肉类、蔬菜、应急必需品类3种商品。
(二)目前我县各储备商品计划储备与实际储备:计划储备食用油58吨、小包装面粉26吨、小包装大米46吨、食盐27吨,肉类商品170吨,蔬菜18吨。截止20xx年12月底实际在库规模为食用油40吨、小包装面粉16吨、小包装大米30吨,食盐20吨。猪肉140吨,蔬菜8吨。
(三)各商品品种以政府储备形式开展储备。
(四)各商品品种储备以实物储备形式开展。
二、市场调控机制建设情况
(一)我县针对肉类、食盐、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储备方式。政府部门宏观指导,承储企业市场运营的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科学、合理的完成各商品储备工作。对肉类、蔬菜、粮油、禽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重点联系企业,商务局采取优惠扶持政策优先考虑的办法,对于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勇于主动承担社会政治任务的企业,在分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时优先考虑。
(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能够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信息。目前我县应急商品数据库系统样本企业总数已达3家。
(三)应急投放网络健全,科学选定3个供应点用以储备商品的应急投放,明确了商品运送车辆的调集和使用内容,确保了突发事件发生后运送及时、投放到位。全县目前已建立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的有22个,乡镇覆盖率为100%。
(四)建立了由商务、发改、交通、财政、公安等单位组成的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运和投放工作。各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应急响应机制,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紧密,协同配合以确保机制运转协调、通畅。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建议
我县在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中的问题困难和建议
(一)由于地方财政预算紧张,此项工作在我县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储备资金短缺和市场调控基金不足;二是各乡镇均未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三是商业储备制度建设尚未起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多为租赁经营,销售商品采取短期备货形式,而对于重要生活必需品中生鲜类或者保质期相对较短的商品,一般采取随时配送方式。
(二)需要财政部门在储备工作管理、市场调控基金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同时税务部门在承储企业税收方面适当有所减免,金融部门在承储企业信贷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三)希望能够争取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更大力度的支持和扶持,使我县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协调发展,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的保障我市市场供应、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案件调查报告【篇12】
今年以来,辽宁省沈阳市频繁发生撬开居民门锁入室盗窃案件,仅1月至8月,全市就立案348起,涉案总价值近百万元。沈阳市公安机关先后打掉此类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涉案250多起,缴获部分手机、录音机、手表、服装等财物和现金。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5人,报批捕2人。
这5个团伙主要由安徽省临泉县和毗邻的河南省新蔡县农民组成,团伙主犯均为成年人,在当地以到城市鞋厂打工、卖吊床等为由,将同乡、亲属等熟人的孩子骗出,专门教唆他们入室盗窃技术,自己则遥控指挥。抓获的25名犯罪嫌疑人只有5人16岁以上,最小的仅12岁。
犯罪团伙的规律及特点
集中住宿,分组作案。据调查,这些盗窃团伙都是近两年流窜到沈阳市的,每年年底回家,春节后再出来。第一次到沈阳市时,团伙头目以做买卖为名由“房屋信息站”中介租借房屋。每个盗窃团伙的孩子都集中居住,为了掩人耳目,还专门在屋内放置一些简易吊床。白天身背吊床走街串巷叫卖,以此作掩护寻找目标为作案踩点,选准地点后用圆珠笔标在导游图上。每次盗窃得手后,再将图上标记勾掉。他们作案采取组合分工的方式,每天深夜12时后出去,一般为两人一组,当房主和邻居问起时,均回答是到市场上货。“老板”自己另住一处,暗中用手机遥控指挥。一般每天上午来收取盗窃来的钱物,送伙食费和外出盗窃打车费用,团伙中很少有人知道其确切行踪。
作案目标集中,手段简单。这几个团伙在沈阳市作案的足迹遍布市内五区,集中活动于一环路和外环路之间,目标都是一些老式民宅,作案手段一般是白天踩点后,晚间乘出租车直接到达地点。撬开房门入室后,从钱物到食品,无所不盗。
团伙有较严密的“组织纪律”。在团伙内部,除了头目外,一般是年龄大的管年龄小的,与头目关系近的管关系远的,一级服从一级。另外,在团伙中还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纪律,如在住宿上规定,不准与其他团伙人员串屋,不准私自外出,不准相互交谈盗窃情况,不准与家中联系,不准与房主和其他居民接触;在盗窃行动上规定,深夜12点以后出去,早上4点至4点30无论得手与否都必须回来,如有一人没有按时回来,则同窝点其他人员马上离开窝点,如一天不回来,就另租房住;在赃款、赃物的处理上,规定所有孩子每天晚上盗窃来的物品必须在早晨全部上缴给团伙头目,凡隐藏不交者严加惩处;在盗窃数量上规定,每人每天必须盗窃钱物在500元以上,凡不能完成“任务”,轻者不给饭吃,重者打骂。为保证孩子们守“规矩”,团伙头目暗中专门安排人进行监视。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交待,有一次偷着出去买东西,被人告诉了“老板”王子北,王对其进行毒打,直到打昏才停手。对于完成“任务”比较好的,“老板”也会施以小恩小惠,或奖以小礼物、或发给少许奖金、或领出去改善生活。每年10月份根据孩子们的表现发放“工资”,一般20xx元到4000元不等;在抗拒公安机关打击上规定,每个人都事先编好5个以上的假名字,年龄都说到16岁以下,都说是山东人。被抓到时不准供出其他同伙及窝点。否则,不但年底分文不给,而且威胁把他老家的房子拆了。
犯罪团伙频频得手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头小,隐蔽性强。外表上看,这些孩子都比城市同龄孩子长得矮小,不容易引起注意,这些犯罪嫌疑人,多数都被公安机关抓获过,最多的达5次之多。
二是年龄小,处理难。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犯何种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除犯特定的8种严重犯罪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刚被抓获时都说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而且都没有证明年龄的证件,加之其家乡路途遥远偏僻,很难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是出租房管理不力。这些盗窃犯罪团伙常年租住民房,而且有的头目还时常与孩子同租住一个出租房内,但是,直至发案前也没能引起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注意,不能不说我们在外来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上还存在着薄弱之处。
四是群众的防范意识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不强。这些未成年人盗窃侵害的目标均为地处敞开式小区、楼道内缺少门窗、缺少照明设施、门窗破旧的简陋民宅,很少安装防盗门。个别曾被盗的居民,至今仍未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这些犯罪嫌疑人每每深夜外出作案和清晨归来都是“打的”,众多出租车司机对此表现得十分麻木,无一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五是公安机关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缺乏敏感性。许多民警在处置这些案件时只是就案论案,缺乏向深层次思考的意识。有人认为,既然教唆犯抓不到,孩子又处理不了,只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草草结案,致使幕后的主犯迅速隐藏起来。
打击与控制此类犯罪的对策
着眼于案情变化,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要把“幕后”组织指挥的“老板”做为打击的重点。要加强与检、法的沟通协作,积极研究打击处理少年儿童犯罪的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帮教机制,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以及累犯、首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严惩。要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偷盗专业化和地域性等特点、规律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工作。
适应动态治安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社区、广大居民的作用,加强社区的防范,及时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对出租房加强管理,必须从严落实暂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租赁房屋等有关规定,依法使其规范经营。要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及时防范和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复杂场所的巡逻守候工作。一些大都市,地形复杂,人员流动大,大街小巷阡陌纵横、密集交错,极易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即使被发现,也很容易在夜色和复杂地形的掩护下迅速逃离现场,给侦破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复杂场所、重要路段的巡逻防控,特别是夜间巡逻守候工作。沈阳市第一个打掉这类盗窃团伙的派出所,就是针对发案实际加大了夜间巡逻守候的力度。他们将原来的每晚一班两名民警带两名民兵改为每晚两班,每班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增加一名刑警,增大了巡逻密度,在雨夜中将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
短评
关爱与管理并重
本期刊发的两篇稿件,读之使人心情格外沉重。无论是那些参与盗窃团伙的少年儿童,还是因为缺少家庭温暖而企图毒死父亲的小峰。他们同样也是受害者。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已有较长时间的今天,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体系如何更牢固、更有效。
辍学、流动的'青少年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孩子的流出地往往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他们因为种种原因,义务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他们的流入地,多是经济发达、繁华热闹的大都市。由于农村的贫困,既然在流出地不能好好控制他们的辍学,但当他们流入到城市后,我们能否做更多的工作?城市里有各类健全的机构,如团组织、妇联、关工委等社会团体以及公安、劳动、教育等行政部门。对流入城市的孩子进行关爱与管理并重,这个问题应该可以得到起码的解决。
如我们城市里处处可见的卖花女童;如城乡结合部到处游荡的外地孩子。我们许多人,对他们是熟视无睹的,我们是否想到,给他们更多的关爱。
都市的文明和繁华,不仅仅靠都市人创造和享有,漠视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青少年的生存状态,这种文明和繁华总会有所欠缺。
案件信息公开自查报告8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件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篇1
按照局《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整顿集中活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支队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自查工作方案,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1日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64件,其中20xx年违法建设案件52件,20xx年违法建设案件7件,20xx年6月处罚案件5件。按照驻规20xx12号文件要求,支队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二是开展建设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近期准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案件。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六月份完成《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起草工作,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案件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篇2
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情况
我乡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的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信息,尤其是财政资金使用方面,政府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民生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及时公开。
二、政策措施和热点舆情解读回应情况
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和热点舆情,做到及时快读的向群众公开及解读,例如新出台的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及时向群众解读哪些符合二胎政策的人群可以再生第二胎,还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危房改造、低保等。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xxxx年x月x日至今,垂岗楼乡政府尚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申请,也未接到关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电话咨询。
四、平台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情况等
1、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垂岗乡政府子网站平台及时将政府信息公开。
2、制度建设: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如《垂岗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
3、基础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场所设置在垂岗乡党政办,并成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一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的环保政务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有关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的公开、听取公众意见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公开形式的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乡虽在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公开形式还不够丰富,不能完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三是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时间短,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其尚不完全熟悉,因此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工作中,处理程序还不够规范。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乡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充实公开内容,规范优化申请处理流程,建设长效工作机制。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信息公开配套工作。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要求,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制度,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奖惩办法,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结合“垂岗乡政府网”更新改版,逐步深化和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根据各栏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更新和维护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人事任免、领导讲话、民主资金使用、社会维稳等信息,更加突出信息公开、方便公众办事等方面的功能。
(三)扩展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在继续做好垂岗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开途径,加大新闻媒体、政务大厅窗口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四)提升政务公开整体水平。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业务水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发展。
案件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篇3
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20xx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XX市联社《关于做好案件防范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联社营业部于20xx年3月22起,开展了一次案件防范的专项治理活动,联社营业部专项治理活动的自查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上级联社的要求、结合营业部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自查工作做如下报告:
一、活动开展情况
1、对于此次活动,联社营业部高度重视,于3月22日成立了防范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为组长,各岗位工作人员为成员,并明确成员之间的分工,划分责任。
2、从3月22日起,每个星期专门抽出一个下午的时间,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银行业案件防范警示教育材料》,学习有安排、有讨论、有笔记、有心得。通过学习讨论增强了员工案件防范能力和控制风险意识。
3、结合上级联社的精神和案例学习,对联社营业部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采取个人自查,领导小组复查,确保不走过场。对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
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能够按着上级联社的要求,建立建全了各种内控制度,并在工作中自觉地加以遵守。建立业务线与监督线“双线责任追究”,将责任追究覆盖到所有岗位和人员。做到了工作有制度、制度有落实、执行有监督。
2、会计出纳业务和储蓄业务的操作基本符合制度要求。
一是能及时进行按着要求进行账务、库存现金、内外账目的核对,没有白条顶库和挪用库款现象;
二是各种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的保管使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三是各种费用开支和大额支付能严格覆行审批手续。
四是公、私印章保管规范,随用随取,离柜收起。
3、计算机的操作以及密码使用和授权管理符合制度要求。
4、安全保卫工作设施齐全,责任到人。
三、上年自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对20xx年的专项治理自查中发现的印章保管不规范、交接手续不严密的问题,我们对相应的岗位、相应的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分,并限期整改。
四、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这次自查,总体的情况还是好的,但是在自查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服务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生、冷、硬的情况
;二是复核制度有时流于形式。
五、整改措施
对于这次自查中的问题,我们首先对当事人给予了经济上处罚;
二是限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写出书面保证;
三是在此基础上,教育营业部全体员工,以此为戒,严格履行各项规章制度,把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当成一项长期的自觉的行动。
案件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篇4
根据x邮金管[XX]96号《关于转发xx银监分局%26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结合邮政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实际,认真按照《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必备指引》做好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按照《xx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和《xx省邮政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连锁责任制》以及《xx州邮政金融业务稽查方案》等重要文件,对邮政金融资金实施有效监控,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代发工资业务进行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
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xx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成立有专门的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认真执行人员排查制度,全面施行轮换岗计划。建立了举报制度,每个职工均发有举报卡。
四、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储汇稽查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
五、认真按照《关于印发%26
六、为强化邮政金融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先后修定了《xx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XX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xx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应急预案。
七、不足之处:一是部分班组、支局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二是稽查人员杂务较多,稽查频次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稽查深度、力度不够。三是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四是安防设施不达标,网点人员配备不足。五是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较混乱,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
通过开展此次自查活动,认真对照《指引》和相关案件防控规定要求,努力做到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案件防控基础工作,完善制度和措施并提高执行力,确保我局邮政金融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案件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篇5
市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我县执法执业人员办案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促进我县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根据《酒泉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实施意见》(酒市司发[20xx]47号)文件精神,我局于今年5月17日起对20xx年以来的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案卷进行了全面评查,现将评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认真进行各项组织工作根据市局的要求和本局年初工作计划,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及时组织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各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召开了案卷评查会议。要求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定要切实在思想上认识到案卷质量评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严防走过场。要严格按照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按计划、分步骤的完成各项自查任务。特别是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规定,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解决法律服务所、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案质量监控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为了保证此次自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各项自查任务,我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案卷评查领导小组,由局长贾尔斯同志任组长,古丽、马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赵妍玲、慕玉玲、毛林、刘治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妍玲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本次案卷质量自查活动。二、严格措施,不走过场,切实开展自查工作根据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自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30日):由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范围为个人办理的20xx年至20xx年5月期间办结的公证、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装订归档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案卷认真填写《案卷质量自查登记表》并及时进行重新订档。
第二阶段(5月1日至15日):由案卷质量评查小组进行检查。案卷质量评查小组对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自查的案卷再次进行了认真检查,重点在案卷质量检查、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并要求纠正的案卷是否已纠正,同时要对本局案卷质量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对具体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阶段(5月15日-20日):案卷质量评查小组对优秀案卷进行评选。根据检查标准对案卷进行评选,选出优秀案卷报市局进行评选。
这次自查是以《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为自查依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百案质量评查标准》为检查标准,质量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在对案卷质量进行自查的同时,还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案卷质量检查制度、重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制度、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诉前确认情况进行了自查监督。三、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这次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93件,其中民间纠纷23件,各类合同经济纠纷70件,经统计:合格卷为89件,占总数的95.7%;基本合格卷4件,占总数的4.3%;未发现不合格卷。重点检查去年到今年3月法律援助案卷10件,合格卷10件,占总数的100%,未发现不合格卷。
我局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指派、审批环节中,能够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和相关制度,坚持原则,认真审查,起到了堵漏把关的作用,使一些存在的问题得以在制作前被发现并纠正。在各项程序环节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按章办事,保证了各项程序规定的真正落实。
在自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调解人员为省事,调解后不回访,不填写回访记录等;二是个别调解员草拟调解协议书时粗心大意,出现语法、语句错误;三是在案卷归档时的分类不明,不利于查阅;四是谈话笔录制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谈话不能紧扣主题、切准要害,谈话针对性不强,谈话文字书写不规范等。针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及时纠正,并进行了整改。首先是结合自查情况,组织调委会主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了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与《法律援条例》,要求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规则的要求,在办案程序上必须做到严格执行,一丝不苟。其次,再次强调办案人员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决克服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的问题。针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经办人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充纠正。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案件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篇6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
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评查方法:
(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
评查标准:
(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
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
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
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
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
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动交纳的,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庭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评和办理相关攀宜。结案后逾期三十日不报评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不合格卷宗。由审监庭特殊注明后归档。
(四)审监庭在每月对上月的卷宗评查情况进行评查分析,并写出评析报告,通报全院,对不合格卷宗要逐件直接通报到各单位及各负责人。
第七条
奖惩条件:
(一)对全年评查案件得分居前的庭和个人,予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
(二)办案人员年度内不合格卷宗超过本人全年结案数的5%的,取消该办案人员当年评先的资格;审判庭年度不合格卷宗超过木庭全年结案数的3%的,取消该业务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三)由于书记员或立案阶段其他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5件的,取消责任人员当年评先资格;由于立案阶段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15件的,取消立案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四)各业务庭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未结及已结案件数量应与报迭评查的案件数相一致(上诉案件除外)。已评查合格归档的案件数作为年终各业务庭完成任务数,并以此作为各业务庭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xx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二0xx年四月一日前未归档的卷宗适用本办法。
案件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篇7
我局接到县检察院《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文件后,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现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我局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组织人员学习县检察院方案要求,研究我局开展该项工作的具体方案,要求监督法制科对20xx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自查,做好迎接专项监督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精心组织,开展自查
我局对20xx年以来办理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认真检查,对每个案卷逐一梳理,认真筛查是否存在涉嫌犯罪但尚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情况,认真对我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自查。现把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但未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案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并把以上规定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照结合,经过学习、分析、
1 总结,发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抓》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以上标准,我局对20xx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了自查。经自查,20xx年至今,我局共办理行政违法案件——件,对每起案件进行筛选。至今,我局无一起涉嫌犯罪应当移送但未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案件发生。
2.“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贯彻执行情况良好。
我局一直非常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努力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一是严格执行处罚案件查审分离和集体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集体审理,经审理认定涉案货值、违法情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案卷评查、重大案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三是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普法培训工作力度,增强执法人员对司法移送等法律知识和工作机制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人员风险责任意识,确保“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3.行政违法案件办理合法
2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都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案件办理遵循“先立案,后查处”原则,查处时有2个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所有立案案件经集体审理并做到查审分离。二定性准确、取证到位。行政案件的办理能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全面,证据确凿,并采取拍照和复印有关资料等方式固化证据,证据间相互佐证,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全面,不避重就轻。三法律适用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做到优先适用上位法、特别法和新法,不存在选择性适用法条以及增、减法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的情况,文字表述准确,适用法律写全称。针对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危害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四行政处罚执行符合规定。罚没款罚收分离,罚没款一律由指定银行代收,并出具省财政统一的罚没收据。对不符合行政处罚减、免条件的,不随意减、免行政处罚。五文书使用正确、规范。办理案件使用统一格式的说理式执法文书,文书使用正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文书语言简洁、规范,不存在随意使用简称、简写的情况;文书不存在涂改现象,如确需更改更处由当事人确认。
三、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涉及四十九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行政执法方面,由于执法人员的文化程度和自身素质存在差异,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偏差,致使行政执法工作还未按照上级要求做到很细化、全面。
2、质监系统的职能多,工作覆盖面大,专业程度高,造成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很难跟上执法工作的需求,在行政执法中造成不少被动。
3、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很好的去计划和有针对性去深查重点,从而造成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较少,需进一步开拓案源。
今后,我局将以此次监督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进一步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为博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案件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篇8
XX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公开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采取各种形式主动公开。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与做好旅游工作相结合,圆满地完成了20xx年度信息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将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为至,我局依法公开政府信息753条(其中20xx年公开政府信息137条),按时办结咨询室信件1件,按时办结市长信箱信件7件;国家旅游信息网采用8条,XX旅游政务网采用52条,万源旅游政务网采用18条。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泉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煊世,党组成员、副局长康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晓斌为副组长;唐天荣、肖友国、王大江、张平、石山超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平同志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事务。
三、加强制度建设,公开监督检查
建立落实了岗位责任制、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保密责任制度,下发了《XX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关于对信息、调研及新闻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万旅发〔20xx〕2号)文件。积极接受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强化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凡是在政府信息网站和旅游政务网上公开的内容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查后才能够进行公开。根据我局保密工作制度,信息公开账户、口令及密码由专职信息管理员掌握,其他人员不能进入我局政府信息和旅游政务网信息管理平台。制定了信息公开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工作方案,并公开了信息安全事故处置意见和重要数据和业务系统的安全备份。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局及时主动地公开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维护和更新了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使广大群众对万源旅游事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管理不够严密、业务知识不强等不足之处。今后,我们将克服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