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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观后感(通用13篇)

发布时间:2023-05-20

法律观后感。

在观看作品的时候,我们不仅能够欣赏到其中的美妙内容,更能从中获得一些启发。如果想要更深刻地理解作品,我们可以通过写观后感的方式来记录自己的感受。一篇优秀的观后感应该如何写呢?幼儿教师教育网编辑为大家精心挑选一篇内容丰富又深入的文章,相信会让你获得不少收获,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观后感【篇1】

金融1311313315宋新宇【dhb100.COm 读后感大全】

《法官庭审行为规范、行政诉讼》观后感

这周思修课学习的是与法律有关的内容,在老师的安排下,我们观看庭审现场的视频,可以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去接触真正的司法实践。通过观看,我了解了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也领略了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风采,增长了许多法律知识。

第一个庭审案例讲述的是:两个从事文化管理相关工作的职员,甲方在相关文化部门工作,拥有一定职权。乙方在广告公司工作,熟悉营销制作。甲在工作单位有参与决策权,当他看到邀请相关企业参加学术交流性的会议可以收取许多费用时,就心生贪念,想通过自己的虚假策划来骗取钱财。于是,他就找到了有策划经验的乙方,二人假借国家某些协会的名义发布邀请函,伪造印章,诈骗钱财。

这个案例的两人犯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个庭审案例:春节联欢晚会中剧本、音乐等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较多案例,如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李丽霞认为她作为那一年春晚作品《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对该伴奏录音制品的编曲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曲作者李刚未经同意,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陈红、蔡国庆明知该歌曲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瑕疵,但仍使用和播放,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院最终认定李丽霞所主张的编曲权即是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制作者权,虽然李丽霞确曾为伴奏带的制作投入资金,但该出资并不是获得制作者权利的对价,而是合作参选、分担投资的方式,法院最后判决李刚退还李丽霞制作费4千元,驳回了李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与著作权有关。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当然,通过观看我也了解庭审的程序:首先,审判长询问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和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等义务。其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公诉人、辩护人、法官依次向被告人发问,对起诉书的内容逐项核实。再次,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由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被告人及律师出示证据,然后由公诉人确认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经过这次观看,我学到了不管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问题。语言表达能力十分重要,要有严谨的逻辑,抓住关键点。同时我增长了相关法律知识,清楚了庭审的基本过程。我想这对增强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大有益处的。

金融1311313312刘彤彤

《法官庭审行为规范、行政诉讼》观后感

今天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课基础课,老师带领我们观看了法官庭审过程的视频,这些视频给我印象很深刻,我第一次了解到法官是如何执法、评判的。

一打开视频呈现的场面就给人一种严肃而庄重的感觉。一上来是法官上场,然后就是法庭审判,首先法官让罪犯自我介绍,接着问了罪犯有关案件的具体过程,当罪犯回答问题模棱两可时法官会及时提醒,让他们说关键问题,当一切问题询问清楚,各项证据齐全,经过公诉人与法官的商讨,最后依据我国法律对罪犯进行定罪。这一切说起来轻巧,但实施起来却不容易。

法官的高效办案,科学合理进行询问,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不无故拖延时间、浪费资源,这种办事认真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他们对工作一丝不苟,认认真真,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没有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了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了“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他们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泄露个人隐私,他们敬业奉献,热爱人们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无私奉献,他们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等等,他们身上这些优点都值得我们学习。

在我们今后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应该像法官一样,对待自己份内的事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并且也要学会奉献,不要斤斤计较,并且也要有职业节操,不能利用自己的职位做一些损害集体利益的事,一定要严于律己,秉公办事。

在庭审过程中,罪犯主动交代了自己犯罪行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罪犯想要多赚一些钱使得自己的生活过的好一些,因此才动起了歪脑筋,他找到了一个同乡,说是有一个发财的好机会,那个人听了之后也心花怒放的,因此两个人决定获取不义之财。主犯利用自己的职位多次用低价采购商品,然后和同乡一起以高价卖出,以此来赚取差价来获得利润。两人一见钱来的如此容易,便一次又一次利用职位之便来获取更多钱财,不料,事情败漏了,两人相继被抓。

在法官审判过程中,两人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在最后的陈述中忏悔到:他们自己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们会努力改正,希望法官给他们这个机会,争取给他们宽大处理。虽然罪犯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是多么的大,但这也于事无补,他们将要接受的是法律的审判,他们要为自己的罪行负责。虽然法官很同情他们,但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只要你犯错,你就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应有的惩罚,因此,经过商议,法官按照国家宪法给他们定罪。

法官在审判过程里,一直严格遵守宪法纪律,将个人感情埋藏在心中,秉承着一颗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的心,对罪犯、对案件进行严格审理,不掺杂一点私人情感,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审理,给罪犯,同时也是给受害人,更是给社会大众还原一个真实的真相,让大家了解事情的原委。

通过视频让我见识到法官的重要性。法官是评判一个片案件的关键人,如果法官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会给使得受害人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此,法官一定要秉公办事,收起自己的同情心,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给大家一个交代。

法律是公正的,是严明的,同时也是不可侵犯的。我们的任何社会行为都受着法律的约束,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世界是怎样的一锅粥?抢劫,杀人,绑架,防火……不过是家常便饭而已。

我们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讲道德,守法律的好公民,将来成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帮助的人。

法律观后感【篇2】

《陕西省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观后感

2009年12月4日,陕西省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决赛在陕西省电视台播出。学校组织在学生观看后写了观后感。我看完后感慨万千,青少年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多么重要又多么多啊!

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

17岁的李海港、16岁的王鹏两少年痴迷网络游戏后,学习一落千丈。终日流连于网吧中,并很快和社会中的不良人员厮混在一起。一日晚,俩人在上网时,由于缺少上网费用,就伙同他人将某中学耿某、冯某拦下,强行搜光了两人身上的钱,并跟随两人住处继续实施抢劫。抢劫后的75元大部分用于上网。之后李海港和王鹏相继被警方逮捕。他俩因抢劫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李海港和王鹏两个人的后果是极其可悲的,就因为网络的诱惑,仅仅75元就让他们三年的大好青春将在监狱里度过!法律对我们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当时他们俩人懂得这样做的后果,就不会造成今天的结局。所以我们尤其是青少年,更要懂法,守法。不然就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法律并不是多么神秘的,只是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强行措施来规范人们的基本行为。他和我们的.密切相关,就拿交通来说吧,走路看上去是最简单的事,可是还是有法律在规范我们。比如说,红绿灯。这看起来很简单,但又有几个人敢说生下来就没违反过一次呢?所以说,法律时时刻刻都在我们身边。我们不能因为一步不小心而发生不的事故,那是极其不值得的。其实,遵守法律也不是那么难,只要我们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这些事故就不会发生。而中学生需要遵守的也极其简单,只要我们听父母老师的话,遵守中学生守则。但是违反法律更简单,现在不仅仅是小孩子迷恋于网络,不少大人也沉迷其中,其实网络不仅促使未成年人进入犯罪的道路,而且影响我们的身心健康发展。这是多么可怜的事啊!我们绝不能被虚拟世界的快乐牵着鼻子走,一定要认清网络的危害,不因一时之快而走入了犯罪的道路,遗憾终生!

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如此和平和安定,正是有了法律,我们的基本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给我们带来的良好环境,并努力遵守他们。最后,让我们学法,守法,用法,共建美好的明天!

法律观后感【篇3】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梳理了世界历史上人体试验从惨绝人寰到持续进步发展过程;最早的记载,大概就是从书中所说的神农尝百草、古代波斯国王对囚犯试验开始,然后踏着受试者的生生白骨然后唱着高凯之歌一路前进。在过去医学的进步,离不开人体试验,人体试验对医学发展有重要意义,但是人体试验是在人体身上直接所做的实验,过去对受试者的保护却很少,不可避免的就会对受试人的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本书就人体试验的发展过程进行了总结描述,对我国在人体试验的法律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最基本的关系,是试验者、发起人与受试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贯穿本书的一条中心线。有关人体试验的原则,包括了:尊重、有利、正义、信任和科学上的诚实。人体试验的伦理学为人体试验的实践和法律规制发展提供了道德基础,也是研究人体法律问题的所离不开的,人体试验的伦理学,糅合了功利主义、康德主义、个人主义、社群主义、关怀伦理学等。

人体试验让医学迅速发展,所以让一些领导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些趋之若鹜。德国是第一个颁布有关人体试验立法的国家,第一次保护到了受试者这个弱势群体,是世界人体试验历史进程中重要的一步,然而纳粹党在集中营对犹太人和战俘进行了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二战期间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做了非人道主义的人体试验,书中对这些记载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不禁让我进入沉思,受试者在无力抵抗的情况下,承受着不应有之痛,为了不知道会在自己身上产生怎样后果的试验,甚至可能献出自己的生命,看到这些记载,更激发了我们完善和发展受试者权利的动力。

书中也记载了二战期间日本的731部队对中国普通大众同样进行了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日本战败后与美国进行了数据的交易,日本的试验者没有受到审判,而且还成为了医学专家,进行的研究还被刊登在了欧美国家的生理学杂志上,真是讽刺,满嘴的仁义道德。

书中记载的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法规是世界医学大会的《赫尔辛基宣言》,最大程度保障受试者权益,把伤害降到最小。作文后来世界医学大会对宣言进行了数次修改和补充,但还是有一定的漏洞,因为对象是医生,其他相关方不受规范。现在世界上各国有三种规范:立法为主、以行政部门规范为主、以伦理规范为主。表明世界各国对受试者的权益也越来越重视。伦理审查是人体试验中的保护受试者的主要机制,起源于美国,逐渐流行于各国。

本书还介绍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原则与损害救济,对我国有关人体试验相关法律发展与完善有很重要的意义,当今中国每个行业都在飞速发展,医疗事业也不例外,医疗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体试验,即使在动物试验已经相当成熟的条件下,仍然会有很大的风险,所以提高受试者的权益以迫在眉睫。这正是此书的真正的意义。

法律观后感【篇4】

性别是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接受的第一个认定。通常情况下,接生人员通过肉眼查看婴儿的外生殖器宣告婴儿为男性或女性,这个性别就被记载到出生证书上。大部分人逐渐长大,能够悦纳这个出生时的性别分配,很多人认为这种分配理所当然。但有些人对这种被分配的性别感到非常不舒服,我们社会的男/女性别两元化并且两性相互排斥的性别观念给他们各方面带来很大的压力。

法律上有“禁止性别歧视”原则,这很容易使我们认为一个人的性别是(或应该是)与他/她的法律权利无关的。事实上在许多现代国家的很多法律领域内,权利确实和性别无关。但在某些法律关系和法律概念中,性别还是很重要的因素。例如,在一些国家,对法定婚龄的规定因性别而不同,因为女孩比男孩的青春期来得要早一些。人寿保险合同也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因为通常女性更长寿一些。在一些国家,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而实施强奸的犯罪人只能是男性(女性作为从犯的例外)。更传统的例子是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上,婚姻只能由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缔结。

与性别有关的法律关系或法律概念,因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体系而不同。在某种程度上它取决于一个社会对不同性别的不同社会角色和行为的期待程度。很难想象在一个社会里一个人的性别与他/她的人格及与他人的关系完全无关,因此也很难想象一个法律体系能与性别完全无关。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了性别变更的法律基础,医疗问题,法律确认问题以及变性人婚姻法律的问题,加深了我对性别变更人群体的理解。人的性别的法律意义当然能引起各种问题,但是最根本的难题是:给一个人赋予特定的性别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法律确认性别的标准是什么?大多数人认同自己的生物性别,法律对生物性别的确认就没有问题。作文但也有些人会认为自己出生时被赋予的生物性别是“上帝的错误”,他们认为自己本该是异性,迫切希望变更性别。而变更性别,一方面涉及医学治疗的帮助以使其身体、精神上达到性别变更的目的,另一方面涉及法律确认问题,人有权利变更性别吗?变性医疗合法吗?法律对变性医疗应如何规制?法律对性别变更如何确认?变性手术是法律确认性别变更的前提条件吗?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权利如何保障?法律如何保障变性人反就业歧视?对这些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问题。

因此,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命运的自由,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个人应该能够作出自己的选择,不仅因为他们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而且因为他们比其他任何人都知道什么是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一个社会对性别选择与变更是否理解和宽容,是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性别变更法律问题不仅关涉民法的人格权、婚姻家庭权利、民事主体身份等基本制度,同时涉及宪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学专业理论,与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实践也密切相关。本文将以性别变更的权利基础、变性医疗法律问题、法律对性别变更的确认及变性人的权利作为重点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及变性人权利保护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

法律观后感【篇5】

这次,我读了一本法律知识的书。

这里面的知识都是关于法律的,这是一本能让中小学生知法律、懂法律、用法律的好书。小故事里的主人公都是一些中小学生,深刻的描写了21世纪青少年犯法的动机及做人的道理。最让我记忆犹新的是第十章“偷盗易成瘾,后悔别莫及”。故事中的主人公丁丁因为家境贫穷,有一次,同学带了一块带香味的橡皮,当同学去玩的时候,丁丁顺手把橡皮放进了自己的书包。忙于生计的父母无暇顾及孩子的思想和学习。

以后,他们班经常少东西:不是少了钢笔就是丢了一把长尺……当丁丁看见同学去游乐场玩,总是羡慕不已,总想自己也能去一次,丁丁终于抵挡不住玩的诱惑,心里又出现了歪心思:去偷一家小超市,因为这家小超市一般是女老板一人在,钱就放在靠近门口的抽屉里。那一天放学后,丁丁来到那家超市,果然只有女老板一人在,而顾客也很多。丁丁绕了一圈,趁老板不注意,拉开了抽屉,正准备拿的时候,男老板一手抓住丁丁的手,丁丁的爸爸被罚款500元,丁丁也受到了严厉的教育。这一个个深刻的小故事不仅能让中小学生知法律、懂法律、合理用法律,而且还能使中小学生重视起法律。其实法律也就是那么严密,不能走错一步,这样会毁了你一生的幸福!“一失足成千古恨”。

长大后想成为一个社会有用之人,必须从小就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好学生!

法律观后感【篇6】

法律是非常严肃,有着严格流程。我对法律的认识并不高。比如对于热点问题像扶老人,更多的是关注结果。对于法院的判决,现在相信它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的。而不是人为的情绪化的结果。在做判决时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不仅要考虑现实的因素,还要考虑到法律判决代表着价值取向,它会鼓励和引导人的行为。

在维权中,我看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中国立法历程。如果说我在维权这本书中学到了什么,我会说,和人打交道,多长个心眼,保留证据,保护自己。

法律的第三种颜色让我大开眼界。里面列举了许多案列,判决结果让人意外。作者有谈到正反两方观点的合理行。思维缜密,言之有理。

可能是因为人类语言的模糊性,造成了很多纠纷。像文中的案例,对于财产的界定,对文字含义的解读,怎么定义拥有。不仔细考虑的话,这些词一看就明白,但认真审视后却发现我并不完全了解它们真正的含义。也行这是律师的事做的原因之一:找到证据,按最有力的方式来解读模糊词。这就变成了文字游戏。

法律代表着正确吗,或者公正吗?在讨论之前我需要定义和为正确,和为公正。但我没有想好。那么我偷个懒,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来理解这两个词吧。我的问题是,原告与被告,谁能胜诉似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如果是这样的话,法律还代表正确和公正吗?是不是说谁权势大钱多,能请到最好的律师,就能帮自己在法庭上争取更多的利益?这样的话,是否可以说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富人的利益呢?

看了这两本书,的确让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法律是非常实用的学问。人们总是憧憬着最理想的情况,而现实却是参残酷的。法律的一些原则充分考虑到了现实因素,而不再去最求完美的理想,比如看似不合理的辩诉交易。这是妥协的胜利。

也行这本书培养了我对法律的兴趣。我想了解跟多的立法原则,学习从各种角度去看待事情的方法。明白了原则,掌握了更多的角度,才能全面地看待事情。

法律观后感【篇7】

读《法律的概念》读后感1000字:

若要回答“法律是什么”势必就会面临一个给法律下定义的问题。有些事物可以轻而易举的对其下定义,但有的却不那么容易,比如法律。圣奥古斯丁对时间观念的名言:“那么,什么是时间?如果没有人问我,我是知道的;如果我希望想问我的人释明它,那我就不知道了。”以及众多法律人对法律是什么,也无法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上面的划线内容,均为哈特在书中的观点。

但是我实在是不敢苟同。不知道是我的知识水平过低还是哈特在无病呻吟,无中生有,只是为了讨论问题而去讨论问题。法的定义这个问题我认为并不难以回答,尽管我现在还不能称自己为法律人,但是我目前就可以对这个“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根据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如下:“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如果要我解释一下为什么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我也可以毫不谦虚的说,我可以清楚的解释这个问题。如果一个像我这样水平的法科生都知道法律是什么,那么身为法学家的哈特又怎么可能不知道呢?

你可能会问,哈特可能不知道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觉得不可能,因为身为法学家,必定是博闻强识,博览群书。而且,哈特是二十世纪的法学家,不可能不知道十九世纪的马克思。

或者换一种角度来说,不以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来说,可以列举与哈特同时代的各大法学流派对法的定义的说法,足以证明为数众多的法律人是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的。

那么哈特在明明知道法律人们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还要说没有法律人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明明人家可以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哈特却认为人家不知道,为此还专门写了《法律的概念》来回答这个问题。这是不是有脱了裤子放屁之嫌?

以上的想法,只是我在刚刚开始阅读第一章时产生的,读至本章结尾,不难发现,哈特此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我认为哈特只是借“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来引出下面几章的内容,而并不是真的要去回答这个问题。哈特可能对问题的答案并不关注,而是重视找到答案的这个过程中所发现的有趣的事。

也许正如那句话:“旅途最重要的不是目的地而是沿途的风景。”

哈特并没有试图去给“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做一个回答,尽管在刚刚开始阅读此节的时候,我以为哈特写这本书的目的是这个,但在阅读后发现并不是这样的。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晰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此为哈特写此书的目的。除了群体行为和对偏离行为之可预测的反应的明白而确定的事实之外,唯一存在的就是我么自己对于强迫去遵守规则和反对那些不遵守规则之人的强烈“情绪”。我们不去认清这些情绪是什么,却去想象有个外在的东西,即宇宙结构中某个看不见的部分在导引和控制着我们。如果我们真这么认为,我们就是处于虚构的领域之中,而在人们眼中法律总是与这个虚构的领域有关。只因为我们采纳了这样的虚构,我们才能够一本正经地谈论“法律的而非人的“统治。

对于这个观点,我真的有些时候庆幸自己从小就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成为一名无神论者,坚定的坚持唯物主义者,我从来都不会被这种唯心主义观点所困惑,因为我知道它是错的。我真的觉得科研工作者需要坚持无神论,这样可以避免很多唯心主义错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更有价值的领域。

在英国和美国中最为盛行的怀疑论形式却使得我们重新考虑这种观点,即法律体系全部都是,或甚至主要是有规则所构成。没错,他们认为,法官就是如此地架构他们地判决,以便给予他人如下地印象:他们地决定是预先设定之意义明确的规则的必然结论。在非常简单的案例中,可能是如此;但是在大大多数困扰法院的案例中,据称包含着规则的成文法和判决先例皆非只允许一种结果。在最重要的案例中,总是存在选择。

以上为怀疑论的观点,我也非常赞同这种观点,法律虽然是明文规定的,是由规则构成的,但不是仅仅由法律构成的,法律包含了太多,比如包含了政治势力的均衡、哲学家们的思考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等,怎么能够说法律是单单的由规则所构成的呢?

但是哈特似乎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这样的想法导致了似是而非的否定,至于哈特为什么这么说,我并没有看懂。如果有哪位看到我的疑惑的人,可以给我解答一下,甚是感谢。

法律观后感【篇8】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早在两千多年前,孟子这句涵义精湛的话,就道出了法律的重要性。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法律,就没有了根基,没有根基,就注定灭亡。可见,法律是多么重要,是法律,让社会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如果没有法律,我们还能和平地生活在世界上吗?

邓小平先生曾提出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而我们作为祖国的花朵,更应该遵守法律。在读了《关爱成长,法制护航》这本书后,我对法律的认知更近了一步。我们这些祖国的希望,应该懂得怎样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可是,一些人却因为不懂法律,而酿成惨案。20xx年2月20日,家住扶风县的小杨在上网时,被小王等4个无业小青年强行拉出网吧,围住索要“保护费”。小杨说自己没钱。谁知对方一听此言威胁说不给钱就等着挨打,惊慌失措的小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直捅小王的腹部造成对方血流不止。见闯了大祸,小杨当天就潜逃到外地。可最后还是被警方抓住。其实,小杨完全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只因不懂法律,伤了别人,毁了自己,伤了俩家人的心。

这样的事例不止一个,但原因都是一样的。为了我们的明天,为了我们的未来,我们要懂得法律,改掉坏习,不要被利益所诱惑。我们也不能总是依赖法律。

我们要多读读像《关爱成长,法制护航》这样的书,做一个好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愿天下的人都能正确地认知法律,做好国家的栋梁。

法律观后感【篇9】

本学期刚开始,我便在图书馆翻阅法律相关的书籍。因为爱好原因,自己本身并不喜欢枯燥的法律条文或者晦涩难懂的法学大家的著作。在图书馆游走的我,就被这本《法律与文学》抓住了眼球,通读完这本著作让我知道了:法律也是可以有趣的。

波斯纳的作品和他本人的学识经历总会给人一种很怪的感觉:他虽然是美国法学界的巨擎,但其第一个学位却得自耶鲁大学的语言文学专业而非法律专业;虽然身为法官和法学家,但他常常“超越法律”,专注于对经济学、数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也许正因为这个原因,这本《法律与文学》才显的如此有看头,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学家对文学作品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和诠释,个人觉得他更多的是一个文学家运用他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去诠释书中的法律行为。

书中认为“作为法律文本的文学文本”主要就在某种意义上“关于”法律的文学作品展开讨论。在该编中,“法律”的定义很宽泛,包括自然法和复仇这些与实在法共存,并影响后者的规范体系。进行分析的作品包括了西方文化中许多里程碑性的著作,包括荷马、古希腊悲剧、莎士比亚、妥斯陀也夫斯基、梅尔维尔、卡夫卡、卡缪等人的作品。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一些文学作品中学到很多关于法理的知识。实际上,一些表面上与法律或其他规范体系没有多大关系的文学作品,有时从法理的视角来看也可能更好理解。

“法律学术中的文学转变”主要就是否应当对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进行文学修养教育的问题进行探讨。作者认为美国法学界的一些人想讲法律学术的重点从分析转为叙事和比喻。他们想把虚构的文学作品带入法律课堂,让人们活生生地看到受蔑视的人、受忽视的人、受压迫的人,并通过培养对这些人的同情来促进法律改革。另外,作者还对许多著名法官的传记或自传的文学价值和法学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

波斯纳的这本著作很厚,就不一一的去解读,接下来写写自己对这种文学与法律的交融形式做一下自己的看法:

文学著作中的人物大多都是现实社会的放大版,极具讽刺意味。那种放大了的行为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则会有种被带入角色的感觉,当你真正被带入这个角色,你就会发现这被放大的喜剧行为被法律思维所诠释是多么有趣。再者来说,我们欣赏整个文学作品的时候大多都是以“上帝”的视角去观看,那么当你总观大局,体会整本书的逻辑链或者是伦理关系,你就会对法理有深刻的认识。

法律观后感【篇10】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出版了多本法学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就是其中之一。

丹宁勋爵在该书的前言中首先阐明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涵义,即“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丹宁勋爵认为,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首先要对妨碍司法运用或扰乱司法施行的行为用“蔑视法庭”这一独特的罪名加以惩罚。对于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从破坏法庭纪律、侵害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污辱法庭、违抗法庭命令、损害公平审判等六个侧面列举了生动的案例,说明了蔑视法庭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对蔑视法庭罪提出起诉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程序,法庭可以以此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法庭可以用事前发布禁制令或事后进行惩罚的方法来限制这种行为。这种起诉应该由检察总长来进行,但法院也应该根据与问题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任何人的请求,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解决。

为了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遇到许多问题,除了蔑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还选择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能引起人们广泛兴趣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介绍,并阐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行为调查”一篇中,主要针对由调查机关、监督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受理解决的问题。因为此类问题不能向法院上诉,也就可能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但是,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又是极其重要的,为此,法院制定了一些程序用以控制处理这些问题的机关,特别是当这些机关作出的裁决或得出的结论非常不利于个人时。丹宁勋爵具体介绍了调查法官的行为、大臣的行为、公司董事的行为、外国人的行为、律师的拖延行为的调查程序。在“逮捕与搜查”一篇中,丹宁勋爵论证了如何摆正自由与安全的关系。他认为,倘若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了。每一个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些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些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因此,人身安全必定是与社会安定相辅相成的。在“玛利瓦禁制令”一篇中,丹宁勋爵介绍了为解决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问题而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通过颁布“玛利瓦禁制令”,使债权人在赢得对债务人胜诉判决以前可以在诉讼开始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丹宁勋爵还用三篇阐述了婚姻家庭问题,他相信平等是我们时代的秩序。因此他主张男女在法律上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他认为,尽管男女之间存在许多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没有一条可以作为妇女屈从男子的理由。“她们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和男人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是同样的。她们有和男人一样的权利去争取自由和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女子结婚时,她不是成了丈夫的仆人,而是丈夫平等的配偶。如果丈夫的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更加重要,那么她的工作在家庭生活中也就更加重要,谁也离开不了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另一方之上,他们是平等的。”但是根据英国的一些传统判例,被遗弃的妻子往往得不到她们应该得到的家庭财产。丹宁勋爵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坚持摈弃了那些与现代社会生活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陈旧惯例,纠正了很多不利于妇女的离婚判决,创立出一些新的判例,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虽然《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介绍的是英国法律的历史和现状,但其中体现的丹宁勋爵的法学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每一名法官应该意识到程序对于司法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公认的正当程序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基础;公认的正当程序是法院裁判合法有效的前提。

法律观后感【篇11】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扞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

法律观后感【篇12】

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对中国乡土社会如此描述:

“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因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找不出另外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两字上,而是在于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读后感·??法治与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礼治一词不会像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

可以说葛派倡导的人人平等的原则与儒家人伦差序格局在人心种下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约束,是导致了社会发展模式分野的因素之一,而这种文化观念仍旧在各自社会保持着惯性。

法律观后感【篇13】

《木腿正义》,作者:冯象,上海人,哈佛大学古英语博士,耶鲁大学法律博士。作者是一个法律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写的文章也非常有水平,其中里面的“木腿正义”文章写得尤其好,其表达的意思是:正义的木腿虽然姗姗来迟,可是终究会到来的;罗马诗人贺拉斯所说的,“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这篇文章是唯一我能够看得比较清楚的,其他的杂文和随感,我是看得蒙蒙胧胧,只得感叹自己阅读能力太差,看看经过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三年后再来看这本书,能不能看得懂了。

《法理学精义》,作者:郭道晖,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清华大学的.退休教授;因为刚好最近在开法理学的课,所以从图书馆匆匆忙忙借了这本书出来,说实话,书写得不错,对法理学的各种内容阐释也很到位,可是法理学看起来毕竟过于枯燥,看来任何越基础的东西,越是不引起人们的注意。法理学这门课马上要结课了,看看写论文时能不能静下心来再好好看一下,如果有心得时再来补充了。

《法律的基础》,德国法学家著,张万洪、丁鹏主译,邓伟平教授讲过,法理学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叫做法律的基础,但九十年代开始已经统统改为法理学了,怎么现在还有以“法律的基础”命名的书,还是去年才出版的;这本书是图书馆临关闭前从书架随便抽出来的,说实话,翻译得非常一般,非常抽象,对于我这种法学基础理论入门不久的人来讲,读起来才困难了,而且仅仅是翻阅了一下,就束之高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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